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社保挂靠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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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社会保险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人选择了社保挂靠的方式参加社会保险。
所谓社保挂靠,是指个人或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却通过挂靠在他人名下参加社会保险,以规避法定缴费义务。
本文将以张某案为例,分析社保挂靠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私营企业员工。
2018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由于未找到新的工作,他选择了社保挂靠的方式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张某找到一位退休老职工李某,将自己的社会保险挂靠在李某名下,每月支付给李某一定费用。
2019年,张某因工作原因再次离职。
此时,张某发现自己挂靠的社会保险账户中已经积累了较高的缴费年限,便试图将社会保险账户转移到自己的名下。
然而,在办理转移手续过程中,张某被相关部门查实其社保挂靠行为,并被责令补缴相应费用。
三、法律分析1.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也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 社保挂靠行为的违法性张某的社保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应当以实际劳动关系为基础,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缴纳。
社保挂靠行为实质上是规避法定缴费义务,损害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 补缴费用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补缴相应费用。
张某在挂靠社会保险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应当补缴相应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社保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张某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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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8年,张某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0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张某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在张某离职后,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张某离职后,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养老金数额与预期不符。
经查询,发现是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企业则认为,张某在离职时已签订离职协议,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待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调解过程张某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
4. 案件判决经调解无效,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在离职时未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待遇的协议,故企业应赔偿张某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本案中,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离职协议与社会保险待遇的关系离职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签订的协议。
社保引起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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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1980年1月出生,某市某区居民。
张某于2002年1月进入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工作,担任车间工人。
自入职以来,该公司一直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张某于2010年10月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并与公司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此后,张某发现自己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于2011年1月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局责令该公司补缴张某自2002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局受理了张某的投诉,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确实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保局作出责令该公司补缴张某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理决定。
然而,该公司不服社保局的处理决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社保局是否有权责令该公司补缴张某的社会保险费?2. 如果社保局有权责令补缴,张某是否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该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保局有权责令该公司补缴张某的社会保险费。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社保局作出的责令补缴决定合法有效。
3. 张某作为该公司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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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销售业务。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员工人数约200人。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引发员工不满。
随后,员工们纷纷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保费。
二、争议焦点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 若某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某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2. 若某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某企业进行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责令某企业限期缴纳拖欠的社保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某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为欠缴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3)将某企业拖欠社保费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某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介入下,某企业最终承认了拖欠员工社保费的事实。
社会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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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原告李某因与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就其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私营企业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李某入职后,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14年,李某因工作原因离职,此后一直未再就业。
2015年,李某向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保局在收到李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遂按照规定为其发放了失业保险金。
然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李某发现其社会保险待遇存在问题。
具体如下:1. 社保局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未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待遇,导致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其应得待遇。
2. 社保局在李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针对上述问题,李某多次与社保局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被告社保局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失业保险金待遇。
2. 判令被告社保局为李某补缴其在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被告社保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期间,社保局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社保局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未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待遇,导致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其应得待遇。
法院认为,被告社保局在履行社会保险职责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社保局按照原告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失业保险金待遇,补足李某在失业期间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 判令被告社保局为原告李某补缴其在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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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955年10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职工。
根据企业改制政策,张某某于2008年12月办理了内退手续,并与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签订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
协议约定,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其原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社保局负责审核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2019年,张某某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与协议约定不符,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2.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应当由社保局负责审核和发放?3.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向张某某、社保局及原企业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张某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企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等。
2. 庭审查明:仲裁庭组织了庭前会议,明确了庭审程序和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3. 证据分析: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张某某与社保局签订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低于协议约定的金额,且低于相关规定。
(3)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和发放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4.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认为:(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且低于相关规定。
(2)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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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
讲 义
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法缴费基数是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申报,依法进行核定,不得由 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自行约定。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这种 约定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以约定的 3000元为基数为葛某缴纳社会保险,降低了葛某的缴费数额,构成未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葛某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的规定, 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
1、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农 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讲 义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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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41条纠纷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一、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概述二、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纠纷案例分析三、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在实际操作中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概述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第 41 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这一条款为职工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王某在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投诉。
经调查核实,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一案例表明,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为职工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二:职工李某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患病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李某将用人单位诉诸法院,要求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规定的义务,判决其支付李某医疗保险待遇。
这一案例说明,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在解决社会保险纠纷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三、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在实际操作中的意义和影响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它明确了职工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南。
其次,该条款为职工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在解决社会保险纠纷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有助于维护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
总之,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在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社保类问题案例(3篇)
![法律社保类问题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26afa7e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44.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工厂职工。
2018年3月,李某某在工厂工作时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腿部骨折,住院治疗两个月。
在此期间,李某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出院后,李某某向其所在工厂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工厂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5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认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李某某随后向所在工厂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工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工厂以李某某已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了部分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厂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四、案例分析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至七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李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厂应当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工厂拒绝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39db9aa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35.png)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社会保险法律案件逐渐增多,涉及面广泛,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养老保险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社会保险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5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局。
张三于2000年进入该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离职。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张三在离职时,应当将其养老保险账户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账户。
然而,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一直未得到转移,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张三多次向某市社会保险局申请转移养老保险账户,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
张三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2.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3.张三能否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离职后,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本案中,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未得到转移,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
(二)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cb05b22f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10.png)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合同法》第 48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可以吗?依法是不允许同时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更不能在生病时重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因此,只要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再也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如果农民工返回农村,仍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自己的医疗保险权益。
关于五险一金法律案例(3篇)
![关于五险一金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5140e4f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fe.png)
第1篇一、引言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五险一金的相关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五险一金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情简介】李某,男,45岁,原在某国有企业工作。
2000年,李某因单位改制下岗,后经政府安置到另一家国有企业工作。
2010年,李某在新的单位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被评定为六级残疾。
2015年,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向新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新单位在审核李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时,发现其在下岗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其养老金待遇低于原单位。
李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新单位补足其养老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李某在原单位下岗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新单位予以补缴。
新单位应按照李某的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并补足其养老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在下岗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其个人权益,新单位在李某入职时,有义务核实其缴费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单位未在李某入职时核实其缴费情况,导致李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女,50岁,在某私营企业工作。
2018年,张某因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张某向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部分由企业垫付。
2019年,张某病情恶化,需进行手术。
企业以张某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为由,拒绝支付其手术费用。
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其手术费用。
【裁判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张某在住院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应按照张某的病情和治疗情况,支付其手术费用。
社会保险不合规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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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不合规案例剖析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劳动者在老年、失业、工伤等风险面前所遭受的损失而设立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制度。
它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能听到一些社会保险不合规的案例,这些案例对于我们了解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剖析社会保险不合规现象及其带来的影响。
一、“空壳公司”旁门左道1.1 案例背景某省某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某企业涉嫌以虚构职工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1.2 案件调查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发现,该企业通过虚假报销产生高额费用,虚构职工人数,并与个别商户串通,协商订立虚开发票和违规购买少量商品等手段获取不法利益。
1.3 影响分析这种“空壳公司”手段违背了社会保险机制的初衷,由于虚构职工人数,导致实际参保人员的待遇降低。
同时,该企业通过虚开发票和违规购买少量商品等行为也存在欺骗税务机关、侵害国家财产利益的行为。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社会保险制度监管不力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失职问题的关注。
二、多头领取社会保险金2.1 案例背景某市政府发布通告称某居民因患重病,报销医疗费用时被发现其已同时在多个城市领取社会医疗保障金。
2.2 案件调查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确认该居民通过使用伪造身份证号码等手段,在多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领取医疗补助金。
2.3 影响分析这种多头领取社会保险金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正当参保者的合法权益,也对财政资源造成浪费。
此类案件指向了当前社会保险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注册信息核验不严格、跨地区社保数据共享不及时等问题,需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同合作。
三、用工单位克扣社会保险费3.1 案例背景某县某私企拖欠员工社会保险费案引起公众关注。
3.2 案件调查通过劳动监察机关展开调查,发现该企业长期以来未按规定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缴存到相关账户中,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3.3 影响分析用人单位克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损害了职工的正当权益,并导致公共资源无法正常运转。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c11ef4d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6e.png)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引言社会保险是国家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社会各界提供基本的保障和帮助。
在实践中,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为辅助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司法机关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典型案例有助于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也为监督社会保险实施提供了支撑。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就社会保险领域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进行探讨。
二、典型案例分析1. 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案案例描述:某公司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在发生事故伤害后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对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并赔偿劳动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司法实践:在类似案例中,法院通常会判决用人单位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并赔偿劳动者受到的实际损失。
这一结论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也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制约。
2.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案案例描述:某地政府部门在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过程中存在贪污和挪用基金的违法行为。
法律解释: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由相关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并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对于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追责,并对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司法实践:在此类案例中,法院通常会依法追责涉案人员,要求其返还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一实践有效维护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同时也对于滥用职权和侵吞社会财产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打击和警示。
三、社会保险以案释法的启示以上分析可见,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通过典型案例的讨论和分析,可以对社会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阐明,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支持。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也有助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体系的正常运行。
法律快车社保案例(3篇)
![法律快车社保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40df872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d2.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已成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法律快车社保案例的分析,探讨劳动者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自2010年起,李某在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然而,自2013年起,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李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于是,李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赔偿其因未缴纳社保而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侵犯了李某的社会保险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该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赔偿李某因未缴纳社保而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维权途径(1)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行为。
(3)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社保引起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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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原在某市某国有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张某于2012年1月离职。
离职后,张某认为自己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退休年龄,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张某在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遭到拒绝。
社保局认为,张某的离职原因并非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离职后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因此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张某不服,遂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1. 立案阶段:张某在接到社保局拒绝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后,于2012年3月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社保局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2. 仲裁阶段:在仲裁阶段,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其曾在某国有企业工作,并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离职证明,证明其于2012年1月离职;(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社保局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某离职原因证明,证明张某离职原因并非法定退休年龄;(2)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明张某在离职后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张某的离职原因并非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离职后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因此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据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3. 诉讼阶段: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和社保局分别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某提交了与仲裁阶段相同的证据;(2)社保局提交了某市社会保险法规,证明其拒绝张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依据。
法院在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张某的离职原因并非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离职后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因此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离职员工是否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 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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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剖析一、引言社会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福祉的基石之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争议案例。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案例,剖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规定,并引起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二、案例一: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某工人小张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多年,但近期发现自己在参保时某些月份的社会保险金额比实际工资应达标准低很多。
他向所在企业申请核查后发现,这几个月份公司并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应针对以下问题采取相应措施:1. 第一步:与单位沟通,在清晰了解情况和问题原因后向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诉。
2. 第二步:如沟通无效,则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投诉,要求其进行调查,并催促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3. 第三步:如果投诉无果,小张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二:个人实际工资高于缴费基数小李在一家外企任职,工资待遇不错。
某天,他突然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远低于实际工资收入,导致其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增加。
他希望解决这一问题并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对于这种情况,小李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 第一步:及时与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了解其为何将其社保缴纳基数设定在较低档次。
2. 第二步: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主动要求企业调整个人社保缴纳基数至符合实际收入水平。
3. 第三步:如企业未予理会或拒绝调整,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律师了解进一步处理方法。
四、案例三:跨省就业引发社保转移问题小王在上海工作多年,但最近决定回到家乡湖北发展。
然而,在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时遇到了困难。
他发现办理转移手续之前需要先完成上海的缴费事宜,并且无法确保缴纳记录是否被及时传输给湖北。
针对这一问题,小王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 第一步:与原就业单位和新就业单位沟通,了解转移流程,并收集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社会保险法律的案例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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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不大,员工人数约50人。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甲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对甲公司进行检查。
二、案情简介2018年10月,甲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甲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甲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核实,甲公司自2005年至2018年10月,共拖欠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遂依法对甲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责令甲公司补缴2005年至2018年10月期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2. 对甲公司处以拖欠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的罚款,即罚款50万元;3. 责令甲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甲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罚款的义务;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四、法院判决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案中,甲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甲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拖欠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社会保障法律的案例(3篇)
![社会保障法律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b859e2e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1f.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1955年1月出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2018年,李某某退休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其待遇金额与预期不符,经核实,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
李某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重新核算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应当依法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案件事实1. 李某某于1975年参加工作,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2. 2018年,李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 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其待遇金额与预期不符,经核实,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
4. 李某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重新核算其养老保险待遇。
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李某某的投诉,并组织调查。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4. 《社会保险经办规程》五、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不符合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2. 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核算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并赔偿李某某因错误计算待遇所造成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社会保障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养老保险待遇计算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重要性:养老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的重要经济来源,其计算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
本案中,李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被错误计算,导致其生活水平受到影响。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核算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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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时缴社保的前提,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候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并且依《劳动法》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比如说,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这种解除是属于违法解除还是合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合同法》46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双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不交保险的后果《社保法》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杜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新农合之间的异同(在关系上)?侧重于不同点。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农保有什么区别?1、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的;而新农保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这也是根据农村现阶段实际,由政府加以引导,但是不搞强迫命令。
3、新农保政策中“有弹性”,这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没有的。
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有规定的缴费比例、规定的领取资格、规定的支付标准,总体来讲是没有太大的弹性的。
而新农保里有一条原则叫做“有弹性”,比如设计的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进行选择,同时允许地方增设缴费标准,可以向上增设,也可以向下增设,这就是为了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差异相对较大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
4、筹资结构是不同的。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虽然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缴的是主要部分。
而新农保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了现在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同时对中青年的缴费也予以补助。
城镇职工医保和农村新农合有什么区别?1、定义不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2、缴费不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高,交的钱也就多。
3、报销比例不同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8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70%左右和75%左右。
而且,新农合可报销的医药目录比城镇医保少,新农合在乡镇医院报销比例高,在市级医院平均报销比例比城镇医保低,最高封顶也比城镇医保少。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里返的钱一直可以累计,用不完的的自动累计到下一年,而新农合到了一年就清零。
5、管理的部门不同城镇居民医保主要有人社部门管理,新农合多数地方由卫生部门管理。
6、保障待遇的侧重点不同城镇居民医保主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兼顾普通门诊,所以住院及门诊大病待遇都要高于新农合,新农合的门诊待遇水平要低于城镇居民医保。
比如说参加了新农保之后,可不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对农村的新农合有没有什么规定,如何处理两者的竞合?就是说我是农村户口,在城镇打工,我可以既参加新农合(保)又参加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吗?同时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吗?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不冲突,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被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继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
否则,可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该制度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参加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可以吗?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能同时参保。
如果农村居民已经参加了新农保后可以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每个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不能存在重复的保险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应办理新农保停保手续。
以后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到社保局个体分局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可以吗?依法是不允许同时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更不能在生病时重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因此,只要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如果农民工返回农村,仍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自己的医疗保险权益。
3.工作场所工伤问题注意:对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工作有关(即工作原因)这三因素如何判定(认定)?即什么是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工作时间?在实践中应当认定或者视为“工作时间”的情形: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二、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三、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包括非法延长的时间四、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五、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喝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六、在工作场所,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七、松散型管理企业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活动的时间八、因工外出期间如何认定工作场所?“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还要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如何认定与工作有关?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七种认定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1、退休返聘人员与实习生的“工伤”处理——均按雇佣关系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