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转学申请书(含转学流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野三关镇中小学学生转学

申请书

●接收申请单位: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省县(市) 乡(镇) 村(街路) 组(号)。

●申请人事由:

●申请其学生(性别,身份证号)持齐全手续从学校年级转入学校就读年级。

●根据《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条等规定,其学生小学毕业直升初中时,自愿

(可选择填写服从野三关镇中心学校直升初中的分配,在野三关镇接收初中义务教育或回原籍接收初中义务教育)。若指令性中考指标到校后,自愿

(可选择自愿不占野三关镇镇初中学校指标,而只享受统招计划指标的竞争权益或回原籍参加中考)

申请人: (签印)

年月日

接收学校意见:中心学校意见:

主管人(签印)主管人(签印)

校长(签印)校长(签印)

年月日年月日

●附1《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摘选

第十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为选拔学生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书等作为新生入学和编班的依据。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范围对口接收学生,招生办法和新生名单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禁止公办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第十七条适龄儿童、少年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流浪儿童、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入学。

前款所称就业证明,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等。

第十八条学生因户籍变更等原因确需转学的,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附2《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转学是指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跨学区就读学习。转学手续。法定监护人持工作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暂住证等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接收证明(转入民办学校的由民办学校办理接受证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明确接收学校。法定监护人同时向迁出地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迁入地接收证明和户籍迁移证明,迁出地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出具转学证明。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迁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跨省转学参照省内跨学区转学办理有关手续。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六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并在网上查阅学生学籍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对学生转学,学校不得组织入学考试。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予转学。

附3野三关镇中小学学生转学流程

☆外籍学生转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