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专项维修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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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包括商业、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类型),也应当按法规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五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房主按下列规定缴存:
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当年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布标准,2004年成都市五城区为1100元。)第六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项原则
房主应当在办理入住手续一年以内,按上述标准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第七条当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八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
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帐户设立后的帐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日常支出业务。
第十一条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由房主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分户帐户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定期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业主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专户管理银行申请复核。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由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由按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鉴定或者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建议并报告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成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的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季进行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对于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先使用开发商已缴的部份,不足部份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及未尽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万科双水岸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