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讲义:法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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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法律制度
一、《拿破仑法典》颁布以来民法法系的形成、发展和特点【考纲内容】
(一)民法法系的定义
民法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在法国继受罗马法传统,建立自己的近代法典化体系,并将其强制向外推行,同时其他国家竞相仿效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二)民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13世纪以来,经过评论法学派、人文法学派的薪火传递,《国法大全》和复兴运动诸流派发展起来的法学一起,逐渐形成“欧洲普通法”。普通法有着共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学思想、共同的法律语言、共同的法律教学和研究方法。借助于经济活动的拓展,法律学家传播罗马法的热情以及永续罗马帝国的观念,“欧洲普通法”成为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基本法。15世纪之后,各民族国家的君主在致力于统一本国法的过程中,将“欧洲普通法”纳入其中,使之成为国家法的组成部分。编纂法典是这场继受罗马法为目的的运动之必然归宿,这一使命由18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成功地担当起来。最终,罗马法之花,结出了法国近代六法体系之果。
新的法制模式和法律思想经由两个途径迅速向世界各地传播开来,第一个途径,是通过法国在其占领地或殖民地强制推行的方式加以传播。第二个途径,是一些国家基于对法国体系优越性的认同而予以自愿仿效。
(三)民法法系的特点
1、在法律渊源上,以法典为主要的法律渊源。该法典是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上、系统地按逻辑联系组织起来的成文法规的整体。
2、在法律传统上,从成文法形式、各项制度和原则,乃至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民法法系全面继受罗马法传统。
3、在法官职能方面,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两套系统。
二、法国历史上的各部宪法及主要特征【考纲内容】
(一)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立法
1、《人权宣言》
1789年8月26日,参照《独立宣言》制作出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由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由序言和17条组成,其核心内容是有关自由、平等诸项人权的规定,同时涉及国家政权和法制基本原则。关于人权,《人权宣言》首先宣布了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人权宣言》确立了法国大革命的原则,表达了资产阶级的理想和憧憬,奠定了新社会秩序的基础,成为日后法国一系列宪法的组成部分,对世界宪政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2、1791年《宪法》
《宪法》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作为宪法基础的《人权宣言》,第二部分由序言和八篇组成,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宪法分别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和代议制、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和二院制的国民议会。宪法虽在重申《人权宣言》公布的公民权利基础上,增加了有限制的集会、请愿权利,却又违背宣言主张的平等原则,将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只有“积极公民”
才享有选举权。
这是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由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君主立宪派制定。它体现了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思想,从而奠定了法国近代国家制度的基础。
3、1793年《宪法》
该宪法正文部分与1791年《宪法》相比,条文少,内容亦简洁。它以直接普选取代有纳税限额的两级选举制。按照卢梭主权不可分割理论设置国家权力机构,规定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该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共和宪法,也是法国革命时期最激进的宪法。
4、1795年《宪法》
这部宪法虽仍以《人权宣言》为序言,却消减了公民的权力,增加了公民的义务,并且恢复了间接选举和纳税限额选举制。
(二)拿破仑时期的立宪运动
《共和八年宪法》也称《拿破仑宪法》,于1799年颁布。该宪法规定,建立由三个执政组成的临时执政府,拿破仑任第一执政。1804年颁布《元老院整体建议案》,史称《帝国宪法》,是对1799年宪法的修改。
(三)1814-1870年期间的宪政立法
1814年6月,路易十八复辟,颁布《钦定宪章》。宪章仿行英制,确立较英王权力更大之君主立宪政体。
1830年8月颁布《七月王朝宪章》。宪章在削弱君权的同时,扩大议会权力,取消贵族称号的世袭制,降低选举的年龄和财产限制,并以革命的三色旗取代王朝的白色旗作为国旗。
1848年引发二月革命,法国建立了共和国,同年颁布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它宣布法国为民主共和国,首次将“博爱”置于自由、平等之末,共同作为宪法原则。
1852年颁布了史称《法兰西第二帝国宪法》。
(四)1875年《宪法》与1946年《宪法》
1875年通过《宪法》,第三共和国建立。1875年《宪法》形式上甚不完备,内容上亦多欠缺。它全无保障人权之规定,且无宪法之一般原则,亦无司法组织与地方政府之规定。
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经国民复决通过。序言部分除对《人权宣言》所列举之权利予以确认外,还添加罢工权、男女平等权等若干权利,并首次赋予妇女选举权。宪法还对内阁解散会议会设置诸多苛刻条件,从而使解散议会此举几近不可能。
(五)1958年宪法(2019年、2017年、2014年名词解释)
1958年《宪法》也被称为《戴高乐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该宪法具有以下特点:(1)削弱了议会权力。首先,宪法缩短了议会会期;其次,限制了议会立法权;再次,削减了议会的财政权;最后,还制约了议会的行政监督权。(2)加强了总统权力。宪法使总统由此前的虚权总统一变而为实权总统。(3)完善了宪法委员会制度。宪法委员会依法对未实施的法律行使审查权,其裁决对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和司法机关均有拘束力。宪法委员会的判例法已成为法国法律和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因素。
(六)法国宪法的主要特征(2007年论述)
1、变更频率高且变更方式激烈。原因在于:(1)近代以来,法国党派林立、政潮迭起,导致政治冲突异常尖锐,难以调和,动辄酿成革命。(2)在政坛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