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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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培训资料

一、“食品安全”得概念

广义: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发展安全。

狭义:就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得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

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就是强制执行得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她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与生产经营得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得食品原料处理与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她污染源保持规定得距离;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得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得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得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与废弃物得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得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与保证食品安全得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得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贮存、运输与装卸食品得容器、工具与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得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得工作衣、帽等;

(七)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得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使用得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要求

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得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得化学物质与其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得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得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她危害人体健康得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得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得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得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得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得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得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无标签得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其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

四、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得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得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得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得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得疾病】得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得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与交付控制。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釆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得许可证与产品合格证

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得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得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得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与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得,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得检验合格证与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得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得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得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得,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得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并记录召回与通知悄况。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得包装上应当有桃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得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得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得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得其她事项(营养成分表)。

■第七十一条

食品与食品添加剂得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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