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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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6•【文号】发改电[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500元和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80元和773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980元和813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06]2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06]2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2006年9月19日发改电[2006]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目前进入柴油消费旺季,为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成品油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办运行[2006]2010号)的要求,采取努力提高原油加工量、组织成品油进口、压减成品油出口、加强市场监测、合理摆布库存、及时衔接调运等综合措施,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的稳定。

二、成品油生产和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国家规定的供专项用户汽、柴油价格和汽、柴油零售指导价上限,要严格执行汽、柴油批零差率等有关规定。

三、成品油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运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维护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严肃性,不得以“高进高出”等名义擅自提高成品油价格。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企业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政策的宣传工作,争取公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6)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22•【文号】•【施行日期】2006.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均提高500元。

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按照出厂价格调整幅度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

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4.05•【文号】国发[1994]21号•【施行日期】1994.04.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石油及石油工业,买卖合同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5日国发[199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改革,是理顺油品价格,解决原油生产企业困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各地方、各部门都要从这个大局出发,统一思想,统一政策,协同动作,全力推进这项改革,扎扎实实地把改革工作搞好。

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原油和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油品管理体制不顺、价格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存在的油品资源分散,多头经营,价格失控,市场混乱的状况以及投机倒把、违法乱纪者乘机牟取暴利、贪污腐败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国内市场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

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改革现行原油、成品油的流通体制,加强对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的宏观管理,理顺油品价格,整顿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逐步建立起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化的、活而有序的原油和成品油流通体制。

一、做好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综合平衡做好原油、成品油供需总量的综合平衡,管住管好原油、成品总资源的配置,是建立正常流通秩序的必要前提。

国家计委在制订年度和中长期计划时,要根据经济发展速度、产业政策、进出口政策、能源消费结构与节约政策以及油田生产能力等作好科学预测,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做好原油和成品油的供需总量平衡,以指导原油、成品油的生产、进出口、分配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4•【文号】发改电[2014]98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55元和14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795和767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9195元和807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春耕期间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5.06•【字号】川价电发[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0]8号二000年五月六日)各地、市、州物价局,四川省石油公司:由于国际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市场零售价格已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为了规范市场成品油价格,现根据计电(2000)33号《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精神,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贯彻意见下发你们,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计委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市汽油、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为三个价区分别执行省上统一规定的零售价格,具体规定为:一价区: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380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005元/吨。

二价区(阿坝)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534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140元/吨。

三价区:(甘孜)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3729元/吨,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3325元/吨。

我省各地零售价格按各地石油公司的挂牌价格执行。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可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认真研究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并组织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各项规定的行为,对突破规定的成品油销售等各种乱涨价行为,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四、以上价格自二000年五月五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发改价格[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3年成品油价格机制修改完善以来,运行总体平稳,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保证了成品油正常供应,促进了市场有序竞争,价格调整透明度增强,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2014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石油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成品油价格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一)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

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二)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

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

供军队用成品油价格按既定机制计算确定;航空汽油出厂价格按照与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供应价格保持1.182:1的比价关系确定,均不再发布。

二、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及此次成品油价格机制完善内容,修订并形成《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1)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1)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08•【文号】发改电[2011]252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3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80元和743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80元和783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5.27•【文号】计价格[1994]643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643号1994年5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对统一全国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加强计量收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不仅从事一般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还承担着复现、保存国家计量基准,负责对外国际比对,统一全国量值,以及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证的重要职责,故技术要求高,费用支出较大。

考虑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同意将其部分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提高30%,实行新收费标准的计量检定项目见附件一。

此一,对其他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也同时作个别调整,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

其他有关收费规定仍按《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执行。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实行新收费标准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计量检定项目二、调整后的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一:实行新收费标准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部分计量检定项目附件二:。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3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3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3号)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4.30•【文号】计电[2000]33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二000年四月三十日计电〔20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针对国际油价大幅上涨,油品市场供应趋紧的实际情况,去年11月和今年2月国家先后两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

2月份以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攀升,达到10年来的最高点,国内炼油企业成本增加,部分地区汽、柴油紧张,市场零售价格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40元和210元,汽油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2635元,柴油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33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115元调整为233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380元调整为1520元。

石油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出厂价暂不调整。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以调整后供军队出厂价为基础,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不调整。

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出厂价参照与汽油标准品的合理比价安排,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280元调整至251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465元调整至27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2.02•【文号】计电[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二000年二月二日计电〔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去年以来,国际油价大幅度上涨,11月5日国家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

此后,国际油价继续上涨,近期国际市场米纳斯原油已上涨到每桶27美元左右,新加坡市场95号汽油和0号柴油价格均涨到每桶29美元左右(折合成90号汽油和0号柴油的进口完税成本分别为每吨2830元和2540元),分别比11月份上升了12%和17%。

受此影响,国内华北、西南、华东等部分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也逐渐趋紧,省、市石油公司库存大幅度降低,部分地区限量销售,个别地区断档脱销。

两个集团公司所属的少数基层石油公司和直供用户的基层单位转手加价倒卖成品油,个别加油站突破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指导价上限、加价销售的现象屡有发生。

上述行为,加剧了成品油资源紧张、油价上涨的矛盾。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成品油资源偏紧;二是成品油资源配置兑现率低;三是成品油价格秩序混乱;四是成品油价格提高滞后于原油价格的上涨。

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成品油价格秩序,缓解国内供应趋紧的矛盾,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和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增加国内成品油供给。

考虑到当前国际油价居高不下,炼化企业加工成本增加,以及国内成品油供应超紧的情况,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把保证国内市场供应放在首位,适当增加原油加工量,保证供需总量平衡。

要采取措施增加今年一季度成品油市场的资源,保证市场供应和春耕生产用油的需要。

二、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制止转手加价。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现通知如下: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

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

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发改电[2006]64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24【实施日期】2006.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严重倒挂的矛盾,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并同步出台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

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将汽、柴油出厂价与零售基准价的价差每吨缩小50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

为补偿炼油企业执行欧Ⅲ排放标准而增加的成本,北京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60元和340元。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7•【文号】发改价格[2009]1198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云南省计委关于调整我省11月份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关于调整我省11月份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关于调整我省11月份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公布日期】2000.11.17•【字号】云计电[2000]08号•【施行日期】200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云南省计委关于调整我省11月份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云计电[2000]08号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特急各地、州市物价局,云南石油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十一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81号)规定,决定降低我省汽、柴油零售价格,90号无铅汽油中准价每吨下调250元、0号柴油中准价每吨下调130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昆明市(含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下同)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按国家计委的规定调整:90号无铅汽油从10月份的每吨4140元调整为3890元;0号柴油从10月份的每吨4075元调整为3945元。

具体零售价格:90号无铅汽油、0号柴油零售价在中准价基础上上浮5%,分别为每吨4085元和每吨4142元。

二、昆明以外各地、州、市所在地城市汽、柴油标准品具体零售价格,在昆明市具体零售价格的基础上,顺加规定的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制定,报省计委及地州市物价局备案。

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标准按原省物价局2000年2月18日云价电10号传真电报的规定执行。

三、汽、柴油非标准品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确定。

四、地、州、市所在地城市以外各县(市)及县以下乡镇汽、柴油零售价格,由经营单位参照所在地中心城市的零售价,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报当地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五、省内各铁路通槽点汽、柴油批发价格,由经营企业按当地的零售价格倒扣作价,批零差率不得低于5.5%。

六、灯用煤油各批发点批发价格按10月份价格执行(具体价格见附表一)。

灯用煤油零售价格由经营单位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9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9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9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29•【文号】发改电[2014]29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00元和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00和710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600元和750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降低成品油价格发出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降低成品油价格发出通知
九 、西 部大 开发 标 志性工 程龙 滩水 电站, 西双 版 纳景 洪水 电站 , 世 界 首 例 神 华 煤 直接 液 化 工 业 化装 置, 晋 东南至 湖北 荆 门 l 0 k 特 高压试 验 示 00 V 范 线 路 等 一 批 能 源 重 大 项 目相 继建 成 投产 。
十 、 我 国石 油 储 备 基 地 一 期 工 程全 部 建 成 并 储 油, 形成 l 4 0万 1 ( 6 6 T I 1 0万 t)储 油 能力。 2
六 、一 批大 型能 源化工 基地 建设 项 目相 继拉 开 ; 日起 执行 , 以 出票 时间为准 。( 2)按成 人普通 票价
投产 ; 1 2月 l , 宁 东能源煤 电化基 地 开工建 设 。 E 5l
开工,共计 1 4台百万千瓦机组,总规模达 10 万 k 4 0 W,
加; 享受按成 人普通 票价 5 % 计价优 惠待 遇 的革命 0 伤 残 军人 、 因公 致 残 的人 民警察 及儿 童 ( 无成人 含
减半 收取, 即 8 0 m 以下航 段每位旅 客收取 1 0k 0元, ; 8 0k ( )以上航段 每位旅 客 收取 2 0 m 含 0元。
目开工 ;1 2月 5 日, 两 淮亿 吨级大 型煤 电基地建 成
取标 准 。现将 有 关事 项通 知如 下 :( )国 内航 线旅 1 客运 输燃 油 附加 收取 标准 , 8 0km 以下航段 由每 0
位 旅客 8 0元调整为 2 0元,8 0 m ( ) 以上航段 0 k 含 由每位旅 客 1 0元调 整为 4 5 0元 。 自2 0 0 8年 1 2月 2 5 1 % 计价 的婴儿 继续免 收 国内航 线旅 客运输 燃油 附 0
( 家能 源局 供 稿 ) 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7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7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7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6•【文号】发改电[2014]272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3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300和720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700元和760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2000年11月份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2000年11月份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2000年11月份成品油价格的通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津价工[2000]63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1.15
【实施日期】2000.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2000年11月份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津价工[2000]633号)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大港石化分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决定调整成品油价格。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十一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81号)文件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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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石油液化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石油液化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石油液化气价格及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4.23
•【字号】新计价能[2003]602号
•【施行日期】2003.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石油液化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

(新计价能[2003]602号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4月2日第五次主席办公会议精神和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8号)文件规定,现就石油液化气价格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的民用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从2003年第二季度起,按国家规定执行,即: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按与现行汽油的比价关系制定(以90号汽油出厂价格为1,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为0.85--0.95的比例计算)。

现执行的《关于清理整顿我区石油液化气生产销售秩序、调整部分石油液化气出厂和销售价格的通知》(新计电[2000]13号)计划内、外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停止执行。

二、按现行的价格管理权限,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微利的原则制定。

三、石油液化气的经营要走市场化道路,允许多种渠道经营民用液化气。

四、各地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如遇异常情况,请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委上报。

五、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多作细致地解释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政策调整的原因、条件和目的,以确保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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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6.01•【文号】计电[2000]年38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内原油和成品油价格要建立与国际市场变化相适应的形成机制,随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100元,汽油每吨由2635元调整为2935元,柴油每吨由2330元调整为243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330元调整为2595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520元调整为1690元。

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2695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22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出厂价基础上,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暂不调整。

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510元调整为258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一。

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710元调整为30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二。

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210元调整为351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824元提高为2924元。

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

四、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后供军队汽油价格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关系制定。

由于历史原因,新疆自治区的液化气价格一直偏低,为避免液化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位对居民造成过大影响,新疆计划外液化气出厂价应逐步提高,具体由石油集团公司与新疆自治区政府商定。

五、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零售价出台时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六、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积极组织成品油的生产和调运,确保油品正常供应。

各级石油公司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批发价和零售价,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水平。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和变相加价的行为按照《价格法》从严查处。

七、供专项部门汽、柴油和航空煤油出厂价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价格自2000年6月5日起执行。

八、方案出台后,各地政府要积极疏导矛盾,对出租车等油品消费量大的行业造成的影响,各地物价部门可报请省政府批准通过相应调整出租车价格、降低管理费等措施减轻用户增加的负担。

九、各地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油价变化和社会反映,并于6月12日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表:一、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二、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二000年六月一日附表一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单位:元/吨┌────────────────────┬───────────────────┐││出厂价格│├────────────────────┼───────────────────┤│1号喷气燃料│2510│├────────────────────┼───────────────────┤│2号喷气燃料│2510│├────────────────────┼───────────────────┤│4号喷气燃料│2580│├────────────────────┼───────────────────┤│4号喷气燃料│2480│├────────────────────┼───────────────────┤│大比重喷气燃料│2800│├────────────────────┼───────────────────┤│高闪点喷气燃料│2700│├────────────────────┼───────────────────┤│海军多用途燃料│2630│└────────────────────┴───────────────────┘附表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90号无铅汽油│0号柴油│├─────────────┴─────────────┴─────────────┤│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北京市│3475│2885│├─────────────┼─────────────┼─────────────┤│天津市│3475│2885│├─────────────┼─────────────┼─────────────┤│河北省│3475│2885│├─────────────┼─────────────┼─────────────┤│山西省│3540│2940│├─────────────┼─────────────┼─────────────┤│辽宁省│3475│2885│├─────────────┼─────────────┼─────────────┤│吉林省│3475│2885│├─────────────┼─────────────┼─────────────┤│黑龙江省│3475│2885│├─────────────┼─────────────┼─────────────┤│上海市│3490│2890│├─────────────┼─────────────┼─────────────┤│山东省│3485│2895│├─────────────┼─────────────┼─────────────┤│河南省│3495│2905│├─────────────┼─────────────┼─────────────┤│海南省│3610│3010│├─────────────┼─────────────┼─────────────┤│广东省│3550│2950│├─────────────┼─────────────┼─────────────┤│其中:深圳市│3770│3110│├─────────────┼─────────────┼─────────────┤│广西自治区│3610│3010│├─────────────┼─────────────┼─────────────┤│宁夏自治区│3480│2885│├─────────────┼─────────────┼─────────────┤│新疆自治区│3060│2580│├─────────────┴─────────────┴─────────────┤│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呼和浩特市│3490│2900│├─────────────┼─────────────┼─────────────┤│南京市│3460│2875│├─────────────┼─────────────┼─────────────┤│杭州市│3490│2900│├─────────────┼─────────────┼─────────────┤│合肥市│3495│2905│├─────────────┼─────────────┼─────────────┤│福州市│3525│2930│├─────────────┼─────────────┼─────────────┤│南昌市│3495│2905│├─────────────┼─────────────┼─────────────┤│武汉市│3460│2870│├─────────────┼─────────────┼─────────────┤│长沙市│3490│2900│├─────────────┼─────────────┼─────────────┤│成都市│3680│3105│├─────────────┼─────────────┼─────────────┤│重庆市│3665│3070│├─────────────┼─────────────┼─────────────┤│贵阳市│3640│3035│├─────────────┼─────────────┼─────────────┤│昆明市│3670│3065│├─────────────┼─────────────┼─────────────┤│西安市│3460│2895│├─────────────┼─────────────┼─────────────┤│兰州市│3430│2880│├─────────────┼─────────────┼─────────────┤│西宁市│3430│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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