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面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_规章制度_
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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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能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负责不动产权属登记和相关事项处理的机构。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不动产的所有权进行登记。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中的附着物等。
登记的目的是确立不动产的合法所有权,防止不动产被多次转让或发生争议。
2.不动产限制权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还负责对不动产的限制权进行登记,如抵押、查封、租赁等限制权。
这些限制权的登记可以保护权益人的利益,防止不动产产生无关债权和纠纷。
3.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利人、限制权人、不动产的地理位置等。
通过信息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提供及时、准确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和证明服务。
4.不动产登记证书签发: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签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书是证明不动产所有权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权利人持有不动产登记证书可以依法行使相应的权益。
5.不动产交易指导: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不动产交易进行指导。
包括告知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理过户手续等。
通过交易指导,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不动产登记中心内设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1.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等。
2.登记部门:负责对不动产的登记业务进行受理、审核、登记和证书签发等工作。
登记部门根据不动产的类型和区域划分为土地登记、房产登记等部门。
3.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收集、整理、管理和维护工作。
信息管理部门还负责不动产信息的查询和证明服务。
4.交易指导部门:负责对不动产交易进行咨询、指导和办理过户手续等工作。
交易指导部门还可以提供交易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
5.监督执法部门:负责对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监督和执法工作,防止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发生。
以上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职责和内设机构的职能的基本介绍。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2024年工作计划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2024年工作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0fee8340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d9.png)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2024年工作计划一、前言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发展和不动产交易活动的增加,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24年是我国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迈向更加专业、高效、规范的关键之年。
为了更好地实现全国范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计划,以期为2024年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工作提供指导和保障。
二、总体目标2024年,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将围绕“创新、服务、监管、风险防控”四大中心功能,着力打造一支专业、高效、诚信、负责、亲民的工作团队,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推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建设成为市民满意、民营经济资源两得其利的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服务平台。
三、具体措施1. 深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随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我们将深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2. 提升不动产登记业务水平在2024年,我们将继续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同时,我们还将引进更先进的技术设备,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办事效率。
3. 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将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工作。
我们将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保护市民的信息安全,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扩大不动产登记服务范围在2024年,我们将继续扩大不动产登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宽登记服务渠道,方便市民进行不动产登记业务。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合作,打造便民服务中心,提供更加多样化的登记服务。
5. 加强不动产登记监管为了保障公平、透明的市场秩序,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将继续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范围
![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8efbc770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41.png)
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范围
以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太原市政府设立的一个机构,主要负责太原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以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主要职责之一。
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包括不动产权证书的颁发、不动产权利的变更、注销等。
不动产登记是保障不动产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2. 不动产权属调查
不动产权属调查是以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另一个重要职责。
不动产权属调查是指对不动产权属进行调查,以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关系。
不动产权属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前置工作,也是保障不动产权利的重要手段。
3.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是以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另一个职责。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是指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查询等。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是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4. 不动产登记咨询服务
不动产登记咨询服务是以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另一个职责。
不动产登记咨询服务是指为市民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咨询服务,包括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注意事项、法律法规等。
不动产登记咨询服务是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市民不动产登记意识的重要手段。
以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未来的工作中,以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不动产登记中心党风廉政工作总结
![不动产登记中心党风廉政工作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4c8cd5e7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68.png)
不动产登记中心党风廉政工作总结第1篇: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五、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七、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上半年,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中心紧紧围绕“一切为群众、一切方便群众”的服务宗旨,着重抓队伍建设,“百佳窗口”、“四零服务”、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创建工作,以“高效、快捷、优质、方便”的登记服务赢得到了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现将我中心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完成情况(一)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序开展上半年中心共完成各类不动产登记9358宗,其中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6266宗,不动产登记证明3092宗;权籍外业调查130宗,其中国有林地10、国有大宗地50宗、集体土地70宗;报请利用科审核历史遗留问题10件;完成档案归档8238份。
(二)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建设为了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在我市的落实,半年来,中心在吸取省外、省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梳理了房产、税务、不动产登记的各类土地登记要件,制做各种不动产集成登记指南,整合了三部门的业务数据,归并了部门间的审批业务流程,顺利的于5月4日在政务中心大厅启动了我市“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
截止目前中心办理集成件达2312户。
(三)开展了“四零”服务的创建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局作风整顿组的要求,中心按照各项内容积极开展了创建活动。
一是在受理零推诿上,要求大厅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要件在咨询时就梳理好,并引导到相应窗口,对不符合的申请要书面告知。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3664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b0.png)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1998年6月16日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适用于居住、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文化、娱乐、商贸的房屋,以及厂房、库房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低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对全省房屋权属发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省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177b2c8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ef.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a1a35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ed.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有关规定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予以网上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网、各部门网站设置固定板块公布。
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不得在权责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二、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国务院、省级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各部门权责清单,确保清单的合法性、时效性。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进依法履职、规范履职、阳光行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6日——结束——。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3ea5b5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e3.png)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6日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物业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集中统一、从严控制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推进办公用房大中修和物业服务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有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物业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工作.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第二章权属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 (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未变更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及其它原因等无法登记的,涉及权属备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负责本机关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账务登记.第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第八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数据库,统筹推进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优先采取调剂、置换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无法调剂、置换的办公用房可以采用租用、建设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也可以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统一租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四条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省直各单位、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 (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主管部门的机构级别,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批和备案程序.第十五条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一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豪华装修,原则上十年内不得重复装修.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不得独自占用会客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休息室和卫生间需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按规定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工作调动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一个月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第十九条党政机关超过使用标准的办公室,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者分隔,暂时无法调整或者分隔后没有使用功能的,应当做出调整计划,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相对集中的党政机关办公区内设置的大型会议室、活动室等应当共享共用.独立办公的单位应当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合理设置会议室、活动室等场所.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二)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三)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四)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第五章维修管理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第二十三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需进行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评估论证、造价审核,统筹编制年度维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统筹安排.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第六章处置利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五)推进集中办公区建设需处置的;(六)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政策规定需要的资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第二十八条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七章物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后勤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程序,加强服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与社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集中办公区的物业服务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向社会购买服务.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案件线索并严肃查处.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 (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发现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要求被检查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办公用房专项巡检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第三十四条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备案的;(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进行大中型维修办公用房的;(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八)闲置办公用房隐瞒不报的;(九)对办公用房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十)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党政机关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八条全省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985ac4ed49649b6649d74719.png)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a9c534cf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58.png)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第一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为新时期政府实现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大改革任务,更是完善和健全新时期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有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原分散登记下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突出,不动产在实施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对策引言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来,不动产登记稳步推进,平稳地渡过了磨合期,不动产登记改革向纵深发展,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稳中求快、快中求好”的总基调,以改革创新带动不动产登记全面提速。
但由于原分散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造成登记难和上访事件显著增多。
为了切实保障和尊重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矛盾,必须严格按照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逐步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方法。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按照“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能办则办、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房屋已登?而土地未登记的我国实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如土地用途改变未经依法批准的,属于违法用地,不得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已登记而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只办理房屋登记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但要解决只能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
原购房人凭借原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予以受理。
若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开发单位未能及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全登记,登记机构可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对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在用地手续不全、擅自改变用途、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
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2014-1-24
![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2014-1-24](https://img.taocdn.com/s3/m/4a80aecb58f5f61fb7366673.png)
中央编办发布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2014-01-25[摘要]据中央机构编制网消息,近日,中央编办发布《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公布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方案。
据中央机构编制网消息,近日,中央编办发布《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公布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方案。
《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指出,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适当加强国土资源部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根据《通知》,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土资源部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房价、户型、二手房、租房)隐私的事项除外。
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时组织地方发放新的统一证书,并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住房城乡建设部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将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中编办公布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方案国土部组建登记局2014年01月24日来源:人民网人民网北京1月24日电据中央机构编制网消息,近日,中央编办发布《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公布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方案。
《通知》指出,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适当加强国土资源部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d38bc71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4a.png)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并政办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并政办发〔2015〕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省国土厅、省编办《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快建立和实施太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薄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登记职责整合,统一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并承担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接受省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过渡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监督并承担辖区内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市房产局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市农委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下同)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按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市农委会同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b0d71970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66.png)
2014年 5月
不动产登记局 正式挂牌,在 国土资源部地 籍管理司加挂 不动产登记局 牌子。
施行《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 (对不动产登记 信息化建设做出 了明确规定,) 提出建立全国统 一的不动产登记 信息管理基础平 台。
2015年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问题 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
办证省心 省力
合理安 排办证 时间
办理过 程公开化
网上缴费 减轻窗口
压力
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
“一键式” 测绘录入 多格式数据转换 不动产单元编码数据自动检查 现状历史关系维护 多元可视化的楼盘表管理 实现各类图件的显示与打印 丰富的空间分析 图文一体化查询
Part 2
林权登记业务
不动产信息林权登记规范
02
当事人要求对已登记的 联户林地拆宗申请办理 登记的,按照“愿联则 联、愿单则单”的原则, 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 人拆宗,并订立权属无 争议、界址清晰、四至 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后 ,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转 移登记。
03
已登记的林地经营权 ,经营权流转合同依 法解除或者合同期限 届满未续约的,经营 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经 营权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方案
二〇二二 年
目录
CONtants
01
项目背景
02
总体规划
03
系统功能
项目背景
主要内容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 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
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 平台“四统一”。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晋城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050eeb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bf.png)
晋城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晋市政办〔2021〕1 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1〕1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8日晋城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盘活国有资产,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晋城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市级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包括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其中地上建筑物包括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及闲置房产、未出售的住房、体育类房产、文化类房产、医疗类房产、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等。
本办法所称集中统一管理,是指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不动产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处置利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直机关不动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集中统一、权责明确、高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晋城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能
![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能](https://img.taocdn.com/s3/m/81b1b843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c5.png)
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能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负责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2. 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3. 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4. 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利用。
5. 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6. 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汇交、分析和利用。
7. 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8. 负责不动产登记的咨询、查询和证明服务。
9.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中心通常内设以下机构:综合股、登记一股、登记二股、登记三股、信息档案股。
每个机构的具体职能如下:
1. 综合股:负责中心日常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宣传、保密、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
2. 登记一股:负责全县土地登记业务工作。
3. 登记二股:负责全县房屋登记业务工作。
4. 登记三股:负责全县林权登记业务工作。
5. 信息档案股:承担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67de99d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36.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晋政办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开展经营主体深化年活动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1.深入推动“个转企”。
建立“个转企”培育库,进一步激发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
健全“个转企”培育机制,优化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完善后续配套措施。
建设“个转企一次办”模式试点,降低转换成本。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山西省分行)2.稳步拓展“小升规”。
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建立完善全省规下工业企业基础信息库,动态更新“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
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纳入“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范围,实施重点帮扶、精准服务、专业指导。
开展常态化入企服务,助企达产升规。
到2024年底,力争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净增600户。
(责任单位:省民营经济发展局)3.持续推进“规改股”。
重点突出发展势头良好的“四上”企业,加大培育帮助力度,指导企业规范提升,引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的企业,加快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开展股改专题培训会。
帮助完成股改的企业对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强化管理、提质增效。
2021年山西省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021年山西省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9fd61d290c69ec3d4bb751d.png)
xx年山西省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xx年山西省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今天,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全面提速,截至目前,全省11个市全部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106个县(市、区)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占全部县(市、区)的 ___%。
xx年我省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基本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今年2月10日,省 ___印发《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对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其中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成为首要任务。
“只有职责与机构到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才能全面开展。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许大纯告诉记者,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最大的难点就是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即如何把这项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方便企业和群众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这样才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为了不 ___于全国速度,省 ___统一安排密集部署不动产登记工作。
9月10日,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编办下发《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明确市县开展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9月18日,山西省人民 ___召开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电视 ___会议,明确要求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整合速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10月中旬,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带队6个组,对市、县落实省 ___电视 ___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至此,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机构整合进入全面提速阶段。
记者了解到,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导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周报制度,并将市、县进展情况及时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 ___。
持续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11个市全部完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106个县(市、区)完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占全部县(市、区)的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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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全面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
12月15日,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编办联合举行的山西省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已经全面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
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许大纯,省编办副主任张立煌介绍,国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总体安排是:从2019年到2019年,用4年时间,基本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
对此,山西省明确了“三步走”的工作部署,即:2019年完成省市县三级职责机构整合;2019年健全配套相关制度,形成制度体系,并逐步颁发新的不动产证书;2019年建成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依法公开查询。
2019 年初到2019年底期间,在山西省人民政府正确领导和省领导高度关注下,2019年6月18日,省编办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明确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在全国较早的完成了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2019年2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任务分工、时间安排、组织保障等5个方面,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2019年9月10,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市县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有力地助推了市县开展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
特别是2019年9月18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
记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高建民常务副省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要求各地切实把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立和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确保按期完成市县职责和机构整合任务。
至此,山西省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全面提速。
截止到12月11日,省、市、县三级职责机构整合全面完成。
职责整合中,11个市、119个县(市、区)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将原来分散在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划转到国土资源部门;机构整合中,全省调整核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编制103人,事业编制1864人。
设立了隶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全省共设立11个市级、99个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
全面完成不动产职责机构整合工作,标志着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初步建立,也为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全省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将加快不动产登记的资料移交、数据整合、系统建设、窗口设置、流程再造等工作;尽快完成全省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系统建设和证书印制工作,为明年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