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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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生产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3期(总第105期)J our nal0f t he Par t y Sch o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3,2010(Sum,105)法学研究生产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宋海军(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反恐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01)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者霸王条款在生活消费领域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破坏了交易环境,需要从普通社会规范和法律这一特殊规范两方面加以规制,打造平等、公平、自愿的市场交易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生活乖社会生活的稳定、持续、有效发展。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霸王条款;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3一0066—0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在生活消费领域呈愈演愈烈之势,对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造成_『威胁,也违背了公平、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给消费者、生产经营者自身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破坏了交易环境,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生活消费领域里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种具体消费合同中,经营者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单方面提出的对经营者极端有利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且消费者一般只能被动接受的格式合同条款。

近年来,在我国生活消费领域哩,因霸王条款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增多,生产经营者霸王条款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生产经营者霸王条款存在的原因1.机会主义者的本性是经济根源。

著名经济学家斯密提出“人人为己”的基本假设,耶鲁大学的威廉森在这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不但自私,而且一有机会就不惜损人而利己”。

威廉森把人的这种本性称为机会主义,把从事交易的人称为经济人或机会主义者。

经济人是完全理性的,他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会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

从“酒店行规”浅析霸王条款的规制

从“酒店行规”浅析霸王条款的规制
引言
酒店行业“2点后退房要加钱” l 的行规 , 被消 费者抱怨已久。 前 , 30 日 全国 0 多家知名酒店与携 程旅行 网联手试行“ 延迟退房 ” 活动 , 这意味着 , “2 1 点退房’ 存在多年的行规被打破。有关人 士介绍 , 此次参加活动的 30 o 多家酒店涉及 3 多 O 个城市, 有北京 、 上海、 广州等商务城市 , 三 也有 亚、 西安等旅游热门城市。还有更“ 大方” 的。例如

管 理科学 I li

从“ 店行规 " 酒 浅析 霸王 条款 的规制
陈大 锋
( 门市公 证 处 , 建 厦 门 3 10 ) 厦 福 6 0 3
摘 要: 最近 的报纸或 电视上 , 在 总是可 以看到各大酒店、 宾馆试行 “ 迟退房” 延 的新闻, 1 “2点退房” 这个酒店行规, 在更多人 的眼 中却是一种 霸王条款。“ 延迟退房” 出现, 的 也预示着类似这样冠着所谓“ 行规” “ ,潜规则” 名的霸王条款正受到越 来越 多 的关注与重视 。 之 人 霸王条款不断充斥 在我们的周围, 只有清楚的认识霸王条款 , 才能找到霸王条款的规制方法 , 遏制霸王条款的横行。 关键词: 酒店行规 ; 霸王条款 ; 规则 ; 格式条款 ; 消费者
“ 特殊商品一经售出, 概不退换”“ 、 欠交物业管理 费六个月以上的住户 , 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等 都是充斥在人们生活消费 的各个领域的霸王条 款。 尽管中消协已经将上述的部分“ 霸王” 行为列 入十大维权举措 , 但霸王条款在我们的身边依旧 有增无减的存在着。
那 么对 叉 应如何定性、 如何规制呢? 1霸王条款的产生及含义 根据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认 为霸王条款是 种 格式 条款 。他 们将 霸王 条款 与格 式合 同称 为 是—对孪生兄弟。 随着十九世纪格式合同的出现, 霸王条款也就当然地 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 中

保险法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

保险法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

保险法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摘要】经济领域内的垄断及格式条款的运用导致了霸王条款的产生。

本文通过对保险霸王条款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危害、如何认定保险霸王条款等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并从务实角度对保险霸王条款的规制问题作了一些探讨,我们应该运用立法、司法、行政多种手段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

【关键词】保险合同;霸王条款;产生;表现;危害;规制所谓“霸王条款”,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而是指那些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专门起的一个形象的名字。

众所周知,我国的保险业在我国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进程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在保险业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尽人如意的现象,这就是当前保险合同中存在着的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

产生这一现象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在保险领域制度方面的建设仍然不够健全,政府的监管力度也不是十分的充分,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亦需要很大的提高。

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保险行业一直临着一种诚信危机,无论是涉及人身的寿险,还是人们一直关注的车险、房贷险等,保险“霸王条款”现象屡见不鲜,这样的“霸王条款”不仅会危害人民的利益,使人们对保险业丧失信心,最终会危害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从一种理性的角度对保险“霸王条款”进行审视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规制已经势在必行。

一、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有两方面。

一方面,在经济领域内,合同自由原则是建立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信息对称这一基础之上的。

在自由竞争的经济阶段,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内逐渐出现了垄断现象。

处于强势地位的垄断经营者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逐渐在合同自由原则的面前失去了讨价还价的余地。

因此,垄断现象的出现为“霸王条款”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

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出现为“霸王条款”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上的契机。

由于格式合同有预先性与非协商性的特点,使得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便于乘机把一些不公平条款在对方不明的状态下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量时间 ,加速了交易的进行 二 是格 式合 同极 大地 降低了交易成
于是 ,在 通过格 式合 同进 行交 易的经济 活动 中霸王 条款就 出现 契约 条款 本 使企业能预先计 算成本 、利息 、风险负担、付款期 限 对耗 了。对此 台湾 民法学 家王泽鉴先生有个精辟论 述 :“ 损 、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 少到 最低 限度。 的定型化 可 以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 降低成本 对于消费者亦 但是伴随着格式合 同的出现 与发展 霸王条款“应运而生 属有利 。问题在于企业厂商经常会 利用 自己优越 的经 济地位 订 的。所谓 “ 霸王条款 “ .是指经营者利用 自己在交 易中的特 殊地 立有利于 自己 不利于消 费者的条款 。 位 ,违 反公平 、诚信等原则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 的条款。其主 2 信息 不对称 为 “ 霸王条款 产生提供 了可能性 。企业强 势 要表现 为减少或 者取消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 .赋予了其任意解 地 位的存在 造成了市场主体与消费者之问信息的不对称 。通常
而 达 到 减 少或 杜 绝 “ 王 条款 ” 出现 , 以此 促 进 经 济 发展 。 霸
[ 关键词】格 式合 同 霸王 条款 法律规 制
“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 “的规定 .在合同成立前是合理 的.消 格式合 同中 “ 霸王条款 ”的危害 1 9世纪 以来 .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的高速发展 .为了 费者可 以与其协 商 选择 .但 商家据此解释合 同成立后的权利义 节 省 个 别订 约 所 需 的 大 量 时 间 和 费 用 .促 进交 易发 展 .格 式 合 同 务 就是 不 合 法 的 .属 于 明显 推 卸 自 己应 负义 务 、加 重 消 费 者 责 任
事实上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停水停电停气的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与合同无关的权利

合同霸王条款是否合法

合同霸王条款是否合法

合同霸王条款是否合法
⼤家在电影院看电影的时候,有可能会出现⼀些霸王条款,⽐如说必须⼿机关机之类的不合理的要求,关于合同中出现的霸王条款是不是属于合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霸王条款是否合法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否合法,关键是看该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具体规定,如果违反了则⽆效,如果不违反,双⽅⼜是在真实意思表⽰下签订的,则是合法有效的。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些经营者单⽅⾯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或者⾏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在活动中出现的霸王条款,这样的情况的话,⼀般来说是属于合法的,但是要看这个霸王条款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说看个电影,必须要求把⼿机上交,这种情况就是属于违法的,电影院没有权利没收⼤家的私⼈财产,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合同纠纷律师#。

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1. 无限期延长保修期“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质量情况,单方面决定是否延长保修期。

”此类条款赋予了甲方几乎无限的权力来延长保修期限,而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这显然对乙方极为不利,因为它可能导致乙方长期承担额外的维护责任和成本。

2. 强制购买指定材料“乙方必须从甲方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所有建设材料。

”这种条款限制了乙方选择材料来源的自由,可能会导致乙方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费用,同时也可能因为材料质量无法保证而影响最终的工程质量。

3. 变更工程无需补偿“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变更工程设计或规格,且乙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费用增加的要求。

”这一条款忽视了变更工程可能导致的成本增加和施工难度提升,完全排除了乙方因应变更产生的合理损失和额外投入。

4. 违约责任过重“如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需向甲方支付高额违约金。

”虽然合理的违约条款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但过高的违约金无疑会对乙方造成沉重负担,有时甚至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围。

5. 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无需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这种条款使得甲方可以在不承担任何后果的情况下终止合同,而乙方则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6. 模糊的验收标准“工程完成后,由甲方自行判断是否达到验收标准。

”缺乏明确和客观的验收标准,使得工程的完成质量难以衡量,可能导致甲方无理拒收或拖欠工程款。

7. 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工程的任何缺陷,乙方需承担无限期的连带责任。

”该条款忽略了产品或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使乙方面临无休止的责任追究,这对乙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装修合同中常见“霸王条款”

装修合同中常见“霸王条款”

装修合同中常见“霸王条款”装修合同协议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装修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装修工程达成协议,为保障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合同协议。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警惕并避免常见的一些“霸王条款”,以确保合同公平、公正、合理。

以下为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霸王条款”及其应对策略。

一、关于工程质量和标准的条款甲方提出的装修标准和质量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乙方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或更改设计方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或解除合同。

二、关于工程期限的条款工程期限应明确约定,乙方应按时完成装修工程。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甲方应理解并允许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

三、关于工程款项支付的条款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项。

双方应明确约定支付时间、金额和支付方式。

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前支付过多款项,以免增加甲方的财务风险。

同时,甲方应确保支付款项的安全,避免被欺诈或挪用。

四、关于保修责任的条款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一定期限的保修服务。

保修期内,如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

保修期限和范围应明确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五、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违约金的数额应合理,不应过高或过低。

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流程,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处理。

六、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双方如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双方应明确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迅速解决。

七、其他注意事项:1.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应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3. 合同中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论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论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意见 ) 。该 点评意 见葫: 到 了苹 果 维修合 同 中的 5项霸王 条款 : 维 按洗衣 价的 l O 倍 赔偿 ( 即赔偿 1 5 0 0元) , 而干 洗店 只 同意最 多赔
0 0元 。 像这样 的 纠纷在 消 费当中 比 比皆是 , 它 严重 地破坏 了 修 可用翻 新件 , 自定 l 目 件 归属; 维修造 成产 品损坏仅 赔维修 款 : 运 偿 3
霸 王条 款严 重侵 害 消费l 者权益 ,阻碍 公 平和 谐 的消费 环境 的形 条 款 。经营 者利用 其市场 强势地位 , 公然违 背 契约 自由 、 公平 交
霸王条 款 , 又 叫 公平格 式条款 , 在 中国 的消 费领 域 一直顽 提请相 对人 注意 免 除或者 限制 其责 任的条 款 的义务 。然 而实 践
经营 者往往 对其 提供 的含有免 除或 者 限制 其 自身责任 的格 固地存 在着 , 它就 像~颗 侵犯 消费 者权益 的毒 瘤 , 尽 管 中消协及 当 中, 各地 消费者 协会 年年 喊打 , 然 而 却年年 存在 。2 0 1 2 年, 为进 一步 式条款躲 躲 闪闪、 不做 说明 , 而 消费者一 旦做 出承诺 则后患无 穷。 遏 制消 费领域 霸王 条 歇 现象 , 国家工 商行政 管理总 局在全 国组织 如 : 某干洗 店在 取衣 单 的反面 印有“ 顾客须 知” , 其 中规定 : “ 本 公
事人 单方 制定 的未经 台 同双方 协商 、 讨 论 的且 为免 除或减轻 已方 搬 运 队搬运 装修 材料 ,住 户从 外面 请 的搬 运 工将 不允 许进入 小
责任, 加大对 方责 任 的 而合 同另 一方不 得不 接受 的格 式条款 ” 。
成。
区: 等等。 这 些强 制交 易行 为 的源 头都 是经 营者单 方制 定的 霸王 易的原 则, 对处于 弱势 一方 的消费者 的消 费意 愿进行 限制 以达到

浅析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界定及规制

浅析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界定及规制

消 费者进 行消 费 的时候 , 经 常会 遇到 这样一 种现 象 : 超 市 的烟酒 柜橱窗 上贴着这样 的标签 “ 一 旦卖 出, 概不退 换 ” , 即使 买到 了假 烟假酒 也得不 到退换与赔 偿。这 种常见 的现 象就是法律 中的“ 霸王 条款 ” 。随 着我 国消费需要 的激增 , 众 多不 法 的经 营者利 用“ 霸王 条款 ” 来 获取 高 额利润 , 使得 “ 霸王现象 ” 在我 国消费领 域普遍 存在 。“ 霸王条 款” 严重
王条 款 ” 与格 式合 同有着 非 常 紧密 的联 系 , 可 以说 , “ 霸 王条 款 ” 是 随
( 2 ) 不 利 于经 营者 自身 的发 展 。从 表 面上 观察 , 由于“ 霸 千条 款 ” 使 得企 业在 短期 内获 得 高额 的利 润 , 使 企业 在某 一个 阶段 内获得 比
1 . 我 国消费领域 “ 霸王条款 ” 现象 的现状 。在 我 国消 费领域 内遇到
对我 国消费领域存 在 的“ 霸王条 款” 进行梳 理界定 , 并制 定相对应 的防
范措 施 , 对 于营造 良好 的消费 环境 有着重 要的现实意 可 以说 , “ 霸王条款 “ 已经成 为不 法商家获 得高额 利 润的一种常用手段 , 并 已经遍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 面。在一项“ ‘ 霸王 条款’ 你 遭遇过吗” 的网调显示 , l O ( F / e 的被调查 者都 遇到过 “ 霸王条款 ” 。
重破坏 了我 国的市场 经济秩序。 本 文阐述了我 国消费领域“ 霸王条款” 的概念 、 特征及成 因, 进 一步分析 了“ 霸王条款 ” 的规制和预防方 法, 预期增强消 费者对“ 霸王条款” 的认识及 强化 维权手段 , 努 力营造一 个法治、 和谐 的消费环境 。

国企工程合同的霸王条款解释

国企工程合同的霸王条款解释

国企工程合同的霸王条款解释
国企工程合同的“霸王条款”一般指涉及合同双方合作的有关条款,
旨在严格限定当事人在实施合同时的行为,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
明确。

有关条款大多经过反复讨论,以强调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
共同担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双方互相尊重,以永久性的保障有效的
实施合同。

由于合同的涉及的方面较多,“霸王条款”可以划分为有关
条款和保障条款两大块。

有关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质量条款:工程的质量及使用寿命。

(2)服务条款:服务的类型、条件和费用等。

(3)支付条款:付款的时限、金额和款项来源等。

(4)结算条款:合同产物的交付以及结算条件等。

(5)保修条款:产品在使用期间存在的技术问题,以及相关的保修责
任等等。

保障条款内容特殊,主要用于确定合同双方应该遵守多种法律规定,
以及在合同约定的任何纠纷发生时,可发挥其法律作用的事实或事件,
这些事实或事件可以加重侵权方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双方的纠纷发生时,保障条款有助于当事人确定相关责任证据。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20世纪以来,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

作为格式合同孪生兄弟的霸王条款正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本文从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入手,探讨它存在的破坏性,着重剖析它存在的经济原因,以及如何实现对它的规制,从而达到减少,甚至杜绝霸王条款出现的目的。

一、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早在19世纪,格式合同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到了20世纪,格式合同已经是合同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且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

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它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霸王条款与格式合同是一对孪生兄弟。

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霸王条款也就当然地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了。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破坏性分析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

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

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破坏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

主要表现为:一是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二是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严格消费责任。

基于霸王条款的破坏性,有学者断言,“20世纪以来,格式条款的普遍使用威胁到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三、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有学者认为,霸王条款之所以长期存在有两个原因:一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二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可以选择什么。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
二、 霸王条款 的破坏性分析 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 . 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
们在从事经济活 动的过程 中是一定会进 行成
2 、企业垄断格式合同的制订与提供为订
收益的分析 。由于市场经济的存在 . 市场 入霸王条款提供 了必要条件 。 格式合同是企业 通知 、 声明 、 告示、 店堂告示 、 行业惯例等 本 一
它就完全可以依 自己的意 尽可能地维护 自 的利益 , 己 甚至 订和提供的。于是, 费者的权益 , 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 。霸王条 切有利条件 . 写入他认为对 自己有利 的条款或内容。这 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 , 它的破坏性是 不惜 以各种 手段 损 害经 济活 动相 对 人 的利 志 ,
格式合同中 霸王条款规制

在的经济原因 , 以及如何实现对它的规制 , 从
而达到减少 . 甚至杜绝霸王条款 出现的 目的。



口文/ 贾庆余

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 义
早在 l 世纪 , 9 格式合同就 已经出现在西
而要打破垄断则 必须引入 的经济 实力和广 泛的社会影 响造就 了自己 的 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 关键是要打破垄断, 竞 争。只要有了充分竞争 , 消费者就 可以对其 强势地位 , 使其与一般的消 费者之间处于一种 展, 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到了 2 世纪 , 0 格
难免会 能 , 因此成了霸王条款 产生的必要条件。 者和经营者的严格 消费责任 。 基于霸王条款的 利益。在 优先考虑 自己利益的前提下 . 损害到行 为相对人。 3 强势地位造成信息不对称, 、 而信息不对 破坏性 . 有学者断 言.2 世纪以来 . “0 格式条款 的普遍使用威胁到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 。

论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法律适用

论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法律适用

论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法律适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指的是一方利用其强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对另一方不利或不公平的条款。

这些条款往往是一种对抗性的行为,试图通过合同来剥夺对方的合法权利,或者给自己带来不合理的利益。

对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法律应该如何适用?要明确的是,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也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一方利用其强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欺诈、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

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违反了这一原则,是不合法的。

在法律适用上,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因为这些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会依法将这些条款视为无效,不予执行。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还规定了对霸王条款的惩罚性规定,一旦发现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

对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受害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修改相关条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有关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否给一方造成了不当的损失,然后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情况下,一些条款如果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没有对一方造成不当损害,可能就不被视为霸王条款。

而且,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某些条款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有效,比如在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交易中,根据行业惯例或实际情况,双方对某些条款达成了共识,经过合理的讨论和协商,也可能被法院认可为有效。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违法的霸王条款,法院将不予执行,并可能会给予相关当事人处罚。

所以,在签订合双方都应该慎重考虑每一条款的内容,确保合同是公平、合法、合理的,避免出现霸王条款的情况。

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应及时向法院寻求法律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该规制了!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该规制了!
合同法和特别民事诉讼法中, 增加格式合同接受人一方对合 同免责条款主张无效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的规定。 2 . 强化行政监督力度, 规制格式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格式保险合同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对等性所可能导致的弊 端. 决定了加强行政机关对格式保险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的重 要性。98 1月 1 经国务院批准, 19 年 1 8日,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 会正式成立 , 专门负责对全国商业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实施 监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从事保险经营、 实现保险职能的基 本法律手段 , 因此对保险格式合同的监管自然成为保监会的
“ 霸王条款” 又称不公正条款 , 是指没有经过双方逐一协 商的合同条款, 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 , 导致合同双方权 利义务显失公平而且不利于消费者, 将被视为不公正的。通
生保险事故后, 8 在4 小时内 通知保险 被保险人应当在交 人: 通事故处理结案之 日 l 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 起 0

因、 性质、 责任划分和 损失确定等 各种必要单证。 投保人、 被 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 赔偿或解除合同 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根据《 法》 7 保险 第2
条规定, 人寿 保险以 外的 其他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对 保险 人请求赔偿或 者给 付保险 金的 权利, 知道保险事故发 自 生之 日 起二年内不行使消灭。 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上述 法定期间 提供相关资 保险人就必须予以 料, 赔付。 只有因 被 保险人怠于通知、 报损而导致损失不能确定或扩大时, 保险 人可以就不能确定或扩大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该格式条款生的原因 1 . 保险人的 原因。 一是保险公司的 逐利性是产生霸王条
款的经济根源。经济利益决定着经营者的经济行为。由于保

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规制及其法律适用

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规制及其法律适用
时 不 知 不 觉 地 陷入 了 预 先 拟 定 的法 律 圈 套 ,等 纠 纷 出
现 了方 才 知 道 被 动 。 二 、 我 国 目前 规 制 不 平 等 格 式 条 款 的 梳 理 与 检 讨 对
国 家 虽 然 没 有 制 定 专 门 法 律 ,但 在 某 些 法 律 的 条 款 中 对 此 作 出规 定 。如 美 国 《 一 商 法 典 》 2节 第 32条 统 第 0
时 不 容 许 对方 讨 价 还 价 , 要 么 接 受 , 么 拒 绝 ” 因 此 , “ 要 。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上 解 释 的 ,应 当作 出 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的解 释 。” 者 之 间存 在 明 显 矛 盾 : 对 格 式 两 “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 属 于 对 格 式 条 款 的 理 解 发 生 争
全 国 工 商 总 局 设 立 了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局 ,各 地 工 商 局 设 立 了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处 ,并 依 据 1 35电话 , 21 受 理 消 费 者 申诉 举 报 , 解 消 费 者 权 益 纠 纷 , 是 对 于 不 调 但 平 等 格 式 条 款 ,其 基 本 上 只 能 通 过 调 解 的 方 式 促 成 消 费 者 与 商 家 和解 ,无 权 就 商 家 的不 平 等 格 式 条 款 作 出 有 拘 束 力 的 行 为 。因此 , 会 出 现 中消 协 对 有 关 行 业 的 才
重对 方责任排 除对方 的主要权利 ”的格式条 款真 的一
律 无效 , 第 3 则 9条 “ 请 对 方 注 意 免 除 或 者 限 制 责 任 提 的 条 款 , 照 对 方 的 要 求 , 该 条 款 予 以说 明 ” 按 对 的规 定 就 没 有 任何 意 义 , 为 提 示 不 提示 、 明 不 说 明该 条 款 因 说 本 身 都 无 效 , 示 和 说 明就 纯 属 多余 。 提 第 二 , 格 式 条 款 的 理 解 发 生 争 议 时 , 当 按 照 通 对 应 常 理 解 予 以 解 释 ,还 是 按 照 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一 方 的 解 释 来 解 释 矛 盾 。《 同 法 》 4 合 第 1条 规 定 : 对 格 式 条 “ 款 的 理 解 发 生 争 议 的 , 当按 照 通 常理 解 予 以解 释 。对 应

公寓合同霸王条款内容

公寓合同霸王条款内容

共有部分的管理权
“共有部分(例如大堂、楼梯、电梯等)的管理权全部属于出租人(所有者),出租人对这些部分的管理没有被赋予的权利。


原文:共有部分(如大厅、楼梯、电梯等)的管理权完全归出租人所有。

出租人不享有出租人的部分管理权。

户外广告的权利
“在建筑物的外墙和公共部分设置的广告、海报等的设置权及其收益都属于出租人,出租人没有这些权利。


原文:建筑物外强或共有部分上设置的广告,海报等的设置权和花朵的盒子完全归出租人所有。

借方不享有借方权利。

设备的使用限制
“出租人使用设备和设施(例如健身室、游泳池等)必须遵守出租人制定的规则。

出租人不负有将规则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原文:出租人必须遵守出租人规定的设备或设置(如健身室、游泳池等)的使用规则。

出租人没有义务向出租人通知收租规则。

解约条件的严格化
“出租人有延迟支付、破坏设备、产生噪音等违规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届时,出租人将不能享受免除支付义务和损害赔偿。


原文:借酒人产生任何违反行为,如添油期增加、设备损坏、生产噪音等,出租人有权立即解除联合。

在此情况下,借款人不享有支付义务性的免除或损害赔偿。

保证金的处理
“对于保证金,如果借款人发生违规行为,出租人可以全额收回,届时保证金利息不予返还。

”原文:在发生借款人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全额收取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保证金的利息不预退还。

价保霸王条款

价保霸王条款

价保霸王条款一、引言价保霸王条款,通常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合同中,由商家单方面制定的,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条款。

这些条款往往模糊不清,且在消费者未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难以察觉其中存在的问题。

价保霸王条款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文将从价保霸王条款的类型、产生原因、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以及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价保霸王条款的类型价保霸王条款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价格保证条款:商家在合同中规定,若商品价格下跌,消费者不得要求退还差价,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得以更低价格购买同一种商品。

2.限制退换货条款:商家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换,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退换,从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3.服务限制条款:商家对提供的服务范围、质量、时间等进行限制,导致消费者无法充分享受服务。

4.赔偿限制条款:商家对消费者的赔偿请求进行限制,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三、价保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价保霸王条款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竞争不足:某些行业或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商家通过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来维护自身利益。

2.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无法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导致商家有机会在其中加入不利消费者的条款。

3.法律监管不足: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力度不足,使得商家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

4.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对不公平条款的警惕性不高。

四、价保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价保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公平的条款往往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导致其利益受损。

2.降低市场信任度:不公平的商业行为会导致消费者对市场失去信任,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

3.阻碍市场竞争:不公平的商业行为会导致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

4.降低消费体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能会遇到各种限制和障碍,导致其消费体验降低。

商品房买卖合同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摘要: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房地产商处于垄断强势地位,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普遍存在,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于是对该类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重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制度进行阐述,以求完善房地产买卖市场。

关键词:霸王条款、法律规制、合同监管制度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制度的必要性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决定了我们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应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处于优势地方的房地产商的行为加以规制,即进行法律规制,从而实现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法律规制,简言之,即通过法律手段对格式合同制定者和提供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避免霸王条款的涉入。

[1]其中行政规制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

其中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制度是行政规制的主要手段。

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度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具有事先预防性、主动性和经济性的优点。

[2]工商行政部门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防范于未然有效的防止霸王条款的涉入,从而达到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目的。

目前各省行政机关归纳总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对外公布,让社会公众提高自身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和防范意识。

但是此种方法涉及面小,购房者在购房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如果真的发现有上述霸王条款的存在有时候为了解决住房问题的迫切需要不得以只能签订。

就算以后发现该霸王条款及其不公平严重损害自身利益,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而通过起诉的司法方式具有事后性、被动性和低效率性,因此合同监管机关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事前备案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11月13日开始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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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刘春霖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缘故/法律规制
一、“霸王条款”的界定与表现
准确地讲,“霸王条款”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强烈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

法学上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标准合同、附合合同、一样交易条件或条款,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早在19世纪就差不多显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

它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大批量交易活动的需要,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提升了交易的效率。

霸王条款与格式条款是一对孪生兄弟,相伴着格式条款的显现与进展,霸王条款也就应运而生了。

霸王条款,即生产者或经营者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专门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差不多原则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条款。

霸王条款的通常表现形式如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

实践中,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要紧表现:一是直截了当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二是给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益,三是限制对方权益,四是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一方权益,五是推定消费者舍弃权益,六是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七是其他违抗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条款。

二、“霸王条款”产生的缘故
关于格式条款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是交易成本节约论。

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不仅要为交易对象支付价金,而且还要为交易的达成付出一定的时刻、精力和金钞票,这在经济学上称之为交易成本。

如果交易双方每完成一次交易都要达成一个近乎完美的契约,那么交易成本是专门庞大的。

在这种情形下,能够极大降低交易成本的格式合同应运而生,交易成本的节约和生产效率的提升,是定式合同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定式合同被普遍使用的根源所在。

格式条款的显现本无可厚非,那么,其间“霸王条款”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垄断是“霸王条款”显现的经济基础。

垄断大致可分为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和经济垄断三种。

行政垄断最典型的莫过于地点爱护主义。

行业垄断可分为具有专卖性质的垄断和自然垄断两种。

具有专卖性质的垄断如烟草、邮政等行业。

自然垄断是规模经济造成的一种状况,它使得某一行业只有在一个企业生产的时候才是最有效率的,换言之,由一个企业进行生产的成本要小于两家以上企业进行生产的成本,若重复建设则违抗效益原则。

事实上,垄断本身并不必定导致“霸王条款”,以致损害消费者利益。

只有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

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私”本性是“霸王条款”思想根源。

闻名经济学家斯密提出“人人为己”的差不多假设,而耶鲁大学的威廉森则在这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不但自私,而且一有机会就不惜损人而利己”。

经济学家认为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者是完全理性的,他们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总是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或是最大限度地取得收益,或是将所支付的成本降至最低。

正是由于经营者要利用自己拥有的一切有利条件,尽可能地爱护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以各种手段损害经济活动相对人的利益,在通过格式条款进行交易的经济活动中霸王条款也就自然显现了。

“契约自由”是“霸王条款”产生的法律基础。

按照传统观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在格式条款的背景下,既然你在其格式条款上签字,就意味着该合同是你自愿同意的,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否则你能够拒绝签字。

如此看来,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看起来真是“契约自由”的产物。

事实上,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滥用。

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缺乏选择性。

强势地位的存在,造成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地位的悬殊,而这一悬殊,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

在没方法知悉合同内容不公平,不诚信的情形下,消费者可不能拒绝交易;即使在明知合同内容有失公平,有失诚信时,消费者在专门多情形下也是不可能拒绝交易的。

一方面,谁也不能不消费,每个人都需要衣食住行,需要抚养子
女,赡养长辈,也需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等等。

质言之,谁也无法拒绝消费。

另一方面,市场由不得我们选择,不管是在完全垄断的市场中,依旧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或是在垄断与自由竞争混合的市场中,消费者通常是不可能选择的,因为在格式合同下的交易,产品和服务通常具有独占性或干脆确实是同一行业使用的是相同或相类似的格式合同。

三、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方式,通常认为要紧有:消费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业的行业自律、有关组织的监督以及利用法律规制等几个方面。

在这其中,立法上的规制应当是最要紧的,因为完善的立法对合同中“霸王条款”不仅具有事先的威慑、预防功能,而且对实践中的“霸王条款”也能提供认定的标准、讲明的依据,同时从法律后果上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予以规制。

我国《合同法》第39、40和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与提供做了原则性规定,其有关内容要紧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格式条款的订立。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采取合同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讲明。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实际上确实是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所规定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即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

该条规定在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方面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强调“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其中一个“应”字,明确了“遵循公平原则”的义务性,违反该义务的条款就能够认定为在效力上有瑕疵;另一方面,强调“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讲明。

”这意味着,如果格式条款中有“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提供该格式条款的一方又未提请对方注意或者未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讲明,则该条款即构成“霸王条款”,其效力存在瑕疵。

二是关于格式条款的讲明。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明白得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明白得予以讲明。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讲明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讲明。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讲明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一是通常明白得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讲明应以一样人的、惯常的明白得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明白得为依据,对某些专门术语,也应做出通常的、通俗的、一样意义的讲明,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明白得能力予以讲明。

二是不利讲明规则。

不利讲明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三是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

非格式条款即个不商量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此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爱护宽敞消费者。

三是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和第53条(无效的免责条款)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益的,该条款无效。

上述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规制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提供了依据,但立法缺陷仍不可忽视。

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内,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订入“霸王条款”的收益总会大于成本。

在“利益最大化”本性的促使下,他没有理由不把“霸王条款”写入格式合同。

因此,为了抑制或是防止它选择这一行为,最好的方法确实是提升做出此行为选择的机会成本。

确实是要在合同法中增加对“霸王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成倍加重对订入“霸王条款”行为的处罚,并使这种处罚足以抑制行为人的这种冲动,从而达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能够自觉地剔除损害行为相对人利益的条款。

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霸王条款”就可不能如此猖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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