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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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摘要:随着青少年犯罪在各类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大,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突出的问题。本文根据前人做过的一些有关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总结归纳出青少年犯罪的心理以及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并对前人研究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撰写本文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心理;特点;成因
一、引言
随着青少年犯罪在各类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大,造成的危害以及损失的不断增加,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十分复杂突出的问题,因而前人根据青少年犯罪做了各种各样的研究。在近几年的研究当中,前人的研究总方向主要是从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犯罪现状和特点以及治理措施这方面来写,也有针对某一个方面来写,例如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特征,心理结构,暴力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的研究。其中在前人的研究当中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主要包括生理遗传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家庭因素。在本文当中,在提到青少年犯罪的界定以及犯罪现状特点的同时,将主要归纳前人的研究,总结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心理以及造成其犯罪心理的原因,并对前人研究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撰写本文时存在的问题。
二、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在前人的研究当中,很少有提到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以及相关界定,如果是研究需要才稍微提及一下,但并不是十分地规范化。在马慧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团伙现象的研究中,由于研究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因此对研究对象的年龄特别提出,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与青少年人的年龄范围的比较提出宽泛地讲,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是基本相似的。可见,如此的界定还是很不严谨的。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概念。简而言之,青少年犯罪是以主体的年龄特征为尺度归纳出来的一个犯罪类型,它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未成年向成年过渡的特定年龄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因为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问题和青少年犯罪中“犯罪”的范围界定问题尚无定论,因此,使得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在概念上有了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某些违法行为。主体不仅包括14岁以上25岁以下的青少年,也包括某些儿童。
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己满14周岁至不满25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这个概念有两个突出的含义:其一,犯罪行为的主体为青少年;其二,青少年中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人。
三、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
3.1犯罪呈上升趋势,且女性犯罪比例增加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青少年犯罪在全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较高,且呈上升趋势。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大约有15万未成年人因有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到公安机关查处,其中3万余人被判为少年犯。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如此之高,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另外,据山东省关于女性青少年犯罪的资料统计,2003年收押的女性青少年有125人,占本年度收押总数的18.9%;2004收押的女性青少年有119人,占本年度收押总数的20.7%。2005年收押的女性青少年有183人,占本年度收押总数的27.7%。呈逐年递增趋势。其增长速度是少见的。
3.2 犯罪低龄化,作案成人化
首先犯罪低龄化体现在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犯罪率卒年增长的同时,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突出。从14岁开始,犯罪人数逐渐增加,15—18岁这个年龄段达到犯罪的高峰,而20—25岁犯罪人数却呈逐渐下降。这一特点明显的体现在了犯罪率持续上扬的“90后”人群中。
其次,团伙犯罪案件增多。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件除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外,还在犯罪形态上呈现出明显的团伙化、集团化趋势。这些犯罪团伙以一定的方式和社会联系为纽带,少则3-5人,多则20余人。相关统计资料表明,3人以上的团伙犯罪在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占据60%以上的比例,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团伙现象已然成为当今我国未成年犯罪的突出特点和发展趋势。
再次,暴力抢劫犯罪比例居首,根据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取的比例显示未成年人主要以财产犯罪为主,排在前五位的犯罪类型依次是:抢劫、强奸、盗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杀人。在调查中还发现未成年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似乎有着清醒的认识,甚至自认为经验丰富,在犯罪过程中,目的性、预谋性更加明确。
第四,犯罪实施趋于智能化。有相当数量的青少年犯罪分子能够使用现代化交通、通讯工具、各种电子设备、化学材料等先进手段作案,使得青少年犯罪犯案率增大,造成的危害严重。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技能的提高,设计型犯罪作案大大增多,青少年犯罪分子运用先进的知识和技术,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达到违法犯罪的目的。
3.2 犯罪主体复杂化
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外来人口的青少年犯罪增多。仅以北京为例,随着“农民工”等来京务工人员为主的流动人口的增加,外来青少年犯罪案件在北京犯罪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在不断上升。有调查结果显示,在北京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组成人员中,打工子弟的数量占据了青少年犯罪人数的七成。二是在校生犯罪率上升。与以往的社会闲杂人员犯罪多发的情况不同,如今在校学生的犯罪有抬头的迹象。在校杀人、强奸、故意伤害的等恶性事件屡有发生,显示出了更加恶劣的社会危害性。此外,随着全国各地的农民工不断涌入京城,农民工的下一代在校犯罪率也呈现出了不断增长的趋势。
四、青少年犯罪心理及其表现
本文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及其表现归纳为三个方面:认知特点、动机、情绪控制、人格特点。
4.1认知特点
在认知方面,由于青少年犯罪者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对事物的判断也不够准确,往往瑕瑜不分,良莠不辨,极易受到暗示和影响,对现实社会生活中正反两方面的现象及其影响难以做出客观的比较和正确的选择。此外,青少年阶段的孩子求知欲十分强烈,对任何问题,不论是理论层面的,还是实践层面的,都有强烈的好奇心理。强大的求知欲对他们知识的增长非常有利,但是由于原有的知识、经验十分有限,造成他们的选择、判断和识别能力不高,有时会急于求成地学习、吸收或模仿,而对问题的解决却存在着各方面的缺陷,使他们遇到问题往往采取非理智手段。同时,逆反心理也是青少年身上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这是他们渴望独立、摆脱他人束缚的集中体现。由于认知能力偏低、法制观念淡薄,求知欲强烈,问题解决能力低下,因而青少年很容易在逆反心理的支配下,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来。
4.2 动机
在动机方面,青少年往往容易受到各种欲望和不良心理的影响,产生犯罪动机。其一,为满足一己私欲、贪图物质享受而引起违法犯罪。有些家长对子女过分娇惯、溺爱,使子女养成任性、自大、自私自利的不良性格。同时,对低收入家庭的孩子来讲,若强烈追求个人吃喝玩乐往往会产生低收入与高消费的矛盾,在心理上出现挫折感,为达到这种不正常心理的平衡,便走上偷、抢、骗的犯罪道路。其二,基于嫉妒、报复心理而作案。青少年追求我行我素的生活,他们渴望拥有足够的个人空间,如果有人闯入了他们的生活环境,打破了他们的生活秩序,干涉了他们的自由生活,他们就会产生敌对情绪,采取行动进行反击,甚至运用犯罪手段进行反抗报复。
4.3 情绪控制
青少年脱离儿童期的幼稚型情感,逐步从低级、单纯、原始的情感活动向高级、复杂、社会性的情感发展,情感逐渐变得丰富、活跃、强烈,很容易动感情。同时,其情感活动常表现出不成熟、不稳定、易失衡、易冲动的特点,不善于处理情感与理智之间的关系,常无法坚持正确的认识和理智的控制,缺乏情绪调节与管理的知识和技能。青少年的情绪不稳定性,往往容易使他们过于冲动行事,容易做出违法犯罪之事。
4.4 人格特点
犯罪者的人格缺陷,是个体因社会化程度不足,导致偏离社会规范的个性,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据研究,犯罪青少年的躯体化、抑郁、焦虑、敌对、偏执、精神病性较常人偏高。犯罪青少年容易产生孤独感,敏感,淡漠,好挑衅,难以适应外部环境等等。青少年的这些人格特点往往容易导致他们走向极端,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