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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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当事人通知书
篇一:追加被告通知书
篇一: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
追加
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蔡xx,男,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
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申请人:李xx,女,
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 组xx号,身份证号
430725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
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镇xx路x号xx大楼三楼xx号,联系电话:xxxxxx,法
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
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告)蔡
xx、李xx诉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xx 房地产开发公司人身损
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xx花园”物业的实际管理人
和受益人,应与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
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因此,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
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蔡xx、李xx
20xx年x月x日
篇二: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被告
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严某在工地上受伤,以雇佣关系为由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诉讼
中,被告郭某提出其已将工地承包给李某,是李某雇佣了严某,要求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
对应否依被告郭某
申请再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有观点认为:被告无权再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根据不
告不理的原则,原告起诉时没有把李某列为被告,视为其放弃对李某的起诉,故不能再将李
某列为本案被告。
认为:被告可以申
请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
1.不违反程序法的
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据此,人民
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
加。
2.程序上的追加不
影响原告实体上的处分权。虽然原告没有要求追加被告,但对追加进来的被告,原告也可以
放弃对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的处分权受
法律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
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
担同等责任。”依此,如果原告放弃对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而法院查明该追加的被告
承担部分责任,则原告不能将责任份额加于其他被告身上。所以,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荒唐的追加被告案
陈长根
j省某县级y市法院(下称y法院)在20XX年9月8日应当事人a 公司的申请,前来j市金
融机构,办理财产保全措施。y法院承办法官先前往j市工行某支行营业部(下称工行),查
询了被告b公司的存款,由于该法官仅知b公司的户名,而不知银行账号,在工行花费了一
番功夫,查询到了工行两个账号后,见其没有什么余额,就向工行下达了二份协助执行通知
书,冻结了这两个账户。该法官在工行查询冻结后,又赶到j市交行营业部(下称交行),这
时已近上午10点钟,同样由于不知b公司在交行的银行帐号,又费了不少时间,才查到了b
公司的在交行的两个银行帐号,但这两个账号反映的余额也仅有几百元人民币。此时该法官
要求交行提供这两个账号的当天资金走向,发现b公司在当天已从这两个账号中取款37万多
元,y法院的法官就认为,交行帮助b公司转移了存款,交行工作人员当面向y法院来人提
出,b公司是在你院来人查询之前取走了存款,交行完全是依法办事,怎么能说是帮助b公
司转移存款,y法院留下了冻结这几个账号的协助通知书后,就离开了交行。
y法院承办法官回
去以后,在同月15日以传真件形式向交行发来了一份函件,函件中
称,交行帮助b公司转移
存款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并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通知交行在
收到函后三日内追回被转移存款37万多元,并视纠正情况追究法律责任云云。
交行领导接函后,
立即将情况通报给本律师,征询本人意见,本人认为,应当立即向y 法院发出回函与该院进
行沟通,本律师代交行拟写
了关于协助查询b公司存款有关情况说明,并于9月26日寄往y法院。交行在说明中着重提
出,1、贵院来人查询b公司存款只提供了户名而没有提供具体账号,我行在贵院来人解释后,
立即将b公司所有账号告诉了贵院来人,应该说是积极协助法院的工作的;2、贵院来函说,
你行提供了b公司两个账号,并提供了余额分别为113.26元、926.84元。事实上也确实是
如此,在贵院来人查询之前,b公司已将有关款项取走。据我行了解,你院人员来我行之前
即在9月8日当天先去了工行查询了b公司存款,这极有可能已惊动了b公司,b公司将自
己的存款赶在你院从工行查询未果再在我行查询前这个时间段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