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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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 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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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什么是医疗器械?目的是什么?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 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 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 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 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 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 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 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 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 表述为准。
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 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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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标签的定义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 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 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 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 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 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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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 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 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 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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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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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 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 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 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 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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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其他规定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九条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依照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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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015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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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本法律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
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 名应当符合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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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法规符合性
第三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明确,与产品的真实 属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 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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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内容
第十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 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 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 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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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禁止使用词语
第七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 规定外,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六)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或者虚无、假 设的概念性名称;
(七)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 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八)“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 (九)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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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禁止含有内容
第七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 规定外,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型号、规格; (二)图形、符号等标志; (三)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四)“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 对化、排他性的词语,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五)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
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
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使用部位是指产品在人体
的作用部位,可以是人体的系统、器官、组织、细胞等。
结构特点是对产品特定结构、外观形态的描述。技术特点
是对产品特殊作用原理、机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说明或者限
定。材料组成是对产品的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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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 的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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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 第19号令 •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已经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于2004年7月8日颁布的《医疗器械说 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作 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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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本法律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
第四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符 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第五条 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 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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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的组成
第六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 三个特征词组成。
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 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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