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罗法旺,男,汉族,19 生,住,身份证号

原告尚鸿志诉被告韩建勋、张桂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对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标的,申请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尚鸿志与被告韩建勋、张桂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判令讼争房屋为韩永超、韩建勋、张桂枝家庭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27日,禹州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其三名股东韩建勋、韩永超及韩永辉提出向申请人罗法旺借款。经三人商议,推举韩永超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3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2年8月27日至2012年11月26日,将其家庭共有财产房屋(坐落于禹州市颍川办尹辛巷24号,建筑面积293.70平方米)所有权证质押给出借人罗法旺,承诺该房屋不买卖、不抵押、不租赁,如不能还款,则将该房屋变卖冲抵债务;同时韩永超妻子杨晓菲提供保证。罗法旺履行借款义务后,借款期限届满三人仍未还款。

2013年1月27日,韩建勋、韩永超及韩永辉称公司经营困难,希望借款能展期,申请人罗法旺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30万元整,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仍作为质物,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27日至2013年4月27日,康宏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韩建勋、韩永超及韩永辉又推举韩永超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罗法旺借款10万元整,仍以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作质押。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27日至2014年5月27日。

上述借款,韩建勋、韩永超及韩永辉至今未还本付息,且该三人为了逃废债务,企图虚构诉讼,假称韩建勋、张桂枝与尚鸿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指使尚鸿志虚假起诉。经调查,上述房屋为韩建勋、张桂枝、韩永超及韩永辉家庭共同财产,韩建勋、张桂枝及其2个儿子韩永超、韩永辉并未分家析产,共同经营禹州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该房屋现由韩永超居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故申请参加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