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意见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意见

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方案 依据交通部的《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法律,结合过去在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的环境工作经验,制定环境监理的任务、方法和程序。 一、工程概况 珲乌高速公路吉林至荒岗段工程建设项目JS01合同段的路基、路面、桥梁工程施工。本合同段主线起点桩号为K4+700-K11+800,7.1km,吉林连接线K0+000-K4+641.84(K4+641.84=主线K4+700),4.642km;设大桥232m/1座,公铁立交桥2座(K2+565铁路桥607米,K8+451铁路桥307米),天桥1座,通道桥8座,跨线桥1座,匝道桥5座,涵洞31道(16道盖板涵、15道箱涵),圆管涵23道。路基挖方239.9万立方米,路基填方186.6万立方米,水泥稳定碎石基层35.9万平方米,面层40万平方米,其中:吉林北互通挖方总量122.7万立方米,现浇跨线桥1座,匝道桥5座,通道桥5座,涵洞17道。(工程量较大,需要边通车边施工,互通内还有石油管线2处,是我标段的重点和难点) 二、环境保护监理的控制目标: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提高项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交通部、建设部等部委和吉林省的有关

规定,对工程施工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水土流失、景观影响及环境污染及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等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达到环保验收目标。 三、环保工程监理概述 1、环保工程监理的内容 环保工程监理的内容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声屏障、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等。 2、环保工程监理程序 3、环保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4、环保工程监理工作方式 以上内容类似于工程监理,只做简单叙述。 四、环保工程监理要点 (一)、声屏障工程监理要点 1、检查声屏障设计单位的环保专业设计资质。 2、检查声屏障两部分设计图纸(屏障、基础)的完整性。 3、声屏障的材质、尺寸检验 a、供货厂家提供监测报告,产品合格证; b、抽检声屏障,作外观检查 4、声屏障的安装检查 a、设置位置、起讫桩号是否正确;

(环境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气象台站所在城镇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经批准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台站周边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空间。 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4.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气发〔2004 〕247号); 5.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的通知》(苏气发[2008]83号) 6.《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第二章探测环境保护技术标准 第五条编制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保护标准: 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如下:

注:“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2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2.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卫星地面接收站、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 环保“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现就加强全省环境保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抓好环境保护重点领域 (一)强力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 1.突出减排重点领域。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强化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2.加大工程减排力度。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所有县城(三州部分县城除外)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重点流域沿江乡

镇和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开展污泥综合处臵。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并取消烟气旁路,脱硫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增容改造。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应采用先进的低氮燃烧技术,对经论证不能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的项目,必须同步建成配套脱硝设施。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以上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未达标的,应实施脱硝改造,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大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小造纸、小水泥、小钢铁等的淘汰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4.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预警调控,将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污染减排,完善减排政策措施,加大减排财政投入,健全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省、市(州)人民政府要开展年度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

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八月九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7号令

中国气象局令 第7 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 九月七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 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地面气象观测场值班室建设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场值班室建设规范 一、总体要求 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值班室实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省(区、市)气象局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的要求建设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布设安装仪器,同时能满足综合气象观测发展的需要,本着适度超前,整体规划,互不影响,布局合理的原则实施相关建设。 本规范是对《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细化,地面气象观测场地建设和仪器布设安装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未作要求部分以《地面气象观测规范》为准。 新建或改造气象观测场、值班室,应按本规范执行。已建气象观测场,应按本规范调整。 观测站址一般需建设围墙或围栏,当围墙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所规定的障碍物距离标准时,应将围墙改为通透式的围栏以改善气象探测环境。 站内建设应环保,尽量减少硬化的水泥地。 各类仪器的支架(支柱,包括地温表支撑架)、踏板应牢固、美观,用油漆涂刷为白色(除自动气象站配套风杆、观测仪器及出厂配套设备外),不得使用对要素测量有影响的材质(如反光的不锈钢等)。观测场内地沟、小路、底座、踏板等应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状态的破坏。不得自行设置对要素测量有影响的各种装置。 各种电缆线应使用线管与地沟相连,线管要垂直、水平,与传感器相连处,尽可能少的使电缆线暴露在外。为防雨水流入管内,顶部应接向下的弯管。 在气象台站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告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 要设置地面气象观测环境评估的公示牌,按照中国气象局统一要求公示观测环境状况证书的内容。 测站警示标志标牌和公示牌由各省按照有关要求统一制作。 有条件的台站观测值班室可以与现代气象业务综合室合并,单独设立时,要求总体美观、布局合理、便于操作维修。值班室应有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十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最新)

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我镇实际,以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全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重点,全面加强我镇的生态工作,特制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我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出发点,促使我镇的生态系统结构更加稳定,功能更加完善,产业布局趋于更加合理;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环境自净能力和绿色植物的覆盖率,保持水土,増强防治自然灾害能力,促进全乡人口、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和专职环保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6次。

(二)按照《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X镇环境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工业污染源和规模化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控制三年辖区内无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四)本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五)城乡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集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一是加强城建队伍建设管理力度,确保交通秩序良好,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无乱设推点,无占道经营。 二是加强环卫管理力度,门前“五包”责任落实,“五包”责任书签订率100%;镇区垃圾箱、果壳箱定时保洁,定期消毒,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乡村饲养家禽家畜,确需饲养必须圈养,并有严格的管理办法,

三是加强会共场所正生管理力度,从业人员做到“三证”领证率达100%,卫生知识培训率、体检率、台格率达到100%;公共场所有专用消毒设施,消毒台格率90%以上。 四是环境保护社会氛国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和橱窗,群众环境满意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 三、具体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突出宣传坏境保护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该项工作的社会关注度,营造全镇上下积极参与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具体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固定醒目宣传标语二至三处,要层层召开会议,让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广泛开展生态村创建活动。 各村要积极创造条件,对照生态村标准,逐步达标。X年全镇9个村均是创建主体 (三)强化水库管理。

中国气象局《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中国气象局 1998年5月) 本规定经中国气象局批准,以中气业发[1997]43号通知颁发,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长期稳定。特制定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被中国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列入气象探测站网的台站点。 第二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三条:对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为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四条:对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外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距离成排障碍物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二、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5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一般气象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300米以远。

新一代天气雷达(CINRAD-CD)探测环境保护

新一代天气雷达(CINRAD/CD) 探测环境保护计算方法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和《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九条(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对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规定,结合CINRAD/CD型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特性和指标,特制定CINRAD/CD型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算法。具体算法如下: 一、雷达天线辐射电磁波场区划分 根据电磁辐射原理,将雷达天线周围的电磁场区划分为辐射近场区和辐射远场区。如图1所示:辐射近场区的外边就是辐射远场区。远场区的起始边界规定为R=(2D2/λ)。R是观察点到天线的距离,D是雷达天线直径,λ是雷达波长。在近场区的0~(D2 /2λ)起始部分为波束平行区,认为电磁辐射大体上是平行的;在R≥(D2 /2λ)的过渡区域内,场以半角为λ/ D弧度的锥形向外发散,R=(D2 /2λ)处的天线孔径中心与边缘行程差为λ/4;在R≥(2D2/λ)处则是天线的辐射远场区。

二、由于电磁场在近场区域内变化情况复杂,在电磁波形成区域内(近场区内)不允许有发生遮挡的障碍物,因此近场区内探测环境保护算法如下: 1、在图1中0~R=(D2/2λ)的平行波束区距离范围内,以雷达天线口下沿平行线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基准线。障碍物允许高度计算方法如下: 如图2,“O”点为雷达天线中心点, A为雷达天线在0.5°仰角(∠ACB=0.5°)扫描时平行波束区内障碍物最高点的限制海拔高度。C为雷达天线口下沿点海拔高度,B 与C处于同一水平面。“L”为障碍物到雷达天线的最近水平距离。障碍物最高点A的限制海拔高度计算公式如下: A≤C+L*tg(∠ACB), ∠ACB=0.5°,L≤(D2 /2λ);①

国发〔2011〕35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多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鼓励各地区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对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探析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探析 【摘要】气象探测环境是确保获取气象数据准确的基础,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原本处于城市郊外的各级气象站探测环境日益恶化,气象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根据气象探测环境的现状,分析了当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探测环境现状分析保护措施 地面气象探测数据要求观测记录不仅仅只反映测点的气象状况,而且还能反映测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因此探测环境周围不能有对气象资料有严重影响的污染源和干扰源。保护好地面探测环境是保证观测数据质量,确保气象预报预测服务水平的前提。 1 气象探测环境现状及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主要因素 地面气象观测场要求选在与它周围大部分地区自然地理条件相同的地点,同时考虑到气象服务和生活的方便,因此大都建在城市的郊外。随着各地城镇建设规模的扩大,很多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不断受到影响和破坏,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日益凸显,来自观测场四周的各种障碍物和干扰源严重影响了气象探测环境和探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1.1 城市建设发展影响气象站探测环境 气象站初建时都选择在郊区,探测环境良好且符合要求,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多数台站所处位置变成城区,造成探测环境的日益恶化,许多气象站不得不面临迁站。另外,台站四周的树木逐渐长大,连接成排,成为影响气象探测外部环境的次要因素。 1.2 台站内部建筑影响探测环境 以往建设的气象站面积小,大多都在10亩以下,由于建设用地的限制,办公楼距离观测场较近,导致对观测环境有一定的影响。个别领导为了绿化站内环境,忽略了对观测环境的影响,一些高大的观赏植物长高后影响了探测环境。 2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2.1 城市发展规划给探测环境保护带来困难 伴随城市的迅速发展,各地城市发展规划地域扩大,道路延伸,高层建筑物增多。各级政府注重建设项目推动和城市的经济发展,造成气象局地址不断搬迁甚至没有投入使用环境就遭到破坏。气象环境保护面临着政府规划、落实困难和社会各界的多重阻力。

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

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8号)精神,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现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目的】切实提高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变化应对和气象预报服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使深圳市气象探测设施发挥应有功效。 第二条【定义】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是指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保护范围】深圳市依法重点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包括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深圳雷达塔、石岩气象观测场、西涌海洋气象观测场、深圳气象梯度观测塔和深圳天气雷达站等(详细保护内容见《深圳市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表》)及其信息传输设施。 第四条【具体要求】根据规定,气象观测站点及重要探测设施应设置标识,其探测环境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如下: (一)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不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障碍物;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应挖筑水塘等;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铁路;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及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影响源;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海拔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遮挡仰角不应大于5度。 (二)深圳雷达塔周边1445米的一级保护区内,不应修建海拔高度超过310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周边1445米至20公里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应修建海拔高度超过(327.7+0.0045d)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中d为障碍物最高点距雷达的水平距离。干扰源最小防护间距等要求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执行。 (三)其它气象观测场、主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沟通协作】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共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范围按照《深圳市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表》进行分类保护。 第六条【部门分工】市气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市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一)气象部门应及时将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分类保护信息、新建气象设施及其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范围和保护标准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和信息监管流程进行控制和保护。 (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或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时,应与市气象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2016年度环境保护计划

2016年度环境保护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用科字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环境安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努力实现国家环境环、水保工程。 二、工作目标 全面创建环、水保施工的任务,各项指标达到国家环境保护绿色工程的考核要求,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高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充分发挥法制、科技、宣教、信息的支持作用;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使环境管理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量一步提高。 三、环境管理方针 倡导积极健康的环、水保文化,包括全体监理人员应遵守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致力于环境保护和污染的预防(清洁生产),使业主、周边的社会公众满意,降低资源消耗及减少废弃物产生,使监理人员充分意识到对环境的责任,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培训,督促承包人改进环、水保行为,以符合业主的环、水保要求。 四、重点工作 本合同段有可能出现的重大环境管理因素包括:嗓音污染、现场扬尘、运输遗洒、污水排放、固体废弃物弃置、资源浪费、破坏土壤植被等。根据法律与其它要求,结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好环、水保工作。 1、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措施 (1)施工现场遵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规定的降噪限值,制订降噪制度。 (2)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有噪声作业时,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22时至。 (3)电锯、电刨、搅拌机等强噪声机械必早6时不得作业。 (4)制订活动噪声管理、奖罚制度,特别要杜绝出现人

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等现象。须安装在工作棚内,工作棚四周必须严密遮挡,并采取相应的降低噪音措施。 (5)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噪声值监测,方法执行《建筑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6)居民聚居处施工时,及时调整作业时间,防止爆破、机械运转等因素产生噪声扰民。 2、防止大气污染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物应在库内保存或严密遮盖。 (3)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及清扫。 (4)施工运土方、渣土等车辆必须封闭,运输和卸载时防止撒落。 (5)砂、石材料堆放处砌围墙,表面覆盖雨棚,防止刮风粉尘弥漫。 3、污水控制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设清洗处、排水沟、沉淀池,池底做防渗层,污水经静置沉淀后,用于场地降尘、绿化或有组织的排放。 (2)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排放到业主规定的污水处理站。 (3)大力宣传节约用水,减少污染,不乱倒乱排。 4、固体废弃物控制措施 (1)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车道或封闭式空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2)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可将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附近取土坑掩埋;将含石油类固体废弃物按设计规定或要求处理。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已被修正].doc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5号 发布日期:1998-10-9 执行日期:1998-10-9 生效日期:2002-9-24 第一条为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证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提高气象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气象台站的探测设施避开各类干扰,准确获取大气状况信息所必需的场地和空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法律、法规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审批涉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呈报气象台站的迁移方案。 (四)查处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未达到国家和本省有关气象探测环境规定的气象台站,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或者盗窃、损毁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

批涉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气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改进。气象主管部门应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和具体范围报送气象台站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并依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太阳辐射观测站,其周围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十倍。 (二)国家基本气象站、省基本气象站,其周围孤立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分别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八倍和三倍;其周围成排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十倍。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其周围遮挡物与探测场的遮挡角应当小于5度;其制氢室的周围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设住房、办公设施等建筑物或者设置火源。 (四)天气雷达站,其主要探测接收方向的遮挡物与雷达

区域自动气象站维护规范试行

附件3 区域自动气象站维护规范 (试行)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2015 年9 月

刖言 《区域自动气象站维护规范》主要依据《地面气象观测规范》(2003年)、《新型自动气 象(气候)站功能需求书》、《区域气象观测站建设指导意见》(修订稿)、《自动气象站保障暂行规定》等文件,以基层业务人员实际维护经验为基础,吸收了区域气象站生产、使用和管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编写完成。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自动站的系统结构、主要性能、完好标准、设备维护时间、内容、流程、注意事项、维护记录表等。 本规范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制定发布,并归口。本规范由陕西省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负责起草。本规范编写组成员为:周林、白水成、王国君、徐青强、张世昌、张向荣、张晓妮、于进江、毛峰、李晓冬、张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是对区域自动气象站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的指导性文件。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遇有问题,及时向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反馈,并望提出改进意见。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目录

区域自动气象站维护规范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区域气象站维护的时间、流程、方法、要求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区域自动气象站的维护。 1.2 规范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 a)《地面气象观测规范》(2003版) b)《新型自动气象(气候)站功能需求书(修订版)》(2012年) C)《地面气象观测场(室)防雷技术规范》(GB/T 31162-2014) d)《气象台(站)防雷技术规范》(QX 4—2015 ) e)《区域气象观测站建设指导意见》(气测函〔2009〕248号) f)《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和高空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调查评估方法》(气测函〔2013〕258 号) g)《自动气象站保障暂行规定》(气测函〔2012〕185号) h)《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1.3 设备结构 区域自动气象站由传感器、采集器、通信单元、中心站软件及供电系统组成。采集器采集传 感器输出的信号,并将采集到的数据通过通信单元上传中心站。供电系统为采集器、传感器提供电源。区域自动气象站的设备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区域自动气象站设备结构示意图 1.4 设备主要技术性能 传感器 区域自动气象站使用的传感器性能应符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和相关规范要求。常见气象 要素观测传感器的性能见表1。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布部门】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3 【实施日期】2013.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 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1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全力抓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一)强力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 突出减排重点领域。强化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强

化水泥、化工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加大工程减排力度。“十二五”期间,全市所有县城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岷江、大渡河、青衣江等重点流域沿江乡镇和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建制镇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以上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未达标的实施脱硝改造,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预警调控,完善减排政策措施,加大减排财政投入,健全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将开展年度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大力推进规划环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凡依法应当开展环评的规划,规划环评是项目环评受理的前置条件。凡已经通过环评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 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凡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评,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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