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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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缓刑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实行国家监管和行政管理,由中央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管下对被缓刑人实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控制方式,主要有有正常监管、定期报告、定时交押和以表彰提升为主要。

正常监管涵盖了戒毒、戒酒、定期就医报告、经济状况报告、人身安全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学习考核、工作报告、住宿情况报告等。

定时交押是指被缓刑人按时准时交纳缓刑金。

以表彰提升是指被缓刑人表现优秀,由监管机关对其给予表彰或提升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与完善
1、完善服刑机构
为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服刑机构,如建立缓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缓刑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服刑场所布局,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安保需求;建立完善的服刑管理制度,充分考虑缓刑实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缓刑人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当地社会人士,有效参与到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中来,实现对缓刑人员的双重管理。

3、提高实施效率
还需要提高缓刑制度实施的效率,在实施中完善监管流程,提升实施的质量,实现缓刑制度的有效性。

具有什么条件可以判缓刑

具有什么条件可以判缓刑

一、具有什么条件可以判缓刑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

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

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缓刑被撤销的情况有哪些?法律快车提醒您,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经典的缓刑的法律案例(3篇)

经典的缓刑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大学文化,无业。

2010年6月,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7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9月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背景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系邻居关系。

2010年5月,李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事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审理过程(一)侦查阶段2010年5月,某市某区公安局接到张某报案后,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进行调查。

经侦查,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5月25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起诉阶段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1. 一审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李某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二审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四、缓刑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2篇)

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2篇)

第1篇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同时减轻刑罚的严厉性,实现刑罚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缓刑的适用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一、犯罪分子的主体条件1. 犯罪分子必须是自然人:缓刑适用于自然人犯罪分子,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犯罪分子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已满十六周岁。

3. 犯罪分子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必须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行为的条件1. 犯罪行为的性质:适用缓刑的犯罪行为一般应属于轻微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2. 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3. 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真诚悔罪,主动承认错误,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刑罚条件1.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犯罪分子在所居住社区具有良好的品行,没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区治安没有负面影响。

四、执行条件1. 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没有重大犯罪记录: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故意犯罪、重大过失犯罪等严重违法行为。

2.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积极参加教育改造。

五、其他条件1. 犯罪分子自愿接受缓刑:犯罪分子必须自愿接受缓刑,不得强迫。

2. 缓刑期限:缓刑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总结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有诸多优点,如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减轻刑罚的严厉性,降低监狱拥挤程度等。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刑法》缓刑制度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刑法》缓刑制度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刑法》缓刑制度
1、司法考试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

其适用的条件: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根本性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使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这说明,缓刑的效力政法英杰原创不及于附加刑。

2、司法考试缓刑的考验期:
(1)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2)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3、司法考试缓刑犯的考察(即缓刑犯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同下面要讲的假释作比较
4、司法考试缓刑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缓刑→不存在累犯的前提;
(2)失败的缓刑——被撤销的缓刑(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犯规,②发现漏罪,③又犯新罪)。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另外,关于漏罪或新罪发现的时间与撤销的关系问题。

→与假释完全相同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消缓刑,没过追诉时效的要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外发现漏罪:漏罪没过追诉时效的,则只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都要撤消缓刑,没过追诉时效的要数罪并罚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

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第一篇: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

据联合国xx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xiexiebang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xx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

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

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都有哪些吗?

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都有哪些吗?

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都有哪些吗?《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般情况下,如果违法分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话,一般所判处的罪行不会立即执行,一般会以缓刑来进行处理。

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都有哪一些呢?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缓刑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等情形下才会判决的,缓刑是一种比较轻的刑事处罚,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考查制度。

那么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的期限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

根据《刑法》第73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从判决生效之b起计算。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判决确定之日前,犯罪分子羁押的日期不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经过一审、二审的案子,缓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判决后仍在羁押,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二审判决生效后再交由缓刑执行部门考察。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旨在降低刑罚对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性的伤害,并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缓刑制度是一种有选择性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并在相关刑事审判程序中进行审慎判断,决定对其进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其次,缓刑制度的运行机制非常灵活,它强调个案化、因材施教。

根据犯罪人员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其年龄、性别、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关系等因素,对缓刑的执行条件进行个性化的安排和调整。

这种个案化的处理方式有助于犯罪人员更好地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激励他们积极改正行为,回归社会。

另外,缓刑制度还强调监管与教育相结合。

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不仅要遵守与刑罚相关的行为规范,还需要参加相关矫治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

这一方面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他们培养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行为习惯,提高其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缓刑制度的实施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一些人质疑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警示作用。

他们认为缓刑给予了犯罪分子较轻的刑罚,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仍旧不重视法律的约束,从而增加了社会安全的风险。

其次,缓刑制度的普及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地区或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程度还有待提高。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教育,未能很好地完成社区服务等执行条件,导致缓刑制度的效果不佳。

综上所述,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有效平衡刑罚的严厉性与人权的保障。

然而,缓刑制度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通过进一步的和完善,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促使犯罪分子能够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3篇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3篇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3篇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1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意识逐渐成为现代人必备的基础知识之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应对各种法律问题。

尤其是在犯罪和刑罚问题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缓刑这一法律问题,了解其实质、作用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缓刑的定义和作用缓刑,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期执行的过程中依法暂缓执行部分或全部刑罚的一种处罚方式。

它是刑法的一项盛行的惩罚方式,旨在促使罪犯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缓刑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鼓励罪犯改正错误。

缓刑对于那些表现良好、对自己的错误认真反思、表现出对社会的责任感和道德观念的罪犯来说,是一种奖励和激励。

缓刑的条件和期限,提供了一个改正错误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2.降低社会的负担。

缓刑可以减轻监狱管理的负担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缓刑后,罪犯不必服刑,也就不需要由社会为其提供食宿和医疗服务,不会给社会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3.维护社会稳定。

缓刑也是一种在尽可能保护公民利益的前提下,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手段。

对那些表现良好的罪犯进行缓刑,既能够鼓舞人心,同时也保证犯罪分子不能继续威胁社会的稳定。

二、缓刑的法律规定和条件在中国,缓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缓刑的条件和期限根据罪犯的性质、情节和情况等而不同。

一般来说,缓刑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事实确认,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2.有悔罪表现,对自己的错误认真反思,表示悔改。

3.撤销缓刑必须由法律机关决定。

4.在缓刑考核期内未再犯罪。

5.缓刑考试期限由6个月到2年不等。

如果罪犯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可以被法院判决缓刑。

然而,缓刑并不意味着罪犯不受任何刑罚,只是刑罚暂时推迟,如果缓刑考核期内罪犯再次犯罪,缓刑将被撤销,原来的刑罚将会执行。

宣告缓刑的法律后果(3篇)

宣告缓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缓刑,作为一种刑事处罚制度,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减少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那么,宣告缓刑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缓刑的法律后果1.缓刑期间的法律后果(1)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不得违反人民法院的禁制令。

(2)参加社区服务,接受社区矫正。

(3)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

(5)不得从事犯罪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

(6)不得再次犯罪。

2.缓刑期满后的法律后果(1)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犯罪分子恢复自由。

(2)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没有再犯罪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犯罪分子恢复自由。

(3)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没有再犯罪的,原判刑罚执行。

(4)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缓刑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1.缓刑期间,犯罪分子不得从事犯罪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

如有违反,将面临以下后果:(1)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被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2.缓刑期间,犯罪分子需参加社区服务,接受社区矫正。

如有违反,将面临以下后果:(1)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被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3.缓刑期间,犯罪分子需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如有违反,将面临以下后果:(1)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试论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摘要缓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份子,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

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缓刑,这样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否定,因而缓刑有助于更好实现刑罚的目的。

但是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的立法比较晚,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两方面来共同探讨缓刑制度的深入研究,以此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此类刑罚制度。

关键词刑罚制度现状缓刑问题作者简介:冉妮,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47-02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具体来说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的制度。

缓刑就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如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种。

我国存在两种主要方式,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但是一般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制度,是指一般缓刑,战时缓刑适用很少。

在我国适用缓刑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其主要表现为: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但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起步较晚,这些不利因素直接影响了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也制约着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致使我国的缓刑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因而,本文将从缓刑的立法现状,以及缓刑中存在的问题两方面来研究,共同探讨完善我国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一)适用的条件我国适用缓刑的条件是极其严格,从相关法条中,大致可以归纳出适用缓刑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适用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说明了罪行不是很严重;其二,主观方面的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主观上存在着悔罪的表现。

缓刑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缓刑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缓刑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缓刑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满足以上这三点才有可能会判决缓刑。

另外在缓刑考验期间要注意遵守法律,服从监督,离开所居住的城市的话,必须要报考察机关批准。

一、缓刑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二、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三、什么叫做缓刑?缓刑,又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什么叫缓刑什么意思

什么叫缓刑什么意思

什么叫缓刑什么意思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缓刑是什么意思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缓刑是什么意思?缓刑,全称暂缓量刑,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被判缓刑要注意什么?① 对被告人有罪宣告。

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

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

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

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

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

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

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

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

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三、哪些人能适用缓刑?判断一个犯罪人能否使用缓刑,需要根据刑法典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对缓刑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1、适用缓刑的对象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这里的3年以下并非指法定刑,即法条规定的刑罚,而是指法院实际宣告的刑罚。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这是因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累犯的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重蹈覆辙。

3、除上述两种类型外的一般犯罪分子,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则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缓刑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缓刑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人员。

三、监督管理职责(一)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包括:1. 制定缓刑人员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2. 组织开展缓刑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3. 对缓刑人员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工作表现等进行定期评估;4. 对缓刑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缓刑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1. 指导缓刑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2. 定期与缓刑人员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3. 对缓刑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警告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处理;4. 组织缓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

四、缓刑人员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二)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三)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和工作表现;(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作出贡献;(五)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五、缓刑人员权利(一)获得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二)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三)申请解除缓刑;(四)依法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六、监督管理措施(一)缓刑人员应佩戴电子监控设备,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实时监控;(二)缓刑人员应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行踪,不得擅自离境;(三)缓刑人员应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四)缓刑人员应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五)缓刑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

七、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本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帮助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引言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一部分轻罪犯进行法律教育和社会化矫正,以期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然而,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等。

本文将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问题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

目前,对于缓刑人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社会化矫正,主要依靠个别缓刑人员的自述和社会调查等手段来进行判断,而缺乏相对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

这种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的不精准和不到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对缓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心理健康状况、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引入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加强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公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评估结果的滥用和不公正。

问题二: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很多地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相对薄弱,缺乏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个性化辅导和职业培训;另一方面,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就业问题、社会关系问题等,而这些问题对他们的成功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应增加专业人员的配备,如法律、心理学、职业培训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为缓刑人员提供专业且个性化的服务。

2.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针对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交技能培养等,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于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首先要明确的是,对人民群众来说,这一制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减轻刑罚和实施其他处罚来实现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缓刑制度既然在我国受到了重视,可见它的重要性。

它不仅可以帮助罪犯得到刑法上的宽松政策,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保护社会秩序、维护民主法治的目标。

缓刑制度的颁布,将帮助改变犯人的行为,有利于改善犯人的思想和行为,促进犯人的改造和再教育,使犯人重回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并获得尊重和正当权利。

但是,在实施缓刑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适用范围——缓刑制度目前仅适用于犯有刑法规定罪行的犯罪分子;实施条件——对于被告人的前科、被害人的意见和社会影响都会影响缓刑制度的实施;种类和范围——缓刑制度只是普通法律分类的罪行,应当设置一个宽松的缓刑制度;实施机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审判机制,确保缓刑制度的严格执行;缓刑服务和财力支持——应当确保缓刑制度能够真正带来社会效益,而不是弃用犯罪分子。

总体而言,缓刑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因其执行效果取决于司法实践,也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

司法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审判机制的建设,改善司法的实践,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使缓刑制度的实施更加有效,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正当的法律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摘要: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我国缓刑制度的含义至关重要,是正确适用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基础。

缓行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制。

可以从缓刑的含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适用和立法晚上等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关键词:缓刑制度;刑法;立法一、缓刑制度的含义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确我国缓刑制度的含义至关重要,是正确适用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基础。

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缓刑有两种,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作用(1)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

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从优化刑法的功能上,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其次,从符合社会经济角度上,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2)缓刑制度的消极作用制定缓刑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需求,其正面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是在执法机构适用缓刑制度时,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常见的问题有很多。

首先,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不高。

其次,现在的缓刑适用制度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缺少有效监督的缓刑适用制度滋生着司法腐败现象。

再次,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没有社会(或群众)的参与权。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1)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在我国刑法第72条有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缓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缓刑人员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预防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辖区内的缓刑人员。

三、监督管理1.缓刑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社区矫正人员的安排。

2.缓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2)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等情况;(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4)不得进入法律规定的特定区域;(5)不得与在逃犯、前科犯等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交往;(6)不得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7)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确需外出应当事先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3.缓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按时作息,保持居住地整洁;(2)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地,确需改变应当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3)不得使用假身份、伪造证件等手段逃避监管;(4)不得泄露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5)不得干扰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四、考核与奖惩1.社区矫正机构对缓刑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思想表现、工作表现、生活表现等方面。

2.缓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给予奖励:(1)无违法行为;(2)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3)在工作和生活中取得显著成绩。

3.缓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警告、训诫或者撤销缓刑:(1)有违法行为;(2)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3)不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4)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五、附则1.本制度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缓刑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缓刑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缓刑的规章制度有哪些引言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在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首次入狱服刑期间,可以被暂时解除刑罚的一种方式。

缓刑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在保证社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社会适应和改造,以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缓刑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以及被罪犯的监管和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缓刑的规章制度缓刑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适用条件是确定被判缓刑的基本依据。

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需要满足:犯罪行为轻微,无前科或者轻微前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同意接受法律教育和改造;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不超过一定年限等。

2. 缓刑考察期缓刑考察期是指被判缓刑的罪犯在判决生效后,暂时解除刑罚前的一段时间,用于对罪犯进行考察和观察,以确定其是否适合缓刑。

考察期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至2年不等,需要罪犯积极参加改造教育,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报告罪犯的表现和改造情况。

3. 缓刑计划的制定缓刑计划是指在缓刑考察期内,对罪犯进行个性化的改造教育计划的制定。

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和改造需求等,制定具体的改造方案,包括心理辅导、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内容。

缓刑计划的制定需要参考专业的犯罪学和心理学知识,确保合理性和有效性。

4. 缓刑考察报告缓刑考察报告是对罪犯缓刑考察期间的表现和改造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的文书。

该报告一般由监管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撰写,并包括罪犯的个人信息、犯罪经历、改造活动的参与情况、社会联系情况等内容。

考察报告的评价结果将对刑罚的执行产生一定的影响。

5. 缓刑的解除和撤销缓刑可以根据罪犯的表现进行解除或撤销。

解除缓刑是指在缓刑考察期满后,确认罪犯符合缓刑条件,暂时解除刑罚并监督其进行社会适应和改造的情况。

而撤销缓刑是指在缓刑考察期内,发现罪犯违反了缓刑规定或再次犯罪等情况,撤销了原本的缓刑决定,将罪犯重新收监并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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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刑制度〔摘要〕:一、我国缓刑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缓刑制度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一是具有非监禁性的特征;二是我党“惩办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三是从我国适用缓刑制度的社会效果来看;四是从适用缓刑制度的重要意义看。

二、我国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存在问题:一是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缓刑的适用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导致缓刑适用的地区差别、个案差别较大;二是对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失之过宽,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形成强烈反差;三是缺乏制度化的缓刑考察规范,监管工作无章可循。

形成原因:一是法律规定本身的原因;二是经济体制改革使社会管理手段发生了变化;三是实际执行的原因。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是立法机关对72条应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界定;三是将缓刑适用的原则、条件、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建立规范的缓刑考察机制和工作制度;五是建立和完善对缓刑犯奖惩制度;六是建立适用缓刑的前科考察制度;; 七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强化个案缓刑适用的监督,保证缓刑适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概念、特征;比较;问题、原因;对策一、我国缓刑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缓刑,一般的说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

缓刑,最初适用于英国。

但仅仅是对某些犯人进行训斥,并责令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始于宥谅,交付监督而释放的一种方式。

; 缓刑制度自创立至今,; 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现已成为被各国刑法所采用的一项正式的刑法制度。

当前,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 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至7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先决条件。

缓刑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一是在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

二是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执行原判刑的可能性,即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一)刑之宣告犹豫制,或称缓刑宣告刑罚主义,即初犯轻罪之被告,虽经确定为有罪,但不仅不交付执行,而且还不宣告其有罪,而于一定期间内考验其行状,倘以善行经过此期间则赦免其刑。

; 缓刑制度的存在有其必然性:; 1、这一制度具有非监禁性的特征,可以克服因监禁条件的限制,偶犯和累犯、重犯和轻犯杂居在一起而容易产生交叉感染的弊端,有利于短期自由刑罪犯的改过自新。

这一制度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它不是一种对罪犯放任不管的消极措施,而是把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治的积极的预防犯罪的制度。

; 2、从我党“惩办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来看,缓刑制度就是这一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一方面,缓刑制度强调对于罪刑较轻、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采用不把他们关闭在狱中,不剥夺其自由的方法,而将其置于社会中,进行监督改造。

另一方面,缓刑制度既非无罪判决,也非免除刑罚,而以刑罚的强制力为后盾,; 以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的条件;如果再犯罪,则撤销缓刑,新老帐一块算,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予以执行。

另外,缓刑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作用。

; 3、从我国适用缓刑制度的社会效果来看。

; (1)有利于调动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

对符合条件罪犯适用缓刑制度,把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既可以减少和避免监管场所中因交叉感染而造成恶性循环的现象,同时也能够消除他人同政府的对立情绪,鼓励他们自觉地弃旧图新,进行思想改造。

; (2)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生产的发展。

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接受改造的过程中,他们会加倍努力工作,为社会多做贡献,以此来洗刷掉自己过去的耻辱,报答政府给予他们的宽大处理。

; (3)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缓刑制度的实质是依靠社会力量对轻刑犯进行监督改造。

把缓刑犯放在社会上,让他们生活在群众中,就可以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改造。

; (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家庭的稳定,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5)有利于减轻劳改机关的压力,使劳改机关集中力量改造重刑犯。

; 4、从适用缓刑制度的重要意义看。

; (1)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 (2)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但这种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较这将犯罪人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对更为可靠。

; (3)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被宣告缓刑者避免了因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既感受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较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 收到实际执行刑罚之效,并避免了因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

二、我国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缓刑的适用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导致缓刑适用的地区差别、个案差别较大。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只有“判处三年以下”的刑期条件是相对确定的准客观标准,其它两个条件“悔罪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则更多是一种主观标准。

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主要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也即取决于法官对犯罪分子的宽恕程度。

不同的法官对同样案件,; 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对类似案件,; 由于主观认识的变数较大,其所作的判决不尽相同。

; 由于法官群体对适用缓刑的意义及作用也存在认识差距,所以地区之间也存在适用缓刑工作开展的不平衡。

具有可比性的案件在甲地判缓刑居多,而在乙地即判实刑的居多。

相类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存在较大的差距,; 导致刑罚的公正性、权威性受损,不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 在缓刑适用中另有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办案人员个别钻法律临界点的空档,为适用缓刑而降格判刑。

一般来说,缓刑适用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呢?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含本数三年。

有的一审法院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把本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恰好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表面上看,有的案件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既是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又不违背缓刑的法律规定,又可以使被告人免受牢狄之苦,但实际上确实存在罚不当罪的问题。

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至七年或十年以下的缓刑案件,究竟哪类案件不能适用缓刑,立法上是空白的,使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也受到极大影响。

缓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刑法对量刑幅度规定了九格。

刑法规定的九个格依次反映了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

如果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但犯罪行为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其量刑的“格”显然不在三至五年的范围,否则就是“降格”量刑。

二是在具体案件中,若犯罪情节一般,法定量刑幅度在三至七年,符合缓刑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性质都较为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那么在三年这个“坎”量刑时就不宜适用缓刑幅度,更不能“降格”量刑。

三是虽然刑法规定了若干罪名的量刑都有三至七年或十年的量刑幅度,但是犯罪性质不同、危害后果不同,社会危险性就不同。

; 比如,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该犯罪性质和犯罪后果、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的严重性,笔者认为一般不宜适用缓刑而降格判刑。

即使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也要严格依照缓刑的法定条件衡量,不能轻易适用缓刑。

; 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的主要表现:; (1); “悔罪表现”的具体含义不清。

实践中,有的认为只要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可以认为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缓刑;有的认为,适用缓刑必须是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不仅要彻底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而且要有其它的实际行动,如:如实交待同案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积极进行退赃或经济赔偿、; 自首等。

理解和掌握的标准不同、; 直接影响了缓刑适用的平衡。

;(2); “不至再危害社会”主观性强,缺乏评判的辅助标准。

以致一些主观恶性深、性质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也仅凭法官认为不会再危害社会而判缓刑,结果缓刑考验期未到就又犯新罪。

;(3)立法对缓刑适用的导向不明。

一般说,对过失犯罪因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当倡导多判缓刑,而对性质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如抢劫、强奸、贩毒等就应限制或禁止判缓刑。

但立法上并无相应的司法指引,造成应判缓刑的不判,而不应判缓刑的却判了缓刑的情况时有发生;; 由于立法精神不明,造成对缓刑的监督纠正困难。

; (二)、对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失之过宽,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形成强烈反差; 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的犯罪分子被群众骂称为“贪官污吏”,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些人深恶痛绝,希望司法机关对腐败分子予以严惩的呼声非常强烈。

而事实上,; 目前贪污、贿赂及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其适用缓刑的比例大大高于其它性质的犯罪。

; 目前,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缓刑的比例平均达40%多,有的地方达60%以上。

渎职犯罪的缓刑比例更高于经济犯罪,平均比例达50%以上,在一些时间内缓刑比例高达80%以上,不少地方的渎职犯罪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是100%判处缓刑。

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有过多、过滥的倾向,使人民群众认为党和政府反腐败是“雷声大雨点小”、搞“官官相护”,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导致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比例过高,既有司法实践上的历史原因,也有执法人员的认识因素。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经济犯罪处罚从轻的实践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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