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确权案件程序性问题的四点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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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确权案件程序性问题的四点错误认识

关于商标确权案件程序性问题的四点错误认识

关于商标确权案件程序性问题的四点错误认识误解一:商标确权过程中的所有答辩通知书都邮寄给代理机构在商标确权过程中,申请人的商标可能在初审公告期内被他人提起异议,也可能在异议裁定后被他人提起异议复审,甚至在商标注册成功后被他人提起争议申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等。

针对上述情况,申请人应注意:只有异议答辩通知书才会由商标局发给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代理机构,而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争议答辩通知书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又称撤三年答辩通知书)由商标局,按照商标申请注册时所留的地址直接发给商标申请人(注册人)。

因此,商标申请人应尽量保证商标申请注册时所留地址能够收信,或者在地址变更后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地址变更申请,同时也可委托负责任的代理机构做好商标动态的监测工作。

误解二:异议复审不能再增加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现实中大量当事人认为,商标异议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的再次审理,即类似于行政复议程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再审理,因此异议复审不能增加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

但实际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会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之规定,对商标异议复审案件进行全面的“重新审理”。

目前,商标异议复审与商标异议案件相比较,在性质上相当于一个“重新提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不但可以在异议复审中重新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重新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因此,若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异议案件中的理由阐述和举证力度不够,完全可以通过异议复审程序重新提出事实和理由,并提交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从而增加案件的成功几率。

误解三:对注册商标提出撤三年是以该商标初审公告结束日起算满三年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可以针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这一规定满足了市场竞争中部分当事人为获得商标权,通过对在先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来排除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障碍的需求。

关于完善我国商标确权制度司法程序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商标确权制度司法程序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商标确权制度司法程序的思考王珅【摘要】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确权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根据所使用公权力类型的不同可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由于目前我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的规定还不够完备,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因此提出对于属于行政裁决的商标评审案件诉讼程序可以借鉴日本"当事人诉讼"制度的相关做法,在立法上作出一个特殊规定,规定这类行政裁决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在提起诉讼时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而诉讼的类别仍然是行政诉讼。

另外,应当赋予法院对这类案件所涉行政行为的司法变更权,以保证公权力的完整、有效,以及避免权力冲突引发的问题。

%To analysis the the action of trademark right confirmation of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consider of under the use of two different types of public power,the action of trademark right confirm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types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s,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administrative rulings,and to discuss the problems from which.Because China's "Trademark Law"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complete on those litigation proceedings,results a lot of problems in practice.Propose the litigating proceedings of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action which belongs to administrative rulings may to draw lessons from Japanese "party litigation" system for reference,to make a special provision,one par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ruling cases can sue the other party as a defendant,and the court should notify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butstill defined the suit a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In addition,courts should be given the judicial variation right upon administrative actions in such cases to ensure the integrity of public power,effective,and to avoid power conflicts.【期刊名称】《甘肃高师学报》【年(卷),期】2012(017)001【总页数】5页(P103-107)【关键词】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确权;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确认;行政诉讼【作者】王珅【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1007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3商标确权,顾名思义就是对商标权归属的确定。

商标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

商标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

商标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商标监管这块儿的经验。

先说存在的问题啊。

我觉得目前商标监管在实际操作里,最大的问题就是信息更新不及时。

就像你在一个已经过时的地图里找路,肯定找不对啊。

我遇到过一个案例,有家企业申请了一个商标,一切手续按照当时规定来的。

结果呢,相关的产品分类标准调整了好久之后他们才知道。

这期间,他们的生产和市场推广都有受到影响。

还有啊,处罚力度的问题。

有些不良商家恶意抢注商标,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就好像挠痒痒一样,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

比如说那个近似商标的问题,有些商家故意弄出个很像著名商标的标志,稍微改动一小下,企图蒙混过关。

监管处罚不重,那些不良商家就越来越肆无忌惮。

在人员专业程度方面,我感觉也有点参差不齐。

有的监管人员对新出现的商标形式、商业操作理解不深。

就如同新的电子产品出来了,维修人员却还只会修旧款一样。

像前阵子很火的那种立体商标、声音商标,很多监管人员就不是很了解相关审核标准。

那关于这些问题的建议呢?我觉得信息更新这一块,可以建立一个快速有效的推送机制。

好比说,一旦有新的政策或者标准调整,像新闻推送一样,第一时间精准地推送到相关企业和人员手中。

对于那些恶意抢注、侵权的处罚力度,就得下狠心加重了。

我知道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更多的法律流程来配合,但总不能因为要走流程就一直让那些不良分子逍遥法外吧。

可以参考国外在商标侵权处罚方面厉害的国家啊,研究研究它们的做法。

哦对了还有,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势在必行。

得多开展相关的培训,让他们与时俱进。

不能老是用老一套来看待新的商标现象。

我有个很幼稚的私下经验,就是监管机构内部能不能搞个每周分享会呢?大家把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拿出来讲讲,互相学习一下。

毕竟大家都在摸索学习的过程中嘛。

虽然这个办法看起来有点土,但总比大家各自干各自的,问题烂在肚子里面强呀。

另外,公众监督的力量也要用起来。

但这个也比较难操作,万一有人恶意举报怎么办呢?这就是我觉得建议有局限性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法律文书中7大常见标点符号错误(2018年最新用法)

法律文书中7大常见标点符号错误(2018年最新用法)

法律文书中7大常见标点符号错误(2018年最新用法)法律文书是每一个法律人的门面,好的法律文书能为你加分不少,而一份错漏百出的法律文书,补正是小,被退回就很尴尬了!好的法律文书除了内容的文笔,格式、标点符号也很重要。

今天就说说法律文书中常见的种错误。

常见错误一:括号+顿号经常写文书的都应该知道,一级标题用“一、”表示,二级标题用“(一)”,可是我很常见到法律文书中出现了“括号+顿号”的错误。

例:【错误】一、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正确】一、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括号+顿号”这种错误用法,本应该在本科毕业论文时候就要被纠正,工作之后再犯这种错误非常的不应该。

而恰恰这种错误是法律文书中最为常见的标点符号错误之一。

在此也提醒常犯此错误的法律人,如果想在分级标题中规范使用括号,不妨随便翻翻法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所以,要记住在分级标题(二级标题、四级标题)的括号后面是不加括号的。

常见错误二:顿号和点号混用同样还是标题符号使用问题,除了上面说的“括号+顿号”的错误外,另一个常见错误就是在表示次序的阿拉伯数字后面加顿号“、”。

比如,三级标题是用阿拉伯数字“1.”,而不是“1、”,这也是非常常见的一个符点标号错误。

例:【错误】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正确】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所以,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做次序语,后面用下角点号(圆心点号、西文句号)。

常见错误三:分级标题在分段的情况下使用句号法律文书一级标题的末尾,一般要分段,不加标点符号。

基层工商部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难点及对策5则范文

基层工商部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难点及对策5则范文

基层工商部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难点及对策5则范文第一篇:基层工商部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难点及对策基层工商部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难点及对策近年来,我们针对辖区实际,把查办商品侵权案件作为执法重点之一,办理了近百起商标侵权案件。

从这些案件来看,商标侵权行为出现了日益隐蔽化、形式也日趋复杂化、查办难度逐渐加大的特点,这对基层工商部门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基层查办商标侵权案件存在的难点(一)案源发现难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中列举的十种形式。

但由于多年的严厉打击,最初那些非常直接、非常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越来越少,商标侵权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复杂,通过一般的巡查方式难以准确发现。

一是侵权商品的制作、面料、标牌等逐渐向精品化发展,销售价格也日渐提高。

如以前几十元钱一件的“金利来”、“梦特娇”等商品已不多见,单纯从销售价格上发现疑点的传统巡查方式很难起到作用。

二是有些商标权利人为了使注册商标不被假冒侵害,经常变换注册商标防伪标志, 使执法部门难以了解其变换情况,增加了执法难度。

三是有些违法当事人把眼光投向国外,通过伪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文件,侵犯国外知名品牌,工商部门辨别上述文件的真伪、发现商标侵权行为难度大。

四是一些商标权利人对商标使用许可、转让的行为复杂,对工商部门发现违法造成难度。

例如分局查处的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其商标经过了多次转让、授权,注册授权使用情况相当复杂。

五是商标注册的复杂性和违法当事人对商标侵权使用方式的隐蔽性,造成现场发现的困难。

在我们查处的一起案件中,注册商标既有“Teenie Weenie”字母组合,又有带小熊的图案,还有小熊图案与字母“T”“E”的组合。

同时,小熊图案又分为站姿、坐姿、以及侧身、正面等不同姿态。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标识,具有辨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商标法的出台和实施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法也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商标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不明确商标侵权认定是商标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目前商标侵权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导致侵权案件判决结果参差不齐。

一方面,商标受到保护不够,某些近似商标未被视为侵权,给侵权者留下了漏洞;另一方面,对于正当使用商标的辨别困扰,有时会出现误判。

这种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既增加了商标权利人的争议成本,也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对商标的相似性、使用场景、行业特点等进行综合考量,实现统一、公正的判决结果;二是注重对正当使用商标的保护,确保商标法实施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三是加强法官和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对商标侵权认定的专业水平。

二、商标保护力度不够当前,商标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商标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仍然较为突出。

其中一个原因是商标保护力度不够。

商标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提高商标的法律效力,增强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保障。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商标权利的保护,既包括对商标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包括对商标权利的全面保护;二是加大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提高侵权罚款额度、加大刑事处罚等方式,形成有力震慑;三是加强对商标的监管力度,提高商标的管理水平,加强对商标申请和使用环节的规范和监管。

三、商标维权成本过高商标维权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当前商标维权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成本过高。

维权过程繁琐、周期长,使得部分商标权利人放弃了维权,导致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市场秩序也无法得到维护。

为解决商标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快商标维权的审理速度,缩短维权周期,减少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二是降低商标维权的经济成本,如减免案件受理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等;三是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打击侵权行为,形成社会共识,减少商标维权的需求。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照 文档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照 文档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Opinions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Trial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Involving theGranting and Confirmation of Trademark Rights(最高人民法院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发布。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April 20 2010.)法发〔2010〕12号SPC Interpretation [2010] No.12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PRC Trademark Law> on December 1 2001, people’s courts commenced to accept and 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dministrative cases involving the granting and confirma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Cases) in which materially interested parties have taken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to court in connection with its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s in trademark rejection reviews, trademark opposition reviews, trademark disputes and trademark cancellation reviews, have actively explored issues relating to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laws and have accumulated quite extensive trial experience. With a view to better trying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Cases, drawing further lessons from trial experience, and clarifying and unifying trial standard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s on several occasions held conferences and carried out surveys on specific topics, widely listened to the opinions of relevant courts, relevant departments, experts and scholars, and studied and summarised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n the trial of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Cases. On this basis and pursuant to laws such as the PRC Trademark Law and the PRC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nd while taking into account trial realities, t 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opinions on the trial of such cases: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征求意见稿)》评析
杜颖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处理行政授权确权争议方面,理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与法院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合作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正确适用刚修订的《商标法》所需,也与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大背景相切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很多方面是成功的,具有革新精神,但还需在调整理念、强化内部体系的逻辑性及表述严谨性方面做进一步的努力.
【总页数】5页(P26-30)
【作者】杜颖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J],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 [J],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 [J],
4.论商标宣告无效的司法审查——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30条 [J], 祁雯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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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正文:----------------------------------------------------------------------------------------------------------------------------------------------------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现就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的几个具体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一)不予注册复审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在商标局异议决定结论为部分商品或服务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予注册复审的范围应仅针对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审查。

(二)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对于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应限于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审查范围及原异议人在复审中所主张的并已在异议阶段申请的理由为限,超出的部分不属于评审审理范围。

二、关于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实体法律适用问题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于商标使用的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在实体法律上适用旧法。

三、含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主体与该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

四、关于“商品化”权(益)的问题关于“商品化”权(益)能否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商品化”权(益)的概念,故不宜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该表述。

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之学习解读I.制定思路a)背景i.现行《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首次建立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制度;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商标法》;ii.《指南》针对对象: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疑难问题和执法不统一的现象iii.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院)b)归类i.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1.基准时:指法院判断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的基准时间点;a)一般情况: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时间为准;b)例外情况:以评审或法院裁判时的事实状态为准;2.(例子)ii.法律适用体系化解释1.目的:保证法律解释适用及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2.法律规范归类:a)违反公序良俗的注册行为(绝对理由:《商标法》10、11、12条;提起主体是“任何人”)i.结果:商标注册绝对无效而且没有任何事后补救的可能b)违反诚实信用的注册行为(相对理由:《商标法》13.(2)(3)<驰名商标>、15<代理人抢注>、16.(1)<地理标志>、30、31<相同、类似>、32<在先权利>条;提起主体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c)违反管理性义务的使用行为(撤三条款,《商标法》49条; 提起主体是“任何人”)i.关键在于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ii.在商标使用行为判断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不是判断商标是否进行使用的要件iii.法律判断尊重历史和现实1.原则:商标注册、维持与否都规定了法定条件,但满足该条件需要有事实基础;商标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不能不顾实际情况而仅从法律逻辑推理的角度进行评价。

2.措施:?引入了以消费者调查作为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的证据;同时也可以作为“显著性(尤其是通过使用获得)”的证据。

浅谈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引言当代社会,商标的功能已经由最基本的识别、区分商品转化为创造财富。

广大消费者对一个产品的认知往往是从熟悉商标开始,是否“有名”已经成为群众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

而且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产品有了注册商标就更容易进入这些大商场或超市销售。

企业也逐渐认识到,大多数消费者购物都是认牌购物,商品有了品牌消费者更容易相信它的品质,更容易记住。

“好酒也怕巷子深,皇帝女儿也愁嫁”,多渠道宣传自己的商标,创建产品品牌形象是拓展市场最有力的手段之一。

因此商标权这一无形财产权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社会各界也越来越重视对企业“金字招牌”的打造和保护。

商标权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开始通过另一种合法的方式来对自己的品牌加以保护和宣传,将无形财产以一种有形的方式来确定下来,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不管是从本体论意义、认识论意义还是发展论意义来看,商标权都成为了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中的必然要求。

①我国最近几年发生的“商标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这些事件中,“商标权”在发挥其公正审判作用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种种的纠纷,暴露出我国法律对商标权保护的不足,商标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的课题。

一、商标权的概述(一)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商标权的主要特征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京高法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京高法发〔2014〕37号)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1、适用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的,应当以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达到驰名状态为要件。

当事人提供的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应予采信。

2、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原则上应当首先确定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在能够认定的情况下,再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认定。

3、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行政裁决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作出的,原则上不应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主张的;(2)当事人申请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实质理由是相关公众容易对该商标与其主张保护的商标产生混淆的;(3)当事人要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申请没有超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年期限的。

二、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问题4、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的,应当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法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常见错误与避免方法

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常见错误与避免方法

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常见错误与避免方法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能够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形象,促进产品销售。

因此,商标注册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很多企业常常犯下一些错误,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或者产生纠纷。

本文将介绍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常见错误,并提供一些避免这些错误的方法。

首先,许多企业在商标注册前没有进行充分的商标搜索。

商标搜索是商标注册的第一步,它可以帮助企业了解是否存在与自己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已注册商标。

如果企业没有进行充分的商标搜索,很可能会选择与已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或者后续产生侵权纠纷。

因此,企业在商标注册前应当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商标搜索,以确保自己的商标独立性。

其次,一些企业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没有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明确指定商标的使用范围,即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企业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没有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可能会导致商标注册局对商标使用范围的理解错误,从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或者后续产生争议。

因此,企业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应当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避免模糊或不准确的表述。

此外,一些企业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商标的真实使用。

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供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以证明商标确实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中使用。

如果企业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商标注册局可能会认为商标并未真实使用,从而拒绝商标注册申请。

因此,企业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如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材料等,以证明商标的真实使用。

此外,一些企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没有及时关注商标注册进展。

商标注册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需要及时关注商标注册局的通知,如补正通知、异议通知等。

如果企业没有及时回复或采取相应措施,可能会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或者产生纠纷。

因此,企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应当及时关注商标注册进展,并积极回复商标注册局的通知。

最后,一些企业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没有选择合适的商标类别。

商标局适用法律错误(2篇)

商标局适用法律错误(2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局是我国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依法行使商标注册、审查、异议、复审、争议裁定等职权。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商标局在适用法律时,有时会出现错误。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探讨商标局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5年5月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XX”商标,用于商品类号为9类的计算机软件。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商标局以“XX”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XX”在文字、图形、读音等方面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从而驳回原告的商标注册申请。

原告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为“XX”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XX”在文字、图形、读音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故裁定撤销商标局的决定,准予原告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下达后,商标局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XX”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2. 商标局适用法律错误分析(1)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商标的实际情况。

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仅从文字、图形、读音等方面判断两商标近似,而未充分考虑商标的实际情况。

事实上,原告的“XX”商标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在购买计算机软件时,更容易将其与原告的商标联系起来,而非与在先注册的商标“XX”混淆。

(2)商标局在适用法律时,未充分尊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商标的实际情况,认为两商标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然而,商标局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却未充分尊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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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确权案件程序性问题的四点错误认识
误解一:商标确权过程中的所有答辩通知书都邮寄给代理机构
在商标确权过程中,申请人的商标可能在初审公告期内被他人提起异议,也可能在异议裁定后被他人提起异议复审,甚至在商标注册成功后被他人提起争议申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等。

针对上述情况,申请人应注意:只有异议答辩通知书才会由商标局发给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代理机构,而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争议答辩通知书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又称撤三年答辩通知书)由商标局,按照商标申请注册时所留的地址直接发给商标申请人(注册人)。

因此,商标申请人应尽量保证商标申请注册时所留地址能够收信,或者在地址变更后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地址变更申请,同时也可委托负责任的代理机构做好商标动态的监测工作。

误解二:异议复审不能再增加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
现实中大量当事人认为,商标异议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的再次审理,即类似于行政复议程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再审理,因此异议复审不能增加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

但实际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会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之规定,对商标异议复审案件进行全面的“重新审理”。

目前,商标异议复审与商标异议案件相比较,在性质上相当于一个“重新提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不但可以在异议复审中重新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重新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因此,若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异议案件中的理由阐述和举证力度不够,完全可以通过异议复审程序重新提出事实和理由,并提交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从而增加案件的成功几率。

误解三:对注册商标提出撤三年是以该商标初审公告结束日起算满三年
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可以针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这一规定满足了市场竞争中部分当事人为获得商标权,通过对在先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来排除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障碍的需求。

但部分当事人对在先商标“已注册满三年”这一时间起算点的判断存在一定误解,即针对经过了异议申请甚至异议复审的在先商标,其最终的核准注册时间并非该商标初审公告的截止日,而是商标局异议裁定或者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商标局核发该商标注册公告的日期。

因此,当事人在决定对某在先注册商标提起撤三年申请时,应当首先查证该商标是否经过异议申请和异议复审程序,否则有可能出现按照初审公告截止日起算已经满三年了,但实际上因该商标经过异议及复审程序其真实核准注册的时间远不够三年的情况,从而导致当事人的撤三年申请不被受理而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财力。

误解四:驳回复审、异议、撤三年不能针对部分商品提起
在商标确权过程中,不少当事人会遇到其商标申请被商标局同时引证几个商标将申请使用的全部商品予以驳回的情况,而申请人出于引证商标的近似度较高、驳回复审难度较大等原因经常会考虑放弃复审。

实际上,申请人可以着重分析导致申请商标核心商品被驳回的原因,针对这些核心商品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部分商品的驳回复审申请,由此来增加驳回复审的成功机率。

同理,在异议案件中,若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申请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存在冲突的,也可以针对部分商品提出异议申请,以此来提高异议的成功机率。

而撤三年同样如此,针对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申请人为解决在先权利障碍的,完全可以只针对有冲突的部分商品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这样不但增加了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使用证据的难度,而且减少了双方之间的对抗性,无疑将提高撤三年的成功机率。

超凡知识产权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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