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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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

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

If there is a project, first consider whether anyone will do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

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案件案件的重要证据,对双方当事人都非常重要。

那么,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接下来为大家解答。

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一)从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入手。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

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从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入手。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

(三)从鉴定标准适用入手。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

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

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

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

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在法庭上,一场“硬碰硬”的辩论可不是小打小闹,特别是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听着就让人觉得很复杂,但拆开来讲也没那么难理解。

司法鉴定意见,简单来说,就是专家根据专业知识给出的意见,类似于法庭上“证人”的角色,只不过这位“证人”是通过技术和经验来做判断的。

这就好比你找了个懂车的朋友帮你看看车子的问题,他的建议你肯定得听,但如果他只会口头说说,而没有实际操作经验,那说出来的东西,也不一定有说服力。

这也就是我们说,鉴定意见得靠谱,不能“空口无凭”呀。

说到质证嘛,首先要明白,这并不是在争论谁对谁错,而是要看鉴定意见到底有没有实际依据。

说得通俗点,就像你在市场买了个手机,店员跟你说这个手机好得很,你可得看看它是不是合适自己,毕竟,有些店员说的好听,背后也许藏着猫腻呢!而在法庭上,律师就像那个精明的消费者,会拿着那些“有可能”的问题来质疑鉴定意见是否真实、是否有效。

就像你不会相信那种“只会说自己好”的手机广告一样,律师可不会轻易相信一个专家的判断,除非这个专家的鉴定意见有真实的证据支撑。

如果这个鉴定意见没有充分的证据或者不够清晰,律师一定会“挑刺”,一通“犀利”的反击,不让对方的意见轻松通过。

比方说,鉴定人的资历、经验是否充足,鉴定方法是不是符合规范,甚至是不是从一个偏袒的角度去看问题,这些都可能成为律师质证的武器。

专家那一套技术语言,说得天花乱坠,但是如果我们从它的核心问题看,可能就有漏洞了。

比如说,鉴定人说某种伤势是由某种特定的物品造成的,但却没有提供足够的医学数据来支持,这时候律师就可以站出来,“用脑袋想一想”——这些结论有多少科学依据呢?你可以想象一下,法庭上的这种场景:一边是专家得意洋洋地讲着自己的“专业词汇”,另一边是律师拿着自己的证据清单,冷静地反驳。

那气氛,简直可以用“针尖对麦芒”来形容了!这时,法官就得像一个经验丰富的裁判,听着两边的争论,最后做出判断,是不是那个“专家意见”真的靠谱。

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问题研究

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问题研究

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问题研究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尤其是在涉及到人身伤害、毒品犯罪等案件中,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涉及到如何证明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出庭作证:鉴定人可以出庭作证,证明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委托鉴定: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人的鉴定结果存在瑕疵,可以通过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作为对比证据。

3. 提交鉴定报告复印件:将鉴定报告复印件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

然而,就目前来看,这些证明手段并不能完全解决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问题,还需要更加完备的证据体系来支撑。

二、鉴定意见的认证问题鉴定意见的认证主要涉及到鉴定人作为专家的信誉和资历问题。

因此,对于鉴定人的身份和资质进行认证也非常重要。

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 身份证明:由鉴定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等,证明鉴定人的身份信息。

2. 资格证明:如鉴定人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经验、业绩等资格证明文件。

3. 业绩认证:鉴定人的业绩包括参与的鉴定案件数量、所参与鉴定案件的类别、个人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等,需要有相关的证据作为支撑。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某因涉嫌贩毒被抓获,检察部门对其进行化学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其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

然而,李某认为检测报告存在瑕疵,并通过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体内完全没有毒品成分,此时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

案例二: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检察部门对其进行DNA鉴定,结果显示与受害人DNA相同。

刘某则认为检测结果存在瑕疵,提供了相关证据,指出DNA鉴定的操作流程存在问题,结果不可靠。

在法庭上,检察部门对鉴定结果进行辩护,交叉质证证人,最终确定检测的真实性。

案例三:小王因伤害他人被起诉,鉴定机构出具了医学鉴定报告。

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与审查判断

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与审查判断

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与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与审查判断鉴定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是指法院根据调查取证需要,依据技术专业、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案件的某些事实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以提供案件认定的依据。

在鉴定中,鉴定人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进行分析、测试和实验,提供鉴定结论。

而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与审查判断,是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其正确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判决。

一、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鉴定结论是鉴定的核心内容,是鉴定人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方法和实践,对与案件相关的某些关键问题进行的结论性判断。

对于法院来说,正确理解、运用鉴定结论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关键。

为此,法院应该对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即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进行核查。

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鉴定人的证言法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第一步,是对鉴定人的证言进行核查。

法院应根据鉴定人的资质、经验和专业背景,对鉴定人提出的结论进行深入了解和排查。

同时,法院还应关注鉴定人的专业水平、诚信度和公正性,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

(二)鉴定报告与附表的核查鉴定报告是鉴定结论的书面表达,是鉴定的正式结果。

鉴定报告和附表是鉴定结论的证明材料,是法庭对鉴定结论进行核查的重要来源。

因此,法院要对鉴定报告和附表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的鉴定过程、实验结果及数据处理等环节进行核实,以判断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三)鉴定过程的审查鉴定过程是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是鉴定结果的“制造商”。

因此,鉴定过程的审查也是鉴定结论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的关键环节。

法院应该对鉴定人的相关操作、实验过程、设备使用等情况,进行细致的审查。

同时,还要对鉴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判断和结论推理等过程进行评估和分析,从而判断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除了要进行法庭质证,法院还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

这里所说的审查判断,主要是指法院对鉴定结论进行综合分析、比对和协调,通过权衡各方面的因素,确定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判断案件的事实问题。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痕迹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痕迹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痕迹物证进行勘验提取,并对其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痕迹鉴定包括手印鉴定、潜在手印显现、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人体特殊痕迹鉴定、日用物品损坏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等。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节选)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中的质证的条件有哪些?

司法鉴定中的质证的条件有哪些?

When you feel tired, you are going uphil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司法鉴定中的质证的条件有哪些?司法鉴定中的质证的条件有:鉴定机构不具备资格的、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的、不能作为证据的等,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可以通过质证的方法来对相关情况进行合法的处理。

一、司法鉴定中的质证的条件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司法解释司法鉴定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一环,司法机关在最后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证的时候,必须依据司法鉴定的结果,以证据说话,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

科学完善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关键。

鉴定活动中,鉴定人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有些影响可能会导致鉴定意见与实际事实有很大出入。

同一起案件,鉴定人不同或许会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

所以,对于鉴定意见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并当做证据,要经过十分严格地审查,最终确定为正确的鉴定意见,才有可能作为证据被运用到刑事诉讼中。

有关案件的鉴定意见在被法官采信后,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也是保证鉴定意见是否对本案具有证明能力以及证明能力大小的重要一环。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整体改革。

它建设性地规定了,庭审中对于有异议的鉴定意见,其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

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出台,则进一步规范了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

通则对案件有较大的作用。

对于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如果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司法鉴定的结果错误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司法鉴定质证,并要求对相关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则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原创版】目录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实际应用四、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文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所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这一规则旨在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便为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鉴定意见质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中明确阐述其鉴定的依据、方法和过程,以便于其他人对其鉴定意见进行理解和质证。

2.鉴定人在接受质证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回答质证人的问题,并对其鉴定意见进行详细解释。

3.鉴定人在质证过程中,不得隐瞒或者篡改鉴定意见,不得伪造或者故意损毁鉴定材料。

4.鉴定人应当尊重质证人的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压制或者阻碍质证人的质证行为。

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实际应用在实际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应当严格按照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要求,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2.质证人在进行质证时,应当依据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评价。

3.司法机关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当参考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对鉴定意见的真伪和价值进行判断。

四、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遵循,可以有效地防止鉴定人出具虚假或者错误的鉴定意见,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保障质证人的权利。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实施,可以确保质证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质证权利,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3.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有那几个方面?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有那几个方面?

Life is not easy. You don't need to be eager for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roval of others, and live your own lifequietl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有那几个方面?包括了内容层面以及形式层面两个方面。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有那几个方面?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结果主要有几个方面:1、司法鉴定结论的内容层面。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2、司法鉴定结论的形式层面。

如果发现鉴定书表达不规范、逻辑层次不清晰等,欠缺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性的形式要件。

应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二、如何申请办理司法鉴定第一步:委托需要司法鉴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自己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二步: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司法鉴定如何质证?

司法鉴定如何质证?

司法鉴定如何质证?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司法鉴定目前广泛应用于我国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结果也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重要的参考依据,所以当事人都很重视这个鉴定结果。

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结果存在问题,那么司法鉴定如何质证?有哪些手段?下面由小编简单回答下这些问题。

司法鉴定质证的方式: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

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

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

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

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一、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和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它对法庭审理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验证和证明的过程。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结论属于书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质证。

质证的方式可以是通过鉴定人在法庭上作证,也可以是通过呈交鉴定书等书证。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确保质证的过程能够充分发挥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其次,质证过程中需要对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水平进行合理的审查。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因此,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对鉴定人的背景、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审查,确保鉴定人具备进行鉴定的资格和能力。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定人,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以免影响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最后,质证过程中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有权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并提供自己的证据进行反驳。

法庭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确保质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如果质证过程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或者不准确,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质疑,并重新进行鉴定,以保证案件的正确裁决。

二、司法鉴定结论制度的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我们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同时,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外部监督,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其次,完善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

司法鉴定人员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和可靠。

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文书类鉴定一般包括笔迹鉴定、签名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书鉴定、打印文书鉴定、证件文书鉴定、损毁文书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等。

笔迹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是指对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笔迹真伪、笔迹形成时间、笔迹形成先后顺序、笔迹篡改等各类鉴定。

笔迹鉴定的核心一般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判三个阶段,其中最关键的是综合评判阶段,这也决定了笔迹鉴定必然带有相当的主观性。

该类鉴定在民事案件中经常用到,但在刑事案件中也不乏其身影,且在各类罪名的案件中均有可能涉及。

在笔者曾办理的一起行受贿案件中便用到了笔迹鉴定,受贿人手写了一个账户给行贿人,案发后,受贿人对此不予认可,经过笔迹鉴定,账户确属受贿人亲笔书写。

同样,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也经常用到笔迹鉴定。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节选)3.术语和定义3.27 笔迹鉴定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handwriting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字迹的书写人或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4.3 审查送检材料4.3.1 应审查检材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检材的来源:检材的提供、发现及保存等情况;b)检材的数量:检材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c)检材的状态:检材上需要鉴定对象的状态是否明确,有无破损、污染等迹象。

注:文件鉴定中表示文件状态的常用术语包括原件、复制件、复印件、母件和原稿等。

原件是指最初形成的原始文件;复制件既包括复印件、复写件,还包括原件的照片、图片和扫描电子文件及其形成的打印件等;母件特指用于制作复制件的以上各层次文件的总称,其中直接用于制作复制件的母件为原稿,母件和原稿其本身可能是复制件,也可能是原件。

律师如何进行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律师如何进行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律师如何进行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大家都知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按照要求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对于一些存在疑问的材料,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权威的鉴定意见。

而律师为了证据的可靠性就需要质证司法鉴定意见。

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下面将为您介绍怎么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司法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

二是资历、能力要求。

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摘要:
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
1.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定义
2.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作用
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
1.鉴定人出庭作证
2.鉴定意见的质证方式
3.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
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意义
1.保障司法公正
2.提高司法效率
正文: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疑和确认的一系列规则。

它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在我国,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律师的质询。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公正性,有利于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质证。

其次,鉴定意见质证规则规定了鉴定意见的质证方式。

质证方式主要包括书面质证和口头质证。

书面质证是指将质证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口头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律师对鉴定意见进行口头质疑和答辩。

这两
种质证方式可以确保诉讼双方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有利于法庭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最后,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明确了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

质证内容主要包括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方法和过程、鉴定意见的依据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质证,可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有利于法庭对鉴定意见进行正确的审查判断。

总之,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一、鉴定意见概述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意见”不是“定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

“鉴定意见”不是“定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

“鉴定意见”不是“定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全文共2243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钟。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一般书证”,直接奠定了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霸主地位”,持有对己方有利的鉴定意见的一方大有一种“报告在手,对手靠边走”、稳赢不输的想法。

但是,鉴定意见真的那么不可撼动吗?其实也不然,基于鉴定意见证明力较强的特点,相关法律规定也对鉴定意见设定了相对一般证据而言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

律师若能结合这些特性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抓住关键点,即有机会有效逆转不利地位,直至赢得案件。

司法实践中的鉴定分当事人单方委托和司法委托。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对于当事人单方委托制作的鉴定意见,质证方只需要举证该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依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或者意见不能成立等“足以反驳”的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一般会进入司法鉴定程序。

本文主要探讨对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进行质证。

对鉴定意见真实性的质证质证系列文章第一篇《一图读懂胜诉秘密之质证攻略 | 诉讼特战队告诉你!》中提到,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而内容真实性实质上就是关联性。

因此,对证据的真实性质证指形式真实性。

基于司法鉴定意见的特殊性质,其形式、载体一般都是真实、非伪造、符合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因此,真实性不是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

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质证质证系列文章第一篇《一图读懂胜诉秘密之质证攻略 | 诉讼特战队告诉你!》中提到,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而内容真实性实质上就是关联性。

因此,对证据的真实性质证指形式真实性。

基于司法鉴定意见的特殊性质,其形式、载体一般都是真实、非伪造、符合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因此,真实性不是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

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质证鉴定意见是针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一般是基于案件的关键性问题进行鉴定,也即是鉴定意见无论是在与案件本身还是与证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都是毫无疑问的。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第一篇: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书的质证至少应关注以下九个方面: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

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

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第二,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第三,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1]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

二、鉴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委托分为法院委托、仲裁机构委托和当事人委托。

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准许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鉴定委托人与鉴定机构建立鉴定委托关系。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委托程序的合法性表现在三方面:第一,鉴定委托人限于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鉴定委托的鉴定能否作为本案的鉴定结论使用应格外慎重判断。

第二,接受委托的只能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

第三,鉴定委托协议不得约定根据鉴定结果的具体情况支付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

xx 意见质证技巧一、鉴定意见概述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意见质证

鉴定意见质证

鉴定意见质证鉴定意见的质证-08-29刑事事务作者:张成鉴定是“法官背后的法官”在存在鉴定意见的案件当中,鉴定意见几乎无一不左右着判决结果:罪重或罪轻,甚至有罪或无罪高高在上的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往往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得其法,沦为鉴定意见的被动执行者,“鉴定审判”往往代替了法官的审判工作例如:故意伤害害中伤残程度的鉴定、故意杀人案件中死亡原因的鉴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痕迹、车辆性能、车速鉴定,危险驾驶案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毒品案件中毒品成份、含量、数量的鉴定、涉财类犯罪中财物、房产等价值的评估鉴定、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伪劣产品案中销售数额的审计报告、会计鉴定,等等但是,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整体鉴定能力还是参差不齐的在某些鉴定领域或者说某些地方的鉴定市场中,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员管理、鉴定意见的出具都相当混乱比如常见的房地产价格鉴定、审计鉴定、名贵饰品、奢侈品、古玩字画的鉴定等等正是大量简陋、粗糙、令人发指的不负责任的鉴定,蒙蔽了司法人员的法眼,树立了司法机关将冤错案件进行到底的决心“想赢的律师要比检察官强在哪?”,强在我们知识体系的更深入,对案件的把握更透彻,捍卫人权的决心更强大有发现、揭露、推翻控方鉴定意见的能力,就是我们刑辩律师必须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有时需要借助外力的一项基本技能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大体来说,鉴定意见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种类我们在财产犯罪类案件中常见的价格鉴定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不属于严格意义的鉴定意见还有常见的审计报告,也不属于鉴定意见,但由于在案件中比较多见,在本文中也有所提及,后文中不再专门注明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对象是否符合鉴定范围鉴定对象是具体案件中涉及专门知识需要由鉴定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就其专业问题给出意见的对象比如字迹、光盘中的内容、物品的化学属性等等鉴定机构在依法登记时都有鉴定业务范围,侦查机关就某鉴定对象的某专业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要符合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常见的超范围鉴定比如审计报告中对审计结果得出的数额认定为系违法所得,就属于对专业问题进行了法律评价,越俎代庖干了超出专业范围的法律评价的活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XX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中,对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作了规定,比照辨别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的鉴定中,可能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会有更细致的规定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需要由两名以上有事故认定资格的交通警察出具,这种资格一般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颁发此外,还有复核人的问题在鉴定中,一般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还要有一名复核人,复核人不能是鉴定人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也属于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不合格的一种比如在交通事故成因鉴定中,对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进行了论证分析,这既属于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也属于对鉴定事项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鉴定材料的狭义的鉴定材料简称检材检材常见的比如血液、足迹、指纹、唾液、毛发、违禁物品等检材一般从案发现场或被告人、被害人身体部位取得,提取、固定、编号、保管、送检都有详尽的规范要求对相关要求的违反,意味着检材同一性有可能存疑、且检材可能受到污染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X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专门针对毒品案件制定了专门、细致的规范该规定也引起了业内外的高度关注在这一规定之前,公安部办公厅 XX年x月x日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却鲜有人知道其中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第九条规定: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条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在办理案件中,应当注意引用广义的鉴定材料还包括鉴定所依据的检材之外的关于案情的材料重要的补充卷宗中的材料可能影响鉴定意见又未在鉴定意见依据的鉴定材料中列明的,应当指出,提出质疑对鉴定方法的质疑比如,在常见的危险驾驶案件中的酒精含量的检测,就有多个现行有效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以及若干省、市的地方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的强制性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规定,且该标准是专门适用于行使中的车辆驾驶人的鉴定方法适当,还要审查鉴定设备、仪器是否先进,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日常维护、对衡器进行了鉴定前的校准鉴定意见结论是否确定、唯一在鉴定意见中,偶见“不排除”或者“均系…原因之一”或者“等原因”等字样这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能联系起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中,鉴定意见给出的死亡原因是“高度醉酒、情绪紧张、外力等因素”综合导致脑梗病变死亡结合案情,高度醉酒是其自身饮酒所致,情绪紧张是其酒后滋事所致,而外力包括行为人的外力和其自家亲友推搡、拉拽等外力即行为人的外力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排他的因果关系,其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最后该案由一审的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

质证的技巧

质证的技巧

质证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今天免费范文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质证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质证的技巧一、听的技巧1、聚精会神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

要擅长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的技巧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区分。

识别,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三、问的技巧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

主要审查: ---证人,鉴定人,堪验人的作证资格.---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堪验结果是否真实. ---证人,鉴定人,堪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证人,鉴定人,堪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如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拟清楚的但还有些缺乏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方案地发问。

四、对质的技巧1、证据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质。

2、证据片面的,以全面对质。

3、证据错误的,以真理对质。

4、证据矛盾的,以借言对质。

五、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展质证?一般情况下,要求并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原件或者原物。

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证据,判断其:---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那么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展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鉴定意见质证的33个要点(收藏)

鉴定意见质证的33个要点(收藏)

鉴定意见质证的33个要点(收藏)庭立方教务中心主任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原公诉人都江堰市反贪局侦查科原科长正文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不管是公检法的执法人员,还是刑事律师,都对其“熟悉又陌生”,由于其科学性、专业性的特点,鉴定意见往往会披着科学的外衣,在八类证据中成为最被信任的证据类型,办案人员在证据审查时也因过度信任鉴定意见而让其享受“免检”优待或因不知如何质证而使其成为“漏网之鱼”。

然而,鉴定意见由于受到鉴定人经验水平、鉴定仪器设备、技术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影响,得出的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不准确性,尤其诸如指纹鉴定、文书鉴定等“经验型鉴定”,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更大。

因此,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具有很强的必要性,笔者搜集了针对鉴定意见的四个方面33个审查要点,司法实务中可以比照要点进行审查,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鉴定主体1、审查接受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2、审查司法鉴定是否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范围;3、审查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4、审查鉴定人的经验水平,如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时间,鉴定案例,擅长领域和学术成果,同行业的评议;5、审查鉴定人品行,如有无违反鉴定纪律的行为;二、鉴定客体6、审查鉴定检材提取方式是否合法;7、审查检材与扣押物品清单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8、审查检材取样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9、审查检材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10、检材和样本通过何种手段获得?勘验、检查,搜查或其他手段?11、审查检材的收集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资格;三、鉴定结果12、审查鉴定意见属于同一型鉴定还是种类型鉴定;13、审查分析比对中的特征符合点质量、数量是否达到要求;14、审查分析比对中的差异点是否可以得到合理解释;15、审查检材、样本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性;16、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中的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四、鉴定意见书的审查17、审查是否有委托书、委托鉴定函或委托协议;18、审查委托机关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19、审查鉴定意见书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资格;20、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委托事由;21、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委托人;22、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23、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或盖章;24、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明确鉴定要求;25、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过程和论证过程;26、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明确检验方法;27、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文书出具日期,且不超过鉴定期限;28、如果是重新鉴定或补充,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符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要求;29、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要求是否与委托书中的委托内容相一致;30、审查鉴定意见书采取的鉴定方法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社会认可的标准的优先顺序进行;31、审查鉴定意见书论证过程是否过于简单;32、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缺少相关表格、图谱等附件;33、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依法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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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

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案件案件的重要证据,对双方当事人都非常重要。

那么,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
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
(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

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

(三)鉴定标准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

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

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

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
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

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所以,建议当事人找一个精通司法鉴定的专业律师非常重要,律师可以帮助你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比如,律师在司法鉴定方面有很多技巧和经验,往往能够出奇制胜,使鉴定结论更有利于委托人的需要。

(四)鉴定结论证据能力
1、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把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意见”证据当作“结论”而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鉴定意见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在所难免。

2、但我们可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发现其第1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不仅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同时也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即鉴定结论实际上仅仅是鉴定人向法庭提供一项鉴定意见而已,意见暗示的意思之一便是其仅仅代表了一家之言,既可能正确,也可能发生错误,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

综上所述,笔迹鉴定等司法鉴定无论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很关键,如果发现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就要充分的质证,可以通过鉴定结论证据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的甄别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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