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 房源信息公示栏应包括: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一)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 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 算); (二)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 积、销售总价; (三)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 “已售”等销售动态信息; (四)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 (五)抵押相关信息。
五、普通住房标准
普通住房标准的作用
• 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
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免征营业税。 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 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 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 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从业
• 亮牌服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 •
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目 的:引导社会力量监督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 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 品房或存量房网上签约时,应当在网签合同上标注促成销 售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目的:确保 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留下痕迹,便于事后监督)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应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 (五)(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六)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预售的商品住房。
发现有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和不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而强制交付使用的,要及时纳入辖区重点监督项目台账,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维稳风险预警。
第三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拟竣工交付商品房的项目名单,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拟交付情况,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防控交房中的维稳风险。
第四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以下指导服务:(一)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并落实涉及交房启动、风险排查与评估、交房准备、交房实施、交房反馈等环节,包括查验、整改、应急预案、管理流程、投诉受理处理等内容的交付使用工作方案。
(二)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关于交付商品住房的时限和注意事项。
(三)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需延期交付预售商品住房的,及时书面或依约定方式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项目中,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合用内部道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实施意见》商品房预售对于加快房地产开发融资和商品房销售,缓解开发资金短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城市预售行为不够规范,管理没有跟上,出现无证售房、质量低劣、更改设计、面积不足、配套不完善、工期延迟、产权办证难、物业管理不兑现等问题,这必将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切实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按规定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在预售时应当向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除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六层(含六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六层结构工程。
(四)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商品房预售程序(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首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进度认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到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查勘,核实已完成的开发工作量并出具工程进度证明,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已经完工的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出具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证明。
(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3、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5、已完成基础以上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6、商品房预售方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为规范城市商品房的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各项质量、价格、交付等约定。
第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依法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相关机构应加强对预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应提前制定预售计划,明确开盘时间、预售规模、产品价格等。
第七条商品房项目需经过前期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用地等相关手续办理后,方可进行预售。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不得提前或推迟开盘。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公示,包括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质量标准、价格等信息,方便购房者了解和选择。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活动应当使用明码标价,不得采取任何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章预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应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进行,明确各方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包括房屋信息、价格、交付时间、质量标准、权益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四条预售合同的履行应严格按照约定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得违约。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预售管理要求的行为,相关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预售等措施,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预售计划表2. 预售方案公示表3. 预售合同范本4. 监督检查记录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商品房:指在城市范围内由开发商以出售为目的而建造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产。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一)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
那末,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 2001 年 3 月 14 日经建设部第 38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辟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辟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成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6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
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
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目录1.引言2.定义和解释3.预售许可4.预售合同5.预售款的支付与使用6.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和交付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9.附则附件:预售合同样本1.引言为了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定义和解释(1)商品房: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划建设的,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物。
(2)预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尚未竣工前,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的行为。
(3)购房者: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预售许可(1)预售许可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安全、环保等证明材料;(5)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6)预售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方案;(7)其他相关材料。
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预售合同(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面积、户型、价格等;(3)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4)预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5)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7)其他约定事项。
预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签字或者盖章。
5.预售款的支付与使用购房者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预售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款,应当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6.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和交付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安全、环保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购房者交付预售商品房。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成房发[2009]20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09〕207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
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预售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预售条件与许可第四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四)已确定房屋销售方案,包括房屋坐落、结构、装修标准、售价等;(五)已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三章预售许可申请第六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的说明;(四)房屋销售方案;(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预售许可审核第七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预售款项管理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收取预售款项。
预售款项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用于工程建设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第六章商品房交付与登记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标准和条件交付商品房。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成房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13〕47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监察支队:《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3月12日经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监管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3月13日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
第三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限和注意事项。
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项目中,应当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
第五条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第六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七)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完整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近经常被购房者提到引起越来越多的人注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什么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又是什么这些是作为购房者必须了解的知识,以方便购房者知道自己得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详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建设部令第13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成房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成房发〔2006〕1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
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
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
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成房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成房发〔2013〕1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房产管理部门对裙楼带塔楼式商品房的裙楼部分应建未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因市政建设和施工技术及施工场地原因影响导致裙楼部分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且裙楼未修建部分基底面积占该楼栋基底总面积25%以下(含本数)的,6层以下(含6层)建筑的塔楼应修至封顶,7层以上建筑的塔楼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4以上,方能办理预售许可。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与销售进度安排、项目的销售方式及销售人员情况、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附属设施、住宅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销售承诺,以及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成办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5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整体区域科学调控、热点区域严格管控原则,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一)公布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3年滚动供应计划,稳步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二)建立购地资金来源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土地的要求,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企业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三)坚持“净地出让”原则,加快出让宗地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出让起始价,对溢价率超过60%的,竞得人须在三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二、加大促建力度,增加有效供给(一)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对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缴款、开发进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1•【字号】成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日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要求,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规划用途管理严禁擅自调整项目用地性质,对擅自调整用地性质的依法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对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建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改正的,对超出计容面积部分的全部收入予以罚没,并将开发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纳入诚信管理。
二、精准调控土地供应按照成府发〔2016〕17号文相关要求实行精准调控。
对商品住房销售偏紧的区域,适时增加供地规模,适度加快供地节奏,有效管控土地价格,确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居住用地需求。
三、加快项目开工建设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期限开工、竣工开发项目的行为。
在取得出让土地后,开发企业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
凡未按期开工、竣工,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相关规定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依法处置,并按不良信用记录予以企业信用扣分。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川府发〔2000〕17号)省政府同意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品房预售对于加快房地产开发,促进商品房销售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性,若管理不严、预售行为不规范,将直接损害广大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各地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实施意见(省建委二000年三月十日)商品房预售对于加快房地产开发融资和商品房销售,缓解开发资金短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城市预售行为不够规范,管理没有跟上,出现无证售房、质量低劣、更改设计、面积不足、配套不完善、工期延迟、产权办证难、物业管理不兑现等问题,这必将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切实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按规定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在预售时应当向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除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8]1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15
【实施日期】2018.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成办发〔2018〕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努力做到职住平衡,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借鉴其他城市成熟经验,现就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
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由承购⼈⽀付定⾦或房价款的⾏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归⼝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治区建设⾏政主管部门归⼝管理本⾏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取得⼟地使⽤权证书; (⼆)持有建设⼯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开发建设的资⾦达到⼯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进度和竣⼯交付⽇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许可证制度。
开发经营企业进⾏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承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建设项⽬的投资⽴项、规划、⽤地和施⼯等批准⽂件或证件; (三)⼯程施⼯进度计划; (四)投⼊开发建设的资⾦已达⼯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预售⽅案。
预售⽅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期、预售总⾯积、交付使⽤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图; (六)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件。
第⼋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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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房发〔2009〕207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
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
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九)房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将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已审核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应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保证现场公示价格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价格一致。
确需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对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和销售现场“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的内容进行变更。
价格调整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对多次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将每次调整的每套商品房价格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信息查访处”内容,方便查询。
第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
形的,应责成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
必要时房产管理部门可暂时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
情况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房产管理部门完善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