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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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和目的
1.1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 1 号令)、《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名词解释
本制度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公司为职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主要有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眼护具、防毒护具、防尘口罩、防寒服、雨衣、胶鞋、劳防手套、护听器、安全带等。
1.3 公司对劳保用品实行统一采购、按标准定期配发的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等一系列环节的管理。
3 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报废管理
3.1 采购、验收
3.1.1 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各单位于每月 20 日将领用计划报财劳部,公司储备劳保用品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根据库存情况提出计划,安全生产技术部汇总后报公司,采供部负责采购。
3.1.2 采供部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选用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产品,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资质主要包括:《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等产品“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必须齐全,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标志。
3.1.3 安全生产技术部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消耗情况及时做采购计划交供应部进行采购,保证库存量能满足需要。
3.1.4 供应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选择相对固定的、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并及时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反馈给供应商,以便供应商及时改进。
3.1.5 劳保用品到货后,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采供部共同进行验收,无验收报告的不得入库。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内容,并由供应部收集后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存档。
3.2 储存、保管
供应部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储存保管工作,不得与酸、碱等具有腐蚀性物料混存,并应注意防潮、防火、防挤压变形、防化学腐蚀、防鼠虫咬蚀。
3.3 发放、领用
3.3.1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是预防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公司按照《阿拉尔青松化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统一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任何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生产福利待遇,不能平均分配,也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更不能互相攀比。
3.3.2 公司配发给个人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到期后可从所在部门填写料
单,于每月的 6、16 号审批领取。公司配备给单位的公用防护用品和储备用品,由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签字,财劳部审核发放,并登记备案。对于新入厂的职工,第一次时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申领。
3.3.3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调拨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先调拨后补办手续的原则,由生产调度中心当班值班人员负责办理。
3.3.4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到期后,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各单位职工应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3.3.5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应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按工种标准领取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3.3.6 因工作需要调动岗位的,其劳保用品按调入新岗位标准执行。现工种劳保用品标准高于原工种的可以补发,同类劳保用品应作相应抵消;现工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高于原工种的,其劳保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现工种无防护用品的应将原发放的防护用品缴回。
3.3.7 职工因工伤、疾病、学习、出国留学、产假等原因离开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和缺勤(事假、旷工)连续一个月以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要相应延长使用期限。
3.3.8 科室人员按发放标准执行。其中经公司决定到车间班组挂职或参加劳动,时间连续在三个月以上者,可按参加劳动的工种标准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同一劳保品不得重复领用。
3.3.9 职工为了挽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工伤事故等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经主管领导(公司级)批准,可补发。
3.3.10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或遗失需补领的,凭车间证明,经供应部按使用时间折旧赔付后给予补发。
3.3.11 凡调出、离职、退职、离休、退休人员,不再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3.12 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分清责任,折价赔偿,凡属公用或备用的劳保用品,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3.4 使用、报废
3.4.1 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和擅自代用。对违反规定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按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4.2 在易燃、易爆、易灼伤、不允许有静电发生的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禁止使用非防静电防护用品。
3.4.3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故意损坏,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4.4 特种、大型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化服、空气呼吸器、防护面具、安全带等防护安全用品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计划和审批。
3.4.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