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张开除党籍处分的支部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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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的支部大会决定

张某,男,1960年8月生,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市××区人,1979年4月参加工作,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12月任××区货运管理所副所长,2008年3月暂停执行××区货运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2006年5月15日,张某受××区四方建设工程公司经理李某所托,将李某提供的人民币50万元送给××区建设委员会主任黄某,并言明此款系李某所送,还告知了李某希望在承接工程时继续得到他支持的意图,黄某听明情况后收下了钱款。2008年1月上旬,张某得知××区纪委正在对黄某进行调查,为掩盖其帮助李某向黄某行贿一事,于2008年1月20日将自筹的50万元还给了李某,并告诉李某系黄某归还。事后,张某将还款情况告知了黄某,黄某承诺今后归还这笔钱款。案发后,张某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并作了较深刻的书面检查。

张某身为党员干部,为帮助请托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替李某向国家工作人员黄某进行贿赂,并在上级调查黄某时,替黄某还给李某行贿款50万元,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其与李某共同行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区货运管理所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党籍的处分。

同意支部决定。

张某

2008年4月30日

中共××区货运管理所支部委员会(印章)

支部书记:x x x(签名或盖章)

2008年4月30日

关于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的意见

××区交通局纪委:

我货运管理所副所长张某,于2006年5月15日受区四方建设工程公司经理李某所托,将李某提供的人民币50万元送给区建设委员会主任黄某,并言明此款系李某所送,还告知了李某希望在承接工程时继续得到他支持的意图,黄某听明情况后收下了钱款。2008年1月上旬,张某得知区纪委正在对黄某进行调查,为掩盖其帮助李某向黄某行贿一事,于2008年1月20日将自筹的50万元还给了李某,并告诉李某系黄某归还。事后,张某将还款情况告知了黄某,黄某承诺今后归还这笔钱款。张某的行贿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2008年4月30日区货运管理所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党籍的处分。本支部共有党员20人,到会18人,有表决权的17人。经表决,同意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的有15人,不同意的有1人(张某),弃权的有1人。现送上区货运管理所党支部《关于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的支部大会决定》及有关材料,请审核。

附件:

关于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的支部大会决定及支部大会记录

中共××区货运管理所支部委员会(印章)

支部书记:x x x(签名或盖章)

2008年4月30日

上海市××区货运管理所

×货运[2008] ×号

关于给予张某行政开除处分的意见

××区交通局监察室:

我货运管理所副所长张某,于2006年5月15日受区四方建设工程公司经理李某所托,将李某提供的人民币50万元送给区建设委员会主任黄某,并言明此款系李某所送,还告知了李某希望在承接工程时继续得到他支持的意图,黄某听明情况后收下了钱款。2008年1月上旬,张某得知区纪委正在对黄某进行调查,为掩盖其帮助李某向黄某行贿一事,于2008年1月20日将自筹的50万元还给了李某,并告诉李某系黄某归还。事后,张某将还款情况告知了黄某,黄某承诺今后归还这笔钱款。张某的行贿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纪律,根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经2008年4月30日所长办公会议讨论,建议给予张某行政开除处分。

附件:

××区货运管理所所长办公会议记录

××区货运管理所(印章)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政纪处分行政开除张某意见

××区货运管理所2008年4月30日印

共印6份

关于张某行贿案件的审理报告

根据××区纪委2008年2月2日转来关于我局下属单位区货运管理所副所长张某涉嫌违纪的线索和领导批示,局纪委组织人员进行了初步核实。3月18日,局纪委和局监察室分别报经局党委、行政批准予以党、政纪立案,并组成了调查组。

调查组《调查报告》认为:张某身为党员干部,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已构成违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同时建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张某替黄某归还李某的50万元违纪款予以没收。

4月18日,调查组将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移送我审理小组审理。审理小组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核,对有关情况作了补充调查,并听取了张某本人的意见。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

张某,男,1960年8月生,汉族,上海市××区人,大专文化,1979年4月参加工作,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12月任××区货运管理所副所长。2008年3月2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暂停张某执行××区货运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一、主要违纪事实

1、关于张某替李某送给黄某5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

2006年5月,××区四方建设工程公司经理李某为感谢××区建设委员会主任黄某在业务工作中的帮助,并为能继续承接本区的其他工程,欲送给黄某50万元人民币。李某顾虑其与黄某的关系尚不足以使黄某接受这笔钱款,于是请求他与黄某的共同朋友、区货运管理所副所长张某代为转送这笔款项。张某系黄某原部下,与黄某个人关系密切,他听了李某的要求后,感到如果不是自己亲自去送钱,黄某是不可能收

李某钱的,于是表示愿意提供帮助。2006年5月15日下午,李某开车送张某至区建设委员会办公楼下,由张某单独上楼到黄某办公室会见黄某。张某向黄某送上人民币50万元,并言明此款系李某所送,还告知了李某希望在承接工程时继续得到他支持的意图,黄某听明情况后收下了钱款。另,黄某在××区纪委找其谈话时交代:“如果不是张某亲自去送钱,自己是不可能收李某钱的。”

2、其他相关问题

2008年1月上旬,张某从黄某处得知区纪委正在对黄某进行调查,为掩盖其帮助李某向黄某行贿一事,于2008年1月20日将自筹的50万元还给了李某,并告诉李某系黄某归还,即归还由他代李某向黄某行贿的50万元。事后,张某将还款情况告知了黄某,黄某向张某表示感谢,并承诺今后归还这笔钱款。

在局纪委找李某调查谈话后,李某于2008年2月25日向本委上交了张某替黄某归还的50万元贿赂款。另从区纪委处了解,黄某在区纪委调查过程中,于2008年2月20日上交了李某转托张某向其贿赂的50万元,区纪委于2008年4月20日正式予以没收。

对以上事实的认定,审理小组与调查组基本一致,由张某、李某和黄某等人的谈话笔录和张某本人的交代等证实。

二、本人态度

案发后,张某交代了自己的问题,承认了有关的错误事实,并作了较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审理助辩情况

4月21日,审理小组将《被调查党员权利告知书》和《聘请助辩人告知书》送达张某本人。张某未在规定的三天时间内提交《党纪案件助辩委托书》,放弃了委托助辩申请权。

四、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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