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容积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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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指引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30日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控制性规划编制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
定,地上容积率作为规划控制的重点。
2、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按照《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
用地分类和代码》进行分类。
3、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可按本指引《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
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
4、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本指引《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5、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满足储物、停车、市政公用、人防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
能需要合理确定。
6、片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市级、地区级的中心区和城市标志性区域等特殊功能区的范围;特殊功能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可参照《表一》、《表二》的控制标准,适当提高,合理确定。
7、片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的范围;保护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控制要
求的前提下,相应合理确定。
8、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办公混合、商务办公混合、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
所在区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
表一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
用地面
积
区位
地上
容积率
建筑层数3ha<S<10ha 10ha≤S<20ha S≥20h a
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新城区
1-3层0.7 0.75 0.65 0.7 0.6 0.65 4-6层 1.3 1.4 1.2 1.3 1.1 1.2 7-11层 1.8 1.9 1.7 1.8 1.6 1.7
12-18层 2.1 2.2 1.9 2.0 1.7 1.8
≥19层 2.4 2.6 2.2 2.4 2.0 2.2
备注:1、S—用地面积(ha)。2、表内容积率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对应的上限值,由不同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混合组成的建设用地,其容积率指标应按不同层数类型分类划定用地面积后,按相应类型分别执行,加权计算平均指标。
3、本表适用于大于3公顷的成片居住类建设用地。
4、旧城区:主要指老城区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建成区。4、新城区:主要
指旧城区以外的地区。
表二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地上区
位
容积率
类型
旧城区新城区
居住类用地1-3层0.75 0.8 4-6层 1.4 1.5 7-11
层
1.9
2.0 12-18
层
2.2 2.4 ≥19层 2.6 2.8
商业类用地H≤15m 1.6 15m<
H ≤24m
2.2 24m<
H ≤50m
3.0 50m <
H ≤80
3.5 H>
80m
4.0
混合用地
混合类型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应按用途类型分类划定用地面积后,按相应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混合用地,应按不同用途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指标加权计算综合指标。
备注:1、H—建筑高度(m)。2、表内容积率指标为单一层数或高度类型的建设用地对应的上限值。3、本表适用于小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4、居住类用地: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5、商业类用地: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0月
表一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表二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