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城管⾏政处罚⼀般程序
城市管理对提升城市形象,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起到很重要的作⽤,⽽城管是城市执法的主要⾏政机关,在实践中因城管执法问题产⽣的纠纷是⾮常多的,那么城管⾏政处罚⼀般程序?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城管⾏政处罚⼀般有什么程序
依据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规定,城市进⾏执法活动时,应告知被处罚者处罚的原因,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和执法⽂书。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截留、损毁或者擅⾃处置。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定⽐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员,对重⼤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等⽅⾯进⾏法制审核。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统⼀格式的⾏政执法⽂书。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城管⾏政处罚⼀般有什么程序”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规定,城市进⾏执法活动时,应告知被处罚者处罚的原因,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和执法⽂书。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操作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操作流程一、案件受理1.接到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巡查发现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接受案件并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属实。
2.如果案件属实,执法机关将受理案件,并录入案件登记簿,对案件进行分类和编号。
二、调查取证1.执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查看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2.如果需要,执法机关可以进行暗访、监视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
三、案件审查1.执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查明违法事实、责任人和数额等。
2.如需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出具询问笔录,并由询问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
四、听证程序1.在案件具有争议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申辩并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2.听证会结束后,执法机关应当对听证程序进行记录,形成听证笔录。
五、处罚决定1.在案件依法认定的基础上,执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2.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违法种类、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方式以及当事人的申诉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六、送达通知书1.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予以送达当事人。
2.送达通知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法律规定的申诉、诉讼权利。
七、申诉、复议和诉讼程序1.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申诉。
2.复议:当事人对申诉机关裁定不服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或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执行和督查1.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处罚义务。
2.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执行情况的督查和跟踪,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操作流程的详细介绍。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程序规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行政执法法规word版
行政执法法规【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必须准确、全面地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执法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章名】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合格的执法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依法委托执法。
委托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审批流程
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审批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一、接收案件1. 接收方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网上案件管理系统接收案件,或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接收案件。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一、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规范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规定。
二、背景信息为了有效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各地设立了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这些规定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对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的程序进行规范,旨在保障执法公正、合法性和效率。
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重要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首先,它明确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其次,它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程序上的要求和限制。
最后,它规定了行政执法结果的公示和申诉渠道,保障了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1.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城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工作。
2.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3.行政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流程,包括接到举报或发现案件、立案调查、听证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以及执行和公示等环节。
4.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明确了执法权限和行为规范。
5.处罚结果的公示和申诉:规定了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期限,以及被处罚对象的申诉渠道。
五、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解读1.清晰明确的程序流程: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流程,包括从接到案件到最终处罚结果的公示,每个环节都有具体的要求和限制,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合理的权力配置: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得到明确定义,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3.保障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被处罚对象的申辩权和申诉渠道,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执法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期限,以及被处罚对象的申诉渠道,加强了执法的透明度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一、立案1.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中心将受理举报材料或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应立案。
2.在确认应立案的情况下,中心将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告本级政府。
3.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中心将向违法当事人发出《案件立案通知书》,通知其有关事项。
二、调查取证1.中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如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
2.针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书面询问,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并对材料进行审查。
3.对案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询问、调查取证,并记录相关询问过程和问答内容。
三、处罚决定1.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中心将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定级、定责,并确认相应的处罚依据。
2.根据中心的定性和定级,确定处罚的种类、形式、幅度等,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3.根据中心的处罚决定书,通知违法当事人参加听证或陈述申辩等审批程序,并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诉处理1.中心将对违法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或陈述申辩等申诉要求进行审查和答复,并当场给予答复或书面答复。
2.如违法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中心提出复议申请。
中心将受理复议申请,组织专门机构进行复议,并根据复议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决定。
3.如违法当事人对中心的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起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的案件处理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和申诉处理四个环节。
中心将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参加相应的审批程序。
最后,对当事人的申诉要求进行审查和答复,如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
通过这一流程,中心保证了对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理和有效惩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1. 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为了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和正常运行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行政处罚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内容。
2. 概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的一种处罚程序。
该程序的目的是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发现违法行为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需要通过巡查、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立即采取相应的行动。
3.2 现场调查和取证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收集有关证据以支持行政处罚。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进行勘验现场等操作。
3.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个决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处罚的种类和数额等方面。
3.4 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数额等内容。
同时,当事人应当被告知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或申请行政复议。
3.5 履行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4. 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合法和规范,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4.1 行政复议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复议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复议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4.2 司法救济当事人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理和裁决。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前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
为保证处罚的公正、合法和规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处罚程序。
本文将介绍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流程图,帮助大家了解处罚的流程和各环节的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裁量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下面是具体的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案件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说明受理时间、受理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义务。
调查取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客观、真实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有关。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不得违法或者严重违规。
裁量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依法进行裁量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裁量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决定行政处罚的关键。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制定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审查无误后,及时进行印制,按规定程序进行送达。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的复议机构为原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审判,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正确判断,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判决。
总结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需要不断完善。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公正和规范。
同时,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也是十分重要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填写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
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所属分局。
(五)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2日报所属分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立案。
在受理、核查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三)案件审核。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一、立案程序1、接到案件:当收到关于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接待并记录相关信息。
2、预审程序:将收到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并进行初步取证。
3、立案决定:在预审程序后,根据初步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4、立案公告:对立案决定进行公告,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二、调查取证程序1、调查计划制定:对立案决定进行详细调查计划的制定,确定调查的对象、时间、地点等。
2、调查准备:准备相关调查工具和人员,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3、调查取证:根据调查计划进行实地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4、调查报告: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听证程序1、召开听证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2、听证程序:在听证会上,相关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申辩和辩论,相关人员可以询问问题。
3、听证会记录: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形成听证会记录。
四、行政处罚决定程序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的制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和听证会记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3、被处罚当事人的申辩和申诉:被处罚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书面申辩或者申诉。
五、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1、行政复议:被处罚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如果被处罚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复议结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2、调查报告3、听证会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强制性处罚。
2、预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的程序,判断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条件。
3、立案决定:根据预审程序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4、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部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审核审批第四节决定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七章行政强制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八章期间和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城管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管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五)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城管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简易程序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案件网上办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城管执法程序及步骤
城管执法程序及步骤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规范市民行为而实施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程序及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履行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和《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进行执法活动。
二、收集证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活动之前,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取证材料等手段来实现。
三、制定执法计划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制定执法计划。
执法计划包括执法任务、执法时间、执法区域、执法人员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执法行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执法行动中,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确保执法行动的顺利进行。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佩戴执法证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并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五、听证和复议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涉及到强制执法和行政处罚的案件,需要进行听证和复议程序。
听证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复议是指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六、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将重新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总之,城市管理执法程序及步骤是一个相对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依法履行职责、收集证据、制定执法计划、进行执法行动、听证和复议、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等多个环节。
通过这些步骤,可以确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城市的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精简范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的程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市民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针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拘留、物品的没收等。
四、行政处罚程序的步骤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
2.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作出初步认定,并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
3. 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声音自己的陈述和申辩。
4. 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主要权利保障措施1. 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介绍自己的执法身份和权限。
2. 当事人有权享受申辩的权利,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申辩材料,并要求进行听证。
3. 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有权要求行政执法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 当事人有权知悉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1.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工作,并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
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调查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满足。
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和不作为行为。
七、行政执法局的监督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规范行为。
城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一、概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操作和步骤。
合理、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可以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秩序,并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1. 市容环境管理乱堆乱放、乱张贴、乱搭乱建等违规行为2. 市场经营管理无证经营、价格欺诈、商品不合格等违规行为3. 城市交通管理交通拥堵、违规停车、驾驶证超速等违规行为4. 公共卫生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差、传染病防控不力等违规行为5. 社区安全管理违反社区安全规定、扰乱社区秩序等违规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主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的主体包括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法行为的实施和处罚决定的制定2.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人3. 证人、鉴定人提供证据或鉴定意见用于案件处理的相关人员4. 其他相关当事人如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1. 立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后,应当依法立案。
立案时应当详细记录相关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向违法行为人告知立案通知书。
2. 调查立案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拍照、录像、勘验等方式获取证据。
3. 询问调查结束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询问,了解相关情况。
违法行为人应如实回答问题,并有权利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申辩。
4.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就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依据,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5. 送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法行为人。
违法行为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可以申请听证或者行政复议。
6. 执行如果违法行为人不申请听证或行政复议,则应当按照处罚决定履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一、总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要求。
二、程序概述1.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a.接到举报:记录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
b.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记录违法事实、时间、地点等信息。
2.立案a.根据举报或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并责成执法人员核实。
b.若决定立案,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并确定主办执法人员。
3.违法行为核实a.主办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b.将核实结果填写在核实报告中,并报请执法机关审核。
4.处罚决定a.执法机关对核实报告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b.做出处罚决定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知违法行为人。
5.处罚告知与听证a.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违法行为人,解释相关内容。
b.违法行为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听证,并记录听证情况。
6.处罚执行a.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b.执法机关监督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罚义务,如不履行则予以强制执行。
7.处罚结果登记与归档a.记录处罚执行情况,包括履行情况、罚款缴纳等。
b.将相关材料归档并备案。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1.举报登记表2.立案登记表3.核实报告4.行政处罚决定书5.听证记录表6.处罚执行情况记录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用于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裁的程序和方式。
2.执法机关:指依法享有执法权和执法职责的国家机关组织,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
3.违法行为:指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城市管理规定、交通规则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五、结束语。
城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城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本文旨在介绍城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以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正确操作。
下面将依次介绍城管行政处罚的整个流程。
一、立案阶段1.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情况。
2.调查结果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立案。
3.如需要立案,则应当向被处罚对象发出《行政处罚立案告知书》,告知立案事由、违法事实、证据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
二、告知阶段1.被处罚对象收到《行政处罚立案告知书》后,应当按要求进行申辩,如有需要可申请听证。
2.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被处罚对象。
三、处罚决定阶段1.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处罚对象。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等内容,并告知被处罚对象的申诉权利。
四、申诉和复议阶段1.被处罚对象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2.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如当事人不服答复,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内,复议机关应当作出复议决定。
4.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一般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处罚执行阶段1.被处罚对象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处罚义务,包括缴纳罚款、整改违法行为等。
2.如被处罚对象不履行处罚义务,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查封、扣押等。
【本文所涉及附件】:1.《行政处罚立案告知书》范本2.《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3.申诉和复议申请书范本4.《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5.罚款缴纳通知书范本6.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执行通知书范本【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指负责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等。
2.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作出的书面处罚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执法注意事项
• 在当事人回答中,应体现不申请回避的字样。(如果申请回避,也应记录笔 录)。
• (4)不得使用诱导的方式提问,记录要略记提问(告知权利等内容要详 记),详记陈述。由提问者来掌握问话节奏。
5-6 调查取证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终结
• (5)笔录应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尾页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 说的一致”,签名(按手印)并注明日期(中间不留空白)。被询问人可以 修改笔录,但应在修改处按手印。笔录中只要有修改的地方,都要被询问人 按手印确认。
5-6 调查取证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终结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0条 •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53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责令限期改正
3.2.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行政命令,其是否具有 可诉讼、可复议性,实践中尚有争议,倾向于不可复议、诉讼。但由于其涉 及到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所以在责令改正之前,也应进行先期取证。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 营权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告知 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告知书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陈述理由成立,行政机关 应变更原行政处罚意见
重大处罚申请召开听证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当事人履行
结案 归档
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处罚 上报备案
(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案件来源(巡查发现、领导交办、群众举报、上级(部门)转办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 证件
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
权利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送达 依法执行
备案存档
立案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调查取证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搜集整理证据材料
案件审核 由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核
撤销立案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移送处理 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 处罚事项的 2、涉嫌犯罪的
报批 案件承办人根据审核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
规处及主管领导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简称行政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民、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县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公正、适当。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以教育、整改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大队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六条违反县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进行整改的一律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项目及期限等。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于二日内报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第八条下列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当场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至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认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九条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等额《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金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专户。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滞留扣押当事人财物时,必须填写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暂时扣留封存、冻结财物收据》四联单,经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章。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具的罚款票据和暂扣收据,必须按规定填写日期、地点、单位、姓名和执法依据等。
对暂扣财物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大队负责人报告,依法处理。
对违法暂扣财物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违反县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适用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县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继续违法。
第十四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批准立案调查的,由两人以上专人办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案件必须及时查明违法事实,详细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第十六条现场笔录由办案人员当场制作并签名,注明起止时间,由当事人书写“情况属实”后签名,如当事人认为有误,允许说明,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载明。
第十七条办案必须询问当事人,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
询问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应如实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核对或向其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收集证言,就制作调查笔录,写明调查的时间、地点、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言内容。
笔录须经证人核对,并由办案人员
与证人签章。
第十九条调查取证,能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应当一丝不苟,经审定录用的,要详注来源、日期、证明意义并入案卷。
第二十条对证据进行抽样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双方共同点验后,开列物品清单并签字。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按有关规定送交检验或鉴定。
(二)以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
(三)对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结束调查,必须制作宁年调查报告,定清案件承办全过程,确认真实、证据、证言,提出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
处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定案处理。
定案处理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报大队法制科审查。
法制科应当在二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大队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个人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强制
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由行政执法大队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并报法制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大队负责人审批后,法制科应及时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交案件承办人。
送达、执行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其在回执或存根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执行中遇到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执行的,可以终止执行,待原因消失恢复执行;因其他原则使扭亏为执行受阻,执法人员应及是向行政执法大队报告。
第二十八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案件。
在执行中如发现有重大失误,应及时如实汇报,请示复核,未得到终止批示前,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大队夺罚没财物,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持《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罚款收缴和没收财物的具体处理程序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大队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大队对涉及赔偿的违法案件,应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交赔偿金及有关资料,并填写移交单,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签收加盖公章后,其回执归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案件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招待完毕视为结案。
行政执法大队对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写出结案报告,经批准后,结案归档。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作出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0元以上罚款的及其他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法制科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从处理决定,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又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自期满之日起依
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被申请执法人财产状况、银行帐号。
(五)行政处罚案卷。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大队在依法拆除有损城市容貌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前,应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
当事人在限期内不履行的,行政执法大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公告。
按下列程序强制执行:
(一)向当事人送达并宣读强制执行令,告知当事人权利;
(二)点验执行标的,填制执行物品清单,拆除有损城市容貌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三)由执行人、被执行人、见证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后,应制作强制执行报告,如实记录当事人违章事实,强制执行的依据、单位、人数、时间、地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