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及规范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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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及规范路径选择

【摘要】近年来,商标注册或使用过程中发生商标权与姓名权权利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商标法》提供了“因具有不良影响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和“保护在先权利”两种规范路径。实践中,两者的适用存在标准不一、区分不明的现象。将此类案件进行类型化区分,理清权利冲突本质,归纳规范途径适用规律,将有助于协调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关系,平衡权利主体利益,也有助于规范商标注册行为,规避权利冲突风险。

【关键词】

姓名注册;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规范路径选择

一、引言

近年来,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权利冲突的现象愈演愈烈,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比较常见的,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即“名人”,因自身姓名被商事企业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进行使用,而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进行诉讼。例如著名NBA球星MichaelJordan(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之间的姓名权诉讼,著名歌唱家腾格尔与商评委、“腾格尔”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行政诉讼等。这些案例表明,随着姓名权商标化使用的推广,商标权与姓名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容忽视。

如何准确判断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本质原因,并且选择适当的冲突解决路径,对平衡商标权人和姓名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二、名人姓名商标抢注行为中的权利冲突实质

(一)商标与商标权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商标的资格或能力,商标通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并核准,即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里,但我国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有一定影响的没注册的商标。

(二)姓名与姓名权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与标记。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且依法享有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学界通常认为,姓名权是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专用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的自由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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