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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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

内容摘要: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本文尝试着对该制度加以介绍,以利于对其的理解及适用。

关键词:公司股东派生诉讼

On the Formation of Our Country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 System

Abstract:Derivative suit is a suit in which the shareholder sues on behalf of the corporation, on the theory that the corporation has been injured by the wrongdoing of a third person, typically an insider. A derivative suit is an action brought by oneormore shareholders to remedyorprevent a wrong to the corporation. In a derivative suit, the plaintiff shareholders do not sue on a cause of action belonging to themselves as individuals. Rather, they sue in a representative capacity on a cause of action that

belongs to the corporation but which for some reason the corporation is unwilling to pursue; the real party in interest is the corporation. It is a very important law to protect shareholders’legal interest,The principle was established in China’s corporation law .

A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the principle will be made in this thesis.

Key words: Corporation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的民事主体,其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作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在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后,同公司便成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凭借其独立于投资者的主体地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也依其出资而成为公司股东,成为公司利益的终极所有者。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日益扩大,使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成为必然,{1}董事会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权限日益膨胀,公司利益遭受管理人员侵害之情形也时有发生,如不及时强化股东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衡,则股东保护难免流于形式。{2}公司制度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化,作为公司利益终极所有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权日趋弱化,而作为公司管理者的董事会及其他公司经营者在公司的决策管理中居于中心地位,其经营权限日益膨胀。因此为了强化股东的地位,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经营者权利的滥用,各国在其法律制度中相继创设了多种股东监督及纠正公司经营管理者行为的机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成为其中特别重要的一种,通过赋予股东诉权,让其在通过其他方式难以达到保护在公司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来矫正经营者的行为,恢复受到侵犯的权益,使司法成为股东利益保护的一道屏障。我国顺应世界立法的潮流,结合国情,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建立了该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概述

、派生诉讼的概念及产生

各国由于其不同的法律传统及历史背景,对派生诉讼有着不同的称谓。英美法上叫股东派生诉讼,{3}又称为第二级诉讼。日本的学者一般称之为代表诉讼,韩国亦称之为代表诉讼,④台湾学者称为代位诉讼。因为诉讼兼具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双重性,一方面,股东在诉讼中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即诉讼具有代位性。另一方面,股东提起诉讼时还代表着公司中其他处于相同状况的股东,即诉讼代表性。称之为“代位诉讼”或“代表诉讼”均有失偏颇,不能充分体现该种诉讼的特性,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而且该种诉讼中原告

股东所行使的诉权是从公司的诉权中派生出来的,因此称之为“派生诉讼”更为合理。本文将统一使用股东派生诉讼的称谓。

依通说,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股东派生诉讼:“确切地说,是一个或多个股东为救济或防止对公司的不法侵害而以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⑥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⑦詹金斯法官在爱德华兹诉哈利厄尔一案中,作为FossV. Harbottle规则⑧的例外总结到:当董事的行为构成对小股东的欺诈而他们又控制着公司时,FossV. Harbottle规则不适用。这时小股东被允许代表自己和其它处境相同的股东提起小股东诉讼。但是派生诉讼的概念则是在1975年才被使用。⑨虽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肇始于英国,却在美国获得全面发展。从1817年的Attorney General V. Utica Ins. Co案⑩到现在,美国股东派生诉讼经过近200年的演进,{11}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则。

、股东派生诉讼的性质

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共益权,而非自益权。{12}股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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