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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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民事执行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体制。

文章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范围和方式,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检察权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

民事执行制度作为实行法律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必将成为特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功能的优越性。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别于法院内部监督,它既是外部监督也是平行监督,有利于形成长效、客观、专业的监督机制。

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相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检察机关可对五种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前述检察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对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重点,并作相应的职能延伸。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效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规范和监督民事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石。

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2. 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确保司法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原则。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保护人权原则:保护人权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非法侵害。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应用1. 监督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执行行为的公正性以及执行结果的效率性等方面。

2. 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执行卷宗、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纠正。

3. 实践效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了执行效率,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五、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虽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之探讨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之探讨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3 -2 10・5 22 1)8130
监 督职 能 。 民事 执行 权是 一项 司 法职权 , 司法权 的监督 , 照 对 按

当前民 事执 行工 作 中存在 的问 题
作 民事执 行 , 指为 了保 障生 效 的民事 法律 文书 得 以实现 , 是 由 我 国 的法 律规 定 , 为 国家 权力 机关 的人大 和他 的常务 委员会 有
“ 执行 乱 ” 问题在 社会 生活 中 已经 占一定 的 比例 。民事 执行 过程 家法 律 的统一与 正确 实施进 行监 督 , 民事执 行活动 也是适用 国家 中, 消极 的不 执行 、 拖延执 行 、 极的 违法 执行 时有 发生 。 具体 法律 活动 的集 中体现 , 察机 关 当然应 当对 民事执 行活动进 行监 积 其 检 表现 主要 有 : 一是 在 中止 、 终结 执行 , 更 、 变 追加 被执 行 人的裁 定 督 。 者 认为 , 察机 关的 民事 执行 监督 有其 坚 实的理 论依 据和 笔 检 过程 中 , 对有 关法 律及 事实把 握不准 , 裁定 错误 , 损害 当事人 或案 现实 的必 要 0
止执 行不 符合 法 定条件 和规 定 的程序 , 的追加 、 更 被执行 人 随着 依法 治 国方 略的提 出, 法 治现 代化 的今天 , 有 变 在 强化 监 督是主
缺乏 法律 依据 , 的处理 案外 人异 议草 率行 事 。 有 问题 二 是执行 作
风存 在差距 。 现 形式 : 的执行 人员 素质 不 高 、 任心 不强 ; 表 有 责 有 流, 立法 、 守法 、 执法 和法 律监 督 应高 度统 一 不高 , 要求不 严 : 的下 级法 院对上 级法 院 法 现象 非常 严重 , 践 证 明, 有 实 修改 后 的刑 诉法赋 予检 察机 关刑 事 的监督 、 决定 或者 意见 以种种 理 由拖着 不 办 。笔者认 为, 存在 这 立 案监 督权 后 , 其法 律效 果非 常 明显 。 管 日前 法律 还 没有 明确 尽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摘要]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正式纳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

但是,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等具体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具体明文规定,有待实践中摸索、探讨和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改增加了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笔者认为,此次修改,使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现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方式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予以检察监督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树立一种检察机关的权威,更不是为了体现一种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威信,其实质上是为了确保民事执行的公正性,为了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要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六个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集中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担起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

在对民事执行实施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一定要摆正位置,“超越”当事人,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

既不能担当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免费律师”,也不能做执行法官的包庇者或保护者,必须“跳出来”站在更高更中立的立场上审查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公正地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二)有限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不宜干预过多。

即除了执行活动中出现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人员有职务犯罪的嫌疑等情形,检察机关不应该主动介入纠错,而应该是接受来自执行当事人等主体的救济诉求有限地介入。

①这是为了避免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不当干预,因为民事执行涉及的是私权的处分,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此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目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价值、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与价值(一)内涵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既包括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其他涉及民事权益保障的行政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二)价值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三是促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已初步形成体系,检察机关在执行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了一定的发挥。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

(二)问题1. 监督力度不够: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往往受制于人力、物力等资源限制,导致监督力度不够,无法全面覆盖所有执行活动。

2. 监督方式单一: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缺乏对执行活动的实时监控和预防性监督措施。

3. 制度不完善:我国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制度空白和法律冲突等问题。

4. 外部制约机制不健全:社会公众、媒体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关注度不高,外部制约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

四、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策建议(一)加强队伍建设1. 加大投入力度,提升检察机关的软硬件设施水平,确保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用于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2.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培养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我国民事执行中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执行中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判决、 , 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
效力的判决 、 裁定 , 发现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当按 照审 判 应 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 将监督范围 限制在了已经生效的判决 , 和裁定 , 且方式 只能是抗诉 。以此就可看 出 , 由于法律上 的 缺失 , 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 民事执行监督时受到 的制约 , 从 而影响了我国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的发展。 2 民事 检察队伍力量薄弱 .
的 民பைடு நூலகம்执行检察监督 制度势 在必行 。但 在 目前 , 国对 于 我
事执行相关法律还不够熟悉 、 透彻 , 力量相对还 比较薄弱 , 这
就导致 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无法顺利展开。
3 在实践 中没有形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体系 . 现在在我国的部分省市 , 检察 院与法院在 民事执行检察 监督 问题上达成一致 , 并已经将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用于 实践 中: 有些省市直接对 民事 执行 实行现场 监督 ; 有些则是 对其具体实施的范 围、 方式 和有 关程序进行 了明确说 明… 。 无论是那一种具体做法 , 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民事 执行 检察监督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 同时也为其 发展起 到了重要 作用。但是 , 由于 目前各省市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施均是

面, 清楚复杂的法律关 系 , 高 自身的业务水平 。因为 只有 提
在监督者各方面的水平都超越 了被监督者, 监督者才可 能更
好地发挥其职责 , 有效地实行检察监督制度。但在 目前人 民
检察 院现有的检察队伍 , 其业务 水平还没有 达到要求 , 民 对
度失去信心 , 最终将有损 国家法律及 司法在 人们 面前树 立 的威信。正因此 , 建立 一套 能够 规范民事执行权运 作 、 善 完

试析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

试析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


当事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后 有 权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作 出不 起诉 的决定


重 罪和解模式
3

量 刑建 议

对 少 数 证 据 存 疑 的疑难 案件 的 公 诉 和 审 理 也 是 有 其 借 鉴 意 义

对 于 虽 然 当事 人 之 间 已 经 达成 和 解协 议 但 是 记 过 检 察 机 关 审 查 对 犯 罪 嫌 疑 人仍然 确有 提 起 公 诉 必 要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出 的 查 封 财产裁 定提 出 抗 诉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在 排斥 外 部
监 督 的 同 时 法 院 内部 也 建 立 监 督机制 在 1 9 9 8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 ,
人 民 法 院 的 民 事 执 行 活动 进 行 的监 督
、 ,

目前 这 项 监 督 制度 在


人 主 观 恶 性较 小 社会危害 不 大 的 ; ( 2 ) 因 亲 友 邻 里 及 同学 同



笔者 认 为 重罪 和 解 程 序 的适用 还 要 以 被 告人 认 罪 为 前 提 即 被 告 人 在 法 庭 上 要 作有 罪 答 辩



事之 间 纠纷 引发 的轻微 犯 罪 中的犯 罪嫌疑人 认 罪悔过 赔礼道

套具 体化 专
、 。
业 化 经 常化 的监 督机 制 是 抑 制执 行 权力 滥 用 的有 效 手段 而 民
损 失 确 需提起 公诉 的 可 以依 法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 从宽 处 理 适


浅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浅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王 家鹏 , 等: 浅论 民事执 行 检察 监督
反映 , 执行环节的职务犯罪 案件 占到 了法 官犯罪 案件 总数
5 9
上建立起来 的 , 是 对传 统 文化 的扬 弃。可 以说 , 检 察机关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 表现 出先 天 的优 越性 , 并深深 扎
的4 5 . 3 %。 ” _ 2 这严重危害 了法治 国家 司法 的公正 与权威 。
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检 察 机 关 对 人 民法 院 的 民 事 执 行 活动是否有 权进 行监 督 至此 就有 了法 律上 的 “ 定论 ” 了。
关对 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正是依 法保 障法律得到 正确 、
统一的贯彻和实施 , 是具体 地落实宪 法原则 。宪法 作为 国 家 的总章程 , 往 往 只作 出原 则性 的规定 , 其他法 律 由宪法 产生 , 是宪法 的具 体化 。我 国三 大诉讼 法 , 都分别 规定 了


检察机关“ 介入” 民事 执行活动 法理
二、 民事 执行检 察监督 “ 入 法” 有 着现 实
的 迫切 需 要
近年来 , 在民事执行领 域暴露 出“ 执行 难” 、 “ 执 行乱 ” 问题 , 而“ 执行乱 ” 本身是造成执 行难 的重要原 因之一。执 行 中的问题 与地方保 护 主义 、 行政 干预 、 被执 行人 法律 意 识 不高 、 社会诚信 体系 不完 善等有 关 , 更要 指 出的是在 民 事执行 过程 中存在执行人 员违法执行 、 执 法不公和 民事执 行 中的职务犯罪这样一些 问题 。“ 2 0 0 6年底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民事行政检察厅组 织 的查办 法官 职务犯 罪情 况调查 中
充 分
检 察 机 关 何 以具 有 对 民事 执 行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的 权 力 ?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摘要:在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一直未能缓解。

在现有监督体系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保证民事执行活动公正性和有效性的新途径,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笔者结合实践,提出采取抗诉、检察建议、现场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查处职务犯罪的形式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构建;程序设计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根据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运用执行实施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以及对执行实施过程中派生出来的各种纠纷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

[1],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事执行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权利和诉讼目的能否顺利实现,而且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能否得以维护。

因此,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建立高效、公正的民事执行机制,在国家法律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存在错误,要求法院予以矫正的制度。

[2]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对于具体的监督原则、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尝试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一)法定原则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的客观要求。

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监督权力法定。

当前,我国法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还停留于原则性规定,因此要改变目前检察机关与法院相互争执的尴尬局面还应在法律规定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二,监督程序法定。

[3]力监督,各种不同的监督方式应当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浅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浅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浅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摘要]针对我国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立法和司法已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改革和实践,但是缺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这也是产生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之一。

本文试通过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见解,以期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同时民事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在相应增长,但是我国目前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执行的进行,且该问题已经引起了决策者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2002年11月,“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200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由此可见执政党对该问题的关注,以及民众的期盼之高。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让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首先要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

笔者认为要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14条进行解释,规定民事审判活动应从广义上理解,其应当包括民事执行活动,这样就可以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权力,使其能够有效实施监督。

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的基础上。

我们要对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进行具体的完善。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监督的范围首先取决于执行程序涉及的内容。

理论上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决定,即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决定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和结束;二是执行裁定,即对民事执行活动出现的异议进行的裁决;三是执行实施,即具体执行措施的采取。

目前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执行决定、执行裁定和执行实施都在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内。

执行行为包括的三个方面内容相联系,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依据违法。

执行必须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否则即是违法执行。

如法院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在民事讼诉活动中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而形成的法律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根据特定的民事案件而提起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开展过程中,大局部国家从立法的形式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

在社会快速开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变得更加活泼,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导致办理的困难也在增加,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

在社会开展的过程中,人们也开始更加重视民事讼诉中检查监督制度的开展,关于民事检查工作的作用也表现得更加明显。

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介绍〔一〕民生监督监督制度的概念制度就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那么,同时也表示在一定的环境中形成的各种标准或者规那么,制度是一个比拟广泛的概念,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中统一用来调节人们相互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章、道德、习惯、以及戒律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组成的。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就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了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地位、监督程序和方式等。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和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样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局部,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监督性、强制性以及程序性。

监督性就是检察机关只能够通过法定的方式来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讼诉活动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不能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实体纠纷进行裁判。

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民事讼诉活动时还是根据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模式来进行的。

我国宪法给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只是民事讼诉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者。

强制性表现为民事检查监督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民事讼诉活动,这是一种专门和法定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体现出权力必须受监督的规律,切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规范和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有利于我国民事审判权的规范运行,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1、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错误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必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错误的裁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执行依据错误即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依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错误执行了未生效或无效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

3、执行的范围错误即执行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规定,如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标的额执行、执行到位数高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或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的亲属必要的生活费。

4、执行中的不作为行为法院执行工作中,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不予及时执行,而是工作拖拉,延误时机,甚至在申请人不请客送礼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执行措施,均是执行中的不作为。

5、执行中的枉法行为执行中的枉法行为是指执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或是案外人为了地方和局部利益出面干预等出现在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一)事前备案:即执行前备案制对当地影响重大的民事执行案件,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将案件执行的裁定书和执行依据书面告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二)事中参与:即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执行参与权为落实法院法律文书的内容,检察机关可以:1、促成或者参与民事执行和解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审查程序中,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或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该执行和解协议送交原审法院,对法院起到的一种监督作用。

2、列席执行案件讨论制度法院对执行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的,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提前了解案件情况。

浅议民事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浅议民事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 ) 二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的特征
从其 概 念 可 以看 出 , 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具 有 以下 四 个特 征 : 民 1 民 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的 监 督 权 力 主 体 是 依 法 具 有 执 行 监 督 权 的 .
机 关。这 里对 民事执 行活动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应当是享有检 察监督 权 的人 民检察院。因此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即由民
事执 行 权 行 使 主 体 之 外 的 机 关 进 行 的 监 督 。
领域, 人民检 察院的检察监 督权 已经 受到了应有 的重 视, 刑事诉讼检 察监督体系 日趋 完善 。但是 , 民事诉讼领域 , 在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 督权仅表现为人民检察 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监督, 至于民事执行 活动是 否为检 察监督 的对象 , 法律 并没有作 出明确规 定。因此可见 , 我国目前的民事检 察监督体系仍 不完整 , 民事执行领域 中检察监督制 度的缺 失就是其 中一个很大 的缺 口。 这个缺 口的存在 , 使得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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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综观 整 个 民事诉 讼 的各 个环 节 , 最重要 的阶段 是 审判和执 行 两个 环节 。但 是 , 正 的裁 判并 不意味 着合 法 民事权 公 利 的最终 实现 , 需要 通过执 行来 实现 当事人 的权 利 , 它 尤其是 在 大量 的给 付 财产 内容 的诉讼 中 , 审判机 关的执 行程序 运 用更
在 民 事 司法 改 革 实 践 的推 进 中 , 改 现 行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修 中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化构建论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化构建论文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构建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可与审判监督程序在法治理念上相衔接,确立与检察监督相对应的“执行监督程序”,以法律监督权这一外部手段启动执行救济,并在程序上予以细化,以矫正违法执行,通过救济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也需探求法律框架内的制度支撑,也就是说融合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理念以构筑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而执行救济制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前提。

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出发,决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是有限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60-01近年来,特别是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期间,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民事审判活动”这一概念的外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究其本质,无非是纠结于是否应将民事执行活动在立法层面上归入到检察监督的范围中来。

德国学者冯·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当下,“执行难”、“执行乱”已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审判的权威性,规范执行活动,使民事执行阳光化、规范化已成为人民群众迫切的要求,因此从满足司法实际需求的目的性角度来说,构建规范化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已甚为必要。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要性民事执行程序作为保障生效裁判得到实现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司法权威、社会公正的关键程序。

在实务层面上,一方面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难免引发“自己监督自己”的质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执行监督纳入到创新工作的探索中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以广东省检察机关为例,受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年均递增40%以上,从2003年的63宗上升到2010年的678宗,与此同时,该省检察机关先后查处的法官贪腐案件,绝大部分犯罪事实都发生在民事执行领域。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前提当前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主要方式即是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抗诉方式得以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因莫过于明确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化依据。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浅谈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摘要:在我国难执行问题比较普遍,而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却一直比较薄弱,本文试从现行民事执行监督的缺陷入手,提出检察机关进行民事监督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完善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现实中,“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针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改革,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法院系统自身的改革有其局限性,它无权涉及到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民事执行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笔者曾在法院从事民事执行工作十余年,罕见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具体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所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缺陷民事执行的法律规范作为程序法规范,主要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高法关于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两个,一是《关于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前者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对民事执行监督问题没有做出任何具体规定,但后者用了专章对民事执行的监督问题进行规定,但其规定的监督仅限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属于内部的监督和行政性的监督模式。

这种监督模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摆脱不了“自我监督”的劣势。

检察机关虽然依法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现实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不能参与民事执行活动,不能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发现违法问题,监督的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大,效果不佳,这也是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1.权力制约理论决定对民事执行工作必须接受外部监督。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具有启动再审程序或纠正 违法行为的建议权,但不 具有阻止原判决、裁定执 行的效力。
移送涉嫌职务 犯罪线索的…
具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或 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作用 。
0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申请程序
01
02
03
申请条件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 误,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 申请检察监督。
增强社会监督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认 识和意识。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提高 监督的广泛性和公正性。
完善社会监督渠道
完善社会监督渠道,如设立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等方式,方便社 会公众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反映问题。
06
总结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 2 3
1.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 笼统,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和标准,导致实践中 难以把握和操作。
2. 观念认识不到位
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影响了监 督效果。
3. 监督能力不足
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相关知识 掌握不够,监督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地开展监 督工作。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2023-11-05
contents
目录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践问题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 总结
0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定义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 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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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细化[摘要]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互理解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联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在部分省市试点展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该会签文件确定了监督的案件范围、监督的方式等,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指引了方向。

然而,如何在具体展开工作时能做到依法监督、适度监督,还需要明确的监督理念和具体的操作细则。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在确立事后监督、效率监督等原则的基础上,明确监督的主体、监督的管辖、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等具体内容。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基本原则;具体制度民事执行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准,但目前仍缺乏对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执行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现状及不足1998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2000年颁布的《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三点:其一,监督主体为本级法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其二,监督范围为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监督前提为前述行为不当、错误或违法;其三,监督方式有四种:指令、直接作为、督促、指定执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五种类型的民事执行活动列为监督的案件范围,并确定人民检察院以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上述立法内容存在不足:一是监督程序不明确。

监督程序的启动权限、监督管辖主体、执行监督审查程序和决定程序均不明确;二是监督范围过于笼统。

有学者严厉的指出,民事执行已成为一种不受监督的“特权活动”,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并非危言耸听,民事执行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正体现着监督的空白。

二、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依据(一)我国人民检察院及其权力的性质是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对检察权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二是检察权是一种行政权;三是检察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四是检察权是一种独立权,即法律监督权。

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前三种观点都是囿于“三权分立”的思想基础,也正因为这些观点跳不出三权分立思想的思维定势,所以无法真正的理解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笔者认为,我国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的检察权性质是法律监督权,这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活动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存在是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直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此处民事审判活动应从广义上去理解,不仅包括狭义的审判活动,还包括民事执行活动,执行本身也是审判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该条中的“审判工作”也显然涵盖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各个方面,也是指广义上的审判活动。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制定当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王汉斌主任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就曾指出:“执行是审判活动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严,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这些均从侧面反映出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也是把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也列入人民检察院监督范围的,这就为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直接依据。

(三)民事执行工作的现状是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实依据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利。

”[1]民事执行权也是权力中的一种,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缺少有效制约,执行中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比较严重。

针对“执行乱”、“执行难”的现状,法院自身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强大的外部监督机制。

而在外部监督机制中,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无疑是最直接最有效的。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创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与监督方式、监督内容进行细化,以增强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一)制度构建的基本框架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主要有两种框架体系:一是继续保持现状,即将民事执行问题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二是单独设立《强制执行法》。

笔者认为,不论采用哪种框架体系,都应当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

首先,在民事诉讼法中应作出总的规定。

把《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民事审判活动”改为“民事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活动包括从起诉到受理再到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

其次,无论采用哪一种立法框架,都要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管辖、范围、方式、具体程序等内容一并做出规定。

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其效力级别仅仅为会签文件,应尽快将试点的成功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予以提炼,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

(二)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1.依法监督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要有法定依据,进行执行监督时,要符合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不但要求监督案件属于法定的监督范围,而且监督的手段和程序也应符合法律规定。

2.事后监督的原则检察监督应在执行程序结束或某一法律文书(如中止执行、变更被执行人裁定等)作出之后,而不应当在程序进行之中。

程序结束是指如受理、准备程序之后,而不是指全部执行完毕之后。

[2]由于执行中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故要求所有受到侵害的人在等到损害结果发生后才可通过其他方式寻求救济是不公平、不经济的,因此,当执行裁定作出之后相对人即可申诉,检察院亦有权进行监督。

3.相对人申诉为主、检察机关主动监督为辅的启动原则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是否以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诉为先决条件,理论界存在着不同意见。

有的学者认为应依当事人申诉启动,其理由是民事执行不同于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涉及私权的处分,依照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和案外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当事人和案外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应当介入。

[3]也有的学者认为,监督程序的启动和运行应贯彻发挥以当事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主体作用为主,以检察院主动监督为辅的原则,全面保护执行当事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4]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执行监督程序的启动以申诉人申请为主,检察机关主动监督为辅,不排除检察机关的主动启动程序。

4.注重监督效率的原则民事执行不同于民事审判,虽然在价值取向上都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民事审判的实质是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以解决纠纷,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公正,而民事执行的实质在于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其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效率。

因此,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要考虑时间成本,注重监督时效。

(三)制度构建的具体内容1.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管辖问题在执行管辖中,从级别上而言,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而言,主要由执行被申请人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管辖。

不管执行管辖如何,民事执行监督的管辖应实行同级管辖制,即由执行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

基于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当事人从相关的人民检察院那得不到救济时,可请求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2.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问题有人认为,民事执行权由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组成。

前者属于司法权,应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而后者属于行政权,应由执行部门自己解决。

笔者认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均应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

在此,还要明确一点,因为检察院的监督是有限监督,所以其监督的范围只是对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具体范围包括:执行依据违法,即法院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等;执行裁决违法,即法院作出的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裁定和决定,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如关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所作的错误的裁定和决定;执行范围违法,即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范围。

如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或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及其抚养的亲属必要的生活费和生活资料等;执行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如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

3.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的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因监督对象的不同可以有四种方式:一是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符合法定情形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这一规定也应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即检察院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已生效的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应可以提出抗诉。

二是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该方式既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又适用于决定和具体的执行措施。

三是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适用于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派员出庭监督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的执行。

四是职务犯罪立案初查。

对于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涉嫌贪污受贿和渎职犯罪行为的,可与检察机关反渎部门联合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154.[2]王军.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初探.检察实践,2001,(3).[3]王莉,贝金欣.构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人民检察,2007,(13).[4]荣晓红.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湖南社会科学,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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