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的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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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学大纲
第十六条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教学指导文件,它是确定教学内容和进行教学工作的依据,需按不同课程和不同教学对象分别编制,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包含各教学环节)都应有教学大纲。
第十七条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教学形式、参考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教学大纲要相对稳定,也要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专业建设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八条教学大纲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具体组织下,由主讲教师和课程负责人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按学院有关制订教学大纲的规范要求编写,经相关教师讨论,二级学院(教学部)大纲审定小组审定,报教务处审核,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每门课程均需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组织有关教师选择与教学大纲相适应的教材。选用的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由教研室根据主讲教师或课程组的建议提出意见,负责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审核,并经教务处审定,由教材建设管理科统一采购;自编教材(讲义)须履行学院教材审定、印刷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要在开课前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编写教学进程计划,进行课程教学的总体设计。教学进程应包括课程的教学内容、学时分配和教学进度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审定,报送教务处备案。教学进程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变动的,应由相关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同意后执行,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考核大纲
第二十一条考核大纲是明确学生掌握课程内容和规定考试标准的文件,是具体指导学生学习、课程命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门课程必须编制考核大纲。考核大纲的编写,应体现科学性、系统性,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引导学生学习,强调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学习与考核要求,以培养应考者的学习能力,树立良好的学风。
第二十三条编写考核大纲应按照课程大纲规定及其课程特点,做到注重基础,突出应用,精选内容,观点明确,层次清楚,语言精炼,文字易懂,以及要求应
考者必须掌握的程度和熟练度。实践性强的课程,应编写实践环节考核大纲或社会调查提纲。考核大纲的内容包括: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掌握的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考试方式、题型及比例、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指定或推荐教材及参考书等。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大纲应在课程开始授课时向学生公布,一经公布,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