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提高“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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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提高“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施细则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在全省推广实施以来,收到了良好效果,受到了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拥护和赞成。这一工作法的有效实施,对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调动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是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的有效机制。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规范提高、深化拓展“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制定本细则。

一、决策内容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的内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省、市、县的工作要求,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一)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进行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

1.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2.村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制;村机动地、林果基地及“四荒”地等经济资源的开发、承包、租赁、流转;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设施、机械等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

3.村组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的规划、报批;生育证发放对象、优抚对象、低保户、五保户的确定;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4.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

5.村集体大额资金的使用、支出;

6.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7.其他事关村民切身利益和全村经济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村党支部不得对以下事项进行提议: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3.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有冲突的事项;

4.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5.违背群众利益的事项;

6.容易引起矛盾纠纷的事项。

二、工作程序

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村党支部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党支部首先在充分征求党员、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2.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科学论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3.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三天,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4.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或到会村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

5.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公告期间,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做好工作,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如果发现公告内容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立即重新公布。

6.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在公示时要设立意见箱,收集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必须在3日内由村委会予以答复;对村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村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村党支部组织党员大会审核,把审核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三、运用时间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每村每月至少运用一次。有重要情况、特殊情况、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增加运用次数。可以一事一议,也可多项内容一次商议。

四、配套制度

为适应实施“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需要,农村基层组织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健全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村党支部每名党员都要按照居住地就近的原则,联系一定数量的农户作为党员联系户;村内所有农户都要有党员联系。党员要对联系户进行党的有关政策宣传,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联系户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健全村民代表推选制度。5—15户推选一名村民代表,每村代表总数不能少于30名。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要在村党支部的指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村民代表必须由群众选举产生,不经群众选举产生的,经调查审核,取消村民代表资格。村民代表任期三年,三年后重新由村民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村民代表可由群众提议罢免并补选。

3.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每个村民代表分别联系若干农户,联系户覆盖面要达到100%。村民代表要及时了解和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同时宣传、引导联系户自觉执行各项决议。

4.健全民主监督制度。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本村重大事项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进行决策实施,监督评议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真实性。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的村级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审核把关,并及时向群众公开。

5.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凡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决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建立村民代表补选制度。村民代表因各种原因空缺达到或超过1/5时,应由村委会主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补选。

7.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行政村必须建立村务决策档案,由专人集中统一管理。对“四议两公开”每个环节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决策结果、执行情况、对执行中问题的处理情况等都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整理,分类归档,保存备查,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细则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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