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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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总则

第一章合同签订

第二章收集法律风险环境信息

第一节收集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

第二节收集内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

第三节了解企业法律风险准则

第三章法律风险评估

第一节法律风险识别

第二节法律风险分析

第三节法律风险评价

第四章法律风险应对

附则

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以下简称“指南”)、《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T 27921-2011)(以下简称“评估技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企业开展法律风险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

本指引所称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提供支持与协助。

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收集企业法律风险内外部环境信息;

了解企业法律风险准则;

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并出具《企业法律风险清单》;

对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价;

制定法律风险应对方案;

出具《企业法律风险应对计划》;

出具《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总体报告》。

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调整工作范围:

委托人的委托范围;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目标及期望达到的效果;

委托人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预期;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项目预算。

第3条特别事项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本指引仅供律师在办理法律风险管理业务中的操作性层面参考,其中涉及到的专有名词、理论体系、计量方法等均不对其做阐述,请律师自行了解。

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律师从事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一章合同签订

第4条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应与委托人就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的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成果进行充分沟通。在项目目标确定的前提下,依据委托人开展本项目期望达到的结果,确定详细的工作范围。

第5条《法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项目开展的目标;

律师的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律师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其中需明确企业有配合的义务,在项目进行中需提供必要的人员、资料、场地等配合;

项目的持续时间;

项目的法律服务费用;

承办该项目的人员;

项目的工作成果。

第二章收集法律风险环境信息

第6条本指引所称收集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是指应用适当的方法,对企业内外部环境中与法律风险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整理、归纳的一系列过程。

第7条收集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是一个动态过程,律师在取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可协助企业保持法律风险环境信息的持续更新。

第8条律师收集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应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律师应当全面收集与企业法律风险相关的内外部环境信息,并多角度了解企业法律风险准则。

专业性原则。在收集法律风险环境信息过程中,律师应从专业角度对信息素材进行筛选判断。

保密性原则。律师在收集内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时所获得的企业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将相关信息透露给无关第三方。

第9条律师收集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可以使用以下方法:

对企业现有与本项目相关的文件进行调查,例如合同、以往诉讼、人力资源、企业内控制度等。

对企业实地考察及对内部人员进行调查,可采用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单独访谈、集体研讨、电话交流等方式。律师需根据项目目标,选择适宜调查对象,通常可选择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等开展此类工作。

对企业涉及第三方主体进行调查,可采用电话交流、实地拜访等方式。律师可选择处于企业上游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主体、企业竞争对手、利益相关方等进行调查。

对企业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可采用电话交流、实地拜访等方式。律师可选择工商部门、税务机关、当地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第三方行政机关进行调查。

对企业所在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重点案例等进行检索,通过全面调查充分了解企业所处法律环境。

第一节收集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

第10条本指引所称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是指企业外部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技术、法律等各种相关信息。

第11条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宏观环境,包括但不限于:

该企业所在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比重;

该企业所在行业的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例如经济发展趋势、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进出口发展趋势、CPI及PPI等;

该企业所在行业的社会环境分析及技术环境分析;

该企业所在区域的发展状况、政府支持、资金情况等。

企业所在行业自有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该企业所在行业的业务模式及特点;

该企业所在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的关系;

该企业所在行业的总体供需状况分析;

该企业所在行业的市场状况分析.

法律环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该企业所在行业的法律及政策情况、变化及热点事件等;

国内外与该企业相关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情况极其变化;

与该企业相关的监管体制、机构、政策以及执行等情况;

该企业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对法律、合同、道德操守等的遵从情况。

企业自有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企业相关的市场竞争情况;

该企业在产业价值链中的定位;

该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

第12条当企业为跨区经营时,律师在进行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时,需关注不同区域中企业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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