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华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 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手段和方式的创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非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各企业内部上级对下级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直管电厂由集团公司直接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各企业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综合产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三章机构第九条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条分公司、代表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部门,设置安全生产监督专职岗位,并明确其职责。
公司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治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爱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治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进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职员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治理。
在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治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治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治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治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治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方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峻社会阻碍的不安全事件。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华电集团电力产业安全生产禁令内容
华电集团电力产业安全生产禁令内容华电集团作为中国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电力产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了电力产业安全生产禁令。
本禁令的目的是通过规范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利益。
一、安全生产责任1.1 华电集团电力产业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1.2 各级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安全生产管理2.1 各电力产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2.2 电力产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风险评估、安全操作规程等,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都符合标准,确保员工的安全。
2.3 电力产业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措施3.1 电力产业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设备、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3.2 电力产业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巡查和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性。
3.3 电力产业企业要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再次发生。
四、安全生产检查4.1 电力产业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人员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排除。
4.2 安全生产检查要由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准确,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华电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布 2010年8月1日执行1 总则 (3)2 一般安全措施 (4)3 高压设备工作的一般规定 (6)3.1 电气设备的运行值班 (6)3.2高压设备的巡视 (7)3.3倒闸操作 (8)3.4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9)4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9)4.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9)4.2 工作票制度 (10)4.3 工作许可制度 (16)4.4 工作监护制度 (16)4.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7)4.6操作票制度 (19)5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0)5.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0)5.2 停电 (20)5.3 验电 (21)5.4 装设接地线 (22)5.5 设置标志牌和装设遮栏 (23)6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24)7 发电机、高压电动机的检修与维护 (25)8 变压器、断路器的检修与维护 (26)9 SF6电气设备的检修与维护 (28)10 母线的检修与维护 (29)11 低压配电装置的检修与维护 (30)12 电力电缆 (31)13 盘柜上的工作 (33)14 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计算机监控,通信等二次回路的检修与维护 (34)15 电气试验 (36)15.1高压试验 (36)15.2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38)15.3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39)15.4使用摇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39)15.5 使用避雷器带电测试仪的测量工作 (40)16 绝缘安全工器具 (40)附录1 紧急救护法 (41)1.1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最全华电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完整版.doc
1 总则1.1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
1.3*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5* 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1.6 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与反违章并重。
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7*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1.8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1.9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 一般安全措施2.1 工作人员2.1.1 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2.1.2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
凡患有妨碍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疗机构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2.1.3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符合电力生产人员健康要求。
(整理)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 介绍华电集团公司致力于确保电力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本文档旨在明确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要求,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操作指南。
2. 责任与义务2.1 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华电集团公司有责任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和相关制度;•建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监督和检查员工的安全操作和工作行为,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及时发布和传达电力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和警示,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2.2 员工的责任与义务员工是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者,有责任确保自身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电力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和相关制度;•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并正确使用和保养;•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及时报告或制止;•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3. 安全管理措施3.1 安全培训和教育华电集团公司将定期进行电力安全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和保养。
3.2 安全生产检查和巡视公司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巡视,以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检查和巡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状况;•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情况;•员工的安全操作和行为;3.3 安全事故报告和分析任何安全事故都应及时报告公司,并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总结。
公司将借鉴安全事故的教训,完善安全措施和制度,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 应急预案和演练华电集团公司将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和演练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控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安全目标 (6)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7)第四章安全监督 (16)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第六章安全信息管理 (18)第七章安全生产投入 (19)第八章安全教育培训 (20)第九章安全会议 (22)第十章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 (23)第十一章安全技术管理 (24)第十二章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27)第十三章分包安全管理 (28)第十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29)第十五章应急准备与响应 (30)第十六章职业健康 (31)第十七章环境保护 (32)第十八章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33)第十九章境外安全生产管理 (34)第二十章奖惩 (35)第二十一章附则 (3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树立红线意识,秉承“以人为本、全员尽责、防治并举”安全理念,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电力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含煤机、燃机、分布式、生物质、垃圾发电等)、水电、新能源发电(含风电、太阳能等)等能源建设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电力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小型基建以及对外承接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及以上的技改工程参照执行。
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标准化体系要求,实行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包括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和专业公司等,下同)、建设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系统以外电力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要求,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对进入生产现场的着装有哪些要求一般是统一着工作服、绝缘鞋并佩戴安全帽。
2、最新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不都是公司直接制定符合公司要求的的生产工作规定吗?只会有模板不会有具体的规定啊3、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是什么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
各单位、各部门明确了安全目标,制订并落实“三级控制”方案。
“三级控制”重点在于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障碍和轻伤,各个班组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认真查找危险点,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
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将市局的安全目标分解到各个基层,市局坚持每年在全电会上签定安全目标责任状并兑现上年度的责任状内容,该奖励的奖,该惩罚的罚,奖罚分明,加大了安全考核力度,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较大的促动。
我们从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四到位”着手,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安全是电力企业的基石,是社会、是企业稳定的保证,是企业效益的基础,无论何时,“安全第一”的思想丝毫不能动摇,安全工作丝毫不能松懈。
广大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工作必须狠抓管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只有如此,才能将安全生产踏踏实实地落实到实处。
在工作中,首先做到了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的精神贯彻落实。
重大操作、重大施工、重大险情主要领导干部上岗到位,尽职尽责。
市局与局属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后,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又与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安全责任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不知道是不是你想要的答案~!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4、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才发的13版,还没有吧..5、《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对于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如何进行制定?怎么规定,你就怎么制定。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9[1]word资料34页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资料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华电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华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技能考核。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与防护用品第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六条员工必须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丢弃。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1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走(试行)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 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xx) 5 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I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II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基层企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0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方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与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与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与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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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二级单位(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上市公司、区域分公司和子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等,下同)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遏制人身伤害。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三)杜绝水电站大坝、灰坝垮坝事故。
(四)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一条对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二)部门(车间)控制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
(三)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
(四)个人不发生违章。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指导所属企业逐级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实现下一级保上一级的要求,建立安全目标“包、保”体系,且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
每年(或任期)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可结合其他生产经营责任制一并签订。
第十四条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各企业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一)负责组织本企业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
(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
(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各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一)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处理或者组织人员疏散。
(二)操作(检修)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检修)规程和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八条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委会主任应当由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含例会)制度。
第十九条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目标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为所管理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建立安全监督制度,成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监督。
二级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所管辖企业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基层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
其他非电产业公司所属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要求和规定设立。
第二十四条基层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应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二十五条二级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基层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由行政正职主管;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专业技术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担任。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任用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监督等安全工作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或监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
(二)组织(或监督)本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用工③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三)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
(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检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本企业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配合或完成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有关事故等安全档案的管理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七)提出安全生产奖惩意见。
(八)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有权保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
第五章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第二十九条各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并根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二级单位应建立与授权职能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过程控制以及考核、信息报送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办法、技术监督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技术监督等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企业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针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两票等许可手续,必要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监督执行。
(五)应制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带班)制度和重大作业到位制度。
(六)结合综合产业特点,编制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规程、办法。
第三十二条基层企业应及时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履行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