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06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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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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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制定《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等级规模、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村庄的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和界限,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的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综合协调村民住宅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关系,为村庄居民提供符合当地实际、与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1.4规划依据1.4.1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4.2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1.4.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规划范围1.5.1 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进行迁村并点的,按照调整后的行政村人口划定村庄建设规划范围。

对具有一定规模而规划中不计划撤并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1.5.2 本导则所称行政村,是指按照行政建制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庄。

1.5.3 本导则所称自然村,是指没有设立村民委员会,隶属于其他村庄村民委员会领导的村庄。

1.6规划原则1.6.1 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行政村集中居住,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推进城市化进程。

1.6.2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集中改建或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建设。

1.6.3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集约用地和合理用地。

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第五条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

村庄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县级建设(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八条村民有义务对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第九条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域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三部分。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欢迎阅读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赣建字[2006]4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我厅组强力量对《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认真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6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即行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技术导则通知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的数1.51.5.1县(1.5.2l.5.31.5.41.61.6.11.6.21.6.31.6.41.6.51.7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

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

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导则(最终稿-2006)

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导则(最终稿-2006)

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导则(最终稿-2006)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导则(试行)豫建村镇〖2006〗3号2006年六月六日目录目录 0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村庄布局 (3)第三章公共设施 (10)第四章住宅 (13)第五章基础设施 (15)第六章景观环境 (19)第七章主要技术指标 (20)第八章附则 (21)附件: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22)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一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的加以推进,促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特制定《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特制定《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鼓励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规划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

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2006-2007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2006-2007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2006-2007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指导意见(2006年11月)根据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的部署,从2006年8月至2007年6月,全市将重点开展远郊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编制、400平方公里村庄建设用地地形图测绘和350个村的村庄规划编制等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编制(一)职责分工宏观指导:市规划委会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宏观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做好村庄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

组织协调: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工作。

具体负责: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村庄体系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

具体编制:承接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依据市规划委下发的《北京市远郊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编制要求(暂行)》(参照附件1),按照签定合同有关约定,保质保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工作流程1、委托规划编制单位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各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作为甲方具体负责委托有资质规划编制单位,签定规划编制合同。

2、拨付补助启动资金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与规划编制单位签定规划编制合同后,可预付规划编制费用的30%,初稿编制完成并经初步审查后可再付30%。

3、完成规划编制初步成果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市规划委制定的《北京市远郊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编制要求(暂行)》,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完成规划编制初步成果。

4、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完成初步成果后,区县政府组织协调,征求区县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5、成果上报审查、审批(具体要求、程序另行通知)6、拨付剩余补助资金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后,经区县政府审查通过后,拨付剩余编制经费。

(三)完成时间2006年底前完成初稿,2007年上半年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全面完成编制任务。

二、村庄建设用地地形图测绘(一)职责分工宏观协调:市规划委会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宏观组织协调农村地形图测绘工作;指导市测绘院、各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各区县规划分局做好此项工作。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及图纸建议格式的通知-晋建村字[2006]165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及图纸建议格式的通知-晋建村字[2006]165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及图纸建议格式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及图纸建议格式的通知(晋建村字[2006]165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有关规划编制单位: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规范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新农村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晋建村字[2005]122号)和《山西省村庄治理技术细则》(晋建村字[2006]100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及图纸的建议格式,对新农村规划文本格式及图纸表达深度提出指导性要求。

请在编制、评审村庄建设规划时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建议格式)第一章概述一、地理位置与区位评价二、历史沿革与文化遗存三、自然资源与保护利用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五、村庄建设现状与人居环境第二章总则一、规划目的与作用二、规划编制依据三、规划指导思想四、规划基本原则五、规划发展目标(一)农村经济与产业发展目标(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三)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四)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要求[耕地、林地、河湖、环境……](五)农村人居环境发展目标[人居环境建设、村容村貌治理(含四化四改)、乡村特色的营造、农村居住建筑水平……](六)村庄人口预测与建设用地控制六、村庄规划的期限七、村庄规划的约束行为第三章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节农村经济发展一、经济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二、经济发展与产业布局第二节农村社会发展规划一、社会事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二、社会事业发展与设施布局第三节村域总体布局规划一、居民点布局规划[含农村所属各个自然村的分布与搬迁情况]二、各类用地布局[含空间组织结构、各类用地总布局、耕地林地保护]三、各项用地指标规划[含耕地、林地和建设用地等村域各类用地汇总表(标准格式)]第四节村庄空间管制规划[村域各类空间管制划分与管制措施等]第四章村庄建设布局规划第一节村庄建设现状一、现状建设特征二、现状建设问题分析第二节总体布局规划[远期规划]一、总体布局结构[功能组织]二、建设用地指标规划[指村庄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分类与标准确定,用地结构调整,用地平衡表]三、公共设施规划[含各类公共建筑、村庄公共中心、公共活动广场、公共设施项目与规模规划]四、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片区划分、居住片区内设施配置、居住人口分布、宅基地布局、住宅建筑规划]五、园林绿地规划六、工业仓储设施规划七、道路设施规划八、其它用地规划第三节住宅建设一、住宅建设现状二、住宅建设标准与要求三、住宅建筑设计与造型[附住宅建筑选型与说明]。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吉建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吉建村〔2006〕10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村镇建设步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现将《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并请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设计单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告之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如需下载《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请登陆吉林省建设厅网站(http://)村镇建设栏目。

附件: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二○○六年七月七日附件: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一、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村庄规划的编制,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村镇规划标准》及其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结合我省村庄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

1.0.3 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包括农村的行政村、自然村(屯)等。

1.0.4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1.0.5 村庄规划是在其所在乡(镇)域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基础上,对一定时期内村庄的经济发展进行综合布局,进一步确定村庄建设规模、用地范围和界线,安排村民住宅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适合当地特点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自然资源部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指南

自然资源部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指南

自然资源部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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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规划依据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规划原则城乡统筹的原则。

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因地制宜的原则。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

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民主化、公开化的原则。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着位置予以公布。

村庄类型与规划要求除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外,根据所处区位,可将村庄划分为城郊型和乡村型。

《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闽建村[2006]6号浏览次数:429各市、县、区建设局、规划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指导村庄规划与整治工作,我厅在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导则》。

《导则》是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技术文件,请你们及时组织各级村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认真学习,尤其要组织规划技术骨干集中学习研究《导则》,以充分发挥规划对引导和调控村庄建设、村庄整治的作用。

二、科学编制村庄规划。

要积极组织规划技术骨干加强对村庄建设的指导,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成果应当符合《导则》的要求,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城镇周边地区的村庄,应结合实际编制规划,适当增加编制内容,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与水平。

各设区市规划建设部门可依据《导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为详实的村庄规划编制指导性文件,提高可操作性;各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导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村庄规划编制的组织和审查工作,严把质量关。

三、《导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报省厅村镇处。

附件: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福建省建设厅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村庄建设及村容整治的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特制定《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用于指导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江苏省建设厅2006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村庄布局 (4)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7)第四章住宅 (9)第五章基础设施 (11)第六章绿化景观 (15)第七章投资估算及主要技术指标 (18)第八章附则 (19)附件: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20)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特制定《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深度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

1.2.2 根据建设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由县级村镇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编制单位商定规划编制深度。

1.3 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村庄各项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1.4.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1.4.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4.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1.5.1 城乡统筹的原则。

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5.2 因地制宜的原则。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方式等,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5.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村庄应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应紧凑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1.1编制目的 (2)1.2适用范围 (2)1.3规划依据 (2)1.4规划范围 (2)1.5规划原则 (3)1.6规划任务 (4)1.7村庄类型及规划要求 (4)1.8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5)1.9规划期限 (5)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 (6)2.1编制框架 (6)2.2编制过程 (6)2.3批准程序 (6)2.4监督方式 (6)第三章村域规划 (7)3.1规划内容 (7)3.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产业布局 (7)3.3配套设施布局 (9)3.4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 (9)第四章村庄建设规划 (10)4.1村庄布局 (10)4.2村庄建设用地选择原则 (11)4.3住宅 (11)4.4公共设施 (13)4.5生产建设用地 (15)4.6基础设施建设 (15)4.7村庄景观风貌规划 (20)第五章近期建设规划 (23)第六章附则 (23)附件1 建设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24)附件2 村庄规划设计图纸 (28)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与发展的规划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保护生态,合理开发,改善村庄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管辖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它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村庄要同时符合相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规划要求。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按城镇规划标准编制。

1.3 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海南城乡总体规划(2006年)》《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2009年)》《海南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规划(2009年)》国家、海南省有关村庄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与标准等1.4 规划范围1.4.1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进行迁村并点的,按照调整后的行政村人口划定村庄建设规划范围。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06新版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06新版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第一部分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特制定《村庄布点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以下简称村庄布点规划)的任务是在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基础上,对县(市、区)域各乡镇和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村庄布点规划是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的村庄布点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也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做好居民点布局规划。

第四条村庄布点规划指导思想:1、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省域、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空间。

城市扩张、产业园区建设、交通通道、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对村庄建设进行控制的区域内,规划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庄建设点;3、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村庄规模调整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要求,制定规划方案。

布点规划要切忌不切实际,盲目求大,过分集中而造成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不便,也要避免迁就现状布局过于分散;4、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当地的“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脱贫紧密相结合。

对于哪些地处高山,交通不便,水电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生存环境恶劣,缺乏致富门路的村庄,要根据“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脱贫要求,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搬迁;5、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防洪等其它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现状已有的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的村庄,要规划予以搬迁。

新建村庄不得在存在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内选址;6、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努力提高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水平;7、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县(市、区)域交通、水利等专业规划相衔接,与“乡村康庄”工程、“万里清水河道工程”、“万里绿色通道”工程计划相衔接,努力改善村庄的交通条件和水环境质量。

(完整word版)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完整word版)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山西省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编制目的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兼备城乡发展,改进人居环境,指导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照国务院《农村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山西省农村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推行方法》,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方法》和《村镇规划标准》,拟定《山西省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地区范围内农村(不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和历史文假名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基本任务农村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村镇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农村等级规模、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村的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和界限,兼备安排农村建设的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综合协调村民住宅与各种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关系,为农村居民供给吻合当地本质、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规划依照县(市)域城镇系统规划。

乡镇整体规划(含乡镇域村镇系统规划)。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规划范围农村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进行迁村并点的,依照调整后的行政村人口划定农村建设规划范围。

对拥有必然规模而规划中不计划撤并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农村建设规划。

本导则所称行政村,是指依照行政建制依法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农村。

本导则所称自然村,是指没有成立村民委员会,隶属于其他农村村民委员会领导的农村。

规划原则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行家政村集中居住,激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推进城市化进度。

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农村进行整改、扩建为主,以新建农村为辅,集中改建或新建的村庄应一致规划、分步建设。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的可连续发展,实现集约用地和合理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和地下采空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埋藏区。

山东地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地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山东省建设厅二○○六年六月前言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1、总则 (1)1.1 规划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规划依据 (1)1.4 规划原则 (1)1.5 规划任务 (2)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1.7 规划期限 (2)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2.1 村庄用地分类 (3)2.2 宅基地标准 (3)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3、村庄分类 (3)3.1 村庄规划分类 (4)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4)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5)3.4 村庄撤并 (5)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4.2 规划布局原则 (6)4.3 规划布局类型 (6)5、住宅 (6)5.1 住宅建设标准 (6)5.2 住宅设计原则 (7)5.3 住宅平面设计 (7)5.4 住宅立面设计 (7)6、公共设施 (7)6.1 公共设施分类 (7)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8)6.3 公共设施的布局 (8)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8)7、生产建筑 (9)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9)7.2 工业用地 (10)7.3 仓库及堆场用地 (10)8、绿化景观规划 (10)8.1 绿地分类 (10)8.2 绿地配置标准 (10)8.3 公共绿地布局原则 (11)8.4 风貌特色 (11)8.5 景观节点 (11)8.6 河道景观规划 (11)8.7 环境设施小品设计 (12)9、基础设施 (12)9.1 规划原则 (12)9.2 道路 (12)9.3 停车场 (13)9.4 给水工程 (13)9.5 排水工程 (13)9.6 供电工程 (14)9.7 电信工程 (14)9.8 工程管线综合 (14)9.9 能源利用 (15)9.10 环境卫生设施 (15)9.11 防灾减灾 (15)9.12 竖向规划 (16)10、附则 (16)附录A :规划编制程序及成果要求 (17)A.1 基础资料收集 (17)A.2 规划成果 (17)附录B :村庄用地布局示意 (21)B.1村庄基本布局模式示意 (21)B.2 村庄扩展模式示意 (23)B.3 公共设施布局示意 (25)1、总则1.1 规划目的为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第五条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

村庄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县级建设(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八条村民有义务对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第九条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域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三部分。

第十条村域规划村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规划两个方面。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山东省建设厅二○○六年六月前言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1、总则 (1)1.1 规划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规划依据 (1)1.4 规划原则 (2)1.5 规划任务 (2)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3)1.7 规划期限 (3)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2.1 村庄用地分类 (3)2.2 宅基地标准 (4)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4)3、村庄分类 (4)3.1 村庄规划分类 (5)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6)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6)3.4 村庄撤并 (6)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7)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7)4.2 规划布局原则 (7)4.3 规划布局类型 (8)5、住宅 (8)5.1 住宅建设标准 (8)5.2 住宅设计原则 (8)5.3 住宅平面设计 (9)5.4 住宅立面设计 (9)6、公共设施 (9)6.1 公共设施分类 (9)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10)6.3 公共设施的布局 (10)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10)7、生产建筑 (12)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12)7.2 工业用地 (12)7.3 仓库及堆场用地 (13)8、绿化景观规划 (13)8.1 绿地分类 (13)8.2 绿地配置标准 (13)8.3 公共绿地布局原则 (14)8.4 风貌特色 (14)8.5 景观节点 (15)8.6 河道景观规划 (15)8.7 环境设施小品设计 (15)9、基础设施 (15)9.1 规划原则 (15)9.2 道路 (16)9.3 停车场 (16)9.4 给水工程 (17)9.5 排水工程 (17)9.6 供电工程 (18)9.7 电信工程 (18)9.8 工程管线综合 (19)9.9 能源利用 (19)9.10 环境卫生设施 (19)9.11 防灾减灾 (19)9.12 竖向规划 (20)10、附则 (21)附录A :规划编制程序及成果要求 (22)A.1 基础资料收集 (22)A.2 规划成果 (22)附录B :村庄用地布局示意 (28)B.1村庄基本布局模式示意 (28)B.2 村庄扩展模式示意 (30)B.3 公共设施布局示意 (33)1、总则1.1 规划目的为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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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第一部分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特制定《村庄布点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以下简称村庄布点规划)的任务是在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基础上,对县(市、区)域各乡镇和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村庄布点规划是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的村庄布点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也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做好居民点布局规划。

第四条村庄布点规划指导思想:1、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省域、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空间。

城市扩张、产业园区建设、交通通道、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对村庄建设进行控制的区域内,规划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庄建设点;3、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村庄规模调整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要求,制定规划方案。

布点规划要切忌不切实际,盲目求大,过分集中而造成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不便,也要避免迁就现状布局过于分散;4、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当地的“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脱贫紧密相结合。

对于哪些地处高山,交通不便,水电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生存环境恶劣,缺乏致富门路的村庄,要根据“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脱贫要求,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搬迁;5、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防洪等其它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现状已有的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的村庄,要规划予以搬迁。

新建村庄不得在存在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内选址;6、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努力提高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水平;7、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县(市、区)域交通、水利等专业规划相衔接,与“乡村康庄”工程、“万里清水河道工程”、“万里绿色通道”工程计划相衔接,努力改善村庄的交通条件和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村庄布点规划分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两个阶段,规划期限与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致,一般为十——二十年,其中近期规划为五年左右。

第六条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

第七条村庄布点规划应由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

第八条村庄布点规划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第二章布点规划第九条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必须对区域内的村庄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作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十条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地理位置、地形、区位、地貌、水文、气象、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等资料;2、行政管辖范围、行政区划、行政组织机构等资料;3、人口和劳动力资料;4、矿产、农业、林业、水利、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等资料;5、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区域基础设施资料;6、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资料;7、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资料;8、生态环境质量资料;9、建制镇、集镇、村庄性质、职能类型资料;10、建制镇、集镇、村庄规模、等级资料;11、建制镇、集镇、村庄分布资料;12、城市化发展资料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13、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4、符合规划编制要求的地形图资料。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应对村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势和制约因素、建设条件进行研究分析,综合评价县(市、区)域村庄发展的条件、优势和主要问题。

通过对影响村庄发展的条件的评价,对村庄发展的潜力与优劣做出判断,为确定村庄布点提供依据。

主要内容包括:1、经济发展对村庄分布的影响分析;2、人口发展和劳动力就业分析;3、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析;4、区位与交通条件的分析5、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和防灾抗灾能力的分析;6、土地利用、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风景旅游、历史文化遗产等对村庄发展的影响分析;7、主要村庄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分析。

第十二条依据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镇(乡)域、村庄人口发展规模村庄人口规模应与农业生产特点、耕作半径相适应。

按先中心村后基层村的顺序确定,综合考虑耕地资源、生产工具、机械化程度、产业类型、人口密度、耕地经营规模、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等因素。

村庄人口规模大小按村庄职能等级的高低对应分布。

村庄人口规模的确定应与村庄重组、撤并的进程和潜在的发展能力相适应。

第十三条确定村庄的职能分工、等级结构基层村、中心村一般是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有简单的生活服务设施;集镇一般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设有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和部分公共设施。

村庄的职能主要包括职能等级的划分、职能类型的确定与分布、职能的分工与组织等。

1、职能类型:集镇具有工业、交通、金融、贸易、商业、农业服务、旅游等职能和基层村、中心村的职能;基层村、中心村有林业、牧业、种植业、渔业、养殖业和传统手工业、农产品初加工业、采矿业、旅游业等职能。

2、职能等级:按《村镇规划标准》将村庄分为基层村、中心村、集镇等三个职能等级,其中的集镇是指乡域或城镇片区的中心。

第十四条确定村庄的空间布局1、确定村庄布点规划的目标根据村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势和制约因素,以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依据,确定村庄发展和布局的近远期目标。

2、空间布局村庄布点规划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以所在城镇为中心,对村庄进行合理布局,并对主要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部署。

(1)空间结构规划的确定空间结构规划的基本内容:——分析现状区域内村庄空间分布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分析村庄空间分布结构的影响因素;——根据村庄发展条件综合评价村庄空间结构的地理环境特征;——确定村庄发展空间分布方向、村镇组合形态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等级村庄发展的空间轴线和发展框架;——结合村庄职能结构和规模结构,进行发展策略的归类,确定村庄发展类型。

(2)集镇和中心村确定的原则——发展条件好的村庄;——原乡政府所在地或是某一片区中心;——与镇区和其它中心村有合理的间距,服务半径适宜;——具有发展潜力和优势;有适宜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

(3)根据各县(市)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将县域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的区域:——山区、丘陵、平原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中等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交通沿线地区、非交通沿线地区;——人口高密度地区、人口中密度地区、人口低密度地区。

宜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村庄发展的战略和布局结构。

(4)村庄空间布局可分为撤并、迁移新建、控制发展、聚集发展等四种基本类型。

——确定撤并、迁移新建、控制发展、聚集发展等不同类型村庄的基本标准。

——对村庄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确定撤并、迁移新建、控制发展、聚集发展等不同类型村庄。

(5)迁移新建村庄的基本条件与原则迁移新建村庄的基本条件:——有必要的村庄建设用地——有基本农田和农业产业支撑——有第二、第三产业提供的就业机会——有必要的工程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有发展前景迁移新建村庄的原则:——经济主导与长远规划——方便管理与因地制宜——村民团结与保持稳定——区位相邻与精简高效(6)迁移新建村庄流向:——发展条件差的村庄向发展条件好的村庄集聚——无发展潜力的村庄向有发展潜力的村庄集聚——偏远山区村庄向镇区或平原中心村迁移——受水利工程建设影响的村庄向镇区或中心村迁移——沿河沿路分散的村庄向中心村集聚——受地质灾害或其它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村庄向自然条件良好地区迁移(7)村庄撤并的基本条件:——人口规模过小,没有基本农田和农业产业支撑——不通公路或缺乏基本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处在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滞洪、蓄洪区、交通和工程管线保护区域、地质灾害或自然灾害易侵袭地区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范围用地内,村庄发展受到制约的——生态环境恶劣、没有发展潜力的村庄。

(8)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主要内容确定撤并、迁移新建、控制发展、聚集发展等四种基本类型的村庄及发展策略。

——各中心村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的确定——各基层村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的确定——村庄空间发展策略。

第十五条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基础设施项目配置执行《村镇规划标准》,可根据各村庄不同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

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供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防灾减灾等六大系统(1)基础设施规划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按村庄等级分级配置;——结合城镇体系规划,适度集中布置基础设施,实现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基础,逐步改造完善(2)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村庄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根据设施特点、分析能够共享或局部共享的设施类型,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3)交通网络规划应根据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大交通网络规划和村村、村镇之间的联系和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提出交通运输网布局方案及重大交通工程项目的布局,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与村庄的关系。

要提高道路、航道等级,增加公路网密度,改善交通设施,实现村村通公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四米,形成通畅便捷的交通网络。

并有利于管线敷设和建筑布局。

三级以上公路、汽车专用道不应穿越村庄。

村庄建设用地应全部退让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保护范围以外。

(4)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工程设施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的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应在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村庄分布特点、地理条件及用水需求,合理确定村庄的用水标准和供水水源,确定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和合理分配用水方案,统筹安排水厂,选择供水方式,布置管网系统。

根据污水量预测和地形条件,确定村庄排水体制,统筹布置污水管网、排放口和处理设施。

村庄用水量由生产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绿化及市政设施用水、未预见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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