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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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1.26•【字号】曲政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曲靖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月26日曲靖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变畜牧业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和效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的规划,规模养殖区域的设置和建设规范,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是指饲养规模能繁母猪50头或年出栏猪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奶山羊存栏1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只以上、常年存栏蛋禽1000只以上、兔年出栏1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户)、种畜禽场和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个养殖场(户)或多个单独经营的养殖单元集中的且具有统一基础设施、技术服务体系的区域。

第四条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规划、指导、经营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章畜禽养殖规划第五条市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市级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区(县)乡(镇)村农户:饲养品种:存栏数量: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与管理制度一、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准代码。

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建立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实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推广高效综合饲养技术,彻底杜绝国家禁用、限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提高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各区县、乡镇、村都要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制度。

各区县畜牧局要组织乡镇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做好对规模场(小区)扩建情况备案。

登记的内容包括饲养场(户)的姓名、饲养品种、存栏规模、扩建投资、建设内容等。

(二)审查办证制度。

各区县畜牧局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严格审查,对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办理各种证照。

一是必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二是对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规模场要按《种畜禽管理条例》、《畜牧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是有官方兽医监管,有动物健康监管证,官方兽医每周至少一次巡视监管,并填写监管记录。

(三)建立日常养殖档案。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根据农业部农牧发〔2007〕1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免疫程序、生产记录、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监测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人类食品供给和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畜禽养殖涉及到环境、资源、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遵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以保证畜禽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健康。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是指针对养殖场的规模、养殖密度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供参考使用:1. 养殖场规模:a. 根据养殖场的土地资源情况,饲养面积不得小于一定的基础要求,以确保畜禽有足够的运动空间。

b. 养殖场规模应与环境敏感区域的距离有一定的间隔,以降低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c. 养殖场应按照养殖动物的实际需求确定规模,以保证养殖动物的生态需求和福利。

2. 养殖密度:a. 根据养殖动物的种类、体型、生长发育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养殖密度,以避免过度拥挤引起的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问题。

b. 养殖密度要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与环境相适应。

3. 厕所设施:a. 养殖场应建立合格的厕所设施,以保障员工的卫生需求。

b. 厕所应建在合适的地方,距离饲养区域一定距离,避免污染环境。

4. 病害防控:a. 养殖场应建立标准的疫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养殖动物的健康。

b. 畜禽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动物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以预防疾病传播。

5. 环境保护:a. 养殖场周边应建立有效的围栏或防护措施,防止养殖动物逃逸或入侵他人农田。

b. 养殖场应建立垃圾处理设施,合理处理养殖废弃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6. 水源保护:a. 养殖场建设应考虑水源保护区划的要求,确保水质安全。

b. 养殖场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废水处理设施,减少废水排放对水体的污染。

7. 噪音控制:a. 养殖场应采取合适的措施,减少畜禽饲养对周边居民的噪音干扰。

总之,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养殖动物福利和农产品质量,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一项重要举措。

制定和遵守养殖场规模标准,有助于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减少污染和疾病传播风险,提高养殖场的可持续性。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区(县)乡(镇)村农户:饲养品种:存栏数量: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与管理制度一、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准代码。

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建立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实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推广高效综合饲养技术,彻底杜绝国家禁用、限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提高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各区县、乡镇、村都要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制度。

各区县畜牧局要组织乡镇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做好对规模场(小区)扩建情况备案。

登记的内容包括饲养场(户)的姓名、饲养品种、存栏规模、扩建投资、建设内容等。

(二)审查办证制度。

各区县畜牧局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严格审查,对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办理各种证照。

一是必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二是对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规模场要按《种畜禽管理条例》、《畜牧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是有官方兽医监管,有动物健康监管证,官方兽医每周至少一次巡视监管,并填写监管记录。

(三)建立日常养殖档案。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根据农业部农牧发〔2007〕1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免疫程序、生产记录、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监测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标准是根据具体的地区、环境条件、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规定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土地面积:畜禽养殖场需要有足够的土地面积来建设养殖用房、圈舍、饲料仓库、污水处理设施等。

土地面积的大小取决于养殖品种、养殖数量和养殖方式等因素。

2. 养殖品种和数量:不同畜禽品种养殖的规模也不同,一般按照养殖密度(每亩面积或每立方米容积养殖的数量)来衡量。

3. 环境影响评估: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畜禽养殖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定适当的规模标准,以保证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4. 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规模大小还受到养殖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限制。

一般来说,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养殖场可以选择较大的规模,而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低的养殖场则应选择适宜的规模。

具体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因此,在选择和建设畜禽养殖场时,应在充分了解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和设计。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来源:2008年7月6日云南省农业厅文件“云农(牧)字[2008]35”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的地区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达到下列养殖规模:(一)畜禽养殖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小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养殖业规划布局总体要求;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000米以;(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饲养用水、用料、用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五)配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畜牧)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经过认真研究,在分析我省生猪生产的实际,以及2006年生猪出栏情况、猪肉产量和各地上报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情况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了各地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申报要求。

现将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条件各地在选择申报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建设的承担单位时,应充分考虑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安排年出栏300-1000头的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兼顾年出栏1000-3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二)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三)公路沿线,交通方便,属于当地生猪生产重点产区;(四)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五)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发放,实现饲养标准化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六)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三、中央资金补助标准2006年出栏:300-499头,每个补助投资10万元;500-999头,每个补助投资25万元;1000-1999头,每个补助投资50万元;2000-2999头,每个补助投资70万元;3000头以上每个补助投资80万元。

生猪标准化建设规范

生猪标准化建设规范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为规范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猪舍建设、饲养管理、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组织管理行为和备案管理规定,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生猪生产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建设原则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综合利用、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选址条件)(一1、符合本区域内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非禁养区、非限养区和非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500m且距禁养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不小于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林牧结合、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饲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安全,实现行业交叉、循环利用、相互得益、持续发展。

逐步实现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布局合理化、生产标准化、产品无公害化、资源循环利用化、环境清洁化。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500m以以上。

1500m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7规划布局。

)(二1、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防疫。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规模的标准是根据地域、环境、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来确定的。

在确定规模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地域条件:不同地区的气候、土壤、水源等自然条件存在差异,也会对养殖场的规模产生影响。

例如,北方寒冷地区的畜禽养殖场可能需要更多的设施来保障动物的生存环境。

2. 环境要求: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根据养殖的畜禽种类、养殖密度和排放物处理能力等因素,确定养殖场的规模。

3. 市场需求:养殖场的规模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避免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的情况。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需求预测来确定适宜的规模。

4. 经济效益:养殖场的规模与经济效益直接相关。

通常情况下,规模越大,经济效益也会相对较高。

但是,规模过大也可能导致生产成本提高、管理难度增加和市场风险加大等问题。

因此,在确定规模时需要综合考虑产业链的发展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

根据目前的行业标准和实践经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养殖场规模标准参考:1. 畜牧场:- 养殖规模小型:100-500头或1000-5000只;- 养殖规模中型:500-1000头或5000-10000只;- 养殖规模大型:1000头以上或10000只以上。

2. 禽类养殖场:- 养殖规模小型:1000-5000只;- 养殖规模中型:5000-10000只;- 养殖规模大型:10000只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参考范围,具体的规模标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例如,一些特殊品种的畜禽可能需要更大的养殖规模,而一些高端农产品的畜禽养殖可能需要更小的规模。

除了规模标准外,还要注意合理规划和建设养殖场。

包括生产场地的选址、场地布局、饲养管理、环境控制、疾病防控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养殖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动物的健康成长。

总之,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应综合考虑地域、环境、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等因素。

养殖场规模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来源:2008年‎7月6日云‎南省农业厅‎文件“云农(牧)字[2008]35”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的地区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达到下‎列养殖规模‎:(一)畜禽养殖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小‎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及分级管理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及分级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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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 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一、引言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提供肉类和禽蛋等食品具有重要意义。

而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的标准化管理对于保证养殖环境和产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规模标准的设定、标准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规模标准的设定1. 养殖场(小区)面积养殖场(小区)的面积是规模标准的基础,其大小应根据养殖的畜禽种类、数量以及养殖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设定。

一般来说,每头牛应有一定的活动空间,每只猪应有一定的圈舍面积,每只禽应有一定的鸡舍面积。

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小区)面积标准应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确定。

2. 养殖密度养殖密度是指单位面积内养殖的畜禽数量。

合理的养殖密度能够保证养殖环境的良好,提高畜禽的生长发育和免疫力。

养殖密度的设定应考虑到畜禽的种类、品种、体型以及养殖设备和管理水平等因素。

同时,应结合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等要求,避免过高的养殖密度对环境和畜禽健康造成的影响。

三、规模标准的合理性1. 经济效益合理的规模标准能够提高养殖场(小区)的经济效益。

一方面,规模的扩大能够降低养殖成本,如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另一方面,规模的合理选择能够提高养殖场(小区)的市场竞争力,增加销售收入。

2. 环境保护合理的规模标准能够减少养殖废弃物的排放,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过高的养殖密度会导致养殖场(小区)的废弃物处理难题,如粪便和尿液的处理、废水的处理等。

因此,规模的合理选择能够降低环境压力,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四、规模标准的实施效果1. 养殖环境改善合理的规模标准能够改善养殖环境,提高畜禽的生长发育和免疫力。

养殖场(小区)面积的合理设定能够保证畜禽的活动空间,减少压力和疾病传播。

养殖密度的合理选择能够保持养殖环境的清洁和通风,降低疾病发生率。

2. 产品质量提升合理的规模标准能够提高畜禽产品的质量。

良好的养殖环境和合理的养殖密度能够提高畜禽的生长速度和肉质品质。

云南省环保厅副厅长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讲话

云南省环保厅副厅长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讲话

云南省环保厅副厅长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讲话篇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XX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XX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与备案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与备案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与备案
一、规模标准
1. 猪:存栏量达到200头以上。

2. 鸡:存栏量达到10000只以上。

3. 牛:存栏量达到100头以上。

4. 羊:存栏量达到500只以上。

二、选址布局
1. 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学校、交通要道等敏感区域,距离至少应在500米以上。

2. 养殖场应地势平坦、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空气流通、避风向阳。

3. 养殖场内应分设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等,各区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有隔离设施。

三、设施设备
1. 养殖场应配备消毒设施、病畜隔离舍、饲料贮存库、粪便处理区等基本设施。

2. 养殖舍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保温、防潮等性能,同时应配备必要的饲养设备,如饮水器、食槽等。

四、管理制度
1.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消毒卫生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2. 养殖场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饲养、用药、防疫等信息。

3.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疫病监测和药残检测,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从业人员
1. 养殖场应配备足够的饲养管理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饲养管理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六、备案要求
1. 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应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备案材料应包括养殖场平面图、照片、选址报告、环评报告、管理制度等。

3. 备案申请通过后,养殖场方可投入使用。

云农(牧)字〔2008〕35号

云农(牧)字〔2008〕35号

云农(牧)字〔2008〕35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各州、市农业(畜牧)局,厅属有关单位:《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日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的地区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达到下列养殖规模:(一)畜禽养殖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小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养殖业规划布局总体要求;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000米以上;(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饲养用水、用料、用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五)配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是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根据养殖场的面积、设备和设施条件等,确定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的范围和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养殖场(小区)养殖活动能够达到良好的养殖管理效益、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

1. 规模标准的基本原则:- 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土地、水源和饲料等资源供给情况,确保养殖场(小区)能够根据自身条件合理利用资源。

- 适当规模配套:根据养殖场(小区)的设备和设施条件,合理确定养殖规模,使其能够满足养殖需要。

- 健康安全管理:充分考虑养殖场(小区)的生物安全和防疫措施,确保养殖活动的健康安全。

- 环保要求:充分考虑养殖活动对周边环境、水源和空气质量的影响,同时要求养殖场(小区)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2. 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具体要求:- 土地面积:养殖场(小区)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根据养殖种类和养殖密度来确定。

例如,猪场的通常要求每头猪的活动空间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母猪产仔空间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同时还要考虑到饲料仓库、搀料器等设施的安置。

- 设备和设施:养殖场(小区)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如饲养舍、饲喂设备、排泄物处理设备等,以适应对应养殖规模。

- 养殖密度:养殖密度是指在单位面积内养殖动物的数量。

养殖密度应根据动物的品种、体重、饲料消耗量、卫生条件等因素来确定,以避免过高的养殖密度导致养殖环境恶化和动物福利问题。

- 饲料供应和质量:养殖场(小区)应确保饲料供应充足,并且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 健康管理和防疫措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健全的兽医防疫制度,并定期进行养殖场的清洁消毒、疫苗接种等工作,以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和预防疫病的发生。

- 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养殖场(小区)应建立相应的环保措施,如合理处理和利用养殖废水、粪便等废弃物,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需要注意的是,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环境要求、养殖种类和具体养殖项目的特殊要求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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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来源:2008年7月6日云南省农业厅文件“云农(牧)字[2008]35”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的地区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达到下列养殖规模:
(一)畜禽养殖场: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
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
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
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小区: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
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养殖业规划布局总体要求;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000米以;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饲养用水、用料、用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配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
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和来源证明;
(四)区位图、平面布局图、建筑面积,生产、防疫及粪便、废水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情况;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技术职称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回执,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养殖代码,每场区唯一,下同),作为畜禽养殖档案编号。

第八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备案后30日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及畜禽标识代码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规模变更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未限期整改或者未按照规定整改的,注销其畜禽标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停止养殖活动一年以上的,
由原备案部门予以注销其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报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月2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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