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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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公司客户供电方案 编制标准(试行)

北京电力公司

2007年10月

目 录

一、 范围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 供电方案的基本编制原则

四、 客户重要等级划分标准

五、 供电电压等级确定标准

六、 变压器容量配置标准

七、 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标准

八、 供电电源点选定标准

九、 供电线路配置标准

十、 电能计量配置标准

十一、 无功补偿配置标准

十二、 谐波治理标准

附录1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2 客户供电方案常用图符

北京电力公司客户供电方案

编制标准(试行)

一、范围

供电方案是满足客户用电的指导性文件,是客户及供电部门组织工程设计、工程实施、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送电等的依据。供电方案主要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供电容量、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回路数、电能计量方式、运行方式、自备应急电源等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客户供电方案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客户重要等级划分、供电电压确定、变压器容量配置、供电电源配置、电源点选定、供电线路配置、电能计量配置、无功补偿配置和谐波治理等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电力公司对各类客户供电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1993)

《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2007年)

《北京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2005年)

《北京电力公司配网五统一技术标准》(2007年)

三、供电方案的基本编制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相关规定。

2、符合电网建设、改造和发展规划的需要,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管理规范的要求,并留有一定发展裕度。

3、应对多种供电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满足客户需求的最佳方案。

四、客户重要等级划分标准

1、北京地区客户按重要性不同划分为四级,分别为特级重要客户、一级重要客户、二级重要客户、普通客户。特级重要客户、一级重要客户及二级重要客户统称为重要客户。

(1)特级重要客户,指党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最高首脑机关办公地点,军事指挥中心,国家级重要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中心、国际航空港,国家领导人和来访外国首脑经常出席的活动场所,北京市委、市政府办公地点。

(2)一级重要客户,指国家重要的机要单位,军事基地、重要军工厂,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中心,国家级重要的科研单位、信息中心、文体场所、金融中心,国家级的地震、气象、防汛等监测、预报中心,飞机场、铁路枢纽站、城铁(地铁),市级交通指挥中心,经常接待国家重要会议、重要外宾场所,重要的五星级宾馆、饭店,外国驻华使馆及外交机构办公地点,三级甲等医院、“120”、“999”急救中心,合法煤矿企业客户,因突然停电可能导致爆炸、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用电客户。

(3)二级重要客户,指区县级党政部门机关办公地点、安全保卫部门、监狱,市级煤气、液化气加压站、灌瓶站、自来水厂、供热厂、电车变流站等重要公共设施,铁路客运车站,重要的大型商业中心(6万平方米及以上),四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市级重要文体场所,市级地震、气象、防汛等监测、预报中心,有手术、血透、重症监护、呼吸机、体外循环等一旦停电后有可能影响到就诊患者生命安全的其它医院。

(4)普通客户,指除以上用电客户外的其他用电客户。

2、符合特级重要客户条件的新报装客户,须经属地供电公司现场核实,提

出定级意见、定级原因等,报公司营销部组织会审。符合一、二级重要客户及普通客户条件的新报装客户定级工作由属地供电公司负责核实、确认,报公司营销部备案。

五、供电电压等级确定标准

1、供电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V、三相为380V。

(2)高压供电:为10、35、110、220kV。

2、确定供电电压等级的一般原则

(1)客户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应以用电最大负荷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用电设备容量、客户变电站总变压器容量、当地供电条件及客户需求确定(见附表1)。

客户用电最大负荷在100KW以下时应采用低压供电。

客户变压器总容量在100kVA~16000kVA(不包含16000KVA),宜采用10kV供电。

客户变压器总容量在8MVA~40MVA时,宜采用35kV供电。但原则上不推荐建设35kV电压等级的客户变电站,确需建设的,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客户变压器总容量在16MVA~100MVA时,宜采用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客户变压器总容量在100MVA及以上,宜采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当单回路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需求且附近无上一级电压等级供电时,可合理的增加供电回路数,采用多回路供电。

(2)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的客户,宜采用提高电压等级供电或由系统变电站新建线路的供电方式。

六、变压器容量配置标准

1、普通客户应按照以下原则配置变压器容量

S’=客户最大用电负荷/ COSΦ/K2

(S’:变压器容量确定参考值,KVA;

COSΦ:功率因数,按照“无功补偿配置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K2:所带配电变压器的负载率为70%。)

变压器容量的确定,原则上应根据“变压器容量确定参考值”所在目前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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