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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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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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公司企业标准
Q/HCL0012S—2014
代替
Q/HCL 12—2012
杜康原酒
2014-4-27发布 2014-5-13实施
杜康公司发布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杜康酒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张欣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杜康原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杜康原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杂粮为原料,经固态(糖化)发酵、蒸馏、储存勾兑而制成,不进行灌装(散装白酒)白酒原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引用文件对本文件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3 玉米
GB 1354 大米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T 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办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231 高粱
GB 8951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的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玉米:应符合GB 1353规定
3.1.2 大米:应符合GB 1354规定
3.1.3 高粱:应符合GB/T8231规定
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7549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3.4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2757规定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GB/T 10345的规定进行
4.2 理化指标
按GB/T 10345的规定进行
4.3 卫生指标
按GB/T 5009.48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2kg样品进行检验。
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理化指标
5.3 型式检验
5.3.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和质监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有要求时。
5.3.2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要求全部项目。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 包装、运输、储存
应符合GB/T 1034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