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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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的注
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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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更好地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全党同
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要进一步加大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

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要加强学习和研究,不断解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回答推进依法治国、移法行政提出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更好地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
集体学习上的讲话节选(代序)
执法第一现场证据
搜集的方法及注意要点
证据搜集是执法办案的基础性工作。

由于行政执法证据搜集措施的局限性,致使证据搜集工作成为整个办案链条中的薄弱环节。

如何解决这个瓶颈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是抓好第一现场原始证据的搜集工作,要充分利用进入第一现场的有利时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尽可能做全原始证据搜集工作。

在执法实践中,要运用两个方法,注意三个要点。

第一个方法是系统搜集法。

这是最常用的一种证据搜集方法。

根据案件性质,运用联系观点,将与案件相关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勾画出网络图,标出关键部门,做到检查前心中有数。

检查实施中,对各部门不能平均用力,在兼顾检查工作面的同时,要结合执法意图,突出对重点部门的检查力度,以期获得较全面、更有效的办案证据。

在运用系统搜集法搜集证据时,切忌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以免获取的证据既不成链,也不成环,造成后期办案工作被动。

第二个方法是顺藤摸瓜法。

根据已经掌握的初步证据,运用联系观点,突出检查主线,采取层层递进的方式,对企业的相关部门依次进行检查,边检查边分析,及时修正检查链,以期获得更真实、更有效的原始证据。

运用顺藤摸瓜法搜集证据,在未取得关键证据前,切忌将执法意图暴露得太明显,因为这种搜集证据方法的生命力很脆
弱,一旦企业拒绝或不配合,将会导致前功尽弃,影响办案工作继续进行。

第一个要注意的要点是,养成“四快”好习惯,争取在第一现场获取更多的原始证据。

四快,即手快、眼快、嘴快、腿快,第一现场,即执法人员为办案第一次进入企业时的检查现场。

执法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被检单位了解执法的意图不够明确,防范规避执法的措施尚难形成,这正是获取原始证据最好的时机,谁抓住了这个时机,就赢得了办案的主动权。

因此,要切实抓住这个时机,就必须突出一个“快”字,与企业打时间差,该亲自看的必须亲自看,该亲自去的部门必须亲自去,该说话的时候必须及时解释,防止企业做背后动作,影响证据收集,阻碍执法工作。

第二个要注意的要点是.做好事前计划与准备,以便检查者检查时游刃有余。

执法人员要做有心人,事前就必须心中有数,切忌到了现场再说。

首先根据案件性质,要计划好检查哪些部门,检查每个部门时的注意要点。

其次要设计好尽可能多的检查及应对方案,对可能遇到的困难要有预测和准备,便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被动。

第三,要准备好取证所用的硬件设备,如照相机、摄像机、微型录音机等,对于不便带走或不能带走的证据要及时摄录下来,争取掌握更多的一线资料。

进入第一现场不怕原始证据多,因为
证据越多,将来的证据链就越牢固、越可靠,案件越容易定性。

第三个要注意的要点是,谈话讲究艺术性,工作讲究灵活性,与被检企业始终保持一种平衡的弹性关系,这是办案工作有始有终,取得积极效果的有效保证。

要保持这种平衡的弹性关系,执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甚为关键,如果检查者与被检查者的关系破裂,被检查者强烈抵抗,或根本不予配合,检查工作将很难进行下去,执法效果也很难体现。

首先,与企业谈话要进讲究艺术性,切忌就办案谈办案,讲话要大气,要将案件巧妙揉到讲话中,使得谈话就像是在上一堂课,既要给企业压力;也要给企业希望,尽量消除企业的敌对情绪;其次,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刚柔相济,增强人性化执法理念,争取企业的理解;第三,遇到复杂局面,切忌工作方式简单化,不要意气用事,要懂得轻重缓急,软硬兼施;第四,反应要快,处理问题的方式要灵活,对于防范意识较强的企业,尽量避免直接相撞,可以采取迂回的策略,如声东击西法、打埋伏法、迂回包围法、顺藤摸瓜法等。

证据确认需注意哪些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收集有关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及违法情节。

执法人员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还有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对所收集证据的确认。

在对证据确认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对相关合同、票据的确认
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往往需要对相对人提供的合同、账簿、进出库记录等证据进行提取。

在对上述证据确认时,应当注意与索要原件进行比对,在提取的复印件中应当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提供人或者持有者在复印件中进行压印或签字确认。

为完成整个证据提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应当查看在复印件中是否有提取人的签字,是否注明提取时间。

为了防止相对人可能存在的翻供情节,就要使提取的证据存在客观的证明能力。

此外,在提取原件的时候应仔细查看现场笔录中是否注明从何地、何人手中提取的证据,保证案件在诉讼时候,行政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经得起法庭质证。

对音像、照片证据的确认
从2002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分为两个阶段,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
复》,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采用这种非法证据的标准,虽然有它积极的一面,但经过实践和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许多人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音像资料的情况是复杂的,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

而依据《批复》,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因此,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为此,《规定》第五十七条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确认照片证据时应当察看拍摄所用的工具,是否为法律禁止的工具。

在诉讼活动中,一般照片资料应当为普通胶片相机且能够留存底片,通过底片冲印的照片能够被法庭所采纳。

如果使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那应该查看现场笔录中是否记载了提取过程、拍摄物品名称及方法。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提高证据的证明能力。

对电子证据的确认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很多企业或者商场、超市采用无纸化办公,所有交易数据记录在电脑中,对案件证据提取提出了新的课题。

对于储存于磁性介质中,通过电脑屏幕显示或输出文件能够被人所识别的电子证据,由于其通过键盘进行显示
和输出时,可以被任意改动,且是否发生过变动,无法辨别,因此,该类证据自身带有不可克服的不确定性。

对该类证据的审查判断,要考虑该类证据的收集方式和证据内容的来源。

该类证据的收集和制作最好采取公证的有效形式,即对从计算机中调取证据内容的全过程进行公证,并可由公证机关封存储存了所调取证据内容的存储盘,以尽可能保证该类证据形式上的客观真实性;该类证据还需内容完整,来源可靠,可根据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分析,也可从能否采用技术手段造假等因素进行判断。

确认证据时查看是否在笔录中注明提取的计算机归谁所有,所提取的某段数据作为何用,是否记录文件目录地址,提取数据由谁录入等相关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属于新生事物,其取证方法及程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行政证据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第一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我们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南性文件,因为所有的执法活动都要接受行政审判的监督。

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
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物证均是第一手资料,不必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在证据学上,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因而又被称为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原生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
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书证原件等未经中间环节、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都属于原始证据的范畴。

所谓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如书证的复印件,证人转述的他人感知事实的证言。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数个必须是两个以上;证据“种类”不同是指法定七种证据种类中的数个,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而不是多个书证或者物证相加;“内容一致”是指数个证据各自内容必须是证明同一问题的,而不是证明不同问题。

)从上述规则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认识,在办案中应注重收集不同种类的证据,要求始终注意对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收集、提取工作,力求案件形成一个完整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满足最佳证据规则要求。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强调“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对单一证据要进行充实、补充其它类型的证据,增强证据
的证明力;对互相矛盾的证据要进行合理的排除。

第七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关于复议提供证据要求:
《行政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应当推定为当初没有将该证
据作为其定案的依据,而是依据其他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负有法定证明责任和举证义务,未按《行政复议法》规定提供的证据,在行政复议中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当然也就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因此在复议程序中应全面、完整地提供证据及依据。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具有收集和补充证据的权力。

原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经过复议程序,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

根据行政程序关于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复议机关收集补充的证据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具有证明力。

因此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制作抽样单注意事项
一、抽样依据
抽样依据不是执法检查,也不是日常监督,抽样依据是指确定的具体抽样方案、样本量和判定界限的依据,不是监督抽查,更不是执法检查。

抽样依据的填写一般有三种:1、抽样产品的
数量与产品标准规定的批量相等时,可以使用产
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此时填写“产品标准”;2、国家和省市统检中规定了抽样方案的,此时填写“统检文件名称”;3、自行设计抽样方案的,参照GB/T14437,GB/T15482执行,此时填写应“根据××标准制定”。

二、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是指所引用的或所设计的抽样依据中规定的取样方式。

如:随机方法、分层法、系统法等。

三、有随同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参加抽样的必须记明技术人员的身份和有效的工作证明号码。

正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一、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物品、场所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

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真谛,所以在制作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2)分析判断的不能记;(3)推测性、可能性的不能记。

因此必须把握好制作文书的五项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必须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这就是说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保证现场检查合法性的首要之事,必须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首先得到体现。

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时,要注意应当是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或者没有经过授权的人员不应记录在内;
(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逐页签名。

同时见证人和两名以上稽查执法人员也必须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拒签或者不能签名的原因;
(3)现场检查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到场的见证人签字就不能改动。

如果发现现场检查笔录有错误或者遗漏之处,可另行制作更正、补充材料或者由见证人签名或押印确认。

千万不能
单方面改动检查笔录。

否则,此笔录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记实性原则
记实性就是要求真实地记录检查的全过程。

包括以下三点意思:
(1)记录执法人员检查的方法和手段,包括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的证据、邀请见证人等的情况;
(2)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现场,是否在生产经营,是否按要求提供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相关资料,是否提供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许可证等;
(3)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作出的查封、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过程。

3、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就是要准确地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被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等。

主要应注意以下四点:
(1)要准确记录检查的起止时间;
(2)检查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单位的门牌号。

没有门牌号的或者地点比较复杂的要选择好参照物,方向、距离要准确。

对物品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和摆放都应准确
记录;
(3)对检查中出现的各种数量、质量、距离等要精确,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多”“左右”等模糊用语;
(4)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当场定稿,不能事后追忆,更不能今天检查明天制作检查笔录。

4、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就是要真实反映被检查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实在性,切忌主观推测,使用“非法”“违法”等定性词语。

5、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就是现场检查笔录必须书写规范,用语准确。

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现场检查笔录的正文书写要严谨、清楚,力求工整,不要使用草书或者有太多的修改;现场检查笔录的辅助性项目的填写要齐全,不能遗缺;
(2)要使用公文体,语言必须朴实、准确严肃,力求文字平实,尽量避免口语、方言、俗语和文学语言;如不能将“伪劣絮用纤维制品”写成“黑心棉”等
(3)语言要完整。

笔录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法规的名称、单位的名称、物品的名称等,不能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只有严格按照上述五项原则进行制作,才能有效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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