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验收规定通用版
信息系统验收规定范文(四篇)
信息系统验收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系统验收工作,提高信息系统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各类信息系统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信息系统指在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技术等支持下,按照业务需求进行数据处理、信息传递、决策支持等功能的系统。
第四条信息系统验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和验收标准,通过对信息系统的功能、性能、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测试,确定信息系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可以投入使用的过程。
第五条信息系统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信息系统验收工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信息系统验收包括初验收和终验收两个阶段。
第八条初验收是指对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和测试,验证系统是否能够按照要求正常工作。
第九条终验收是指在初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系统的性能、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测试,确认系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可以交付使用。
第十条验收标准是根据合同约定,在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编制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检验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信息系统验收组织机构由项目责任方和验收方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项目责任方是指信息系统的开发单位或者承接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系统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验收方是指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责任方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信息系统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验收方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信息系统验收,监督项目责任方的工作。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六条信息系统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验收计划。
项目责任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并报验收方审核批准。
(二)准备验收材料。
项目责任方应按照验收计划,准备相关的验收材料,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等方面的文档和数据。
(三)进行初验收。
项目责任方应按照验收计划进行初验收工作,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能够按照要求正常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通用版)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通用版)系统监管数据应包括质量监管数据、安全监管数据、环境监管数据、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以及监控视频数据等,应符合以下规定:1、监管数据的格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质量监管数据应包括材料检测、工程结构实体检测等检测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等,包括施工组织方案、质量抽查记录、整改通知、工程整改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行政处罚数据等。
3、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4、安全监管数据应包括施工现场人员作业行为监管数据、施工机械设备运行安全监管数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数据、安全防护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监管数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监管数据等,包括安全教育、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资料。
5、数据内容宜包括检查、考评、验收、反馈记录表及照片、视频等,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的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各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6、环境监管数据应包括工地扬尘监测数据、现场环境噪声监测数据、工地小气候气象监测数据等。
7、环境监管数据的处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地扬尘监测数据应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2)现场环境噪声声级监测数据应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3)工地扬尘监测数据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I653的规定进行异常值取舍;项目场景噪声监测数据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进行异常值取舍;4)所有无效数据均应标注标识符,可不参加统计,但应在原始数据库中保留;5)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有效性判定,并应标注标识符。
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
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信息化项目验收是指在信息化建设完成后,对项目成果进行检查和确认,以验证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要求,是否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和预期目标。
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是对信息化项目验收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的总称,它是信息化项目验收的依据和指导,对于保证信息化项目验收的公正、合理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验收标准的制定原则。
1. 用户需求为导向。
信息化项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因此,验收标准的制定应当以用户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2. 可操作性和可验证性。
验收标准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可验证性,即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项目成果进行验证和检查,以保证验收结果的客观和可信。
3. 综合性和全面性。
验收标准应当全面考虑信息化项目的各个方面,包括技术、管理、服务等多个层面,以确保项目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二、验收标准的内容要点。
1. 技术标准。
包括硬件设备的性能指标、软件系统的功能要求、数据安全和网络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项目的技术实施符合规范和标准。
2. 服务标准。
包括服务水平协议、用户培训计划、售后服务保障等内容,以保证项目实施后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服务。
3. 管理标准。
包括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流程性、文档化程度等要求,以保证项目的管理具有规范性和可控性。
4. 成本效益标准。
包括项目实施的成本控制、效益评估、投资回报周期等内容,以保证项目实施的成本和效益达到合理的比例。
5. 风险控制标准。
包括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以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可控、可预测。
三、验收标准的实施方法。
1. 制定验收方案。
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包括验收的时间节点、验收的内容要点、验收的方法手段等,以便于实施验收工作。
2. 确定验收人员。
应当明确验收的责任人员和验收的参与人员,包括项目管理方、用户代表、第三方专家等,以保证验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进行验收过程。
信息系统验收规定范本(3篇)
信息系统验收规定范本1. 引言信息系统的验收是确保系统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验证过程的公正、准确和规范性,制定本规定,以明确信息系统验收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流程。
2. 背景(1)信息系统的验收是指在完成系统开发和测试后,通过一系列的验证和检查,确认系统满足用户需求的过程。
(2)验收对于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应用非常重要,它可以确保系统功能和性能达到预期目标,并为后续的系统维护和优化提供参考依据。
3. 验收标准(1)功能系统应满足用户提出的功能需求,并保证功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性能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性能,包括响应时间、并发处理能力、数据处理速度等。
(3)安全系统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完整性、机密性和可用性。
(4)易用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和操作流程,使用户能够方便地使用系统。
(5)可维护性系统应具备较强的可维护性,方便进行系统的维护和升级。
4. 验收流程(1)准备工作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并与开发单位确认验收时间和地点。
(2)验收准备收集系统相关文档和资料,包括需求规格说明书、设计文档、测试报告等,并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如环境准备、数据准备等。
(3)验收测试进行系统功能和性能的测试,并结合具体约定的测试用例和测试数据,验证系统是否满足用户要求。
(4)验收检查对系统的安全性、易用性和可维护性进行检查,评估系统的合规程度。
(5)验收报告根据测试和检查结果,编写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6)验收确认与开发单位、用户单位共同确认验收结果,并签署验收确认文件。
5. 验收责任(1)开发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系统开发和测试,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文档资料。
(2)用户单位负责提供详尽的需求规格说明,并参与系统的测试和验收过程。
(3)验收组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安全、易用性等方面的验证和检查。
6. 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应根据具体的系统需求和技术特点来确定,以确保验证过程具有实际可行性和操作性。
信息系统验收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89信息系统验收规定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信息系统验收规定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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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并正常投入运行,根据《XXXXX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规定》,结合股份公司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股份公司的控股、参股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象、依据、内容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对象:凡属《XXXXX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规定》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依据项目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有关技术说明文件,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全面)系统集成项目验收标准
(全面)系统集成项目验收标准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全面)系统集成项目的验收提供标准和指导。
该项目的验收标准是确保项目成功实施和系统交付后的关键步骤。
验收准则以下是(全面)系统集成项目验收的准则:1. 满足功能要求:系统应满足项目需求规定的功能和性能指标。
验收前,项目团队应编制详细的功能测试用例,并确保系统能够成功通过所有测试。
2. 符合质量标准:系统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定,例如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
验收过程中,应对系统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估,包括对代码、文档、接口等方面的审核。
3. 数据完整性:系统应能够正确地处理和保存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验收前,项目团队应开展数据迁移测试和备份恢复测试,确保系统在数据处理方面的良好表现。
4. 用户界面友好性:系统应具备友好、直观的用户界面,方便用户操作。
验收过程中,应组织用户代表进行界面评估和可用性测试,以确保系统的用户体验达到预期要求。
5. 安全性保障:系统应具备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泄露。
验收过程中,应进行系统安全性评估和漏洞测试,以确保系统在安全方面的可靠性。
6. 文档完备性:系统相关的文档应齐全、准确并易于理解。
验收过程中,应对系统文档进行详细审核和验证,确保文档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验收流程以下是(全面)系统集成项目验收的基本流程:1. 验收前准备:项目团队应准备验收所需的所有文档和测试环境,包括功能测试用例、质量评估报告、用户界面评估报告等。
2. 功能和性能测试:团队成员应按照功能测试用例逐项测试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并记录测试结果。
测试完毕后,应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3. 质量评估:团队成员应对系统的代码、文档、接口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保系统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4. 数据处理测试:团队成员应进行数据迁移测试和备份恢复测试,以验证系统在数据处理方面的可靠性。
5. 用户界面评估:用户代表应参与对系统用户界面的评估和可用性测试,以确保系统的用户体验达到预期要求。
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
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信息化项目验收是指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成果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是否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最终决定是否可以正式投入使用的一项重要活动。
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是评价信息化项目成果是否合格的依据,也是保证信息化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行的重要保障。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对于确保信息化项目的成功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项目背景分析。
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的制定,首先需要对项目的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这包括对项目的目标、范围、需求、技术特点等方面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从而为制定验收标准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
二、验收标准制定原则。
1.科学性原则,验收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全面性原则,验收标准应当全面覆盖项目的各个方面,包括技术标准、功能需求、性能指标、安全要求等,确保项目成果的全面评估。
3.可操作性原则,验收标准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性,能够被具体实施和应用,便于实际操作和管理。
4.灵活性原则,验收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应,确保标准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三、验收标准内容。
1. 技术标准,包括硬件设备的性能指标、软件系统的功能要求、数据安全和网络稳定性等方面的标准。
2. 功能需求,对项目实现的功能需求进行详细的评估和验收,确保项目能够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3. 性能指标,对项目的性能指标进行评估,包括系统的响应速度、处理能力、并发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4. 安全要求,对项目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数据的保密性、系统的稳定性、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四、验收流程。
1. 提前准备,在项目完成前,对验收标准进行全面准备和规划,包括验收标准的制定、验收人员的培训和准备工作等。
2. 验收准备,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项目成果的整理、准备验收材料和工具等。
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信息化项目的顺利完成和有效运营,对项目验收的具体步骤和要求进行规定的文件。
一、项目验收前准备阶段:1.明确项目的验收目标,确定验收的标准和要求。
2.制定项目验收的时间安排和进度计划。
3.组织项目验收人员,确定各自的角色和责任。
二、项目验收实施阶段:1.项目交付阶段:(1)项目交付前,进行项目的交付准备工作,包括数据备份、系统文档整理等。
(2)项目验收人员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检查系统的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3)项目交付给用户,并组织培训用户使用系统。
2.项目功能验收:(1)验收人员按照项目验收标准,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验收人员和用户进行功能演示和测试,确认系统符合用户需求。
3.数据验收:(1)检查系统的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数据的迁移和备份工作正确无误。
(2)进行数据的导入和转换,验证数据是否能够正常操作和使用。
4.性能验收:(1)对系统的性能进行测试,包括响应时间、并发处理能力等。
(2)根据验收标准,确保系统的性能达到用户的要求。
5.安全性验收:(1)检查系统的安全性措施和防护机制,确保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安全。
(2)进行安全性测试,验证系统的安全性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
三、项目验收结果及处理:1.根据项目验收的结果,评估系统的验收情况。
2.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分类,并提出解决方案。
3.编写项目验收报告,包括项目的验收结论、问题解决方案和改进意见等。
4.根据项目验收报告,进行问题的解决和改进工作。
四、项目验收后工作:1.组织项目验收的总结和经验分享会议。
2.对信息化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进行规划和安排。
3.进行项目验收的后续跟踪和评估,确保项目的效果和成效。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之马矢奏春创作(施行日期:6月1日)1 总则1.0.1 为加强各类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施工及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主要为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份,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2.0.2 隐蔽工程 concealed project指空中下、吊顶上、活动地板下、墙内或装饰资料所遮挡的不偏见工程.2.0.3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专门用于衰减、隔离来自内部或外部的电场、磁场能量的建筑空间体.3 基本规定3.1施工基本要求3.1.1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变动应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动通知.3.1.2 施工中的平安技术、劳动呵护、防火办法及环境呵护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1.3 在施工现场不宜进行有水作业,无法防止时应做好防护.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3.1.4 对有空气净化要求的房间,在施工时应采用保证资料、设备及施工现场清洁的办法.3.1.5 对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需改变原建筑结构时,应进行鉴定和平安评价,结果必需获得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简直认.3.1.6 在室内堆放的施工资料、设备及物品不得超越楼板的荷载.3.1.7 室内隐蔽工程应在装饰工程施工前进行.隐蔽工程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封闭施工,并应有现场施工记录或相应数据.3.1.8 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应做好设备、资料及装置的呵护,不得污染和损坏.3.2 资料、设备基本要求3.2.1 工程所用资料应有产物合格证,进场应检验,并应做记录.特殊资料必需有国家主管部份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陈说或认证书.3.2.2 工程所要装置的设备和装置均应开箱检验,应检查设备和装置的外观、名称、品牌、型号和数量,附件、备件及技术档案应齐全,并应做检查记录.建设单位代表应介入检查.3.2.3 工程所用资料、设备和装置的装运方式及贮存环境应符合产物说明书的规定.在现场对其应分类寄存、进行标识,并应做记录.3.3 分部份项工程施工验收基本要求3.3.1 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随工检验和交接验收,并应做记录.3.3.2 交接检验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并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3.3.3 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1 竣工验收申请陈说;2 竣工图、设计变动通知或相关文件;3 设备和主要资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4 设备、主要资料的检验记录;5 工程验收记录.3.3.4 项目经理应填写交接记录,施工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应确认签字.4 供配电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包括电气装置、配线及敷设、照明装置的装置及验收.4.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4.1.3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和资料,必需符合国家有关电气产物平安的规定及设计要求.4.2 电气装置4.2.1 电气装置的装置应牢固可靠、标识表记标帜明确、内外清洁.装置垂直度偏差宜小于1.5‰;同类电气设备的装置高度,在设计无规按时应一致.4.2.2 电气接线盒内应无残留物,盖板应整齐、严密,暗装时盖板应紧贴装置工作面.4.2.3 开关、插座应按设计位置装置,接线应正确、牢固.不间断电源插座应与其他电源插座有明显的形状或颜色区别.4.2.4 隐蔽空间内装置电气装置时应留有维修路径和空间. 4.2.5 特种电源配电装置应有永久的、便于观察的标识表记标帜,并应注明频率、电压等相关参数.4.2.6 落地装置的电源箱、柜应有基座.装置前,应按接线图检查内部接线.基座及电源箱、柜装置应牢固,箱、柜内部不应受额外应力.接入电源箱、柜电缆的弯曲半径宜年夜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宜符合表4.2.6的要求.表4.2.6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4)柴油发机电组的启动时间,输出电压、电流及频率;5)不间断电源的输出电压、电流、波形参数及切换时间.4.5.2 本规范第4.5.1条的检验及测试合格后,可进行施工交接验收,并应按附录A填写《供配电系统验收记录表》.4.5.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5 防雷与接地系统5.1 一般规定5.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进行防雷与接地装置和接地线的装置及验收.5.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5.2 防雷与接地装置5.2.1 浪涌呵护器装置应牢固,接线应可靠.装置多个浪涌呵护器时,装置位置、顺序应符合设计和产物说明书的要求.5.2.2 正常状态下外露的不带电的金属物必需与建筑物等电位网连接.5.2.3 接地装置焊接应牢固,并应采用防腐办法.接地体埋设位置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引下线应固定.5.2.4 接地电阻值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用物理或化学降阻办法.5.2.5 等电位联接金属带可采纳焊接、熔接或压接.金属带概况应无毛刺、明显伤痕,装置应平整、连接牢固,焊接处应进行防腐处置.5.3 接地线5.3.1 接地线不得有机械损伤;穿越墙壁、楼板时应加装呵护套管;在有化学腐蚀的位置应采用防腐办法;在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应弯成弧状,弧长宜为缝宽的1.5倍.5.3.2 接地端子应做明显标识表记标帜,接地线应沿长度方向用油漆刷成黄绿相间的条纹进行标识表记标帜.5.3.3 接地线的敷设应平直、整齐.转弯时,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4.2.6的规定.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纳焊接,焊接应牢固、无虚焊,并应进行防腐处置.5.4 施工验收5.4.1 验收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 检查接地装置的结构、材质、连接方法、装置位置、埋设间距、深度及装置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2 对接地装置的外露接点应进行外观检查,已封闭的应检查施工记录;3 验证浪涌呵护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浪涌呵护器装置位置、装置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物装置说明书的要求;4 检查接地线的规格、敷设方法及其与等电位金属带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5 检查等电位联接金属带的规格、敷设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6 检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5.4.2 本规范第5.4.1条的验收检测项目合格后,可进行施工交接验收,并应按附录B填写《防雷与接地装置验收记录表》.5.4.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6 空气调节系统6.1 一般规定6.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应包括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设备与设施的装置、风管与部件制作及装置、系统调试及施工验收.6.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其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6.2 空调设备装置6.2.1 分体式空调机组基座或基础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空调机组装置前完成.6.2.2 室内机组装置时,在室内机组与基座之间应垫牢靠固定的隔震资料.6.2.3 室外机组的装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设备技术档案对空气循环空间的要求.6.2.4 室外空调冷风机组装置在空中时,应设置平安防护网. 6.2.5 连接室内机组与室外机组的气管和液管,应按设备技术档案要求进行装置.气管与液管为硬紫铜管时,应按设计位置装置存油弯和防震管.6.2.6 空气设备管道装置完成后,应进行检漏和压力测试,并应做记录;合格后应进行清洗.6.2.7 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保温.当设计对保温资料无规按时,可采纳耐热聚乙烯、保温泡沫塑料或玻璃纤维等资料.6.3 其他空调设施的装置6.3.1 空气调节系统其他设施应包括新风系统、管道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空调系统及排风系统的风口.6.3.2 新风系统设备与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装置,装置应便于空气过滤装置的更换,并应牢固可靠.6.3.3 管道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产物标准的规定.6.3.4 管道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需具有产物合格证及国家主管部份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陈说.6.3.5 管道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装置应牢固可靠、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阀门的驱动装置举措应正确、可靠.6.3.6 手动单叶片和多叶片调节阀的装置应牢固可靠、启闭灵活、调节方便.6.4 风管、部件制作与装置6.4.1 用镀锌钢板制作风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概况应平整,不应有氧化、腐蚀等现象;加工风管时,镀锌层损坏处应涂两遍防锈漆;2 刷油漆时,明装部份的最后一遍应为色漆,宜在装置完毕后进行;3 风管接缝宜采纳咬口方式.板材拼接咬口缝应错开,不得有十字拼接缝;4 风管内概况应平整光滑,装置前应除去内概况的油污和灰尘;5 风管法兰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兰应涂刷两遍防锈漆;6 风管与法兰的连接应严密,法兰密封垫应选用不透气、不起尘、具有一定弹性的资料;紧固法兰时不得损坏密封垫.6.4.2 用普通薄钢板制作风管前应除去油污和锈斑,并应预涂一遍防锈漆,同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6.4.3 下列情况的矩形风管应采用加固办法:1 无保温层的边长年夜于630mm;2 有保温层的边长年夜于80Omm;3 风管的单面面积年夜于1.2m2.6.4.4 金属法兰的焊缝应严密、熔合良好、无虚焊.法兰平面度的允许偏差应为±2mm,孔距应一致,并应具有互换性.6.4.5 风管与法兰的铆接应牢固,不得脱铆和漏铆.管道翻边应平整、紧贴法兰,其宽度应一致,且不应小于6mm.法兰四角处的咬缝不得开裂和有孔洞.6.4.6 风管支架、吊架的防腐处置应与普通薄钢板的防腐处置相一致,其明装部份应增涂一遍面漆.6.4.7 风管及相关部件装置应牢固可靠,并应在验收后进行管道保温及涂漆.6.5 空气调节系统调试6.5.1 空气调节系统进行调试时,宜有建设单位代表在场.6.5.2 空调设备装置完毕后,应首先对系统进行检漏及保压试验,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按设备技术档案执行.6.5.3 空调设备、新风设备应在保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开机试运行.6.5.4 空调系统的调试应在空调设备、新风设备试运行稳定后进行.空调系统调试应做记录.空调系统验收前,应按附录C的内容对系统进行测试,并应按附录C填写《空调系统测试记录表》.6.6 施工验收6.6.1 空气调节系统施工验收内容及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6.6.2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尚应按附录C提交《空调系统测试记录表》.7 给水排水系统7.1一般规定7.1.1 给水排水系统应包括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给水和排水管道系统的施工及验收.7.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给水与排水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7.2 管道装置7.2.1 管径不年夜于100mm的镀锌管道宜采纳螺纹连接,螺纹的外露部份应做防腐处置;管径年夜于1OOmm的镀锌管道应采纳焊接或法兰连接.7.2.2 需弯制钢管时,弯曲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7.2.3 管道支架、吊架、托架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装置应牢固、稳定;2 在建筑结构上装置管道支架、吊架,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及超越其荷载.7.2.4 水平排水管道应有3.5‰~5‰的坡度,并应坡向排泄方向.7.2.5 机房内的冷热水管道装置后应首先进行检漏和压力试验,然后进行保温施工.7.2.6 保温应采纳难燃资料,保温层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裂缝、空隙.防潮层应紧贴在保温层上,并应封闭良好;概况层应光滑平整、不起尘.7.2.7 机房内的空中应坡向地漏处,坡度应不小于3‰;地漏顶面应低于空中5mm.7.2.8 机房内的空调器冷凝水排水管应设有存水弯.7.3 施工验收7.3.1 给水管道应做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MPa.空调加湿给水管应只做通水试验,应开启阀门、检查各连接处及管道,不得渗漏.7.3.2 排水管应只做通水试验,流水应疏通,不得渗漏.7.3.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还应提交管道压力试验陈说和检漏陈说.8 综合布线8.1 一般规定8.1.1 综合布线应包括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线缆敷设、配线设备和接插件的装置与验收.8.1.2 综合布线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的有关规定.8.1.3 保密网布线的施工单位与人员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8.2 线缆敷设8.2.1 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线缆敷设前应对线缆进行外观检查;2 线缆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扭绞,不宜交叉,标签应清晰;弯曲半径应符合表8.2.11的规定;表8.2.11 线缆弯曲半径3 在终接处线缆应留有余量,余量长度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表8.2.12 线缆终接余且长度(mm)4 设备跳线应插接,并应采纳专用跳线;5 从配线架至设备间的线缆不得有接头;6 线缆敷设后应进行导通测试.8.2.2 当采纳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线缆与端头、端头与设备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对绞线缆的屏蔽层应与接插件屏蔽罩完整可靠接触;2 屏蔽层应坚持连续,端接时宜减少屏蔽层的剥开长度,与端头间的裸露长度不应年夜于5mm;3 端头处应可靠接地,接地导线和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8.2.3 信号网络线缆与电源线缆及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表8.2.31和表8.2.32的规定.表8.2.31 对绞电缆与电力线最小净距(mm)注:*当对绞电缆与电力线均在接地的金属槽道或钢管中,且平行长度小于1Om时,最小间距可为1Omm;对绞电缆如采纳屏蔽电缆时,最小净距可适当减少,并应符合设计要求.表8.2.32 电缆、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mm)压缩空气管150208.2.4 在插座面板上应用颜色、图形、文字按所接终端设备类型进行标识.8.2.5 对绞线在与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相连时,应按色标和线对顺序进行卡接.插座类型、色标和编号应符合表8.2.5的规定,接线标号顺序应符合图8.2.5的规定.两种双绞线线序在同一布线工程中不得混用.表8.2.5 插座类型、色标和编号T568A 线序12345678绿白绿橙白蓝蓝白橙棕白棕T568B 线序12345678橙白橙绿白蓝蓝白绿棕白棕图8.2.5 信息插座插头接线8.2.6 走线架、线槽和护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线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对上走线方式,走线架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走线架内敷设光缆时,对尾纤应用阻燃塑料设置专用槽道,尾纤槽道转角处应平滑、呈弧形;尾纤槽两侧壁应设置下线口,下线口应做平滑处置;2 光缆的尾纤部份应用棉线绑扎;3 走线架吊架应垂直、整齐、牢固.8.2.7 在水平、垂直桥架和垂直线槽中敷设线缆时,应对线缆进行绑扎.对绞电缆、光缆及其他信号电缆应根据线缆的类别、数量、缆径、线缆芯数分束绑扎.绑扎间距不宜年夜于1.5m,间距应均匀,松紧应适度.垂直布放线缆应在线缆支架上每隔1.5m固定.8.2.8 配线机柜、机架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牢固可靠,同时应用色标暗示用途.8.3 施工验收8.3.1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 配线柜的装置及配线架的压接;2 走线架、槽的装置;3 线缆的敷设;4 线缆的标识;5 系统测试.8.3.2 系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 检查配线柜的装置及配线架的压接;2 检查走线架、槽的规格,型号和装置方式;3 检查线缆的规格、型号、敷设方式及标识;4 进行电缆系统电气性能测试和光绳系统性能测试,各项测试应做详细记录,并应按附录D填写《电缆及光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性能测试记录表》.8.3.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尚应按附录D提交《电缆及光绳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性能测试记录表》.9 监控与平安防范9.1 一般规定9.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监控与平安防范应包括环境监控系统、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平安防范系统的装置与验收.9.1.2 环境监控系统应包括对机房正压、温度、湿度、漏水报警等环境的监视与丈量.9.1.3 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应包括对机房不间断电源、精密空调、柴油发机电、配电箱(柜)等场地设备的监视、控制与丈量.9.1.4 平安防范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人口控制系统.9.1.5 监控与平安防范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平安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9.2 设备与设施装置9.2.1 所有设备在装置前应进行技术复核.9.2.2 设备与设施的装置应按设计确定的位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留有把持和维修空间;2 环境参数收集设备应装置在能代表被收集对象实际状况的位置上.9.2.3 读卡器、开门按钮等设施的装置位置应远离电磁干扰源.9.2.4 信号传输设备和信号接收设备之间的路径和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规按时应满足设备技术档案的要求.9.2.5 摄像机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摄像机逐个通电、检测和粗调,并应在一切正常后装置;2 应检查云台的水平与垂直转动角度,并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云台转动起始点;3 摄像机与云台的连接线缆的长度应满足摄像机转动的要求;4 对摄像机初步装置后,应进行通电调试,并应检查功能、图像质量、监视区范围,应在符合要求后固定;5 摄像机装置应牢固、可靠.9.2.6 监视器的装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视器装置在机柜内时,应采用通风散热办法;2 监视器的屏幕不得受外来光线直射;3 监视器的外部调节部份,应便于把持.9.2.7 控制箱(柜)、台及设备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控制箱(柜)、台装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装置应平稳、牢固,并应便于把持和维护;2 控制箱(柜)、台内应采用通风散热办法,内部接插件与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3 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装置应平稳,并应便于把持.9.2.8 设备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按产物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接地.9.3 配线与敷设9.3.1 线缆敷设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9.3.2 同轴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的有关规定.9.3.3 电力电缆、走线架(槽)和护管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9.3.4 传感器、探测器的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留有适当余量,线芯不得外露.9.3.5 电力电缆应与信号线缆、控制线缆分开敷设,无法防止时,对信号线缆、控制线缆应进行屏蔽.9.4 系统调试9.4.1 系统调试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和产物技术文件进行.9.4.2 系统调试前应做好下列准备:1 应按本规范第9.2节和第9.3节的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2 应按设计要求检验已装置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3 通电前应检查供电电源的电压、极性、相序;4 对有源设备应逐个进行通电检查.9.4.3 环境监控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1 机房正压、温度、湿度丈量;2 检验监控数据准确性;3 检测漏水报警的准确性.9.4.4 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1 检测收集参数的正确性;2 检测控制的稳定性和控制效果、调试响应时间;3 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警的正确性.9.4.5 平安防范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1 机房收支口控制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1)调试卡片阅读机、控制器等系统设备,应能正常工作;2)调试卡片阅读机的开门、关门、提示、记忆、统计、打印等判别与处置;3)调试出人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等系统间的联动.2 视频监控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调试摄像机的监控范围,聚焦,图像清晰度,灰度及环境照度与抗逆光效果;2)检查、调试云台及镜头的遥控延迟,排除机械冲击;3)检查、调试视频切换控制主机的把持法式,图像切换,字符叠加;4)调试监视器、录像机、打印机、图像处置器、同步器、编码器、译码器等设备;5)对具有报警联动功能的系统,应检查与调试自动开启摄像机电源、自动切换音视频到指定监视器及自动实时录像,检查与调试系统叠加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的标识符及显示稳定性及翻开联动灯光后的图像质量;6)检查与调试监视图像与回放图像的质量,在正常工作照明环境条件下,应能分辨人的面部特征.3 人侵报警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1)检测与调试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后的恢复及防拆呵护等功能与指标;2)检查控制器的本地与异地报警、防破坏报警、设防与撤防等功能.9.4.6 系统调试应做记录,并应出具调试陈说,同时应由调试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签字.9.5 施工验收9.5.1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 设备、装置及配件的装置;2 环境监控系统和场地设备监控系统的数据收集、传送、转。
信息化系统通用型验收整改建议
信息化系统通用型验收整改建议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信息化系统在各种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系统验收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为了确保信息化系统的高效运行和优化,本文提供了一些通用型验收整改建议,帮助企业在验收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够迅速定位并进行整改。
二、验收前准备1.明确验收目标在进行信息化系统验收之前,需要明确验收目标。
这包括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
明确验收目标有助于避免验收过程中的模糊和歧义,确保双方对于验收标准的理解一致。
2.建立验收团队建立一支专业的验收团队是信息化系统验收的关键。
验收团队应包括技术专家、业务专家和项目管理人员等,以确保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进行系统的全面评估。
3.准备验收环境为了保证验收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准备验收环境非常重要。
包括硬件设备、网络环境、测试数据等的准备都应考虑到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评估所需的各种条件。
三、验收过程1.功能验收功能验收是信息化系统验收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进行功能验收时,应按照需求文档和验收标准逐一验证系统的各项功能。
对于功能缺陷,应做好详细记录,并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
2.性能验收性能是信息化系统运行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进行性能验收时,应监测系统的响应时间、并发用户数、吞吐量等性能参数,并与系统的设计要求进行对比。
如有性能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与供应商讨论解决方案。
3.稳定性验收信息化系统的稳定性对于业务运行至关重要。
在稳定性验收中,需要对系统的可靠性、容灾能力、备份与恢复等方面进行评估。
如果发现系统不稳定的问题,应立即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供应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
4.安全性验收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性是企业核心数据保护的重要保障。
安全性验收应主要包括对系统的身份认证、权限控制、数据加密等方面的评估。
如有安全漏洞或隐患,应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供应商进行相应的修复。
四、验收总结与整改建议通过以上的验收过程,我们可以得出系统的优劣势,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以进一步提升系统的稳定性和性能。
小学信息工程验收方案
小学信息工程验收方案1. 项目概述本次信息工程验收项目为一所小学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旨在提高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教育信息化的目标。
项目包括网络建设、教学设备采购、教师培训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2. 验收对象本次验收对象为小学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网络设备、教学设备和信息系统等。
3. 验收内容(1)网络建设- 验收网络设备是否按照规划安装和配置- 网络稳定性和带宽是否满足教学及管理需要- 是否具备网络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措施- 网络的覆盖范围和信号强度是否满足学校需求(2)教学设备- 验收教室内的教学设备是否安装齐全并且能够正常工作- 交互式教学设备是否能够与电脑和网络系统连接并正常运行- 是否具备远程教学功能- 是否能够支持多媒体教学(3)信息系统建设- 验收学校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实现了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财务管理等功能- 是否提供了教师评价系统、家长沟通系统等辅助功能- 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性和可靠性是否符合要求(4)其他- 教师培训情况- 学校使用及维护情况- 教育信息化建设方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4. 验收标准网络建设方面,验收标准包括网络设备的配置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划、网络稳定性、带宽是否满足需求、网络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善等;教学设备方面,验收标准包括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连接网络是否稳定、是否支持多媒体教学等;信息系统建设方面,验收标准包括功能是否齐全、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教师培训方面,验收标准包括培训是否覆盖了所有教师、培训质量如何等;其他方面,验收标准包括使用情况、维护情况、建设方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
5. 验收方法验收将由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牵头,邀请学校领导、教师、家长等相关人员参与。
验收主要通过现场考察、设备运行测试和用户反馈等方式进行。
6. 验收程序和责任验收将分为网络建设、教学设备、信息系统建设、教师培训和其他方面逐一进行,验收结果由验收小组进行评审。
学校领导将最终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
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流程及方案
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流程及方案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验收准备
1. 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用户、开发方、监理方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核并批准验收申请。
2. 确定验收策略: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项目验收的方式,即是否需要分阶段验收,完成验收阶段的划分,并制定相关的验收计划。
3. 确定验收内容和标准:根据确定的验收策略明确各阶段验收的条件、需要验收的内容、验收通过的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等。
4. 领导审批:由领导审批验收小组确定的验收阶段和验收内容以及标准等是否合理。
二、初步验收
1. 检验验收条件是否合格:验收小组接到供应商的验收申请后,审查是否符合验收条件。
2. 供应商进行整改:如果验收小组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将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供应商根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相关的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请验收。
3. 验收类型的判断:验收小组会根据项目的性质,分别按照软硬件系统进行初步验收。
4. 硬件设备到货验收:在设备到货后进行设备到货情况验收,在调试完成后进行设备试车验收(试运行)。
三、最终验收
1. 审核材料:审核项目组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系统演示、文档说明等。
2. 现场验收:实地考察系统运行情况,对系统进行实际操作和测试。
3. 签署验收报告:如果系统通过验收,签署验收报告,项目组获得验收合格证书。
以上是信息系统项目的一般验收流程及方案,具体实施时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测评服务规范-2023标准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测评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范了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测评服务在服务准备、测评实施和服务验收等阶段的准备要求、服务要求、服务产出和后置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测评服务机构开展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测评工作,也可作为验收测评服务质量评价和服务过程改进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服务准备阶段4.1准备要求在服务使用方或监理服务方向测评服务机构提供所测项目实施过程文件和实施对比表后,测评服务机构以此作为测评依据开展验收测评方案编制工作。
输入资料:立项方案、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实施合同、变更管理文件、用户操作手册、需求规格说明书等。
4.2服务要求4.2.1确认测试范围测评服务机构应根据提供的项目资料及测评合同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梳理测评需求,确认测试范围,即确认需要进行测试的质量特性(功能性、性能效率、兼容性、易用性、可靠性、信息安全性、维护性、可移植性和用户文档集)和专业基础设施测试。
4.2.2编制验收测评实施方案编制验收测评实施方案应满足以下要素:a)测试依据和判定标准:明确测试的依据,如需求规格说明书、设计文档等,以及所采用的判定标准和评估方法,以便确定测试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b)测试范围和内容:明确测试的范围和内容,包括被测试的模块、功能、性能指标等;c)测试环境要求:确认测试所需的环境要求,包括硬件、软件、数据库、网络环境等;d)测试资源:明确测试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员、工具等;e)测试工作计划:明确测试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员、设备、工具等;f)测试方法和策略:确定测试的方法和策略,以及测试过程和流程的控制和管理方法;g)风险管控和措施:识别和评估测试过程和测试结果可能涉及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措施。
4.3服务产出验收测评实施方案。
4.4后置工作经服务使用方或监理服务方确认验收测评实施方案后,测评服务机构应按验收测评实施方案开展测评工作。
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质量监管子系统的规定(通用版)
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质量监管子系统的规定(通用版)质量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从业人员行为、建筑材料、施工过程关键节点等各要素和各环节的质量监管功能,宜包含从业人员质量行为监管、建筑材料质量监管、结构实体质量监管和施工过程关键节点质量监管等功能。
1、质量监管子系统应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与工程质量相关行为的监管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有核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标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功能;2)应具有建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见证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标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质量行为记录档案的功能。
2、质量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施工现场所用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及建筑材料的溯源监管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场取样宜采用植入RFID电子标签或固定二维码标签等方法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并应利用定位、拍照等方法确定取样地点,见证取样送检过程中样品应真实有效。
2)宜与检测机构监管系统对接。
3)材料检测过程中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时,能自动预警并即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启动相关程序。
4)应能有效验证材料检测报告的真伪,宜能在施工现场下载或查看。
5)应能按进场批次对建筑材料建立检测和使用档案,并具有溯源监管功能。
3、质量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现场检测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有对检测方案、检测计划的登记、汇总和查询功能。
2)应具有对现场检测的全过程监管功能,宜与检测机构监管系统对接,实现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和上传,并应同步上传检测过程的关键节点视频或照片。
3)应能有效验证现场检测报告的真伪,宜能在施工现场下载或查看。
4、质量监管子系统宜能实现对施工记录数据采集、检验批验收数据采集、分部分项验收数据采集、实时数据分析预警和施工进度监管等施工过程关键节点的质量监管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记录数据采集、检验批验收数据采集和分部分项验收数据采集功能应具有施工记录数据和施工现场影像的采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采集数据的审核功能;2)对于已建立监管数据采集系统的,宜建立数据接口实现数据的上传和接收;3)实时数据分析预警功能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能实现验证采集的实时数据,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风险点并进行预警的功能。
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制度范本
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工程最终交付符合业主要求,提高信息系统工程验收的效率和质量,做到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工作,包括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网络建设等各类信息系统工程。
第三条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工作合法、规范。
第四条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应遵循客观、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维护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
第五条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应强调过程管理,包括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开发测试、验收交付等各个阶段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工作的全程受控。
第六条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应加强风险管理,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工作的安全性。
第二章信息系统工程验收的基本程序第七条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分为前置准备、过程管理、最终验收和交付等阶段。
第八条前置准备阶段包括业主委托书、验收方案编制、验收标准确定等工作的准备阶段。
第九条过程管理阶段包括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开发测试等工作的跟踪和管理阶段。
第十条最终验收阶段包括验收测试、验收评审、验收报告编制等工作的验收阶段。
第十一条交付阶段是信息系统工程验收的最终阶段,包括整体验收交付、系统使用培训、技术支持等工作的交付阶段。
第三章信息系统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应根据需求文档,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确保验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应保证验收过程完整、有序,做到全程受控。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应做到过程清晰、风险可控,确保验收工作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应建立科学、完整、规范的验收评审机制,保证验收结论合理、准确。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应及时、准确地编制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和建议。
第四章信息系统工程验收的具体流程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工程验收的具体流程如下:(一)前置准备阶段1. 确定业主委托书,明确验收范围、要求和流程。
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安全监管子系统的规定(通用版)
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安全监管子系统的规定(通用版)
安全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状态的监管功能,包括从业人员安全行为监管、施工机械设备运行安全监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安全防护相关设施设备检测和验收监管等功能。
1、安全监管子系统宜具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生产作业过程违规行为监管等从业人员安全行为的监管功能。
2、安全监管子系统宜具有机械设备产权备案、安拆情况、过程安全评定、维修保养、延期办理、验收登记、使用过程的监管及实时预警等施工机械设备运行安全的监管功能。
3、安全监管子系统宜具有危险源监测方案备案登记、危险源安全巡检记录、危险源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自动报警、事件追踪处理、警报解除、危险源过程管控等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功能。
4、安全监管子系统宜具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登记、检测、验收、定期维修和维护功能。
5、安全监管子系统宜与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接口对接,能实现安全监管相关数据的采集、传输与验证功能。
其中,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的规定。
信息系统验收规定范本
信息系统验收规定范本一、引言本文是对信息系统验收规定的详细描述,旨在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二、目的信息系统验收的目的是确认信息系统是否满足用户的需求和规定的验收标准。
三、验收范围本次验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功能、性能、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
四、参与方本次验收的参与方包括需求方、供应商、开发人员、测试人员等。
五、验收标准(一)验收标准应根据项目需求和约定制定,需明确具体指标和要求。
(二)验收标准应能够真实地反映信息系统的质量和性能。
六、验收流程(一)需求方提供信息系统需求文档和验收计划。
(二)供应商根据需求文档进行开发和测试。
(三)测试人员对信息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和安全等方面的测试,并输出测试报告。
(四)供应商修正系统中的问题并重新进行测试,直至符合验收标准。
(五)验收方评估测试报告和修正后的信息系统,并根据结果定性判定是否满足验收标准。
(六)如信息系统不符合验收标准,需求方和供应商需就问题进行进一步沟通和解决。
(七)如信息系统符合验收标准,供应商将系统交付给需求方,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七、验收要求(一)需求方应提供充分的时间和资源支持供应商的开发和测试工作。
(二)需求方应提供准确的需求文档,并不断与供应商沟通和协调。
(三)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进行开发和测试。
(四)供应商应将测试结果和修正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报告。
(五)供应商应在信息系统交付后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八、风险管理(一)验收期间可能存在系统不稳定、功能不全、数据丢失等风险,需及时处理和解决。
(二)双方需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和补救措施,以减少因风险而带来的损失和纠纷。
九、验收结论根据对信息系统的验证、评估和测试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验收结论如下:(一)信息系统符合验收标准的,双方达成正式验收。
(二)信息系统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需进一步沟通和解决问题,并进行再次测试和评估。
十、变更管理(一)如需求方有对信息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有所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变更进行管理。
信息化项目验收与移交
信息化项目验收与移交本项目工程验收分到货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成立由五莲县智慧城市建设各部门、监理方、其它相关单位人员、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各项验收。
1、验收通用要求项目部提出本项目部的验收方案,并与招标人讨论协商,报监理人审批后实施。
本项目检验前,项目部提前5天通知监理人和招标人。
验收过程中项目部与招标人在验收程中应密切合作,以完成本项目验收。
招标人对验收的认可、参加或放弃参加验收和测试,项目部均不认为减轻对合同的任何责任。
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有缺陷的产品(服务)或要求进行改造,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应由项目部负责。
经改造后的产品(服务)应重新进行验收。
所有验收结果和结论,都应详细记录并由项目部的有关当事人正式签字。
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招标人,一份交监理人,一份交中标人。
2、验收依据招标书、投标书、合同、产品设备说明书、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以及检测规程、开发报告、测试报告、技术开发文档等。
3、工厂验收项目中标后,本公司将与招标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商议所要进行厂验的产品类别及具体厂验时间,工厂验收人员应包括招标人、设计人、监理人。
4、到货验收设备到货后,由本公司组织发包人代表、监理人、本公司代表参加,依据承包人的发货清单和合同规定的交货状态,进行货物的外观检查和品种及数量清点,符合要求后,货物方可进行安装。
验收不合格的,由本公司采购人员负责退换货等事宜。
5、设备验收的有关规定设备(材料)验收严格按照订货合同及技术协议以及相应的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验收准备:验收前供应科和设备厂家应提供合同和技术协议,以及发货清单或装箱单等有关资料。
外观验收: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核对到货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与合同和技术协议相符,并做好记录。
察看有无因装卸和运输等原因导致的残损,如有残损应做好残损情况的现场记录,必要时要拍照留存。
设备技术资料的交接验收:设备技术资料(图纸、设备使用与保养说明书和备件目录等)、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专用工具、监测和诊断仪器、特殊材料、润滑油料和通讯器材等,是否与合同和技术协议内容相符。
验收测试依照什么规定
验收测试依照什么规定验收测试是软件开发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它能够确保软件在交付给客户之前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验收测试的依据通常由一系列规定来确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验收测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在实施验收测试时,遵循一定的规定可以提高测试过程的效率并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1. 验收测试规定的制定验收测试规定通常由项目团队在项目计划的早期阶段制定。
这些规定由项目经理、业务分析师和测试团队共同制定,以确保规定符合项目需求和客户期望。
验收测试规定应该明确定义验收测试的目标、范围、流程和标准,以指导测试团队开展后续的测试工作。
2. 验收测试规定的内容验收测试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验收测试的目的和目标:明确阐述验收测试的目的是为了验证系统是否符合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验收测试的范围:定义测试的范围,包括测试的对象、测试的功能和测试的环境等。
•验收测试的流程:详细描述验收测试的流程,包括测试计划制定、测试用例设计、测试执行和测试结果评估等。
•验收测试的标准:列出验收测试的评判标准,包括验收标准、测试的合格标准以及验收通过的条件等。
3. 验收测试规定的执行在执行验收测试时,测试团队应该严格按照验收测试规定的要求进行。
首先应该进行测试计划的制定,明确定义测试的目标和范围,然后设计相应的测试用例并进行测试执行。
在测试执行的过程中,测试团队应该记录测试结果并评估测试是否符合验收测试的标准。
最终根据测试结果做出验收测试是否通过的决定。
4. 验收测试规定的完善验收测试规定是一个动态的文档,随着项目的进行和测试经验的积累,规定可能需要进行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在每次项目验收测试结束后,应该对验收测试规定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更新,以提高后续项目的验收测试效果。
在实施验收测试时,遵循规定是确保测试工作顺利进行和取得有效结果的关键。
通过制定清晰明确的验收测试规定,可以提高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最终为项目的成功交付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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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验收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信息系统验收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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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并正常投入运行,根据《XXXXX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规定》,结合股份公司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股份公司的控股、参股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象、依据、内容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对象:凡属《XXXXX股份有限公
司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规定》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依据项目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有关技术说明文件,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条验收内容及标准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制定,由计算机中心编写,股份公司规划部、财务部审核。
第七条验收内容一般包括系统测试、资料评审、质量鉴定三部分。
(1) 验收评测工作主要包括:文档分析、方案制定、现场测试、测试报告;
(2) 验收测试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合同”或“验收标准”要求的所有功能、所有质量特性,验证功能和接口与需求说明的一致性,以及商定的一些特殊测试;
(3) 资料评审标准一般包括:文档完备性、内容针对性、内容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文字明确性、图表详实性、易读性、文档价值等。
第八条需要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四部分:
(1) 基础资料:采购说明、有关合同、有关批复文件、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系统结构图、工程详细实施方案、操作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培训文档、其他文件。
(2) 开发程序:可执行程序、源代码、配置脚本、测试
程序或脚本。
(3) 开发文档:需求分析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测试计划、测试报告、程序维护手册、程序员开发手册、用户操作手册、项目总结报告。
(4) 管理文档:项目计划书、质量控制计划、配置管理计划、用户培训计划、质量总结报告、评审报告、会议记录、开发进度月报。
第九条专家验收小组必须对源代码重新生成的可执行程序进行测试,测试内容一般包括:安装(升级)、启动与关机、功能测试(正例、重要算法、边界、时序、反例、错误处理)、性能测试(正常的负载、容量变化)、压力测试(临界的负载、容量变化)、配置测试、平台测试、安全性测试、恢复测试(在出现掉电、硬件故障或切换、网络故障等情况时,系统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可靠性测试等。
第三章项目延期
第十条项目由股份规划部门批复后,在预计竣工期限内未能按时竣工并要求推迟验收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硬件项目每延期三个月;软件及软、硬件综合项目每延期六个月)向规划部申报《X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投资项目延期进程情况说明》一次。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规划部审核延期项目。
股份公司规划部对不合理延期项目可要求计算机中心编写《延期项目重新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规划审查《延期项目重新评估报告》后出具意见。
不同意延期项目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计算机中心、用户单位会签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股份公司规划部提交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股份公司规划部根据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行文批复。
第四章验收过程
第十三条初验过程
(1) 项目竣工后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招标书、计划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后向计算机中心提出初验申请。
(2) 专家验收小组由计算机中心组成,对工程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 施工单位提供材料:初验申请书、完工报告、项目总结报告,以及第八条要求的验收评审资料。
(4) 专家验收小组根据第七、八、九条要求制定验收内容和标准,编写《项目验收计划书》报股份公司规划部、财务部审核。
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5) 专家验收小组编写验收报告、项目总结报股份公司规划部。
第十四条终验过程
(1) 初验合格后,计算机中心根据合同、招标书、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后向股份公司规划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方案。
(2) 经过审核,材料齐全由规划部组织验收。
(3) 验收小组成员由股份公司规划部、财务部、用户单位组成。
验收时参照相关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
(4) 验收小组可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化工程咨询机构人员参加验收。
(5) 验收小组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I. 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作关于项目背景的报告;
II. 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作试用情况报告;
III. 专家验收小组代表作初验报告;
IV. 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
V. 验收小组对关键问题进行抽样复核和资料评审;
VI. 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评价并给出验收意见。
(6) 验收签字。
经过验收、评审形成的验收报告和评审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由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存档。
第五章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
不合格三种。
符合信息化工程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十六条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1) 未按项目考核指标或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
(2) 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3) 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
(4)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 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
(6) 计划外投资、超计划投资或挪用计划资金。
(7)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
(8)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验收结论确认和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
(1) 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将全
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报股份公司规划部备案。
(2) 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的,股份公司规划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在三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
(3) 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股份公司规划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和设计、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股份公司计算机中心重新申请验收。
(4) 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交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项目交接手续。
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部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股份公司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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