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象牙(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辩护律师应注意的几个有效辩护要点
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涉及隐私,采用化名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被告人张东明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理的被告人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中担任被告人张东明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了今天的庭审。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的公正主持以及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在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我们多次与被告人张东明会面,听取他的陈述,详细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在贵院查阅了该案卷宗材料,深入了解案情。
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案件的事实已经相当清楚。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如下: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东明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同时,根据其年龄较大、认罪态度较好等实际情况认定其有酌定从轻情节,对此我们表示赞同。
但是我们认为,被告人张东明主动配合海关缉私人员调查,在得知携带象牙制品过境属违法行为时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供述,属自首;其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观恶性不大;携带象牙制品过境时并无藏匿行为,其主观故意模糊;被告人无放纵掠杀非洲象之故意,不能对其购买行为进行主观归罪;象牙制品系偶然购得,数量不大,且已被扣押,未对国家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结合以上情节以及被告人张东明本人的实际情况,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张东明作出适用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
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张东明在通关时并无故意逃避海关检查之行为,在海关人员要求查箱时积极配合,在得知携带象牙制品过境属违法行为时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公诉方对被告人张东明行为的指控中未认定其自首情节,对此我们恳请合议庭根据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认定张东明是否属于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中,关于鉴定问题一直是案件的核心及关键。
根据笔者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实务中存在不少因鉴定问题而无法进行定罪的情况,辩护律师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会发现因鉴定主体、方法等原因,而导致案件缺乏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现笔者根据一起经办案例,分析辩护律师对涉及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尤其是走私象牙案件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案例。
【办案文书】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朱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17件象牙制品真品重2.635千克,价值为65.875万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我们认为:朱某某持有涉案物品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也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如下:一、控方提供的两份鉴定意见均无效,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单凭这一点,法院应作出朱某某无罪的判决其一,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其指派的鉴定人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其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均无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代象牙)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代象牙)的若干思考作者:黄晓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0期摘要广州象牙雕刻工艺作为世界非物质文遗产远近驰名,也正是那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促使不少人铤而走险,披着文玩的外衣非法交易现代象牙,从而也使广州成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案件的高发区,笔者曾在公安工作逾十年,经办了大量的此类案件,现从一名律师的角度,谈谈涉及此罪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现代象牙收购运输出售价格标准作者简介:黄晓东,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78近年来,作为象牙雕的集散地广州每年都能查获较大数量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现代象牙)案件,查获的数量也从最初的几十克到如今的几十公斤,这些案件主要呈现的特点是:案值大、作案手法单一、以不知情作辩、以猛犸牙作为幌子、牟利作为目的等等,也正由于对涉象牙的犯罪行为对应的刑罚十分严厉,与社会普遍较低的心理预期自然形成了强烈反差,加之国内牙雕制品的市场价相对不高,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仅知违法,殊不知此罪只要涉案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便可处十年以上的重刑。
因此,律师对该罪选取的切入点和辩护思路总能体现实践与立法上的差距,笔者也试图通过本文,提出一些新的思路和反思。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辩点就在那里,关键你能否发现它”是律师行业里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的,律师的辩点是一起案件的生命线,也最能体现出实践中的存在的不足。
下面就笔者结合森林公安工作期间经办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案件从律师角度谈一谈:(一)犯罪嫌疑人主观认识是否明确构成《刑法》第341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中一个明显的构成要件是要求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为现代象牙。
但人的主观认识是抽象的,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才能反映和确定,也就要求侦查机关在证据上更为确定、充分。
缴获的非法象牙应不应该销毁?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缴获的非法象牙应不应该销毁?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辩词一辩。
关于缴获的非法象牙是否应该销毁,我们坚决持反对的立场。
我们认为,销毁非法象牙是不明智的做法,而应该将其合法加工与利用。
首先,销毁非法象牙并不能解决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问题。
非法象牙的存在恰恰表明了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利润巨大,如果我们销毁了这些象牙,势必会抬高非法象牙的价格,进而刺激非法猎杀行为的继续进行。
相反,如果我们能够将这些非法象牙合法加工与利用,通过相关的监管机制控制象牙市场的合法供应,既可以遏制非法猎杀动物的行为,又能够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
其次,销毁非法象牙未能发挥其实际价值,是一种资源浪费。
象牙作为一种珍贵的原材料,具有极高的价值和广泛的应用领域。
而将其销毁只是摧毁了这种宝贵的资源,而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相反,如果我们能够将这些非法象牙合法加工与开发,将其应用于艺术品制作、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不仅可以减少对正规渠道象牙的需求,也能够发挥象牙的实际价值。
最后,销毁非法象牙还将对合法经营者产生负面影响。
合法从事象牙加工与贸易的企业与个人,在合规经营过程中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与资金。
而如果销毁了非法象牙,合法企业将无法获取合法的原材料,这不仅损害了其正当利益,也可能导致一部分企业的倒闭。
相反,如果我们能够通过相关的监管机制,将非法象牙合法地引入市场,合法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原材料,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总结而言,销毁非法象牙既难以解决非法猎杀动物的问题,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并且将对合法经营者产生负面影响。
相比之下,我们应该通过监管机制,将非法象牙合法加工与利用,实现合法采购与有效保护野生动物的双重目标。
谢谢!反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辩词二辩。
我们坚决支持将缴获的非法象牙销毁的立场,因为销毁非法象牙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打击非法交易的重要措施。
陈晓夏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缓刑释放)之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办理案件涉及隐私,采用化名陈晓夏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缓刑释放)之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陈晓夏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陈晓夏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担任陈晓夏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了今天的庭审。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对审判长的公正主持以及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了解案情,我们先后多次会见周孜明,听取了他的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在贵院详尽阅卷。
现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已非常清楚。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如下: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陈晓夏的行为构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同时,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我们表示赞同。
但我们认为,被告人陈晓夏的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非以牟利为目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携带象牙制品的行为并无明显藏匿表现,其主观故意模糊;其所携带的象牙制品数量不大,且都是零散购买的象牙制品,即便根据现在不合理的评估制度,所涉案的金额亦不大,且象牙制品已被扣押,对国家没有造成损失;其系初犯,同时认罪态度好。
因此,结合以上情节及陈晓夏的家庭情况,恳请法院依法对周孜明从轻、减轻,乃至免予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人陈晓夏的主观恶性不大,购买的象牙制品系买给亲友的礼品,有别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陈晓夏购买象牙制品是准备回国后,作为礼品赠送给亲朋好友的,并没有以牟利为目的。
陈晓夏长年在非洲工作,两三年才能够回国探亲一次,为了给久别的亲朋好友、单位同事带来一些欢乐,他才携带一些手镯、项链、小雕像等象牙饰品,从来没有想过要将这些制品出卖牟利。
在陈晓夏工作的多哥及其他一些非洲国家,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只要经过许可,是可以猎杀大象等野生生物,且其制品交易也是允许的。
象牙制品虽然是一种较珍贵的动物制品,但在多哥当地是可以公开买得到的,象牙制品交易处处可见,在地摊、商场、宾馆甚至国际机场都有出售。
走私案件法律咨询(3篇)
第1篇正文: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我是您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针对您提出的走私案件法律咨询,现将有关法律知识及应对策略为您提供如下建议。
一、走私案件概述走私是指未经国家海关批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寄售、寄存、展示、交易、购买、出售、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送、委托、接受、代理、进出口、委托进出口等行为,涉及进出口商品、货币、物品、技术、知识产权等。
走私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罪名较多,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
二、走私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没收,并处没收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三、走私案件的法律咨询1. 走私案件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和《海关法》的规定,走私案件当事人将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2. 走私案件的法律辩护(1)无罪辩护:如果当事人确实未参与走私活动,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不属于走私行为,律师可以提出无罪辩护。
(2)罪轻辩护:如果当事人承认走私行为,但情节较轻,律师可以提出罪轻辩护,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 走私案件的法律程序(1)立案侦查:海关依法对走私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证据。
(2)审查起诉:海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王振栋(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振栋)走私犯罪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犯罪,涉及走私武器弹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走私珍稀动物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等多个罪名。
走私犯罪的主体既有自然人,又有单位主体。
单位走私犯罪因为取证调查涉及面广,从案件立案到审判,往往要历时一年多。
在接受委托和咨询时,要引导当事人及家属形成刑事诉讼期间的合理预期。
一、走私犯罪的具体罪名和案例(一)走私武器弹药案现实生活中,有人对于枪支弹药有特别的爱好,存在侥幸心理,从国外渠道或其他方法购买枪支,触犯刑律。
例如,来自江苏地区的某个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认识了美国公民,由后者采用伪造的方式,将气枪子弹、军用弹头等从国外寄至江苏某地,后委托人涉嫌走私弹药罪被警方追究。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国际快件邮寄渠道走私武器弹药入境的案件。
另外,实践中,也发生过当事人从国外购买仿真枪具被查获的情形,不过对于仿真枪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二)走私文物案文物的出境,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鉴定的范围:(1)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外国生产制作的陶瓷器、金银器和铜器,玉石器、图书、书面、家具等等。
(2)1949年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3)国家文化管理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物品。
对于经过鉴定的文物,需加盖一九九四年版火漆印,火漆印分A、B、C字头。
在连云港海关曾查处的一起走私案件中,涉案当事人是西南某省一家公司的经理,从事收购斑铜工艺品出口欧美的生意,后来其安排员工将几十件青铜器文物藏匿于一件工艺品中,后被海关查获。
案发后,该涉案人员滞留国外长达八年之久,后来认为国内不再追究,在返回中国入境时被抓获。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此类罪名,既包括走私进口的案件,也包括走私出口的案件。
走私进口的典型案件,是上海海关曾经查处的一起案件。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近年来,走私珍贵动物这样的新闻我们已经屡见不鲜了,可是明明知道走私珍贵动物是违法行为,却无法全部制止呢?在政法干警考试中,这类知识点也是必考的考点,今天政法干警考试网针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这一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解析,希望大家能够好好掌握。
一、概念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可分解为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其中之一的即构成本罪,既走私了珍贵动物、又走私了珍贵动物制品,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二、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
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
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
再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10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
至于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
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是否应该实行全球性的禁止象牙贸易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球性的禁止象牙贸易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球性的禁止象牙贸易。
首先,象牙贸易对于大象种群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大象是濒临灭绝的物种,而象牙贸易是导致大象数量急剧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的数据,每年有数以千计的大象被非法猎杀,仅仅为了获取象牙制品。
如果不加以控制和禁止象牙贸易,大象将面临灭绝的危险。
其次,象牙贸易也导致了非法犯罪活动的增加。
据国际刑警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非法象牙贸易是跨国犯罪网络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些犯罪分子不仅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还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全球性的禁止象牙贸易可以有效地打击这些非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禁止象牙贸易也符合道德和伦理的要求。
大象是地球上宝贵的生物资源,它们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艾略特所说,“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最美丽的生物,它们值得我们的尊重和保护。
”因此,全球性的禁止象牙贸易是对大自然的尊重,也是对人类文明的进步。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大象种群、打击非法犯罪活动、维护道德和伦理,我们应该全球性地禁止象牙贸易。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球性的禁止象牙贸易。
首先,禁止象牙贸易可能会导致非法交易的增加。
一旦全球性禁止象牙贸易,市场上的象牙制品将变得更加稀缺和珍贵,这就会刺激非法交易的增加。
实际上,历史上曾经有过多次尝试禁止象牙贸易的案例,但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导致了更加猖獗的非法交易。
其次,禁止象牙贸易可能会削弱一些国家的经济和民生。
一些非洲国家依赖象牙贸易来维持经济和民生,如果全球性禁止象牙贸易,这些国家将面临失业率的上升和经济收入的减少,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和贫困问题。
最后,禁止象牙贸易也可能会削弱人们对大象保护的热情。
一些人认为,象牙制品的合法销售可以带动大象保护的热情,激发人们对大象保护的积极性。
如果全球性禁止象牙贸易,这种激励机制就会消失,人们对大象保护的热情可能会减弱。
综上所述,禁止象牙贸易可能会导致非法交易的增加、削弱一些国家的经济和民生,以及削弱人们对大象保护的热情。
辩护律师会见走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所需了解的关键问题
辩护律师会见走私犯罪嫌疑人时所需了解的关键问题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辩护律师在介入刑事案件后,需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同的罪名,辩护律师所需要了解的问题亦存在不同。
笔者曾就首次会见时所需了解的问题,作《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五条》,而近期接受几起走私犯罪案件委托后,现笔者对走私犯罪案件首次会见所需了解的问题亦有相关研究,故特此撰文解析在会见走私犯罪案件当事人所需了解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现行了解涉案走私犯罪的行为模式及当事人的角色学术上将走私具体分为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准走私三种,然而司法实践中,走私的行为模式却显得更多。
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通常都是以低报税款的方式进行走私,而具体而言,又存在以低关税货物冒充高关税货物进行报价等不同的方式。
辩护律师在介入一起走私案件时,除了了解其中的走私行为模式,亦需要明确当事人在具体模式中的角色。
货主、货运公司、报关公司以及卖家等,不同的角色其入罪逻辑以及无罪辩点各不相同,同时由于参与案件的程度存在差异,在了解问题上能够获取的深度亦存在不同。
二、了解案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以及单位犯罪下的无罪辩点一起走私案件是否以单位犯罪论,对于随后的辩护策略有较大影响。
是否涉及单位犯罪,主要有如下两个情况的区别:一方面,在同类型案件中,单位犯罪下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会比单纯的自然人犯罪的要轻;另一方面,单位犯罪下一般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由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以单位模式进行进出口业务的经营,故辩护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应了解单位行为在具体案件中的模式,以及是否存在将案件列为单位犯罪进行处理的可能性。
需要明确的是,力求将案件列为单位犯罪进行处理,并不当然等于让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作罪轻辩护。
笔者曾办理的案件中,亦不乏单位犯罪之下,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未从事单位内“低报价格、进行走私”的核心行为而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内)应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内)应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作者: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关于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一直都是宜早不宜迟,辩护律师尽早介入案件,能够对案件有一个统筹规划,对于无罪者而言争取在黄金37天取保候审,对于有罪者而言则可以提早铺垫相关情节,争取获得最轻刑罚。
笔者所经办的案件当中,有相当部分均是亲人被刑事拘留数天后便过来咨询委托的,在沟通过程中,笔者均会与家属详细说明在黄金37天内的辩护关键以及可能达到的结果。
在此,笔者便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详细说明黄金37天内,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关键。
一、持续、高效、切中时间要点的会见在整个刑事辩护过程中,会见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笔者认为,会见应保持持续、高效地进行,在黄金37天期间,还应切中时间要点。
会见的效果重质而不重量,笔者反对如会见时只是嘘寒问暖、作无谓的问候等毫无实质性意义的会见。
所谓持续,即在黄金37天内需要保持一定次数的会见。
笔者办理黄金37天内的刑事案件,一般均是每五天或七天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次。
在37天内,便可与犯罪嫌疑人有五次左右的沟通机会。
在37天的时间内,办案部门一般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四次的讯问,具体到走私案件而言,因案件规模及复杂性的不同,可能有所增多。
笔者认为,持续的会见,并非在几天内连续进行,而是其中间隔一定时间,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思考、消化时间。
更为重要的是,若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四次讯问,则意味着笔者每两次会见期间,均能穿插一次讯问,故笔者能够在每次会见时都能掌握办案部门上次讯问所问到的问题、事实、证据等,从而及时掌握办案部门的动态。
所谓高效,即每次会见都需要解答相关核心问题。
如前所述,笔者反对无意义的会见,每次会见辩护律师均应尽可能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到位、解答核心问题,具体到走私犯罪,在黄金37天内,笔者认为在各次会见中,可根据案情,解答如下不同问题:1.对案件程序进行概括性介绍,让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的羁押情况、期限有大概的了解;2.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以便处理后续的各项可能的辩护观点及突发情况;3.通过了解讯问的内容,分析办案部门可能掌握的证据,并从中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与不利的情况;4.关注走私犯罪中的核税情况,考虑在黄金37天内是否可能完成税表的制作;5.讨论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文书,探讨是否具有约见检察官说明问题的必要。
关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件的定罪问题的研究
关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件的定罪问题的研究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宿胜利杨洁(发表于《天津律师》2015年第2期总第200期)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贸易的范围和规模有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我国和各国之间的贸易交流日渐频繁,同时各国之间法律制度的冲突俞显突出。
象牙作为工艺品的原材料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973年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一百多个国家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对于如何保护濒临灭绝的大象及如何限制象牙制品的流通进行具体规定。
近几年很多人在国外购回的象牙制品,在进入中国海关时被扣押,购买者以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获刑。
笔者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涉外证据的审查、走私象牙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将针对笔者代理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案情简介】英国人M(当事人姓名为化名),在中国北京有一家古董店,2012年他在英国购买了一些古董,通过海运运到中国。
2012年8月,这批货物进入中国后,天津海关缉私局的工作人员在检查货物时发现其中包括疑似象牙制品一千余件、疑似象足制品九件、枪型物八支。
2012年9月4日,M从英国乘飞机来到中国,配合天津海关缉私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同年10月11日,M 因涉嫌走私珍贵动植物制品罪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013年3月2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走私珍贵动植物制品罪、走私武器罪对M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走私象牙制品178.968千克,象足制品9件,上述动物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738310元;走私能够发射以火药为动力的弹丸的枪6支。
【本案焦点】本案焦点有两个,一是对于被告人家属收集的来自英国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二是象牙制品未经报关进入中国境内是否构成走私罪。
公诉机关认为,来自英国的三份证人证言经过英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英国中央政府外交主管部门及我国驻英国大使馆的认证,形式上满足我国刑事诉讼对证据的形式要求,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对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人未经报关将枪支运输到境内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本案涉及的象牙制品及象足制品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珍贵动物,对于被告人未经报关运输象牙制品及象足制品进境的行为,应当按照走私珍贵动植物制品罪进行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象牙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全球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象牙作为一种珍贵的野生动物制品,其非法买卖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象牙非法买卖不仅严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也对国际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详细探讨非法买卖象牙的法律后果。
一、非法买卖象牙的定义及特点非法买卖象牙,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买卖、运输、携带、邮寄、储存象牙及其制品的行为。
非法买卖象牙具有以下特点:1. 违法性:非法买卖象牙违反了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2. 犯罪性:非法买卖象牙具有犯罪性质,涉及走私、贩卖、运输等犯罪行为。
3. 毒害性:象牙非法买卖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对生态环境产生恶劣影响。
4. 国际性:象牙非法买卖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具有跨国犯罪的特点。
二、非法买卖象牙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买卖象牙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具体刑罚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非法买卖象牙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非法所得;(2)赔偿因非法买卖象牙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失;(3)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
3. 行政责任非法买卖象牙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3)吊销相关许可证;(4)责令停产停业;(5)吊销营业执照。
4. 国际责任非法买卖象牙的行为违反了国际公约,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涉及国家将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具体包括:(1)国际制裁;(2)赔偿损失;(3)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三、加强象牙非法买卖的法律治理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买卖象牙行为的打击力度。
是否应该推行全球禁止贩卖象牙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球禁止贩卖象牙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应该推行全球禁止贩卖象牙。
首先,贩卖象牙对于大象种群的生存造成了巨大威胁。
大象是濒临灭绝的物种,而贩卖象牙的存在只会进一步刺激非法狩猎和盗猎活动,加剧大象种群的减少。
据统计,每年约有2-3万头大象因为象牙贸易而丧生,这对于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都是巨大的损失。
其次,贩卖象牙也会导致非法犯罪和黑市交易的蔓延。
象牙贸易往往伴随着非法犯罪团伙的参与,他们利用贩卖象牙的利润来支持其他非法活动,如毒品交易、人口贩卖等。
这不仅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也损害了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声誉。
此外,贩卖象牙也违反了道德和伦理观念。
大象的象牙是它们的天然资源,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
而贩卖象牙的行为无疑是对自然界的破坏和对动物权益的践踏。
正如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曾经说过,“我们并不是地球的主人,而是它的守护者。
”。
综上所述,全球应该推行禁止贩卖象牙的政策。
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大象种群的生存,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道德的底线。
正如美国前总统巴拉克·奥巴马所说,“我们对自然界的破坏将会带来可怕的后果,我们必须采取行动来阻止这一切。
”。
反方辩手观点,不应该推行全球禁止贩卖象牙。
首先,贩卖象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带动经济发展。
许多非洲国家的经济主要依赖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象牙贸易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禁止贩卖象牙将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受到严重损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政治不稳定。
其次,贩卖象牙也可以为保护大象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一些国家通过合法的象牙贸易来获取资金,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和栖息地恢复。
如果完全禁止贩卖象牙,这些国家将失去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对于大象的保护工作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此外,禁止贩卖象牙并不能根本解决非法狩猎和盗猎的问题。
即使全球禁止贩卖象牙,非法狩猎和盗猎活动仍然会存在,只不过转移到了地下和黑市交易。
这样一来,反而会加剧非法犯罪的蔓延,对于大象的保护工作反而起到了负面作用。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十大辩护要领
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案件的⼗⼤辩护要领《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了,⾮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和⾮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
这是选择罪名,就客观⾏为⽽⾔,分别以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为确定罪名,对犯罪对象来说,包括动物与动物制品。
2021年3⽉1⽇《刑法修正案(⼗⼀)》将上述罪名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
因新冠疫情,国家对涉及野⽣动物的案件加强了打击⼒度,也提⾼了对野⽣动物的保护级别。
就总体⽽⾔,近两年,涉及交易环节的案件更多,其中许多是原本并不列⼊打击范围的⾏为,因保护级别提升⽽涉嫌犯罪。
总结本⼈经办的多起相关案件,认为要做好此类案件的辩护,要掌握并综合运⽤下列多⽅⾯的辩护要领。
(⼀)社会危害性之辩。
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
野⽣动物是⾃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物多样性是⽣态平衡的重要标志。
在涉及野⽣动物的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评价中,核⼼要点在于对于⽣态环境危害程度。
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辩护,应该围绕着野⽣动物的来源与去向,是⾮法捕获的,还是⼈⼯驯化⽽来。
对于野⽣动物制品⽽⾔,杀害后制作的,还是⾃然死亡后制作的,去向就最终野⽣动物或者制品的⽤途,观赏⽤(如象⽛雕刻制品),还是科普⽤制成标本进⾏科普教育,医⽤(如中医药⽅中的野⽣动物制品)等。
(⼆)保护级别之辩。
《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1989年1⽉14⽇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发布施⾏,之后也经历了些许变更。
2021年1⽉4⽇经国务院批准,进⾏了调整,部分种类提⾼了保护级别。
这⾥的辩护,关键是原先没有被列⼊保护,或者保护级别升级的品种,⾏为如果是涉及前后保护级别的,就有⼀个从⽆罪到有罪,从罪轻到罪重的变迁,这是要防⽌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不加区别⼀律⼊罪或者⼀律进⾏罪重的指控。
(三)涉案数量之辩在交易型案件中,对于交易的数量,要根据案情剔除。
要注意区别,1.交易的磋商的数量与实际交易的数量的区别。
律师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辩护要点
律师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辩护要点《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走私犯罪的不同罪名,相比其他章节的犯罪,走私犯罪有种类较多,犯罪情节较为复杂的特点,而其中作为章节中最为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辩护策略、方式、要点亦是层出不穷,在此,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实践经验,总结出如下辩护要点:一、确认本案系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刑法》规定,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的处罚,最高刑期则为15年有期徒刑,且单位犯罪下自然人量刑相比自然人犯罪量刑较轻;除量刑外,将本案定性为单位犯罪,有助于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等角色,划分各人员在单位中的作用与地位,从中切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较好的辩护效果。
提出将案件定性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应着重把握单位涉及走私行为的次数、频率、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以及实施走私行为的决策、决定人员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另外,评判是否属于单位走私犯罪,除了应参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三种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外,还应对《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关于认定单位走私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还原走私犯罪链条,分析地位与作用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可见,在走私犯罪链条中,除了货物、物品的货主外,还可能存在提供不同方便的其他单位、个人,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时,辩护律师除了应有夯实的法律专业技能外,还应有相关的国际贸易背景知识。
在介入案件后,应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了解到的相关事实,尽可能地还原走私犯罪链条的模式,并据此列表,详细列明各单位、个人在整个走私犯罪中负责的环节、工作,分析其中的作用,制作出法律意见书,向办案部分反映相关事实。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走私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就这起走私案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公正判决。
1. 证据不足
首先,我们认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只有在证据确凿、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判有罪。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许多漏洞和不完整之处,无法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活动。
2. 被告无罪推定
其次,根据法律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认定为无罪。
本案中,控方并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行为,因此,被告应被推定为无罪。
3. 证据的合法性争议
此外,在本案中,一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我方对控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进行质疑,并请求法庭对其予以排除。
如果法庭确认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那么对于这些证据的使用应该被视为不合法,无法成为定罪的依据。
4.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最后,对于某些关键证人的证言,我们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提出质疑。
我们将提供对证人的质证,并根据相关证据来辩驳他们对被告的指控。
我们相信,通过质疑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将能更加准确地还原事实真相。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并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平的裁决。
谢谢您的聆听。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 日期:[日期]。
走私珍稀动物案件辩护词
走私珍稀动物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代表被告(被告姓名)在这起涉及走私珍稀动物案件中进行辩护陈词。
案件概述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走私珍稀动物的行为,而被告(被告姓名)被指控涉及此案。
然而,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对于这起罪行并不负有任何责任。
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对这一指控的争辩。
证据不足首先,作为辩护律师,我要指出检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足。
在法庭上,我们要求证据必须足够且可靠,以确保正义能够得以实现。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检控方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与走私珍稀动物有关。
没有找到直接的联系或物证,无法将罪行与被告对应起来。
非故意行为其次,被告并没有故意参与走私珍稀动物的行为。
被告是一名爱护和保护动物的人,他一直致力于动物保护工作,并在社区中积极参与相关活动。
他从未有过参与走私行为的记录,而本案中的指控是对他良好信誉的严重伤害。
在这一点上,我要求法庭认真考虑被告过去的表现和信誉,以及他的动机和意图。
可信度质疑此外,我要质疑目击证人的可信度。
目击证人在法庭上提供了有关被告涉案的证词。
然而,他们的证词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一致。
这引发了我们对证人可信度的怀疑,以及他们是否具备充分的认知和可靠性。
在这种情况下,我要求法庭慎重考虑并从容判断目击证人的证词。
被告供述价值最后,我提请法庭对被告的供词作出评估。
虽然被告在最初被拘留时作出了一些供词,但这些供词并不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被告的供词往往会受到调查手段的影响,并且在本案中,被告在供词中留下了多处疑点和不一致之处。
因此,我要求法庭将被告的供词视为不足以作为证据来支持指控。
结论在上述辩护陈词中,我试图表明被告在这起涉及走私珍稀动物案件中并不负有责任。
证据不足、非故意行为、对目击证人可信度的质疑以及对被告供词的评估都提供了合理且有力的理由来辩护被告。
因此,我恳请法庭慎重考虑这些情况,并综合判断后作出合理的裁决。
非常感谢法庭和法官对我的演讲的倾听,期待正义的实现。
全新走私珍贵文物罪辩护词
全新走私珍贵文物罪辩护词尊重的法官.市判员:我受上诉人_______ 以及家属的授权委托,并且经过_________ 法律事务所的分派,出任_______ 的二审辩护律师,授权委托后,本辩护律师详尽查看了一审案件材料,并见面了上诉人________ O现此案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如下所示辩护意见,供仲裁庭参照。
一、原审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正确评定走私“动物化石”即组成“走私珍贵文物罪”;走私文物罪的是严禁出入口的珍贵文物,而动物化石并不是珍贵文物。
《文物保护法》条文要求:“科学合理使用价值的古哺乳动物动物化石和远古人类动物化石同珍贵文物一样受维护”,显而易见此条区别了动物化石与珍贵文物是不一样的事情。
负责人全国各地古生物化石管理方法和监督工作的国土资源厅,对“古生物化石”的界定是的:“古生物化石,就是指地质时期并成藏于地质构造中的小动物、绿色植物等尸体动物化石或是遗址动物化石”,“古生物化石是的地质环境遗址,它不同于珍贵文物……”(见《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o这就表明动物化石相当于珍贵文物。
而人所走私的物件珍贵文物,现行标准刑法对走私动物化石并没有明确规定以走私珍贵文物罪判罪,法无明文不以罪,这也是法律法规的标准,,上诉人的组成走私珍贵文物罪。
二、上诉人走私文物的故意。
走私珍贵文物罪在主观性是故意,过错组成本罪。
构成本罪规定人们在主观性上对其所运送、带上的物件属严禁出入口的珍贵文物客观事实有的了解。
不知是珍贵文物,或是不知道是严禁出入口的珍贵文物而将其运送、带上出国的,违法犯罪的故意,以走私珍贵文物罪判罪。
此案中,上诉人金某件事前对原审被告选购动物化石一事并不了解,仅是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言舌要求下能同意帮助运输的,而从—告知上诉人选购物为动物化石到化石出国只是几日,走私珍贵文物罪的组成,上诉人_______ 要明知道客观事实:1、协助运输的物件是动物化石;2、该化石是严禁出入口的;3、该动物化石归属于珍贵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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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辩护律师应注意的有效辩护要点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由于涉及的动物制品多种多样,因此在具体案件里面,辩护的切入角度各有不同。
辩护律师在为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供辩护意见时,除了需要考虑涉案动物制品的产地、年限、来源方式等,还需要因地制宜,根据动物制品的价值、鉴定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笔者经办多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后,根据案件的情况,总结了部分辩护要点,现以走私象牙制品行为为例,就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辩护要点进行分析总结。
具体如下:
一、考虑本案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涉象牙或其他珍贵动物制品的走私案件,均需要由相关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得出意见后才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走私的物品系办案部门指控的物品。
鉴定意见系确定本案是否存在如象牙制品、是否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关键,若一起案件中,鉴定意见无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则因确实鉴定意见关键证据,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关于鉴定意见的考察问题,笔者提供两个较为普遍的适用观点,具体如下:
1.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一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关于鉴定问题早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
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
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
根据上述法律可知,只有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官方网站公布载明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
鉴定机构,才具有对涉案物品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定资质。
因此在面对鉴定意见时,首先需要考虑的便是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另一方面,鉴定人的资质问题亦需关注。
笔者经办的案件中,曾存在以“助理研究员”身份主导鉴定工作,或以“昆虫研究员”身份对动物制品进行鉴定的情况。
需注意,鉴定人的资质系鉴定意见是否准确的关键,故对于“跨界”鉴定的问题,辩护人应及时指出并提出相关意见。
2.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笔者经办的案件中,大多鉴定方法均采用形态学方法鉴定,即通过相关物品(如象牙、犀牛角)的形态学特征,将物品进行归类确属。
然后笔者在查找象牙及其制品鉴定识别方法的相关科学论文,发现:虽然形态学特征方法因对样品不造成损伤而被广泛运用于整只未加工象牙原料或整体形态保留完整的大象雕工艺品的真伪鉴别。
但考虑到象牙的外部形态易被模仿,准确性方面有欠缺,而准确性恰恰系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因此笔者会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使用DNA鉴定的方法。
根据DNA确定物种来源是一种应用广泛、可靠的分子生物学鉴定方法。
若鉴定机构以无法提取DNA为由不使用分子生物学鉴定方法,进而采用准确性欠缺的形态学方法鉴定,则有缺乏科学严谨态度之嫌,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二、考虑将象牙等物品带进国内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
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在2016年根据《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活动的通知》已明确:“在2018年前,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的活动,并逐步禁止各类渠道的交易。
”但相关物品从境外进入境内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仍具有讨论的空间。
笔者办理的案件中,主要从如下几个角度,考虑此问题:
1.考虑涉案物品是否为已灭绝的动物制品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罪名以及我国所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主要基于保护濒危野生动物而生,即保护仍生存在自然环境中的动物。
对于行为人所携带入境的物品系已灭绝或年代久远的动物,此时是否应予认定构成犯罪,则需要考虑。
2.考虑购买地的相关情况
购买地是否允许购买,系考虑涉嫌走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参考因素之一。
有部分刑事案例,携带象牙人员象牙获得地允许交易,并持有相关交易凭证。
此时办案部门可能会根据当地情况,咨询我国在当地的使领馆,查明是否允许购买的问题。
同时,能否购买并非单一简单的理解,还需要考虑当地的相关法律的变迁以及涉案动物制品的年代等问题。
3.分析珍贵动物是否在司法解释以及名录中均有涉及
201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载明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附表,但附表中所列明的珍贵动物类别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所不同。
换言之,存在行为人所走私的动物
制品,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但却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追诉标准的情况,存在定罪量刑上的空白。
此时对于行为人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应从不同角度考虑分析,争取为行为人寻找最佳辩护方案。
三、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问题
司法实践,存在大量行为人因务工、旅游回国后带纪念品,或受朋友所托带东西而被控走私犯罪的情况。
对于此类案件,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故意,则成为案件的关键。
笔者认为,对于此问题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涉案物品为纪念品性质
此种情况行为人可能知道相关物品为象牙等珍贵动物制品,但认为量少且无牟利的目的故不构成犯罪。
对于此情况辩护律师应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办案部门充分说明购买物品的主观心态,明确对于监管法律的误解等。
2.涉案物品为帮助他人带进境内
对于帮朋友带货、或代购的行为,辩护律师应注意行为人是否就此情况收取他人的费用,同时亦应关注行为人是否明知物品为珍贵动物制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