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防培训法律依据培训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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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培训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中提出:到“十二五”时期末,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提出: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的通知》(公消【2012】126号)提出:社会消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仍面临严峻的形势和任务,全国近100万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需求中,目前近15万人考取了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加上已经过培训尚未经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约有10万人,缺口近75%;而大部分省份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只有少数几家,部分省份刚建成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甚至还有个别省份尚未建成,按照“十二五”末所有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均持职业资格证上岗的要求,在未
来三年半时间里,要培训和鉴定出现有量3倍的人数,任务非常艰巨,现有消防培训和鉴定能力远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第四十二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号)提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特有工种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全面提高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大力开展消防控制室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推动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技术规程》,实行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责任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资格证“一卡两证”制度,按照不少于8人的标准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