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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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第一章概说
〖知识点一〗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基本内容是:
⑴成文法,反对习惯法。
⑵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严格解释法律。
⑶禁止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⑷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⑸规定犯罪及处罚必须明确。
⑹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法定原则解决“处理的性质问题”,即何种行为是犯罪、适用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定。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解决“处理的轻重问题”,即处罚的的程度或合理性问题。
〖知识点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一、属地原则
(1)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2)犯罪地的认定。法律上提示了两点(第6条第2款、第3款):①在中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②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刑法。还要注意理论上的扩张:①在共犯的场合,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发生在中国,就认为是在中国犯罪。②在未遂的场合,不仅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认为是犯罪地,这个行为所期望的结果发生地也认为是犯罪地。
其中有两个比较争议的问题:①国际列车上发生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解决。②在使馆中发生的犯罪-以使馆所处的地域为准
(3)属地原则的例外。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特区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港澳特区的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属人原则
(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注意:一般不追究,不排除追究的可能。
(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外国犯罪,满足下列要件,适用中国刑法:
(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罪行严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
(3)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双方可罚原则)。
四、普遍管辖原则
(1)适用的对象:国际犯罪。例如:海盗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
(2)处理的原则。对于国际犯罪在中国领域一经发现,立即逮捕,或引渡、或起诉。
(3)他对传统管辖原则起补充作用。
〖知识点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1、修订后的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
2、行为时法与行为后法。行为时有效的法律简称“旧法“,行为后生效的法律简称“新法”或“事后法”、“审判时法”。
3、刑法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所谓从旧,即行为发生在97年刑法典生效以前的,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旧法来定罪处罚,但如果新法比行为当时的法律要轻,就适用新法。注意:(1)适用新法的时候,适用对象要求是未决案,而不能适用于已决案。(2)连续犯和继续犯跨法犯罪的问题: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重,也适用新法。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概说
〖知识点一〗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1、重罪与轻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知识点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5、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章犯罪客观方面
〖知识点一〗危害行为
1、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其他都是选择性要素。
2、危害行为的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2)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因此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到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睡梦中或梦游中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3)危害性。
3、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知识点二〗不作为犯
一、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⑴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对人或对事如果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会产生危害,也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有一个特定的前提,就是负有某种“义务”,或者说是作出某种积极行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义务来源:①法律规定的。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③法律行为引起的。④先前行为引起的。
⑵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⑶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二、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1)纯正的不作为犯(第261条):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知识点三〗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客观上的联系即可,不受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的影响。
二、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基础,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三、因果关系的中断。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出现独立的介入因素(第三人行为或自然事件等)导致了结果的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即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章犯罪主体
〖知识点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是具体的罪名。
〖知识点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判断精神病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是双重标准。①医学标准(生理标准)患有精神病②心理学标准:是指行为人行为当时不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所作所为,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标准,才阻却责任的承担。
2、确认这个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以他行为当时为准,采取同时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