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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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的道德教育责任

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的道德教育责任
和。

时下 ,我们在讨论法律职业化时 ,一般较为关注这 职业群体所应具有的语言 、思维 、技术等能力要求 ,
较为关注这~职业群体的专 门化 、专业化 、同质性 、自 瀹陛等基本表征。诚然 ,法律职业若作为社会分工的结
果和一个获得社会认同的职业类型 ,需要特定的知识和 技能 ,以区别于一般职业 ;并且 ,法律运行中的技术 陛

因素也呼唤受过专门法律技能训练的专业人员。尽管法
律职业群体 自身在强调法律职业者专业技能的同时 ,并 没有忽视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不过 ,相较于社会公众
的热、
业领域的特殊要求 ,不仅表现为人们在从事某一职业活 动时所应遵循 的道德准则 ,并且意味着职业人 员由此而 应具备的道德品性。职业道德总是和一定的职业活动紧 密联系着的。因此 ,除普通 的职业道德外 ,每一职业也 有着该职业特定的道德要求。而法律职业道德 ,就是法 律职业人 员在 其职业行为 中所 应遵循的行为规 范的总
南方论刊 ・ 0 2 2 1 年第3 期
教育广角
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的道德教育责任
王 静
( 海工 学 院马克 思主 义 学院 淮

江 苏连 云 港 220 ) 2 00
【 摘要 】 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化的 内在支撑 。法律职业者对职业荣誉 的珍视 、对职业道德规 范的遵循 以及对职
业形 象的维护 ,是该职业生存与发展 的重要保证 ;法律职业化过程 中的法学教育,应担 负起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责 任。法律职业道德教 育的主要 目标是强化受教 育者的职业道德认识、提升其主体意识。
【 关键词 】法律职业化 ;法学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化问题已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广 泛关注与热烈讨论 的话题。尽管学者们关于法律职业化 的具体模式与建构路径等见仁见智 ,观点不一 ,并且也 有学者提出要 “ 谨慎地看待法律职业化”,l但是 ,法 l J 学界乃至于社会公众 ,对法律职业之于推进 法治社会进 程的积极作用 ,无疑都抱有热切的期待 ;与此同时 ,现 实生活 中出现的一些与法律职业行为有关的违法犯罪案 件 ,其行为人 中不乏具有高超职业知识和技能的法律界 精英。由此 ,使得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问题不时地 遭受社会 公众的诟病 。面 对来 自社会公众 的质疑与批 评 ,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的 自我反恩显得尤为重要 ;而担 负着培养未来法律职业者任务的法学教育 ,亦须重新审 视 自己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责任 。 职业道德 :法律职 业化的 内在支撑 道德和伦理是两个充满歧义的概念 。不 同的人 ,基 于不同的理解 ,可能赋予其不同的含 义。在 中、西方语 言和文化中 ,它们的起源也不同 。但是 ,无论西语还是 中文 ,道德和伦理都是指群居生活中人们所必须遵循的 规则和 习惯 ,以及由于这种遵循所形成的德 眭或品质 。 J 从这个意 义上讲 ,职业道德 ,作为一般道德原则在职

法律职业化与法律教育改革

法律职业化与法律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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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组织 机 构 或联 合 体 . 对 内调 整 职业 内部 关 系 , 它 对
发展 。 反之 , 业 化则 反 过 来 促使 司 法 的独立 。 次 , 职 再
法 律职 业 化有 利 于 法 的信 仰 和 法 的权威 的形成 。职 业 化 的 目的 旨在 建 立 一 个 高 素 质 的 有 共 同 语 言 、 信 仰 、 求 的 法律 共 同体 , 追 要在 全 社会 成 员 中树立 法律 信 仰 , 先 要 在法 律 职业 者 中建立 法 律信 仰 , 首 要在 全
关 键 词 : 律 职 业 化 ; 律 教 育 ; 革 法 法 改
中 图分类 号 : 2 . 5 文 献标 识 码 : D9 6 1 A
文 章编 号 : 0 8 6 5 ( O 2 0 一 1 10 1 0 — 9 1 2 O ) 4O 1 —5
和 特 点 。在 一 个 国家 , 事 法律 工 作 的人 很 多 , 法 从 但 法 律职 业 在 不 同法 系 、 律集 团 , 别 是 在普 通 法 特 法 法 系和 民法 法 系 国家 有 不 同 的含 义 。在 普通 法 法 系 , 律 职 业 由法 律 工 作者 ( wy r ) 成 。狭 义 上 法 1 es 组 a
识 和 比较 熟 练 的法 律 操 作 技 能 ; 门 化 指 法 律 工 作 专
者 以 从 事 法 律 事 务 为 唯 一 的 职 业 和 主 要 的 经 济 来 源 。第 二 , 立性 和 组 织性 。 由于社 会 分 工 、 业专 独 职 门 化 以及 职 业 的相 对 垄 断化 、 律 的权 威 性 , 致 了 法 导 法 律 机构 在 社会 生 活 中的相 对 独立 性 。这 主要 体 现 在 审 判 机 构 的 独 立 性 、 察 机 构 的 独 立 性 和 律 师 管 检 理 机 构 的 自治性 上 。组 织性 则 指 法律 职 业 者有 自己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法律制度的形式主要分为推崇抽象理性原则的制定法制度与重视司法实践经验的判例法制度。

两者虽然在各自发展历程中相对独立,但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结晶却又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通过相互比较借鉴、取长补短,将有利于推行法治文明的整体发展。

一、判例法的优点与不足(一)判例法的优点主要有:1、判例法的协调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判例法是由法官创制的法律,但并非任意创造的,而是在一系列原则的约束下进行的,特别是通过严格的先例原则保持了判例法的协调性.上级法院判决形成的先例为下级法院判案的“模范”,严格而谨慎地遵守先例的结果,造成了法律规则在各个不同法院间的统一适用。

2、判例法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判例法将对案件判断的过去价值标准与现在价值标准统一起来,解决了成文法的尴尬。

判例的特点在于,通过将具体事实适用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使人们能够通过事实理解法律,通过法律去评价事实,筑就了沟通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桥梁。

3、通过判例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成文法考虑的是立法时的社会价值标准,而不是案件发生时的社会价值标准,因此,只要法律没有改变,不管现实的价值标准同立法时的价值标准发生怎样的冲突,都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判例法情形则不同,在判例法中,法官不仅要遵循先例,而且可以创造先例,这样既能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适时地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现实的需要。

4、判例法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

因为判例法要求将所有的判决公开,法官在审理案件后,都要在判决中详细地叙述判决的理由,然后通过法律报告的形式,将他们的判决公之于众。

这样,任何一位法官都要审慎地处理案件,认真地制作判决。

5、判例法可以使人们精确预测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判例法要求在判决书中详细论述判决理由,并公之于众,公众在了解先例的同时获得了具体生动的预期,减少由于司法专业性极强产生的社会隔离感。

(比较法学)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

(比较法学)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研究生作业教学点:安顺专业:法学年级:2015级科目:比较法学题目: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姓名:裴永恒学号:201531003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法律制度的形式主要分为推崇抽象理性原则的制定法制度与重视司法实践经验的判例法制度。

两者虽然在各自发展历程中相对独立,但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结晶却又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通过相互比较借鉴、取长补短,将有利于推行法治文明的整体发展。

一、判例法的优点与不足(一)判例法的优点主要有:1、判例法的协调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判例法是由法官创制的法律,但并非任意创造的,而是在一系列原则的约束下进行的,特别是通过严格的先例原则保持了判例法的协调性。

上级法院判决形成的先例为下级法院判案的“模范”,严格而谨慎地遵守先例的结果,造成了法律规则在各个不同法院间的统一适用。

2、判例法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判例法将对案件判断的过去价值标准与现在价值标准统一起来,解决了成文法的尴尬。

判例的特点在于,通过将具体事实适用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使人们能够通过事实理解法律,通过法律去评价事实,筑就了沟通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桥梁。

3、通过判例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

成文法考虑的是立法时的社会价值标准,而不是案件发生时的社会价值标准,因此,只要法律没有改变,不管现实的价值标准同立法时的价值标准发生怎样的冲突,都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判例法情形则不同,在判例法中,法官不仅要遵循先例,而且可以创造先例,这样既能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适时地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现实的需要。

4、判例法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

因为判例法要求将所有的判决公开,法官在审理案件后,都要在判决中详细地叙述判决的理由,然后通过法律报告的形式,将他们的判决公之于众。

“职业化”的基本理论知识

“职业化”的基本理论知识

“职业化”的基本理论知识职业化是指一个行业或领域内的个人或组织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具有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征的过程。

职业化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系统的理论知识,以指导职业化的实践活动。

本文将从职业化的概念、发展阶段、基本原则和影响因素等方面介绍职业化的基本理论知识。

一、职业化的概念和特征职业化是指一个行业或领域内的从业人员逐渐形成的一种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职业化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特定的职责和工作。

2. 规范化:职业化要求从业人员按照特定的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进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

3. 制度化:职业化要求建立一套严密的制度和机制,以保证职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二、职业化的发展阶段职业化的发展可以分为初级职业群体、次职业群体和终极职业群体三个阶段:1. 初级职业群体阶段:在这个阶段,职业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从业人员主要依靠个人的经验和技能进行工作,职业规范和制度较为松散。

2. 次职业群体阶段:在这个阶段,职业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一套专业规范和机制,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受到相关职业组织的监管和管理。

3. 终极职业群体阶段:在这个阶段,职业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职业体系和职业规范,从业人员由职业组织管理和监督,并接受职业培训和专业认证。

三、职业化的基本原则职业化的实践活动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职业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1. 职业自主原则:从业人员应该对自己的职业负责,保持独立的思考和判断,做出符合职业规范和伦理的决策。

2. 职业责任原则:从业人员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职业责任,为客户或社会提供专业的服务和建议。

3. 职业道德原则:从业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高尚的职业品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4. 职业发展原则:从业人员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持续学习和进修,适应职业发展的需求。

法律工作的职业化与专业化

法律工作的职业化与专业化

法律工作的职业化与专业化法律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职业,其职业化与专业化程度对于法律界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工作的职业化与专业化。

一、法律从业者的职业化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从业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观念。

他们需要通过正规渠道获得法律相关的学历和资格证书,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应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善于分析和解决问题,在实践中维护公正和法律的尊严,同时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各方利益冲突。

二、法律服务的专业化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服务呈现出多样化和专业化的趋势。

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需要不同背景和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员来解决。

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刑事法、劳动法等领域,以及涉及知识产权、金融保险等特定行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诉求,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三、法律机构的职业化与专业化职业化和专业化同样适用于法律机构。

法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

这些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对从业者进行规范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

同时,法律机构应当根据不同领域和专业性质的案件,合理配置人员和资源,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

四、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法律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法律工作职业化与专业化的基础。

在学校中,法学专业的学生除了学习法律理论和知识外,还应该注重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

法学院应当与实践部门紧密合作,提供实习和实践机会,让学生在真实案例中学以致用。

五、社会对法律工作的期望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不仅仅是从业者自身的追求,也是社会对法治建设的期望。

现代社会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专业的执法机构。

社会对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有着更高的期待,这将推动法律界不断进步,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治环境。

综上所述,法律工作的职业化与专业化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趋势。

只有通过提高法律从业者的职业素养,推行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加强机构管理与教育培养,社会才能够得到更加高效和公正的法律保障。

论法律职业化的制度建设

论法律职业化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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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7月
河南 社 会 科 学
H ENAN S 0CI AL SCI ENCES
J 1,0 2 u .2 0
V0 .0 11 No. 4
第 1 0卷
第 4期
论 法律 职 业 化 的 制度 建 设
石茂 生
( 州 大学 法 学院 , 南 郑 州 郑 河 405 50 2)

基础 知识教育机构来承 担和完成 。这些机 构是政法 大学 ( 学 院)综合 性大学的法学 院以外 的其他教育机 构 。从这些 教育 、 机构毕业 的学 生不得报 考国家统 一的 司法考试 。而法律职业 素质教育 目的是培养法 律职业 工作 者或法律家 , 即法官 、 检察 官、 律师。 职业 化的法律家是法治社会的灵魂 、 帅 , 统 在一个 国 家中法律家数量不多但 质量要求 很高 。法律职业 素质 教育包 括本 科和研究 生教育 , 其任务应 由我 国的政 法大学( 院)综 学 、 合性大学 的法学 院等机构来完成 。从政法大学或 大学法学院 毕业 的学生 才具备参加 国家统一 司法考试 的资格。 ( 科学设置法律教 育的 内容 二) 法律职业素质教育 与法律基础知识教育 、法律职业能力 训练 的内容 应有 明显 的区别 。 首先 , 法律职业素质教育内容应 具有统一性 。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可 根据培养对象 和具 体 目标 自主选择教学 内容 , 国家不应强求一种模式 。 而法律职业素质 教育则不 同,国家统一 司法考试领 导机构应 明确 职业素质教 育 的模 式 、 内容 、 条件 , 在职业素 质教育机 构 中强制推行 。其
法 律 职 业 化 , 指 以从 事 法 律 工 作 、 律 实 务 为 主 要 生 活 是 法 来 源 的 人 群 在 职 业 上 应 当具 备 的 共 同要 求 和 特 点 法 律 职 业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案例一:破产清算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背景、破产原因、清算过程等。
经验分享
通过该案例,分析清算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分享如何有效进行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的经 验。
案例二: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重整前的状况、重整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重整后的效果等。
意义
职业化有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社会对破产管理人的 信任和认可,进而提升破产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必要性
保障破产制度公正高效实施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实施者,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影响 到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
提高破产管理人专业水平
职业化有助于破产管理人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更好地履行法定职 责。
职业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 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可能影响到破产 程பைடு நூலகம்的公正、高效进行。
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有可能出现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损害当事人利益。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01
通过立法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以确保其在
3. 执行重整计 划
破产管理人协助债务人执 行重整计划,推动企业重 组和恢复正常经营。
4. 监督与报告
破产管理人需对重整计划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 期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重 整进展情况。
5. 重整完成与 终结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 整完成报告,法院审查确 认后,裁定终结破产重整 程序。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 (1)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 (1)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王晨光一.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趋势法官职业化在几年前还是一个鲜为人知的话题,而今却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律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

1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法官在我国从来就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团体。

在古代,所谓的法官实际上首先是朝廷任命的地方行政官员(父母官)。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官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与其他政府官员别无二致的国家干部,法官并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对待。

2既然法官算不上是独特的职业群体,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职业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直至文革后我国法制建设真正迈入正轨才逐步得以正视,这一进程也刚刚在近几年才真正得以推动。

在法制建设初期,百废待兴,重新建立的司法机关亟需大量法官,为了满足这一需要,从其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复转军人中调任和安排了不少人充任法官,甚至还陆续从以工代干者中选拔了一些。

这里固然有权宜之计的考虑,有当时人才资源局限的因素,也有干部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则是对于法官职业性认知的缺乏和否认。

虽然人们当时已经认识到我国法制建设需要大量法官,但传统观念仍然以为法官不需要什么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不成其为什么专业团体,他们不过是政府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就完全可以胜任。

形成这种状况和上述观念的原因主要有:(1)如前所述,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法官职责历来由地方行政官员统一行使,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干部成为所有包括法官在内的公职人员的统一称谓,从而抹杀了法官群体的职业特征和独立性;(2)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不能容忍在国家体制内存在一个享有独立司法审判权的机构存在,尤其不能容忍一个有权独立审查其他国家机构的行为和决策是否合法的机构存在,因此司法独立的理念历来遭到否定和批判,作为司法独立保障之一的职业化法官群体自然也因为抹煞政治而属于否定和批判之列;(3)受片面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政法机构是“专政工具”等极端思潮的左右,司法工作依靠的是政治觉悟和阶级立场,而不是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4)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教育方法和内容陈旧,没有也无法培养出足够的能够充实司法机构的合格人才,从而客观上无法形成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5)高度的计划经济和严密的社会控制机制使得国家行政机构和各级领导人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有效机制,实际存在的人治传统使得法院的社会功能被极大地缩减,法官的职业性也不可能得到重视。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在老师的推荐之下,我们有幸阅读了强世功所写的《法律共同体宣言》。

通俗的语句掩盖不了强世功那令人赞叹的才华。

读了三四遍之后,我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

根据老师在课堂上所讲,我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了解讨论和思考,并且对其有了更为全面系统地掌握。

在本文之中,我将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法律共同体成员所应具备的要素,形成条件、社会作用以及我国是否存在共同体这五个方面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分析。

一、法律共同体的含义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词最早起源于二战后的西方国家,它是根据美国科学家托马斯·库恩首次提出的“科学共同体”概念演化而来,随着研究人员的增多,对法律共同体的含义也有了不同的见解。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由法律家们整合而成的社会职业精神群体。

张文显对于这个概念解释的比较详细,他认为法律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所组成的共同体。

由于这一群体具有一致地法律背景、职业训练方式,、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使得群体中的人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而形成特有的思维模式、辩论方法、推理技术,通过共同法老律语言使得他们之间得以沟通,通过共享共同体的意义和标准,成员间在职业伦理、准则达成共识。

尽管成员个体之间在思想人格、价值观念各不相同,但通过法律视野和法律目标的认同使得成员之间目标、精神、情感珠连带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强世功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以幽默地语言阐述了这个概念。

他认为这个共同体是由这样一群人构成:他们是一群神秘的人,如同神秘社会,有自己的切口和暗号,他们有自己的服饰和大堂,他们不屑一事无成使用日常语言,他们把鸡毛蒜皮的小事上升到神圣的原则层面上来讨论,外人并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为什么这样说,他们把远离日常生活的方式来关注日常生活称之为“专业化”。

我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在同一层面上的法律人在追求相同目标的情况之下,按照大致相同的工作流程来实现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群体。

法理学2008年4月-2014年7月简答题及答案

法理学2008年4月-2014年7月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

P27—30简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较多,主要有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

2、简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P48-50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主要表现在:一、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二、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

三、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及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3、简述法理学的构成要素。

P52简一、内容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的理论学说。

二、方法性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和运用的方法论。

三、渊源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赖以取材、孕育和形成的资源、路径和动因。

4、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P76-86简一、法是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二、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三、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四、法是普遍的、明确的、肯定的社会规范;五、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一特征体现在哪些方面? P86-87简一、规则中的几种行为模式的唯一内容,就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二、规则中的几种行为模式不仅直接地分别规定着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还间接地分别包含着权利义务的内容。

三、规则中的后果模式也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6、简要回答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和主观性。

P112简一、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首先在于法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求的属性和潜能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主体是否认识或是否承认为转移。

其次也在于法的价值状况是同主体的需求直接相关的,而主体的需求主要植根于主体生活在其中的客观环境特别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制度之中。

二、法的价值也带有主观性,一方面因为,法所体现的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一定社会主体的意志,这种意志属于意识范畴,具有主观性。

另一方面以为,对法的价值,的认同、评价和选择,总需要通过主体的意识活动得以实现,总是反映出主体的价值观念。

法理学自考题-26_真题-无答案

法理学自考题-26_真题-无答案

法理学自考题-26(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 有时被称为“法律的嘴巴”或“会说话的法律”的法律职业是______A.检察官 B.法官 C.公证员 D.律师2. 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最大特点是______A.思维的逻辑性B.思维的严密性 C.思维的程序性D.思维的定向性3. ______的司法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典型代表。

A.检察官 B.法官 C.律师 D.法律顾问4. 法律逻辑关注的核心问题是______A.发现法律 B.确认事实 C.法律推理 D.法律判断5. 提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一著名命题的是______A.霍姆斯 B.奥斯丁 C.托克维尔 D.昂格尔6. 中国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是强调建法立制、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______A.先秦法家 B.儒家 C.道家 D.墨家7.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表明儒家______A.注重德治,轻视法治 B.轻视权利观念,重义务观念 C.主张取消专门司法和法学 D.追求司法公平8. 我国古代法家主张的法治实质上是______A.专制 B.共和政制 C.德治 D.法律至上9. 西方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是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和______A.亚里士多德B.柏拉图 C.孟德斯鸠 D.西塞罗10. 那种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公开、可预见、能够被遵守执行等要素的观点属于______A.形式性法治论B.实质性法治论 C.法制论 D.民主论11. 从与当代法治对立的意义上来说,现代法治的精髓是______A.官吏执法必严 B.官吏依法办事 C.民众有法必依 D.立法机关保证有法可依12. “它”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与人治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个“它”所代表的词义是指______A.法制 B.法治 C.有法可依 D.法律和制度13. 健全法制的前提和首要任务是______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14. 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基本内容的范畴是______A.法治 B.民主 C.权利 D.法制15. 关于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下列表述中有错误的是______A.法制和法治都是一种治国的方略 B.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 C.法治要求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D.法治蕴涵着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16. 法制得以实现的保障是______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17. 下列关于民主的判断,正确的是______A.民主就是“为民做主” B.民主就是所有人掌握国家权力 C.民主就是法治 D.民主就是人民掌握权力18. 没有民主的法制是一种“异化”的法制,所以______A.民主是法制的保障 B.民主是法制的前提 C.民主是法制的后盾 D.民主是法制实现的方法19. 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______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依法办事 D.违法必究20. “把国家的民主制度、民主形式、民主程序、人民的民主权利,用法律固定下来,使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这种做法被称为______A.法制的民主化B.民主的法制化 C.形式法治 D.实质法治21.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司法民主化与职业化

司法民主化与职业化

“司法民主化”就是“司法职业化”从定义看,“司法民主化”的提法实属同义反复。

在“司法民主化”是同义反复的前提下,我双手赞同“司法民主化”这一提法。

换言之,独立的司法不可能是不民主的,反之,一个健全健康的民主社会也不可能没有独立的司法。

理由何在?在这次“司法民主化”的学者讨论中,论辩双方都把托克维尔对美国司法的观察作为各自论证的重要理论资源,但问题是:托克维尔论说中的要害是什么?所以关键还是对托克维尔论述的理解。

托克维尔曾说,在美国,以法官为首的法学家阶层是这个民主社会中唯一的贵族阶层,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似乎是职业化的,甚至是高高在上的;但是,在讨论司法运作时,托克维尔又同时指出,通过陪审团等机制,法律家的精神将超越法(学)院的围墙而对社会产生广阔深远的影响,民主社会的所有政治社会问题最终都要转化为法律问题来解决。

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似乎又是民主化的,深入人民大众的。

我同意托克维尔的论述是对司法民主化问题最有见地的经典阐释之一。

我对托克维尔上述观点的理解是,只有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才能有真正的司法;也只有实现了司法的真正独立和专业,才能维护民主本身。

因此,“司法民主化”的提法放在托克维尔的语境中是不错的,也符合广大人民对于司法的基本期待。

但如果司法失去了自身运作的逻辑和运送正义的方式,如果司法没有独立的品格,不能与社会尤其是与强权保持一定的距离,那么其结果不仅是司法没有了尊严,放弃了责任,而且民主本身将丧失光彩,失去可靠的保障。

正因如此,托克维尔才说司法既是对民主社会的弊端和激情的最佳制衡力量,同时也是避免民主走向危亡的一个最重要的捍卫力量。

这样看来,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抽离了“司法”的民主化根本就谈不上什么民主,而只能是伪民主的司法民主化和反民主的司法民主化。

我们看到,在一个个影响重大的案件中,就拿2008年的周老虎案和杨佳袭警案来说,老百姓对判决的不满,与其说是对结果的不满,不如说是对司法运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不独立、不专业、没有遵循基本程序等方面的不满,比如对于杨佳案的审判,民众的普通看法是,杀了那么多人,杀人抵命,这个没问题,我们都毫无意见,但你不能让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都觉得你这个审判过程不可思议、不可理喻,让人失望,等等。

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改革路径

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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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职 业 化与 法 掌 教 育 改革 路 泾

摘 要

法律职 业特质 与法律 职业化要 求 法学教 育应 当是 一种 以能力和 素质 为培 养宗 旨的职业化 教 育, 而我 国 目前法 学 然
按 照法律职 业 的性质和 功能 , 提供 给学 生基本 的法律 知识和 法律 维。 其三 , 要求培 养学 生 的综 合素质 , 实际操 作能 力和职 业道 德 。 3注重 法学 理论 的创 新 。“ . 山不 在高 , 有仙 则名 ” 学校 的规 , 及辨 析技术 、 业务特 性 、 知识 技能等 , 并构 成伦 理共 同体 、 价值 共 模 不在大 , 学说 则大 , 有 有学 说则 高 , 学说 则名 。 有
育应 当 以能力 、 素质 , 别是 法律思 维 的培养 为其 宗 旨。 特
辩 论赛 , 以培养 学 生勇挑 重担 、 于创新 的基 本素质 。三 是努 力 敢
目前我 国大 学本科 法学教 育主要 存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的 问题 : 创造 条件 开办法 律诊 所或法 律援助 中心 , 在骨干 法学教 师 的带领 第一 , 国众 多大学 盲 目追 求 “ 全 大而 全” 法 学 院滥设 和法 学专 业 下 , , 让学生 参与 到真实 案件 中去 , 炼学 生实 际解 决 问题 的能 力 。 锤 不断扩 招 , 法律职 业 的精英化 教育被 日益 淡化 。 由此 导致 法学 专 四是定 期邀请 有丰 富法 律实 务经 验 的律师 、 法官 、 察 官等法 律 检
文 章编 号 :0 909 (091.1-l 10.5 220 )0 3O 3 法律职 业化 的需 要 , 者认 为 , 行 的法学 教育应 当进 行如下 的 笔 现

第六章法系及法律传统(2)

第六章法系及法律传统(2)

二、中华法系的特征:
1.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引礼入法,体现“三纲 五常”。
2.以家族为本位,重视家法族规。
3.维护社会等级制度。贵族官僚有特权,普通 民众分良贱。
4.追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轻视法律的作用, 避讼厌讼。
5.出礼入刑,礼法合一(法律道德化,道德法 律化,法律与道德区分程度较低)。
(三)普通法法系的历史渊源 1.普通法(common law) 普通法是指公元12世纪时在英格兰形成并普遍
通行的、不同于地方习惯法的判例法。 从御前会议到普通法法院。
2.衡平法(equity or law of equity ) 衡平法:公元14世纪之后英国衡平法院对普通
法规则所造成的不公正结果进行纠正或补救所 形成的判例法。 衡平法院(Court of Equity)的受案范围主要 是两类:(1)普通法法院不受理的案件;(2) 对于普通法法院判决不服的申诉案件。
民法法系:建构理性主义,比较相信人的理性 建构能力,相信人们能够制定他们生活所需要 的全部法则。
普通法法系:渐进理性主义(经验主义),比 较怀疑人的理性建构能力,相信法律制度的发 展是缓慢的、逐步的。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主要区别
民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
法律渊源 制定法 法律形式 法典
制定法、判例法 判例汇编:制定法
归纳出法律规定,再适用到本案上来。法官寻找与本案最相类似的判例 的技术称为“区别技术”。 (三)法律形式方面的差别 民法法系:主要的法律表现为法典。 普通法法系:制定法大多是单行法律、法规,判例被汇编成册,称为 “判例汇编”。
(四)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
民法法系: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宪 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司法组织和 刑事诉讼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 法。经济法、劳动法是兼具公私性质的法律。

职业化的名词解释

职业化的名词解释

职业化的名词解释职业化是指一个行业或组织在组织架构、管理体系和工作方式上达到一定的专业化水平。

在职业化的过程中,行业或组织会通过规范和标准化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并且建立专业化的职能部门,以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和高效。

职业化可以带来许多益处。

首先,职业化可以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和标准化程度。

通过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规范,可以减少工作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使工作结果更加可预期和可控。

其次,职业化可以提升组织的整体效率。

通过专业化的分工和职能部门的建立,可以实现工作的分工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职业化还可以促进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通过专业化的职能部门和职业发展路径的设立,可以为人才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激发其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然而,职业化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职业化可能带来过度规范化和僵化化。

过度的规范和标准化可能会限制创新和灵活性,使组织无法及时应对变化和挑战。

其次,职业化可能导致组织内部的职能壁垒和信息孤岛。

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可能受到阻碍,影响整体工作效率和协同能力。

最后,职业化还可能引发人才流失和员工满意度下降的问题。

过于刻板的工作流程和固定的职业发展路径可能会使员工感到局限和无法发展,从而选择离职或产生不满情绪。

综上所述,职业化是指行业或组织在组织架构、管理体系和工作方式上达到一定的专业化水平。

职业化可以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促进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但也面临着规范化和创新性、信息沟通和协作、员工满意度等方面的挑战和问题。

因此,在实施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平衡规范和灵活、专业化和创新、部门间协作和沟通、员工培养和发展等各方面的关系,以实现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

我国司法需要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

我国司法需要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

我国司法需要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官法》将法官的职业标准大大提升,将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到了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要求进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因此,2002年可以看成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

我们可以说,随着法律职业门槛的提高,中国法官必须走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这已经是法治事业发展的大方向,是我们不能动摇、不能折腾的大走势。

二、司法需要大众化我国司法还必须走大众化道路。

这是因为:第一,司法大众化符合法律的本质。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其最根本的要求是要服务于社会大众,法律仅仅是人(社会主体)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第二,司法大众化不违反法治要求。

法治要求人们所奉行和遵守的法律必须是良法。

作为良法的基本判断依据就是它是否契合社会道德的要求及是否符合民意。

而民意的最好表达方式就是通过司法大众化来实现。

第三,司法大众化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

第四,司法大众化是法律获得社会认同的主要方式。

第五,司法大众化可以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审判结果的社会可接受性。

第六,司法大众化是各国司法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个制度。

第七,司法大众化符合中国的国情。

中国是一个人情和亲情都比较浓烈的国家。

许多人认为这种过分浓烈的亲情和人情是阻碍中国实现法治的最重要障碍因素之一,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人情和亲情恰恰是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资源。

第八,司法大众化与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并不矛盾。

司法必须走群众路线,必须为民,也是非常必要的。

为什么呢?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这些年来,我们在强调司法职业化的同时,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似乎被我们更多地淡忘了,与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相伴而生的中国特色的司法群众路线也逐步淡出我们的视野,其结果是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法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裁判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并没有提高司法的权威,并没有提高法院应有的地位。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大家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

我们称之为六大任务。

第一项任务是关于立法的,第二项任务是关于执法,第三项任务是司法,第四项任务是守法,第五项任务是法治队伍建设,第六项任务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今天我们就来讲它的第五项,关于队伍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法治工作队伍要求我们对法治工作队伍,四中全会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四中全会里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是“法治工作队伍”,我们先来明确它。

法治工作队伍都包括谁?第一,立法部门的干部和人才;第二,执法部门的;第三,司法部门的。

各位注意了,我们过去讲队伍,一般关于法律的,过去一个经常用的词是司法队伍、政法队伍,公检法司这四个叫做司法队伍、司法干警,再是政法队伍。

所以从来没有讲过法治工作队伍,法治队伍,这次四中全会第一次讲。

四中全会讲法治工作队伍比过去讲的司法干警、司法队伍和政法队伍要大得多。

因为政法也是讲的公检法司,然而司法也是讲的这些,一个刑事案件过来的一系列的部门和队伍。

而四中全会讲的法治工作队伍是一个大范围,如人大的立法,国务院或政府的法治办,这就叫立法的人,就把他放进去了。

行政的执法人员也是,大多数行政执法,行政部门都是执法的,那它就算了。

第三才是司法,所以立法、执法、司法,这是一个大范围的一支队伍。

大范围的队伍是为了配合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里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总目标。

既然是全面推进,那当然就不限于某一个领域、某几个方面了。

所以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围绕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这是一个全方位的事情。

那既然是这么一个全方位,那它的工作队伍也应该是全方位的,所以它比过去所有的政法队伍、司法干警、司法队伍都要宽泛得多,这是我们要抓住的一个很新的特点。

第二,四中全会对于这支全面的法治工作队伍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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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页已关闭什么是法律职业化?得鱼 2006-11-16回答法律职业化制度发端于13世纪末端的英国,该时期,出现了一个明显的法律职业,这种法律职业建立在劳动分工社会化和经济市场化发展的基础之上。在理论史上,韦伯系统提出并阐释了法律职业化学说。韦伯指出:“对于职业性法律训练以及在这种训练中的特殊法律思想类型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路线。一种是将法律作为工艺的经验性训练路线,这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师徒式的训练方式。第二种是在特殊的法律学校里教授法律,按照这种方式,重点是法律理论和‘科学’,即以理性和系统的方式分析法律现象。”[7]对于后一种情形,它蕴涵了法律职业化的基本要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是现代性理论思潮的产物,其社会实践动力的直接来源是大学里的现代法律教育模式的创新。韦伯指出,大学里的现代法律教育改变了法律教育传统上所采取的那种法律工匠型的经验传授式或师徒式法律教育模式,而是将法律理论作为知识传授的主要内容,是一种学术性的法律教育,这种学术性法律教育的优点在于它“所产生的法律概念具有抽象规范的特点”,而“律师工匠式的专门化不仅妨碍了对整个法律的系统性和彻底性的研究,而且法律实践根本不是以理性的制度为宗旨,而是唯当事人利益为上。……从这种实践和态度中不可能产生理性的法律制度,甚至也不可能产生法律的合理化,因为在这种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完全是与日常事件相关的。”[7](200)由此可见,韦伯所理解的法律职业实质上是现代性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这与他将形式法律作为传统法律的现代化转型所蕴涵的形式合理性法律精神是相互一致的。波斯纳同样指出,在美国,现代法律职业发端于1870年兰德尔成为哈佛法学院院长之时所进行的大学法律教育改革,这项改革方案,“明确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上,即法律是一门科学。”[8]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现代性理论所倡导的理性精神是法律职业化运动的思想源泉,而推进和深化法律职业化进程的直接法律动力则是法制现代化运动。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律职业主义的一种实践形态,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职业化以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为标志,法律职业化即意味着一个法律职业家共同体已经形成,这个共同体的主要成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者),他们共享法律价值,法律至上成为他们所共奉的法律意识形态。(2)法律职业家共同体奉行为公众服务之公益宗旨,即以维护和实现法权利益为己任,尽管这种权益维护和实现行动能够为法律职业家带来丰厚的利益,但是法律职业家行为并非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3)法律职业区别于一般职业,法律职业家娴熟的专业技术建立于深厚的学理基础之上,一种经由系统的专业理论学习而培育起来的学理素养内化为法律职业家的职业意识和行为模式,进而影响其专业技术行为。(4)法律职业家因循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技术规则作出法律行为,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的核心成分是一种演绎逻辑性质的三段论推理,在这种演绎推理逻辑要求下的行为技术规则则是对形式法律的恪守和对竞争性意见的兼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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