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综[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财综[200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7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也反映,目前各地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税费关系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出让收支的规范管理。

为理顺土地成交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关系,进一步规范相关资金缴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成交价款的内涵土地成交价款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非税收入,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是政府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与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凭借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取得的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不同,应当区别对待,严格征收管理。

二、理顺土地成交价款与税款的关系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别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

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缴税款不列入土地成交价款。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年初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入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提高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去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省局提出采取“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先行在市、州级和契税税源较多的县(区)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通过近半年来的实践,各地不同程度地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离总局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根据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决定,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区)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2006年,省局将把贯彻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的目标考核,并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切实推进“以票控税”工作。

为扎实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要将不动产销售发票作为契税纳税申报的必备要件,在契税征收场所提供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业务。

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要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

三、认真做好“一窗式”征收和税源信息共享工作。

由于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多个税种,其交易主体多元化,包括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2010)-川财税[2010]11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2010)-川财税[2010]11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2010)
正文: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川财税〔2010〕1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按4%执行。

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二、从2002年1月1日起,契税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结束——。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
•【公布日期】1995.08.10
•【字号】
•【施行日期】1995.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1995年8月10日四川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一)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4%计算扣除。

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额时,纳税人只能选用上述一种方式。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套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层高3米以下,没有安装空调调和、吊顶、墙裙,没有铺大理石、花岗石地面。

上述确认普通标准住宅的界限只适用于计征土地增值税,不作为建房、分房的依据。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55971--011211wwj。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7•【字号】川府函[2003]82号•【施行日期】200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3]82号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省政府198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确定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值,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能充分发挥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

为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平衡与周边地区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高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大城市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2元。

中等城市最高一级为6元,最低一级为1.5元。

小城市最高一级为4元,最低一级为1元。

县城(不含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一级为3元,最低厂级为0.5元。

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一级为2元,最低一级为0.2元。

大、中、小城市的具体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批准所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本辖区土地划分等级和具体适用税额,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税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条例》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2001年5月29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非法出让土地、大量土地收益流失和被挤占挪用等现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管理,严禁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出让,依法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禁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由规划部门提供具体地块的用地指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提供地块(二)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有两者以上竞标的均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

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总面积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严格按照地价评估、集体审核、结果公开的程序加强土地出让价格管理。

确定土地协议出让价格、招标拍卖底价等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研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协议出让价格应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和市场地价水平评估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且政府收取的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的通知【标 签】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2004﹞81号【发文日期】2004-03-25【实施时间】2004-03-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契税征管工作,促使契税收入有效增长,现作如下通知: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办法。

各市、州地税局应当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87号)及《关于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与本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对契税纳税环节、具体征收办法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资料传递作出具体规定。

二、严格执行契税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契税的税政管理权,严格执行契税政策,契税的减、免、缓要有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各地制定的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及一次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局备案。

三、实行契税自征。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实行契税自征。

要在土地交易中心(所)、房屋交易中心设置契税征收窗口,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要充分利用省局统一开发的农业税征管软件,使用计算机进行契税征管,开具契税税票。

四、及时上报重点税源和征管难点。

对契税的重点纳税户(纸纳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如实上报省局,特别是地税机关难以征收的税款,以及地方为招商引资擅自越权减、免、缓契税的情况要如实上报。

五、及时上报收入进度及分析。

各地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须上报本地区收入进度情况,并对契税征收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做出全面分析。

六、努力扩大契税收入规模。

要通过有效措施,促使契税总收入较上年有大幅度增长,土地契税占契税总收入比例有大幅度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奖励、划转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二○○八年八月十四日)《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本款规定的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在四川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
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6.14
•【文号】国税函[2007]645号
•【施行日期】2007.06.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本篇法规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
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45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7号)收悉,批复如下: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

国税发〔2008〕1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

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49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2、省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一般性解释工作。

3、省财政厅承担的地税机关征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交财政部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2、将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监督执行地方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及国家、省政府决定开征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征集)、管理、稽查;编制地方税收长远规划没和年度税收计划;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及基金(附加、费)减免的具体事项。

(三)负责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标 签】契税纳税期限问题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4﹞208号
【发文日期】2004-06-09
【实施时间】2004-06-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请示》(宜地税发[2004]8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列》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和契税征收管理的特性,现将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缴纳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2005]10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2005]10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2005〕10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土地税收的征管,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信息传递工作(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信息传递的内容及时间1.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应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出租、划拨、竞拍、原有耕地转为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地段等级等相关地籍资料和纳税人识别号。

2.各级国土部门应于2005年12月31前,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本地区已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土地划拨等地籍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耕地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信息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3.各级国土部门对于新办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变更土地登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上月土地的审批情况及基准地价、地段等级及相关地籍资料和相关信息。

4.国土部门在用地情况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纳税人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
公告局四川省财政厅
2010年第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
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
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契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8﹞87号【发文日期】1998-11-02【实施时间】1998-11-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处)、国土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加强各级契税征收机关与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和契税征收机关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坚持先税后征,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房屋、土地权属管理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征收方式。

契税应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

在房地产市场比较规范,交易较为活跃的地区,征收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契税征税大厅,也可采取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征收;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地方,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规定,可以委托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征。

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并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督,确保正确执行政策和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三、关于自征和代征的具体要求 凡采取征收机关自征方式的,纳税人在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法手续之日起10天内,持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纳税人当场不能完税的,征收机关应开具“契税纳税通知书”确定完税期限,待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再开具“契税完税证”,核发“四川省契税完税贴花”(粘贴在土地使用权证第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空格处或房屋所有权证第一页“产权证号”下空格处),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据此发给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成都房屋契税征收标准

成都房屋契税征收标准

成都房屋契税征收标准成都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除了房价之外,购房者还需要了解相关的税费问题。

其中,房屋契税是购房者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面,我们将就成都房屋契税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文件,成都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房屋契税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

具体标准如下:1. 对于首套房,契税征收标准为房屋总价的1%;2. 对于二套房,契税征收标准为房屋总价的2%;3. 对于非普通住房,契税征收标准为房屋总价的3%。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如果购买的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可以按照首套房的契税标准执行,即1%;如果购买的房屋面积超过90平方米,按照二套房的契税标准执行,即2%。

此外,对于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家庭,如果购买的房屋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可以按照二套房的契税标准执行,即2%;如果购买的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按照非普通住房的契税标准执行,即3%。

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在缴纳契税时,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评估价格或者备案价格进行计算。

此外,购房者在缴纳契税时,需要携带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如身份证、购房合同、房产证等,以便进行登记和缴税。

最后,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契税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承担的重要费用之一,购房者在购房前需要充分了解契税的征收标准,并在购房预算中进行合理的考虑和安排。

总之,成都房屋契税的征收标准是购房者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购房者在购房前需要对契税的相关政策有所了解,以便在购房过程中做出合理的决策。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在成都购房顺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
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土地契税征管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4﹞10号
【发文日期】2004-02-09
【实施时间】2004-0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经营城市、经营土地,实现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的战略部署,我省各地土地交易日趋频繁,土地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

为了推进依法治税,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现就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办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地税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契税征收挂你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时,须把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作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必备要件。

二、正确执行契税政策。

地税部门在核定土地契税计税依据时,必须严格执行契税政策。

土地契税的纳税人为承受土地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凡属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除国有土地划拨转出让按土地出让金征收契税以外,其他一律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凡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以双方签定的土地转让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合同金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核定。

三、加强征收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再代收契税。

随着土地交易市场的完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逐步建立了土地交易中心(所)。

地税部门可在土地交易中心(所)设置契税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交税。

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省局统一开发的农业税征管软件,使用计算机开具契税税票,加快契税征管信息化建设。

四、加强部门配合。

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契税税源,做到心中有数。

国土资源部门须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及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有关合同、基准地价和土地登记情况等资料。

有条件的地方,地税部门可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堵塞税收漏洞。

地税部门对查询的土地交易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契税政策,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

要将土地契税政策在土地交易场所、土地储备机构广为宣传,并告知纳税人办理土地契税完税手续的程序及必备资料,包括纳税人性质证明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付款凭证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还需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证书的定期查验时,可联合地税部门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纳税和不办理土地电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国土资源部门为加强契税源泉控管增加的办公经费等开支,征收机关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并在年终全部到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