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杨帆三国法笔记
三国·三校名师·杨帆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最主要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最古老物质要素:存在实践→实践的产物主观要素:法律确信→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根据司法参与、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确立本身不是渊源,辅助材料二、国际条约/条约法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⑪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①缔约主体: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排除自然人、法人②缔约权:内部规则(产生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实质要求)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条约的批废③全权证书: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程序要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代表无需(仅包括正职)⑫自由同意 3种无效情形:错误、欺诈和贿赂、强迫⑬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缔约时与强行法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缔约后与新形成的强行法规则相抵触-失效并终止2、条约保留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问题⑪不得保留的情形①保留为条约所禁止,如联合国宪章、WTO多边协议②条约仅准许特定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③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⑫保留的接受和效力①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②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为有效④其他-缔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例,1968年营救公约规定营救须立即、无偿、免费,甲、乙、丙三国为条约缔约国,甲对不载人航天器的营救做出保留,乙同意,丙反对,则ⅰ.甲-乙若乙发射不载人航天器,乙提出请求并承担费用,甲才求助,反之亦然ⅱ.甲-丙对不载人航天器既不适用保留,也不适用原条约条款,即两国未达成约定,相互之间没有义务,是否营救看自愿ⅲ.乙-丙适用原条约条款3、条约对第三国效力设定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授受为有效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一经设定若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4、条约冲突解决⑪条约本身有规定从条约⑫条约本身无有效规定①缔约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②缔约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ⅰ.同为两条约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前约ⅱ.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或先或后)△例,甲乙丙于1950年订立多边条约,乙丙丁于19990年订立多边条约,则乙丙-适用后约;甲丙、甲乙-适用先约;丙丁、乙丁-适用后约5、条约的解释⑪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一般规则⑫一般规则①上下文和通常含义②目的和宗旨③善意解释ⅰ.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ⅱ.若缔约国自行解释,要求不得使已方获益或使对方受损,也不得阻挠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不强求达成一致,只要不再冲突即可(不同于合同解释)6、多边条约的修正⑪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⑫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无相反表示视为修正后的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正后条约约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从前不从后原则-一前一后适用前)三、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我国宪法无规定1、民、商事公约直接、优先适用民通142条Ⅱ2、WTO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适用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条约内容违反任何一个原则即无效1、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安理会确定→构成侵略2、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第二章国际法主体国家-构成要素4个、权利4项、管辖权4项政府间国际组织-以政府间协议为依据,成立与活动基础都为国际条约 WTO、联合国国际组织区分是国际法主体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国内法为依据,成立基础为国内法,活动受一国国内法约束如红十字会不是国际法主体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一、国家主权豁免1、行为、财产不受其他国家管辖△国家平等权体现2、例外:放弃主权豁免主观自愿特定,一案例一放弃明确-明示/默示参与诉讼行为-起诉、应诉、反诉△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执行豁免放弃3、限制豁免主义-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我国不承认二、国际法上的承认1、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2、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区别-被承认对象是否发生领土变更:有-对新国家的承认无-对新政府的承认3、方式:明示/默示:①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互设使馆②缔结正式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4、后果⑪关系正常化⑫承认其能够缔结条约、协定⑬承认其立法、司法、行政权效力⑭承认其财产和行为享有豁免⑮具有溯及力⑯拒绝承认不影响该对象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是单方行为)三、国际法上的继承1、条约继承-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领土条约均继承,人身条约不继承2、非条约继承①档案-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依照领土实际身份原则,随有最密切联系的领土一并转属继承②财产-不动产随领土,动产按领土实际身份原则3、债务继承-国家债继承,恶债、地方债不继承△按举债主体区分国家债与地方债⑪国家合并-全部转属继承⑫国家分立/分离-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比例继承,个案原则,公平处理(有继承义务)⑬独立-非有协议对原宗主国债务不继承△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专指殖民地独立(无继承义务)四、国际组织-联合国①职权范围-和平与安全②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如派出法庭、强制执行判决△一切行动归于安理会,其他机关只能作出建议③表决大国一致原则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非程序性事项-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一票否决,弃权/缺席视为同意而非否决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责任制度新发展△传统国际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只可能为其不法行为负责1、国际刑事责任:战争犯罪情况下,主体扩大到个人(既罚国家,也罚战犯-双罚制)2、国际赔偿责任:外空行为与核损害领域,要求国家为其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二、国家行为的情形△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自身行为不视为所在国家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三、排除行为不当性-免责的情形1、同意:权利国同意,事先、自愿、不得武力威胁2、对抗与自卫:未采用武力-对抗措施;采用武力-自卫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第四章空间划分一、领土陆、水、空、底土国际法上的国家均由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构成(√)1、边境制度⑪便利⑫相邻权⑬界碑任何问题,须双方代表在场2、河流制度⑪内河-完全主权⑫界河-主航道/河道中心线为界(理论上)可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实践上有突破)不得损害邻国权益⑬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地理上相同,法律性质不同↓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仅对沿岸国开放3、民用航空法⑪1944《芝加哥公约》①领空主权原则-空中禁飞区②国籍表现-与登记保持一致③航班飞行我国保留-均须经许可⑫1929《华沙公约》推定过失责任-客运不完全过失责任-货运⑬3个“劫机公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①劫机为可引渡罪行②无强制引渡义务③不引渡须在国内按严重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⑭“飞行中”:关门到开门-构成劫机“使用中”:准备到降落后24小时-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行4、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传统:先占-对象是无主地历史上的先占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承认的现在不可能再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时效(考试中按无效处理)、添附、征服、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非法,须个案处理)现代:殖民地独立、公民投票限制共管(合法,通常对犯有战争罪行的国家限制主权的方式)租借、国际地役(永久限制、合法)-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二、海洋内海:完全主权,不适用无害通过,驶入内海须经许可△渤海、琼州海峡以内扰乱港口安宁主动管辖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领土港口制度:刑事管辖案情重大组成1被动管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不超过12海里-领海:主权受无害通过限制①军用船舶-我国不允许②迅速不停地通过③潜水器须浮出水面、悬挂国旗、民用不超过24海里-毗连区(实际12海里):双重法律地位,依附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管辖: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我国plus:安全(仅指国家安全)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包括毗连区):权利只及于自然资源海里以外-公海:6大自由2项管辖权-船旗国管辖(一船一旗,不能一船多旗,否则视为无国籍)普遍管辖(海盗、非法转播、贩毒、贩奴)管辖权行使方式-登临权(临检权)主体-军舰、政府公务船舶紧追权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紧追权行使:①主体不能是对象-军舰不能追军舰、商船不能追商船②不能从公海开始③发出信号④连续、不得中断⑤进入第三国/被追船本国领海须中止领海、内海下-领土、完全主权2、海洋下底土专属经济区下-大陆架:自然延伸,大陆架可能宽,权利同专属经济区,无须声明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勘探者只有权开发一半三、空间领空-领陆、领水、内海、领海上空他国飞机在我国领海上空没有无害通过权1、内空《民用航空法》:外国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共空间-专属经济区、公海、南极上空无专门法律制度2、特殊空间-南极、北极、外层空间(航空器不能到达,航天器能到达)⑪共有原则:共同利益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不得先占、据为私有)和平利用原则(不得用于军事目的)自由科学考察和利用原则⑫外空法律制度①登记制度向外层空间发射物体,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享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多国共同发射,一个国家登记②营救制度–援救、通知(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送回③责任制度 1)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内层空间的人或飞机>2)过错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的损害<外层空间里其他的外空物体>单方过错单方承担,双方过错按比例承担例,甲国发射的空间物体与乙国发射的物体发生碰撞,碎片跌落致丙国人和飞机损害,则A.甲乙两国共同对丙国承担绝对责任B.甲乙两国对碰撞承担过错责任△登记制度主体为登记国,责任制度主体为发射国,在联合发射情形下,登记国为一国,但对损害须共同承担责任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国籍法5、6 国籍的取得:双系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原则)不具有国籍的情形: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9-12 国籍的丧失: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申请、审批丧失现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二、外国人法律地位1、入境⑪持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⑫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检查2、出境⑪限制:出境手续、付清捐税和债务、了结诉讼⑫可以限期离境、驱逐出境3、待遇⑪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⑫最惠国待遇⑬差别待遇:包括歧视待遇和优惠待遇⑭互惠待遇⑮普惠待遇:单向,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4、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①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行为而受损②国籍继续原则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不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条件5、引渡-主体为国家,依条约履行引渡义务⑪不引渡的情形:①本国国民不引渡②不构成双重犯罪的③政治犯不引渡△战争犯罪、反人类犯罪、劫机、侵害外交代表不应视为政治犯罪④我国引渡法第8条规定:ⅰ.本国司法机关已作出判决或终止刑事诉讼程序ⅱ.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身份被提起刑事诉讼或刑罚或受到不公正待遇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ⅳ.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遭受或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ⅴ.请求国根据制度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引渡后给予在其出庭情况下重新审判的除外⑫程序联系机关-外交部决策机关:引出-最高院指定的高院引入-量刑:最高院;限制追诉:最高检⑬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6、庇护-主体为国家,保护境内的外国人,因政治原因受迫害的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不得进行庇护-同引渡中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的罪行→或引渡或起诉,但不能以政治犯为同拒绝引渡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一、外交机关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大使→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常驻:使馆公使外交代表机关代办处→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发委任书职务-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临时:特别使团外交人员-馆长、武官须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参赞、秘书、随员接受国有权随时宣布其不受欢迎使馆制度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宣布不被接受二、特权与豁免1、使馆 6项△通讯自由: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2、人员⑪适用范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①扩大:ⅰ.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ⅱ.经我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我国访问的外国人士ⅲ.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家属限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②缩小:外交代表如果是ⅰ.我国公民ⅱ.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⑫内容:①人身不可侵犯②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③管辖豁免例外:ⅰ.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ⅱ.私人身份的继承事项诉讼ⅲ.公务范围以外的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ⅳ.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案件可由派遣国放弃,且须为明示④免纳捐税⑤免除关税和查验△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豁免,外交有更大范围的管辖豁免⑬2007.5.22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凡以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起诉的,法院受理前须报请本辖区高院,高院同意受理的,须报请最高院,最高院答复之前,一律暂不受理三、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第七章国际争端解决一、3 对概念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报复(针对违法行为)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调查(事实)/和解(事实和结论)二、国际法院1、组成:15名法官,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2、专案法官⑪对涉及法官本国的案件,该法官有权参加审理,不适用回避⑫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有权选派;双方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均可选派⑬专案法官在参与裁判中与其他法官居于完全平等的地位3、诉讼管辖权:对人管辖-国家可以起诉和应诉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均不得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4、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构-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5、由安理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1、战争开始-交战意思,与武装冲突无必然联系△“宣战”、使用武力行为被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结束-缔结和平条约、单方宣布结束战争、联合声明△跟意思表示有关2、作战中规则⑪手段和方法限制①禁止过分伤害力、滥杀滥伤武器ⅰ.极度残酷ⅱ.有毒、化学、生物ⅲ.核(无生效文件明确禁止)②不分皂白③改变环境④背信弃义-4种假装诈术不违反⑫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人道主义原则3、国际刑事法院⑪依2002.7罗马规约设立⑫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⑬管辖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⑭无追溯力-设立前发生的不管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冲突法调整直接调整-实体法调整: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渊源-条约、惯例△任意性国际惯例(如贸易术语)只有经当事人选择才有约束力国内渊源-立法、司法解释、判例(普通法国家,我国不是)第二章国际私法主体一、自然人1、国籍积极冲突中国人-不承认双重国籍冲突解决外国人-住所地/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消极冲突定居国国籍→住所地国籍2、住所积极-最密切联系(与纠纷)消极-经常居住地二、法人国籍-设立地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所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消极冲突-住所/经常居住地法人认可制度-内国法律我国特别认可第三章-第五章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调整的法律规范△“适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1、结构连结点(动态、静态)系属公式(注意属人法-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2、类型:系属只有一个-单边(准据法直接存在于规范中)/双边(须适用连结点)系属2个或以上-选择:只选择1个根据是否有条件(顺序)选→无条件/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重叠:须同时适用二、准据法-“实体法”、得以适用民通意见192条区际冲突规范→最密切联系三、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1、识别-定性:性质问题(先决问题:事实问题),我国根据法院地法识别2、反致转致-最后适用的是非法院地法,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最后适用的是法院地法①①↓↓适用德国法←被继承人本国法←死亡时住所地法↓②③财产所在地法→适用英国法遗产所在地法→适用英国法我国:不承认反致和转致3、外国法查明民通意见193 不能查明的用中国法4、公共秩序保留民通150 不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否则导致违背条约义务的国家责任5、法律规避民通意见194 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制造”连结点可以是动态也可以是静态;“改变”只能是动态连结点三、民商事法律适用1、自然人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3 个例外:①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行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行为可以用定居国法②外国人在我国活动,依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依我国法律有,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③无国籍人一般适用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适用住所地国法律2、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民通意见184 外国法人以注册登记地国法律为本国法,行为能力依本国法确定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重叠规范:本国法&中国法>3、时效民通意见195 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时效的准据法与其所属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4、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例外:①运送中的物品-送达地/发送地法②船舶物权关系-船旗国法;飞行器-注册登记地法;船舶与飞行器优先权-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不带旗租)物权关系-原注册登记地法③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物权关系-属人法(本国法)④遗产继承:单一制-同一法律;区别制-动产→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所在地法民通意见188条⑤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及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5、债权⑪合同条约优先→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国际惯例补缺(按顺序适用)例外:合同法126条Ⅱ中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我国法律△至少一方为中方,外外不适用;须在中国境内履行2007.8.8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①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ⅰ.当事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合同准据法ⅱ.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就合同准据法做出选择②扩大了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合同范围: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 &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③明确了17种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对象⑫侵权①行为地法原则②共同属人法原则③双重可诉原则④法院地法原则没有行为地法才适用法院地法海商法273条Ⅱ、275条: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民用航空法189条Ⅱ: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⑤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273条Ⅲ:同一国籍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问题:先看国籍,同一国籍→共同船旗国法不同国籍→看在何处碰撞:内水、领海→行为地法公海→法院地法6、商事⑪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同自然人行为能力票据行为→行为地法①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地法△支票出票经当事人协议可适用付款地法律②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其余都是付款地…>③持票人责任(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和出具期限)→付款地法④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付款地法⑫海事、民用航空补充:理算地法原则海商法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7、家庭⑪结婚民通147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婚姻缔结地法外国人在我国结婚推定适用中国人在外国结婚→中国婚姻法⑫离婚法院地法⑬扶养民通148条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民通意见189条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⑭收养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法律⑮监护民通意见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有住所,适用我国法律⑯继承民通149条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民通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按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除外第六章争议解决一、仲裁1、涉外仲裁效力的准据法仲裁法解释16条:当事人约定→未约法律而约定了仲裁地,适用仲裁地法→都无,法院地法2、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 1958《纽约公约》⑪我国的2个保留:只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仲裁地在缔约国,而不论仲裁机构在何地。
三国法讲座杨帆
三国法讲座资料一、基本情况1、在司法考试中基本分值是9%到10%之间,国际公法所占分值最低,国际私法居中,国际经济法所占分值最多,并且有上升趋势例如:2002年总分400,三国法为39分,其中国际公法9分,国际私法15分,国际经济法15分2003年总分400,三国法为36分,其中国际公法9分,国际私法11分,国际经济法16分2004年总分600,三国法为52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22分2005年司法考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试题分析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中,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共占分值44分,占整个司法考试分值的7.33%,这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是比例最低的(往年三国法所占分值通常在9%左右)。
其中,国际公法分值为12分,占司法考试总分的2%;国际私法分值为16分,约占司法考试总分的2.7%;国际经济法分值为16分,约占司法考试总分的2.7%。
总体而言,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分值比例和往年差不多,但国际经济法的分值比例和往年相比短少了很多(往年国际经济法分值在司法考试总分中一般会占到3.7%左右)难度也有些下降,这可能不是好消息,其中卷三海商法还有一道错题。
三个部门法试题的具体分析如下:1、国际公法试题分析涉及国际公法的单项选择题占6分,多项选择题占4分,不定项选择题占2分。
国际公法试题的特点和历年考题类似:试题覆盖面广,考点比较灵活,有个别的偏题。
国际公法试题一共才9道共12分,但却覆盖了大纲的七章内容,其中涉及国际法主体的有2分,国家责任的1分,国际法上的个人的4分,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2分,条约法的1分,国际争端解决的1分,战争法的1分。
国际公法试题中直接知识点命题比较少,但案例转换型命题较多,给人的感觉是考点非常灵活比较散,对考生的要求是知识点要记忆得非常的准确。
比如对新国家的承认。
出题者因为多是来自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的老师,喜欢采用案例出题,强调案例转换式分析。
三国法讲座讲义[杨帆]
三国法讲座讲义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
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
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
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
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
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
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
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
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
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
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
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
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
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
杨帆-国际经济法
(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要赔偿 ④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海牙、维斯比可免责,汉堡、海商法要赔偿)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1、风险
2、损失
共同海损: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3、险别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合同中准据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选择将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只能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提出保留)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2012海天司考班各阶段的复习资料和复习目标
2012海天司考班各阶段的复习资料和复习目标1、重点学科阶段(3月-4月中旬)复习资料:辅导班授课提纲,历年的真题从本阶段起就开始做。
复习目标:本阶段以听课和自己的看书为主,侧重理解,不需要过多地记忆和练习。
主要是对复习的方向和方法有一个明确的把握;对真题有正确的理解;掌握重点学科的基础理论;提高自己将总则与分则、原则与具体制度结合起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系统强化阶段(4月下旬-7月中旬)复习资料:授课讲义,并建议买一套众禾教育出版的七卷本,很有效。
复习目标:本阶段是以听课为主,配合听课看些书、做些题,把司法考试大纲要求的全部内容认真细致的过一篇,要准确掌握每一考点。
在听课的过程当中,一定要结合听课把专题讲座看透、记准,在这个阶段适当做一些题,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应试技能,在实战中不断进步,并且要结合老师的讲课,与做题融会贯通。
在听课的同时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反复听,争取达到刻印到自己脑海中。
3、法条串讲阶段(7月下旬-8月)复习资料:串讲法条的授课讲义。
复习目标对以前所学进行消化吸收、总结整合。
根据考察的侧重点不同,所有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1、理论法:包括法理学、法制史、三国法、职业道德;2、法条法:宪法、经济法、商法、三大诉讼法、仲裁法、行政法;3、理论与法条并重法:刑法、民法。
在这个阶段,根据老师的讲授,自己把各科的东西梳理一下,把相关的知识打成一片、连成一串,必须有个整体的把握,这样将知识内化为自己的修养,才好记忆法条,才能做对题目。
这个阶段要做不少题,把自己的“考感”真正练出来,查缺补漏,提高应试能力。
4、考前突破阶段(9月)复习目标:最后冲刺,记准最重要的考点和考法。
在这个阶段,自己的水平基本上定下来,但分数还没定下来,关键是记忆那些最重要的东西。
司法考试拼得的不光是学问,更是记忆力。
在这段时间,就要把精力花在能够很快捞分的背记性的科目上,比如第一卷,商法(经济法在一卷中)和三大诉讼法。
2012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法理学-杨帆讲义
法 理 学 第一讲 法的本体【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1.法的可诉性;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 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第一节 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 (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被称为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的第三条道路。
【提示】法的概念的争议属于未直接考察过的知识点,但是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曾经在考察其他知识点的时候涉及过。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摘要:
1.三国法简介
2.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3.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4.我国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正文:
【三国法简介】
三国法是指中国、日本和韩国三国之间的法律体系。
这个概念源于东亚三国在文化、历史和地理上的紧密联系。
三国法融合了中华法系、日本法系和韩国法系的特点,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各国法律互相影响,共同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性:国际经济法涉及的主体是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等,其调整的范围超越了国家疆域。
2.强制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国必须遵守。
3.互惠性:国际经济法规定各方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循公平、公正、互惠原则。
【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和交叉。
三国法主要涉及三国之间的经济合作、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而国际经济法则涵盖了更广
泛的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问题。
在实际运作中,三国法可以视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子集。
同时,三国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国际经济法的影响和制约。
【我国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在国际经济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改,努力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公平、公正。
同时,我国也通过三国法等区域性法律体系,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1)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FOB、CIF和CFR区别:(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规则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杨帆三国法口诀与解释
杨帆三国法口诀与解释
杨帆三国法口诀是一种用于记忆三国法知识点的技巧性口诀,由杨帆老师编写。
口诀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该口诀易于记忆,对于三国法学习者来说,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学习工具。
以下是杨帆三国法口诀的部分内容及其解释:
1. 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等方面。
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3.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贸易法、投资法和金融法等方面。
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贸易、投资和金融等方面的关系。
杨帆三国法口诀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学习工具,可以帮助学习者快速记忆三国法的知识点。
同时,口诀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可以帮助学习者全面了解三国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然而,使用口诀进行记忆并不是学习的唯一方法。
对于三国法学习者来说,还需要通过阅读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和学术论文等方式,深入理解和掌握三国法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1
2012年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渊源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
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国际公法:国际法律责任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
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空间
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人。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
民商事判决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的 认可与执行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和财 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 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 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
行期届满后 2 年内
国际私法 主讲老师:杨帆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或
送 达 途
域外送达途 径(9 种)
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 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1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图示: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 的认可与 执行
法律依据
认可与执 行的对象
2008 年 双边安 排
具有书 面管辖 协议的 民商事 判决
2006 年双边安排
1998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 2009 年 补充规定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 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 决
3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涉港
涉澳
涉台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高院←→澳门终 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 终审法院
内地高级人民法院←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2012年政法大学基础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 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 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 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 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 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 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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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司法考试学院 ━━━━━━━━━━━━━━━━━━━━━━━━━━━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 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 承认的撤销。 4、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几句是相关 国家的国内法 (2)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主体 5、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杨帆的讲义
杨帆的讲义目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 . 0第一节导论 ........................................................................... ......................... 0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 . (5)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5)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法 ........................................................................... ..... 15 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 21 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 ........................................................................... ........ 24 第三章 WTO的法律制度 ........................................................................... ... 30 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37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 ............ 41 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 ..... 44 第七章国际税法 ........................................................................... (48)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讲义主讲人:杨帆三国法的特点:45分左右,相对简单,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1、国际公法(分值比例最低12分,章章有题、散、相对简单)2、国际私法(分值比例16分,重点集中,90%最后三章,考点重复率高,要求记忆准确)3、国际经济法(分值比例18分左右,80%理解性命题,案例考察运用。
理解+试题训练)国际公法部分:一、国际法渊源:(一)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三个渊源。
主要是条约、习惯】是不是国际法渊源:能不能作为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法律依据直接来适用。
(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例:先占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习惯;区分对象原则】补充知识: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约束力范围不同。
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存在多边条约,合同多为双边合同】1、条约的构成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缔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缔约权允许国内法自由赋予(中国有缔约程序法),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仅有三个要件】补充知识:(1)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类人仅包括正职,副职要出示全权证书。
【缔约权与全权证书是对缔约代表实质与形式的限制】(2)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六项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2、条约的保留(空白点):仅针对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只对某问题达成一致或否认)【折中】(1)含义:一个国家参加或缔结一个条约,它所做的一种单方声明,目的是为了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间某些条款对它自己适用的效力。
2012年系统强化阶段三国法讲义—李曰龙
从两方面理解:①将此类特定物作为管辖的对象,那么这种管辖一般适用属人管辖权;②将特定物的空间作为管辖范
围,此时的管辖一般类比属地管辖权,但性质不同。
(二)国家主权豁免
1.概念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程
序豁免与执行豁免。
2.放弃
国家的承
体的条件。
认
后果 ①建交;②缔约;③尊重主权
(2)对新 概念 承认者对他国新政府出现所作出的一种单方面行为,表示愿意把该新政府作为其国家的代表,从
政府的承
而与其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4.类型 认
原因 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来政府的承认问题。
后果
①遵循“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
(4)普遍性管辖 主要依据国际习惯法规则和国际条约作为判断标准,适用重大国 际罪行,不以国籍和行为地为判断标准。
3.适用犯罪 所有犯罪 所有犯罪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独立以及政府职能 等方面的犯罪 战争罪、违反人类罪、海盗罪、灭绝种族、 贩卖奴隶、劫持航空器等。
【特别提示】对于通过依法注册或登记而获得国籍的特定物(比如飞机、船舶)的管辖问题如何解决,对此可以
(3)不认为是默示放弃 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
的几种情况
③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法律;
④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
⑤一国未在另一国的诉讼中出庭。
(4)管执放弃分离
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3.发展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2004 年《国
东方系统精讲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
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其中,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虽然考点很分散,但是每个章节的考点却是相对固定的。
国际私法的考点则比较集中,60%-70%都在考法律适用,因此这个部分需要重点突破。
针对国际公法和国家经济法的复习方案,要注重理解,比如说领土主权问题的内容时,考生只要保持社会主导的主流正确政治立场,从这个角度出发去理解,答题时就可以答对;关注社会热点,根据社会热点和老师的命题推断来有选择的重点复习;建立总体框架体系,了解国际私法到底考什么,对整体有个大概的感性认知。
针对国际经济法的复习方案,要注重细节,准确记忆;要重视真题,勤于动笔;要多练习多做总结;最重要的是要学会有的放矢,学会放弃。
因为国际经济法还有15%的分值会考查后面几章的一些琐碎知识点,内容很多,如果全部理解掌握肯定是不现实的。
这就要求在老师的指导下,有重点的挑出其中可考查的内容来集中背诵记忆,而不需要对整个内容的复习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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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 年)国际贸易支 托收 付方式(买彳(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 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 EFCD 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 务最大的为DDP (完税后交货)(2) 除了 EXW 和DDP ,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 、CIF 和 CFR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CIF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 )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 )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一、国际货 物贸易法惯例:贸易术语卖双方和银 行之间)信用证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 :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 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 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 ?規則2010)。
(1)将13 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 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 DES 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 (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 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 (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 (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 年通则》改变了《2000 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 D 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 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
《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 公约适用范围A 、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 、 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 (b )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 (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舶或飞机的销售;(f )电力的销售;C 、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 容可以进行修改D 、 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时间:约定一一合理时间 交货、交单 《地点担保 货物相符_________ N"权利担保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 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 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 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买方义务丿(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1接收货物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 ★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A 、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a )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 )交货时风险转移B 、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提单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c) (e)船卖方义务(2) 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 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提单的种类: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 、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 、 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C 、 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 、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 卖;B 、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 人;C 、 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 (1) 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2) 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责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免责 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 无过失免责 责任期间 装到卸 接到交 「责任限制 1 低 高关于延迟责任无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 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 总额关于实际承运人 无规定 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关于舱面货和活牲 畜无规定适用关于保函无规定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 之间为有效(1)(2)(3))、指示提单(凭**指示)交付即转让背书转让不能转让诉讼时效1年2年★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③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尝④私谋导致火灾:赔尝共同海损: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11种一般附加险11种6种战争险和罢工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单纯由(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3、险别平安险:承保水渍险:承保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平安险全损V 共损V 单损XV X X X水渍险V V X X X一切险V V V X X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银行托收:(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2)托收法律关系:代收行(3) 性质:商业信用(4) 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 (5)银行责任和免责 (《托收统一规则》):银行责任:代理收款银行免责:A 、单据实质;B 、传递延误或遗失;C 、不可抗力;D 、处理货物;E 、票据追索;F 、 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 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特别提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卖方委托代理关系没有法律关系买方没有法律关系托收行委托代理关系(2)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3)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特别提示:A、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B、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4)开证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5)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关税制度:减让修订后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非关税制度V匚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制和WTO「WTO与中国<1 重要制度:争端解决机制WTO Y重要协议: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一)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A、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法》第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