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起国家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合集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3.04
•【文号】国质检认[2013]123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2013年3月4日国质检认[2013]123号)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中蜡样芽胞杆菌检测方法》等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2012年12月份国内外大事

2012年12月份国内外大事

一、国内部分:1.《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等五个药品流通行业标准于12月1日起实施。

五项标准的公布填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标准的空白。

2.欧盟委员会11月30日宣布,与中国进行的“10+10”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谈判结束,平谷大桃、盐城龙虾等10种中国农产品在欧盟成功注册地理标志保护,同时欧盟也有10种农产品在中国享受地理标志保护。

中欧“10+10”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谈判始于2007年7月,是中国和欧盟地理标志产品互认试点项目,中欧双方承诺将会为对方的10种农产品提供保护。

3.国家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办证难的突出问题,国家人口计生委12月3日专门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对办理证件所需信息全部进行公开。

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不得相互推诿。

4.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分析研究2013年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制定这方面的规定,指导思想就是从严要求,体现从严治党。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

会议提出,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微调,加强政策协调配合。

5.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俄罗斯储蓄银行12月5日在莫斯科签署金融合作协议,中俄金融合作又扎实地向前迈进一大步。

根据这项有效期5年的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和储蓄银行将在俄境内大型政府项目及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代理行业务、托管服务及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总体合作规模不超过20亿美元。

6.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德•阿•梅德韦杰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12月5日至6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正式访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2月15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的公章印模;(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释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释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验并收取任何费用;
(二) 体检、医疗及药品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物价、卫生部门的有
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适用于,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实施体检、医疗,并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健康证或法定体检报告的人员,具体范围包括:国境口岸有关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国际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申请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回国人员、来华定居或居留1年以上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2、具体体检、医疗项目参照相关检验检疫规程;3、本项费用不包括证书费;4、外出体检费适用于检验检疫人员离开办公地点实施体检和医疗监测时的收费,按派出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人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收费标准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收费标准
1.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为40 元/次;
2.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为16 元/车・次(2-5 小时,含5 小
时);40 元/车・次(5 小时以上);
3.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为0.8-8 元/日・件,贵重物品如文物、
精密仪器、金银制品及其他价格极高(人民币5000 元以上)或需特殊保护物品扣留第一个月内为每日每件按其价值的0.16%收取,一月以上至三个月以
内为每日按估价的0.32%收取;
4.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为每件800 元。

5.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为每一工作日人民币25 元;
6.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为15 元;
7.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为按货物离岸价的千分之二点五向发
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
8.验车费为15 至30 元/车・次。

口岸管理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满洲里、绥芬河、二连、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和深圳九个陆路口岸),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全面下调30%。

其中:深圳陆路口岸建设管理费为40 英尺集装箱车辆每辆次8 元(往返16 元),其他车辆每辆次4 元(往返8 元);其他八个陆路口岸的口岸管理费或口岸过货管理费向货主收取为0.42 元/吨。

涉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具体为原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检验检疫费和国境卫生检疫等检验、检疫费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总体收费水平下调1/3。

具体检验检疫项目的降低幅度,依据成本变化情况可以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重新核定后,另文下达。

在核减后的具体收费标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9•【文号】国质检通〔2010〕301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3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2005年3月17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5〕8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2357号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入境关系人)。

第三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以下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按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计算不足最低额时,按最低额收取。

第五条收费标准中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计费以“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

“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货物。

列车多车厢运输,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单一集装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

第七条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实际情况,以检验检疫为一项,数量、重量为一项,包装鉴定为一项,实验室检验为一项,财产鉴定为一项,安全监测为一项,检疫处理为一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其中货物检验检疫费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按照有关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或检验检疫条款规定抽样检验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49号文件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49号文件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49号文件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赣府厅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49号文件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83号2012年12月1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促进全省外贸稳定增长,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一)落实出口退税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办法,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帮助企业掌握并用好各项出口退税政策。

认真做好出口退税申报受理工作,对外贸企业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时间办理免退税申报的,税务主管部门应予以批准。

(二)实行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纳税服务部门的联系,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告知出口企业,优化出口退税服务。

二、改善进出口金融服务(三)增加外贸行业的信贷投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扩大贸易融资规模,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金融服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增加对有订单、有效益、符合审慎信贷条件的出口企业贷款。

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做好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调控,优化信贷存量,促使法人金融机构在贷款总量适度前提下,将信贷资金更多地投向外贸中小企业。

(四)鼓励发展多形式贷款融资方式。

加强协作配合,理顺运行机制,全面促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质押贷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质押贷款业务发展。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合作,扩大对外贸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规模。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工业园区发展外贸中小企业联保联贷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财综[2004]17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财综[2004]17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财综[2004]17号2004年3月16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用,保护畜禽养殖农户和养殖企业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的规定,取消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以及畜禽产品生产、加工、购销、仓储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收费,并将有关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标准降低30%。

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降低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或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切实减轻畜禽养殖农户和养殖企业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的规定,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在规定期限内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家禽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

二、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支持农产品出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从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调整出口商品检验目录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doc

调整出口商品检验目录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doc

调整出口商品检验目录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调整出口商品检验目录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一、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的发展与调整我国出口检验检疫规则或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

1989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志着我国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法律制度的建立;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和2005年12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使该制度逐渐得以完善,并最终形成“四法三条例”的现行商检法律规则体系框架。

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四种。

法定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

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均属法定检验商品,出口时,报验手续在向海关申报之前进行。

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其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我国出口法定检验检疫涉及的目录商品相当丰富,截至2013年8月15日,纳入我国法检目录的产品共计5460个: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的出境动植物检疫的2214个,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出口食品卫生检验的1377个,根据《国家卫生检疫法》实施的出境卫生检疫的20个,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1849个,涉及动物、植物、食品、机电、轻纺、资化等多种类别。

如此众多种类的产品均要进行检验检疫,而且不同产品要按照不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即便是相同产品也会根据其最终目的地国的不同要求进行检验的项目也不同,像中国这样一个贸易出口大国,检验检疫任务十分繁重。

客观地说,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提高了出口产品的质量,保护了本国优秀企业的利益,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情和国际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商检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加快国际贸易便利化的普遍要求。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20•【文号】计价格[1999]1707号•【施行日期】1999.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有关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标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贸进出口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下达第二批降低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公安部特种行业许可证费,由现行的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超过20元,降为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超过10元。

二、民政部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现行的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1%(最高)收取,降为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0.5%(最高)收取,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国土资源部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由现行的大型报告9000元、中型报告7000元、小型报告5000元,降为大型报告7000元、中型报告5000元、小型报告3000元。

四、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由现行的每证120元,降为每证100元。

五、海关总署(一)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4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即:1、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由50元/次降为40元/次;2、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由20元/车·次(2-5小时,含5小时)、50元/车·次(5小时以上);分别降为16元/车·次(2-5小时,含5小时)、40元/车·次(5小时以上);3、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由1-10元/日·件降为0.8-8元/日·件,贵重物品如文物、精密仪器、金银制品及其他价格极高(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护物品扣留第一个月内由每日每件按其价值(以海关估算为准)的0.2%收取保管手续费降为每日每件按其价值的0.16%收取,一月以上至三个月以内由每日按估价的0.4%收取保管手续费降为每日按估价的0.32%收取;4、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由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0.26
•【文号】国质检认[2012]643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免疫规划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认〔2012〕64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经审查,现将《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0月26日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17•【文号】国检务[1996]37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检务[1996]37号1996年2月17日)各直属商检局:现将《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试行)和《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附件:1.《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试行)附件一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试行)1.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对外贸易关系人(买方、卖方、承运、储运、装卸等部门)、检验机构、仲裁以及生产等部门委托商检机构对所提供样品进行检验鉴定的业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见附件二)计收。

委托商检机构对需扦取样品的批量产品的检验鉴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文件计收。

3.委托检测危险品、有毒有害产品的加收应收费用的50%。

4.未列入本办法收费标准项目的收费,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其它检验费标准或本标准中相类似的项目收入。

无参照项目的按下列检验成本核算公式核计检验费用: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注:10%为管理费用5.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的收入纳入商检收入管理,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
立方米
12
(3)
仓库(库房)式
立方米
12
(4)
圆筒仓式
立方米
12
(5)
船舶式
立方米
8
(三)
其他检疫处理
1
清洗、降温处理
(1)
出口动物降温及运输工具清洗
辆次
20
(2)
入境挖掘机清洗
辆次
150
2
截留旅客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检疫物保管费
(1)
动物类
每只每天
20
(2)
其他
每批每天
10
每批是指同一旅客所携带的同品种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等检疫物。
辆次
20
(2)
汽车轮胎消毒
辆次
2
5
集装箱
标箱次
20
箱体熏蒸按每标箱40元收费。
(二)
货物检疫处理
1
一般检疫处理
(1)
货物

3
(2)
饮用水
百吨
46
(3)
废水
净吨
46
药品按实另行收费。
(4)
压舱水
百吨
46
(5)
垃圾
立方米
33
(6)
厕所
蹲位次
13
(7)
粪便
吨13ຫໍສະໝຸດ (8)尸体、棺柩、骸骨具
160
(9)
邮包

2

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费
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动物免疫接种
药品按实另行收费。
(一)
犬猫等伴侣动物
每只次
13
(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8•【文号】国质检通函[2014]338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管理的通知(2014年7月18日)国质检通函[2014]33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按照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现就规范和加强检疫处理单位管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检疫处理单位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检疫处理是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动植物疫病疫情、传染病及其传播媒介等传入传出的必要手段,直接关系到检验检疫执法把关有效性,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农牧业生产安全,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

检疫处理单位是检疫处理的实施主体,对检疫处理工作效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加强检疫处理单位管理,对于维护国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检疫处理单位资质核准目前仍然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之一,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机制将在检疫处理工作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社会对检疫处理工作的关注必将增加,规范检疫处理工作的呼声必将更加强烈,检疫处理领域的市场化及其竞争也必将进一步强化。

各直属局负有管理检疫处理单位的重要责任,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检疫处理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检疫处理单位的管理,提升检疫处理工作效能,维护国门安全。

二、严格资质管理,提高检疫处理单位综合能力(一)严格实施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资质核准制度。

各直属局应加强从业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建立健全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资质核准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准入条件和资质,明确审批流程,确保检疫处理单位具有法人资质且证照齐全、合法有效,按要求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等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07
•【文号】国质检认[2013]569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认[2013]569号)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标准法规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水产品中总汞含量检验方法》等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质检总局
2013年11月7日附件:。

一批纺织相关新标准新政策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批纺织相关新标准新政策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批 纺 织相 关 新 标 准新 政 策 2 0 1 3年 1月 1日起 执 行
1 .四项 排放 标 准
包括 : 《 缫 丝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标 准》 《 毛 纺 工 业水 污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和《 麻 纺 工 业 水 污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 纺 织 染 整 工 业 水 污 染 物排 放标 准 》, 该 4项排 放 标 准 由环 境 保 护 部 和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 共 同 构 成 纺 织 工 业 水 污
斯坦 、 新西兰 、 秘鲁 、 哥斯 达 黎 加 、 韩国、 印度 、 斯里兰卡 、 孟 加 拉 等 国家 的部 分 进 口产 品 实施 协 定 税 率 , 部 分 税 率 水 平 进 一
步 降 低 。在 内地 与 香 港 、 澳 门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安 排 框 架 下 , 对 原 产 于 港 澳地 区且 已制 定 优 惠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产 品 实 施 零 关 税 。根 据 海 峡 两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议 , 对 原 产 于 台 湾 地 区 的 部 分 产 品 实施 零 关 税 。 继 续 对 原 产 于老 挝 、 苏丹 、 也 门等 4 O 个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部 分 产 品实 施 特 惠 税 率 。 本 次 下 调 羽 毛原 料 进 口关 税 的 政 策 , 有 利 于 提 高 我 国 羽 毛 企 业 的 国 际竞 争 力 , 抑制 羽绒原料价格 的高位波 动, 增 强 产 品出 口的信 心 。 降税 对 亚 麻 企 业 而 言 , 可 以进 一 步 减 轻 企 业 的 负 担 , 有利于亚麻纱线价 格的稳定 , 更 有 利 于 拓 展 亚 麻
染 物 排 放 系 列标 准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