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区2017-2020年学前教育提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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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区2017-2020年学前教育提升计划为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健康、科学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有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合肥市城区2017-2020年学前教育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在拓展资源、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全力推进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截至2016年底,全市幼儿园共930所,在园幼儿24.8万人。全市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共710所,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为76.3%,全市学前教育发展迈上新的台阶。但是,学前教育仍是我市基础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城区幼儿园布局不合理,公办幼儿园比例低,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还普遍存在。

实施“提升计划”,是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落实全面二孩政策,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是保障民生、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认识到实施“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职尽责,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教育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适应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集聚增长,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调整学前教育发展体制结构,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积极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均衡发展,努力满足全市适龄儿童接受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需求,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三、发展原则

(一)坚持公益普惠。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坚持协调发展。充分考虑人口政策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优化幼儿园布局。努力促进幼儿园布局结构与城市发展、社会需求相协调,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着力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

(三)坚持政府主导。贯彻执行《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确保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努力办好学前教育。

四、目标任务

五、主要举措

(一)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供需平衡

1.科学编制学前教育专项设施规划。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孩子入园。对不同地区学前教育千人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学前教育千人指标达4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规划局)

2.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落实城区2017-2020年学前教育幼儿园建设项目205个,新增学位6.9万个。进一步挖潜资源,对现有幼儿园进行改建扩容,抓住旧城改造的机会补建幼儿园;通过调剂街镇、社区及事业单位闲置公用房和闲置校舍改建举办幼儿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3.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建设与移交。建立教育、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研究区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幼儿园配建及移交使用情况,从源头解决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合理配套、移交使用问题。(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委、市房产局)

(二)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不断提高普惠率

4.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新建幼儿园按照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举办公办幼儿园。加大财政投入,通过以奖代补激励机制,鼓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办公办幼儿园。鼓励公办幼儿园集团化发展。鼓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优质企事业公办幼儿园管理等形式,不断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5.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修订《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标准,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积极申办普惠性幼儿园,加强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园水平。(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6.积极扶持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公益普惠性幼儿园。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积极鼓励、扶持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镇等举办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事业单位、街道、居民回迁安置小区等国有资产幼儿园,一律举办公办幼儿园或零租金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国有独资企业产权的幼儿园经批准后可实施零租金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或委托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三)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师资力量

7.补足配齐幼儿园专任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两教一保”的标准配齐公办幼儿园教师;通过公开招聘、内部调配、中小学富余教师转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补足配齐幼儿园专任教师。要依据《托幼所幼儿园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规定,按照托收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专职或兼职的卫生保健人员。(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9.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和培训机制。根据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全员培训体系,以需求为导向,以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为引领,大力开展市、(区)县级培训和园本培训。坚持以幼儿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理念,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四)加强幼儿园监管和业务指导,提高办园水平

10.加强幼儿园动态监管。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出台《幼儿园工作指导手册》。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审批和年检工作,规范各类幼儿园命名、办班、招生、收费等行为,禁止使用幼儿教材,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禁止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禁止小学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测试,积极推动小学和幼儿园的衔接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

11.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配齐专职幼教教研员,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实施“名师”、“名园长”工程,建立“名园长工作室”和“名师工作室”,充分发挥名师、名园长在幼儿园管理、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新秀培养等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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