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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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体系主讲人:刘一展
何谓票据法?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
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是规范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
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
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法具有强制性
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票据法具有国际性 1 2 3
票据法的特征 由于票据具有货币的职能,可以
作为流通和支付手段。为保证票
据和票据行为的规范统一,票据
法中对票据的形式、内容和票据
行为的规范大部分都是强制性的。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英国于1882年颁布实施了《票据法》(Bill of Exchange Act)。 1909、1914和1917年英国先后三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正。
该《票据法》对汇票和本票作了规定,并将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 1957年英国另行制定了《支票法》(Cheque Act) 作为《票据法》的补充。
英美法系
美国于1952年制定了《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其中第三编“商业证券”,以汇票、本票、支票和存单作为主要规范对象。美国票据立法不再将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而是把三种票据都视为相对独立的流通证券。
英美法系
目前英国、美国、爱尔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均属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陆上商事条例》,也称《商事赦令》,其中第一编第8章规定了汇票和本票。这是法国票据法的基础,也是近代票据制度成文法的典范。
大陆法系
法国法系的最大特点是在票据作用上采用“输金主义”,即票据主要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偏重票据的汇兑作用。同时,早期的法国票据法对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不作分立,即不承认票据的无因性。
大陆法系
1871年德国公布《票据法》,包括汇票和本票两种 1908年另行制定实施《支票法》
德国法系强调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认为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强化了票据的流通性。德国法系后来成为欧洲大陆法系的代表。
大陆法系
1930年,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为主的20多个国家参加了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1931年又签订了《统一支票法公约》(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Cheques)。
两个公约合称为《日内瓦统一法》。
大陆法系目前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挪威、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瑞士、奥地利、匈牙利、丹麦、芬兰、土耳其、希腊、波兰、捷克、日本、巴西等国家均属大陆法系。
为进一步促进各国票据法的统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1年开始着手起草国际统一适用的票据法草案。1988年12月,《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获得通过,并于1990年6月开放签字。但目前该公约的影响有限。
两大票据法系比较 立法体例不同
票据定义和要项不同
持票人的权利不同
英美法系采用票据包括主义
大陆法系采用票据分立主义
持票人的权利不同
英国《票据法》把持票人分为单纯持票人、付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三种并赋予不同权利。单纯持票人和付对价持票人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而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前手且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
持票人的权利不同
《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占有票据并能证明票据上的背书连续不中断的,持票人就是合法持票人(Lawful holder),对票据就拥有合法的权利。
立法体例不同
票据定义和要项不同
持票人的权利不同
票据行为的具体要求不同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和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