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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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党委会(在院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议题由书记汇总确定。

会前,党委办公室应汇总与提请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材料送党委书记室。

第三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条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提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参加。

需有关人员列席时,其名单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五条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告之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应按照要求作好准备。

第六条党委会、书记办公会均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确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并适时存档。

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记录,除上级党组织调阅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翻阅。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党委书记审阅后印发,或由会议指派有关负责人召开相关会议传达。

第七条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
(一)学院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及总体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党委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四)学院办事机构及系、部、中心的设置、变更、撤销和干部配备。

(五)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六)人员的调入调出。

(七)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八)学院经费、资产的管理,年度经费预算、决算,10万元以上大额机动资金的使用。

(九)学院的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十)学院重大改革方案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十一)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组织调查研究。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广泛征求意见。

决策前,一般应视内容分别听取学院教代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三)集体讨论决定。

召开党委会讨论,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四)分工负责实施。

党委集体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委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或计划,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

(五)思想组织保证。

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党组织和全院共产党员都必须坚决执行院党委的决议、决定,个人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委反映,但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六)加强督促检查。

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会议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党委办公室收集汇总。

相关责任人与部门贯彻执行的情况并负责向党委会报告。

第九条学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多数不同意的不通过,没有任前公示听取意见的不任命。

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

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人员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

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一)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决定、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层干部的任用,在公开述职、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考察人选,党委会确定考察名单,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或会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
纪委意见,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前进行公示。

党委中层干部由党委任命,行政中层干部由行政根据党委决定的名单任命(或聘任)。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人事处长按规定程序报市委组织部考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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