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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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公开征求意见汇总情况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O一五年十二月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2014年5月,《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下达后,标准编制组立即启动相关工作,通过大量的调研、走访、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并多次与相关专家、企业代表座谈、研讨,2015年3月底完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15年4月,省环保厅印发文件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厂及典型工业企业等34个单位、部门的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环保部污染防治司、环保部标准司、省环保厅部分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法规处、环评处、项目处、总量处、水环境保护办公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合肥市环保局、马鞍山市环保局、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庐江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循环经济园联熹污水处理厂、安徽皖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等22家单位、部门反馈了意见,其余12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征求意见期间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对于各方的反馈意见,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合理的采纳,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初审稿)。
2015年7月3日,省环保厅主持召开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审会。会后编制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改稿)。
2015年10月,省环保厅再次印发文件,征集了合肥、芜湖、马鞍山、六安、安庆5个市政府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5个省直部门的意见。其中合肥、芜湖、马鞍山、安庆市政府(市环保局代复)和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等6家单位出具了书面反馈意见,其余4家单位在征求意见期间没有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省环保厅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巢湖地方标准座谈会,邀请了省住建
厅、合肥市环保局、朱砖井污水处理厂、望塘污水处理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合肥市循环经济园污水处理厂、肥西三河污水处理厂、合肥市职教城污水处理厂等有关单位,座谈会中各方代表畅所欲言,并形成统一意见,认为本标准制定符合实际情况,技术经济可行,标准实施对改善巢湖流域水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2012年12月,标准编制组根据第二次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和座谈会上与会代表的建议,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送审稿)。
2016年1月20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召开了标准审查会,邀请的11位专家表决意见为全票通过,认为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相关国、行标规定协调配套;技术参数设置科学,具备适度的前瞻性,对指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专家组同意该标准通过审查,建议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报批,作为安徽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同时也提出一些需要修改和完善的意见。根据标准审查会专家意见,标准编制组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完成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并送交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和批准颁布实施。
巢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的单位汇总情况可见附表1,各单位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可见表2。
表1 征求意见的单位汇总表
序号政府及
部门
有意见无意见未反馈备注建设单位有意见无意见未反馈
环保厅内部单位
及各市环保局
有意见无意见
1 环保部
标准司
√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环监局√
2 环保部
污防司
√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监测站√
3 环保部标准
化研究所
√合肥朗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评估中心√
4 合肥市√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当面交流污防处√
5 六安市√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法规处√
6 马鞍山市√庐江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评处√
7 芜湖市√含山污水处理厂√项目处√
8 安庆市√安庆市环保局代复合肥市循环经济园联熹污水
处理厂
√总量处√
9 省发改委√合肥朱砖井污水处理厂√当面交流自然处√
10 省经信委√三河污水处理厂√当面交流水办√
11 省住建厅√职教城污水处理厂√当面交流合肥市环保局√
12 省质监局√口头安徽皖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环保局√
13 省水利厅√合肥四方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环保局√
14 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环保局√
15 巢湖市屠宰厂√安庆市环保局√
16 安徽省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
17
注:在发函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没有反馈意见可视为对本地方标准无意见
表2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序号提出单位标准条款意见内容处理意见及理由
建议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按日均值进行考核,不按瞬时值考核采纳,在本标准第5.3条款中增加了“本标准以日均值判定达标情况”内容。
1 合肥市人民政
府
建议表1中城镇污水处理厂Ⅱ类不考虑
总氮指标
采纳,本标准表1中城镇污水处理厂Ⅱ类总氮
15mg/l予以删除。
第6条款
增加一项:“排入河流、湖泊、水库、
渠道等水体的排污单位,还应设置入河
排污口标志”
采纳,本标准6.3条款中增加此内容。
2 芜湖市人民政
府
表5“水质测定方法”参照《水质氨氮
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6-2009)》,氨氮有关检出限和
范围应为“检出限0.01mg/l,测定范围
0.04mg/l~1.0mg/l;检测限0.004mg/l,
测定范围0.016~0.25mg/l”
采纳,表5中有关内容已修改。
3 安徽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暂不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限
值
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
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
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另根据国务院
国发【2015】17号文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中第六款(十七条):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
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制定正是
符合《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务院《水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2、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