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以租代征”问题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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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耕地租用的法律规定(3篇)

农耕地租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耕地租用,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其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他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耕地租用是农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经济形式,对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耕地租用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耕地租用的概念、法律法规、租用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耕地租用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耕地租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耕地租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土地所有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耕地租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耕地租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形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耕地租用合同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定,耕地租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耕地租用程序1. 双方协商耕地租用前,土地所有者和承租人应当就租用事宜进行协商,包括租用期限、租金、土地用途等。

2. 签订合同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当签订耕地租用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租用期限、租金、土地用途、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 办理登记耕地租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耕地租用权利义务1. 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义务(1)权利:收取租金、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土地等。

(2)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不得干涉承租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1)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获取租金等。

(2)义务:合理使用土地、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

五、耕地租用法律风险及防范1. 法律风险(1)合同不规范,导致合同无效。

征地以租代征法律规定(3篇)

征地以租代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征地以租代征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租赁给他人使用,以租赁费代替征地补偿的一种土地使用方式。

在我国,征地以租代征的法律规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读征地以租代征的法律规定,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知识。

二、征地以租代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等制度。

根据该法第4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

第43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制度。

根据该法第2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制度。

根据该法第12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出租、抵押、转让。

三、征地以租代征的法律程序1.土地所有权人提出租赁意向土地所有权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将土地租赁给他人使用的意向。

租赁意向应包括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费等主要内容。

2.签订租赁合同土地所有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2)租赁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3)租赁期限、租赁费及支付方式;(4)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3.租赁合同备案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应将合同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4.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土地管理部门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确保租赁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租赁合同生效租赁合同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租赁合同生效。

四、征地以租代征的法律责任1.土地所有权人的责任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以租代征的定义、发展现状、案例及法律分析是什么

以租代征的定义、发展现状、案例及法律分析是什么

以租代征的定义、发展现状、案例及法律分析是什么“以租代征”是指擅⾃将农⽤地转为建设⽤地。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农民集体⼟地进⾏⾮农业建设,擅⾃扩⼤建设⽤地规模。

那么,以租代征的定义、发展现状、案例及法律分析是怎样的?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以租代征的定义1、“以租代征”是指擅⾃将农⽤地转为建设⽤地。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农民集体⼟地进⾏⾮农业建设,擅⾃扩⼤建设⽤地规模。

2、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地转⽤和⼟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建设⽤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法律分析我国⼟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地⽤途管理制度。

国家编制⼟地利⽤总体规划,规定⼟地⽤途,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地,控制建设⽤地总量。

⽬前,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才有征地和农⽤地转⽤的审批权,其中征收涉及基本农⽥或基本农⽥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及其他⼟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正是为了摆脱这些约束,⼀些地⽅政府玩起了“以租代征”的把戏,企图通过⼀纸租约瞒天过海,使市、县甚⾄乡镇⼀级政府在实际上拥有“征地权”。

⽽农民与地⽅政府在这⼀问题上利益的⾼度⼀致,加上⼀些⽤地单位也希望通过“以租代征”更加⽅便地占⽤⼟地,使得“以租代征”的风潮愈演愈烈,在⼀定程度上将⼟地⽤途管理制度“架空”。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经济原因有:(⼀)由于“以租代征”可以突破建设⽤地指标的限制,有条件推⾏“造城运动”,变相设⽴和扩⼤开发区,解除当地经济发展的⼟地瓶颈制约,“以租代征”也就成为⼀些地⽅应对国⼟资源管理⾼压态势的权宜之计。

虽然这些官员明⽩“以租代征”是⼀种明显的违法⽤地⾏为,但还是对这种⾏为默许、纵容,甚⾄是直接参与。

⽽在⼀些地⽅,“以租代征”是在政府直接参与主导下完成的,即“以租代征”不是发⽣在企业与农民之间,⽽是发⽣在地⽅政府与农民之间。

原因主要有⼆:⼀是政府是当地园区建设的主体,出于降低⼟地取得成本考虑,政府采取了“以租代征”;⼆是农民出于风险考虑,不愿意与⽤地企业签订“以租代征”的“租赁合同”,⽽要求政府代企业出⾯签订,政府出于对GDP、税收等考虑,也就同意了。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争议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争议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如何确权

农村⼟地确权登记争议以租代征等违法⽤地如何确权农村⼟地确权近年越来越受到⼈们的关注,您了解⼟地确认吗以租代征等违法⽤地如何确权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关于“农村⼟地确权登记争议以租代征等违法⽤地如何确权"的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起来看看吧。

农村⼟地确权登记争议以租代征等违法⽤地如何确权租赁,属于产权和使⽤权分离。

属于⼟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种⽅式,租赁的⼟地在确权时仍应当确权给原承包户,即出租户。

农村⼟地确权的定义1、⼟地所有权、⼟地使⽤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范围内的⼟地(或称⼀宗地)的所有权、使⽤权的⾪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2、每宗地的⼟地权属要经过⼟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地证书等⼟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3、2013年1⽉31⽇下发的中央⼀号⽂件提出,全⾯开展农村⼟地确权登记颁证⼯作。

农村⼟地确权的必要性1、由于⼀轮、⼆轮⼟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

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的流转、征地占⽤等⾏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误差。

种种原因造成了⽬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1)没有⼀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地的账⽬,和⼀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法清楚的掌握农⽤地的空间信息;(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3)农村居民对其⼟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

2、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

只有在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产要素,解放农村⽣产⼒。

因此,对农村⼟地与房产的⼤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的⾸要任务。

以征代租的法律规定(3篇)

以征代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征代租,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同时,给予原土地使用者一定期限的补偿和使用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征代租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管理方式,在土地资源配置、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征代租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二、征代租的法律概念与特征(一)征代租的法律概念征代租,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同时,给予原土地使用者一定期限的补偿和使用权的一种土地使用方式。

其核心在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即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原土地使用者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二)征代租的法律特征1. 公益性:征代租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扩张等。

2. 强制性:征代租是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的体现,具有强制性。

3. 补偿性:国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4. 期限性:征代租的使用权具有一定期限,到期后由国家收回土地。

三、征代租的法律规定(一)征代租的适用范围1. 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等。

2. 城市规划、扩张:如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

3. 公共福利设施:如学校、医院、公园等。

4. 国家重点产业项目:如能源、矿产、水利等。

(二)征代租的程序1. 申请与审批:征代租项目需由相关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2. 公示与听证:征代租项目需进行公示,并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3. 补偿与安置:国家根据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4. 土地使用权转移:征代租项目实施后,原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国家。

(三)征代租的补偿标准1. 补偿方式:征代租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和股份补偿等。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应根据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土地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我国农村土地“以租代征”问题探析

我国农村土地“以租代征”问题探析
பைடு நூலகம்
食安全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 的重大课题。


“ 以租代 征” 的含义 与违 法 性剖 析
般认为, 以租代征 ” “ 是指 在一些地方 , 政府 或企事 业 单位 通过 租用农 民集体 所有 土 地进 行非 农

业建设 , 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擅 扩大建设用地

于过去的公然违法 占地行为 , 以租代征” “ 应该算是 类新 出现的隐蔽性很强的土地违法行为了。
如 何做 才 能守住 1 亩耕 地 的红 线 、 障 国家 的 粮 8亿 保
协议租赁土地 , 二是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
地, 三是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 四是基层政府 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 五是村 民 自行 出租 自己的承包地 , 六是村委会租用农户 的承包地 搞非农建设… 。从上述表 现形式 中可以看 出, 较 相
院常务会议 , 研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严 格管 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强调要严格 禁止和严肃查处 “ 以租代征” 等违法违规行为 , 坚决刹住乱 占滥用农 用地 之风 。这表 明当前 土地 管 理 中存 在 的突 出问题 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 , 以租代征 ” “ 已经成 为影 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但是土地违法背 后成因错杂、 症结缠绕 , 仅凭 “ 日行动 ” 百 能否彻底 根除“ 以租代征” 这一 生长在农 村 土地上 的顽疾?
第2 7卷 第 2期 (0 9年 第 2期 ) 20
湖北 民族学 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 un lo b i iesy frN t n lis o ra fHu e v ri ai ai e Un t o o t
No 2 Vo . 7 . 12 No 22 o . 09

农村土地“以租代征”这种方式是否合法

农村土地“以租代征”这种方式是否合法

农村⼟地“以租代征”这种⽅式是否合法农村的⼟地是农业⽣产的⽤地,⽽农村⼟地是可以改变其使⽤性质的,变成建设⽤地,但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以租代征是改变⼟地⽤途的⼀种⽅式,那么农村⼟地“以租代征”这种⽅式是不是否合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农村⼟地“以租代征”这种⽅式是否合法依据我国⼟地管理法的规定,以租代征使⽤集体⼟地是属于⾮法改变⼟地使⽤⽤途的⾏为,违反了⼟地管理法中农⽤地转⽤审批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四条 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按⼟地利⽤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地利⽤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地转⽤范围内,具体建设项⽬⽤地可以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怎么办理农村征地补偿登记1、去哪⾥进⾏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为征地补偿公告所指定的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登记机关从⽂义上可以理解为“当地⼈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

(2)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被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续。

”这⾥的“指定地点”应当理解为“当地⼈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

2、征地补偿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1)⼟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地所有权证、集体⼟地使⽤权证,以有偿使⽤⽅式取得⼟地使⽤权或承包经营权的。

(2)⼟地有偿使⽤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

⼟地⾏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所有权⼈、使⽤权⼈提供的证书对⼟地所有权和使⽤权进⾏核实,防⽌造成重复或遗漏;对⼟地权属有纠纷的,应先对⼟地权属纠纷进⾏处理后,再进⾏补偿登记。

“以租代征”的法律治理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以租代征”的法律治理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以租代征”的法律治理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2019年修正)
张先贵
【期刊名称】《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年(卷),期】2021()2
【摘要】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基于农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住房财产权抵押等制度和政策之要义的考量,为有效防范"资本下乡"的风险,亟须对"以租代征"这一违法行为提出理性化的法律治理方案。

积极回应地方政府独立、正当的利益诉求;改革和完善现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等程序;改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单一计划配置模式;加强集体土地租赁的法律规制;纠正司法实践中的某些误区,宜是当下预防和治理"以租代征"这一违法行为较为理性的选择。

对此,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尚有诸多系统性缺陷,将来需要再修改。

【总页数】16页(P135-150)
【作者】张先贵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农村土地“以租代征”问题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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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小产权房”类型化流转的路径选择——兼评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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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思维的错位与修正——兼论“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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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法律诉讼案例(3篇)

以租代征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政府为了推进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中,“以租代征”作为一种新型征收方式,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实践中。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起“以租代征”法律诉讼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定对某村进行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该区人民政府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将某村集体土地租赁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根据协议,某村村委会将土地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期限为50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同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在租赁期满后,将土地无偿归还给某村村委会。

在租赁期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进行土地开发建设,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滞。

某村村委会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并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以租代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2.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以租代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并取得被征收人的同意。

而“以租代征”实质上是将土地征收行为转化为土地租赁行为,未依法进行征收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关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义务完成土地开发建设,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滞,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解除《租赁协议》。

同时,某村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1. “以租代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本案中,法院认定“以租代征”的法律性质为违法。

以租代征的法律规定(3篇)

以租代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传统的土地征收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补偿不合理、程序不透明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逐渐推广以租代征的土地利用模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以租代征的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以租代征的概念及适用范围1. 概念以租代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租赁给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利用,并在租赁期满后,按照约定将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无偿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土地利用方式。

2.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可以适用以租代征:(1)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储备需要使用土地的;(3)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使用土地的;(4)其他经依法批准,确需使用土地的情形。

三、以租代征的法律规定1. 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1)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费用、租赁面积、租赁方式、租赁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2)租赁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3)租赁合同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2. 土地租赁费用的确定(1)土地租赁费用应当根据土地的区位、用途、租赁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2)租赁费用应当与土地市场行情相一致,不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3)租赁费用应当依法纳税。

3.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1)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取得后,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租赁费用。

4. 土地租赁期满后的处理(1)租赁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将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无偿收归国家所有。

(2)租赁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申请续租。

(3)租赁期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租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收回土地。

土地法以租代征法律规定(3篇)

土地法以租代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与补偿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以租代征,是指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将征收土地与征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进行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以租代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合理补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四)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以租代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土地征收项目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土地征收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三)土地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等要求;(四)土地征收项目符合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五条以租代征的征收程序如下:(一)立项审批。

征收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二)公示。

征收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方式、补偿标准、征收期限等。

(三)协商。

征收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四)补偿。

征收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五)登记。

征收单位或者个人将征收土地登记到土地管理部门。

第六条征收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确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充分考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实际困难和合理需求;(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收范围;(二)征收目的;(三)征收方式;(四)补偿标准;(五)补偿方式;(六)征收期限;(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以租代征”成因、表现及救济分析

“以租代征”成因、表现及救济分析

“以租代征”成因、表现及救济分析在很多征地案件中,多少会存在“以租代征”的违法形式。

其实,国家大力倡导“农村土地有偿回收”,将农民的耕地承包权收回,国家花钱把农民的地买回来;但是很多农民都因为土地租出去而没有办法享受到相关的政策红利。

今天我们就从“以租代征”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救济措施三个方面简单做些分析。

一、“以租代征”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到底是什么让征收部门枉顾法律,宁愿冒险也要违法征收呢?因为土地被征收后大多是用于建设,而建设用地每年的指标有限,想用地?先排队!但是等待的过程可能漫长到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启动,那么就有了“先上车后补票”的事情发生。

而且,一个大的项目可能涉及的土地众多,不可能一个批次全部完成,那么分批又需要等。

这时候用租地的形式征地显得就“高效”了很多。

二、其实在专业拆迁律师眼中,“以租代征”是十分容易辨别的。

但是很多身在其中的农民兄弟却无法分辨,只知道土地被租出去很多年,却没想过权益一直被侵害着。

所以我们来说说农村土地“以租代征”的几种常见形式: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三、遇到上面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呢?很明确的告诉大家,以租代征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失地农民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的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从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以租代征”的法律问题浅析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以租代征”的法律问题浅析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以租代征”的法律问题浅析近年来,在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企业或者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利用我国相关法律的漏洞或直接违反法律的规定,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逃避缴纳相关税款及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利用“以租代征”的形式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规定,扰乱了土地市场管理,也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损害了国家的长远利益。

一、“以租代征”的表现形式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案情一]2007年初,胡某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有偿租赁协议,租期15年,租金每年每亩6000元。

4月,胡某擅自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占地4.8亩,建筑面积2976.8平方米,8月建成,厂区内大部分土地已硬化。

[案情二]某村村委会于2006年开始将本村农民集体土地出租给某公司等18家企业及个人建设厂房,涉及土地面积224.235亩2、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案情三]2006年10月,刘某与某村9户村民分别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租用9户村民土地面积共计3.845亩,租期10年,租金每亩700元/年,期满后支付土地复耕费1500元/亩。

2007年1月,刘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租用地”上动工修建选洗厂,3月竣工并试运营。

3、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案情四]2002年至2007年,村委会和村农工商联合公司先后与38个当地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该38户村民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厂房。

并有部分建筑物占压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对其实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案违法占地474.28亩,建筑面积209747.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民点和工矿用地,地类为建设用地和部分农用地。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案情五]为了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某县政府牵线搭桥,支持一大型建材市场与一村委会签订协议,将该村300亩耕地出租开办建材市场。

委托-代理理论视野下农村土地“以租代征”的原因探析

委托-代理理论视野下农村土地“以租代征”的原因探析

委托-代理理论视野下农村土地“以租代征”的原因探析2006年9月5日国务院出台的新政中指出要严禁“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全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简要介绍了农村土地“以租代征”违法用地行为的含义及影响,重点分析了“以租代征”违法用地行为产生的根源,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标签:委托-代理理论以租代征土地征用2006年9月5日出台的新政指出要严禁“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这里,“以租代征”是指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规避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法定审批程序、以租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名义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

对国家而言,“以租代征”冲击了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使土地信息的统计失真,影响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最终导致国家对宏观经济、土地管理的调控失效,并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国家税费流失,影响占补平衡的落实。

对地方而言,“以租代征”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升级及其区域经济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对农民而言,其权益不能得到保护,造成农民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安定。

由于委托-代理理论中对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博弈关系的解读更为精深细致,因此笔者认为运用该理论分析农村土地“以租代征”问题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一.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1.征地方:国家是惟一合法的征地主体,但实际上由于直接面临农民所形成的交易成本过高,国家让地方政府代理行使土地征用权。

然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仅是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人,也是是集体土地征收后的供地方和受益人。

作为“经济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是必然的,因此这样的委托代理设计具有一定道德风险,一旦这种内在驱动力突破一定界限,违法违规行为在所难免。

而“以租代征”除了省时省力省钱用地不受限之外,还能迅速促成许多小型项目上马,直接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

因此,“以租代征”的违法用地行为的出现似乎满足了这样的需求。

2.被征地方: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虚位,现实中村委会成为被征地方农民的无权代理人,进而成为征地行为的受益方。

对“以租代征”行为应如何处罚的探讨

对“以租代征”行为应如何处罚的探讨
规避 法定 的农 用地 转 用和 土地 征 收审批 及缴 纳 有关 税

《 地 管 理法 》 规定 , 土 的 土地 使 用 者 使 用农 村
土地 进行 非农 业建 设 ,本 应通 过 国家 将农 村 土地 征 收 ( 用地 还需 要农 用地 转 用 审批 ) 农 为
再 由 国家 ( 批 准 权 的政 府 代 表 国家 ) 有 出让
比较少见 。
( ) “ 三 按 非法 占地 ” 定性 处罚 。2 0 0 6年 8 3 月 1日,
国务 院 发 出 《 于加 强土 地调 控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国 关 ( 发[063 号 )明确规 定 “ 止通 过 ‘ 2011 , 禁 以租代 征 ’ 等方 式 使 用农 民集体 所 有农 用地 进行 非农 业 建设 ,擅 自扩 大 建 设用 地规 模 。”未 依法 办理农 用地 转用 审批 , “ 国家 机 关 工 作 人员 批 准 通 过 ‘ 以租 代 征 ’ 方 式 占地 建 设 的 , 等
罚。
行动中, 国土资源 部在 《 于 印发全 国土地 执法 百 日行 关 动方 案 的通知》 国土 资发 [ 0 11 ) ( 2 720号 中指 出 : 以租 0 … 代征 ’ 为 的整 治 , 行 重点 查处 违反 土 地利 用 总体 规 划 和 土地 利用 年度计 划 , 规避 农 用地转 用 和土地 征 收 审批 , 通 过 出租 ( 承租 )承包 等 方 式 非 法使 用 农 民集 体 所 有 、 土 地进 行 工 商企 业 项 目建 设 的 ‘ 以租 代 征 ’ 为 ” 与 行 。 16号 文相 比 , 6 增加 了通 过 出租 、 包 等 方式 非 法 使用 承 农 民集 体所 有 土地 的 内容 ,强调 了违反 土 地利 用 总体 规 划 和土地利 用年 度计 划 。 在 国土 资源 执法 监察 实践 中 ,以租 代征 ”主要 表 “ 现为两 种情 形 :一种 是土 地使 用 者擅 自与村 级 组织 或 村 民签 订土 地租 赁合 同 ,非法 租 用农 村 集体 所 有 土地 进 行非农 业建 设 , 其特 点 是规模 小 、 期 短 , 租 比较 普遍 ; 另一种 是 乡镇 政 府 和村级 组织 擅 自占用农 村 集 体所 有 土 地 , 过 “ 商引 资 ” 方 式 , 通 招 等 有计 划 、 目的 的大 规 有 模 出租 农 村集 体 所 有 土 地 , 特 点 是规 模 大 、 其 租期 长 ,

农民出租耕地的法律效力(2篇)

农民出租耕地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导致农村耕地闲置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土地流转,农民出租耕地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农民出租耕地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本文将重点探讨农民出租耕地的法律效力,以期为农民提供法律保障。

二、农民出租耕地的概念农民出租耕地,是指农民将自己拥有的耕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租金进行耕种的行为。

出租耕地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三、农民出租耕地的法律效力1. 出租耕地的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农民出租耕地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出租耕地的面积、期限、租金、耕种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合同成立:农民出租耕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

(2)合同生效: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生效。

(3)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合同: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出租耕地的土地使用权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出租耕地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出租耕地前,农民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取得出租耕地的使用权。

(2)出租耕地期间,农民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承包其他耕地。

(3)出租耕地到期后,农民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继续承包耕地。

3. 出租耕地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农民出租耕地应依法纳税。

(1)出租耕地所得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出租耕地所得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3)出租耕地所得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四、农民出租耕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 法律风险(1)合同签订不规范,可能导致合同无效;(2)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能面临法律纠纷;(3)出租耕地所得收入未依法纳税,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以租代征合同无效

以租代征合同无效

以租代征合同无效
近年来,以租代征合同作为一种农村土地流转方式被广泛应用。

然而,一些以租代征合同存在着合同无效的问题,给农民和土地流转主体带来了不少困扰。

以租代征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合同违法违规。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土地流转指标,可能会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强制农民签订以租代征合同。

这种情况下,合同就存在着违法性,是无效的。

另外,一些以租代征合同存在着不合理的条款,导致合同无效。

比如,一些合同中规定农民在土地流转后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或者在合同期满后无法重新获得土地经营权。

这些不合理的条款使得合同缺乏公平性,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针对以租代征合同无效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违法违规的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合同审查机制,对以租代征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农民在签订合同时也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合同。

可以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或者农民组织,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合法权利,避免因为合同无效而导致损失。

总之,以租代征合同无效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需要政府、农民和土地流转主体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规范,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租代征追究法律责任(3篇)

以租代征追究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以租代征”现象日益突出。

所谓“以租代征”,是指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地方政府或者相关单位以租赁形式代替征收、征用,获取土地资源,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活动。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

本文将深入剖析“以租代征”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以租代征的法律问题1.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而“以租代征”则规避了法定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 侵犯农民合法权益“以租代征”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一方面,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另一方面,农民在租赁期内,土地权益也受到限制。

3. 损害国家利益“以租代征”行为可能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利益。

4. 引发社会矛盾“以租代征”容易引发农民与地方政府、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以租代征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对于“以租代征”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如果“以租代征”行为构成犯罪,如贪污、受贿等,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农民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身权益,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严格土地征收、征用审批程序加强对土地征收、征用审批程序的监管,确保依法进行,防止“以租代征”现象的发生。

3. 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4. 完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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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以租代征”问题的法律研究摘要:农村土地“以租代征”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源在于建设用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根据该制度,除兴办乡镇企业、乡镇公共事业等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外,所有建设用地均需使用国有土地,然而,国有土地不仅指标有限,而且还要经过繁琐的转用审批手续和支付高昂的土地出让金,很多农村企业无力承担用地成本。

因此,一律要求所有建设用地均使用国有土地,势必对农村的个体企业、私营企业造成事实歧视。

为合理解决“以租代征”问题,应当考虑修改《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土地自由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与土地权利人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实现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只有在市场交易失败时,国家才能强制征地。

关键词:农村土地;以租代征;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宪法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1-0119-05一、“以租代征”: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目前,很多学者认为,农村土地以“以租代征”的方式流转,严重扰乱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逃避了国家对土地利用的监管,危害了国家的土地财政及耕地安全,应该予以严厉打击,而目前“以租代征”之所以屡禁不止,说明国家对“以租代征”惩处力度还不够,因此,为彻底解决“以租代征”,必须加大打击力度[1]。

然而,初步的调查结果显示,“以租代征”之所以滋生并在全国各地迅速蔓延,并非国家对“以租代征”行为“惩处不严、打击不力”,而是没有从本源上去查找病因,因而未能“对症下药”。

调查结果表明,以租代征”之所以产生并迅速蔓延,根源在于建设用地的国家垄断制度和严格的农地转用审批制度本身存在不合理之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44、45条之规定,除兴建乡镇企业、村民住宅和兴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以外,所有的建设用地均需使用国有土地,而农村土地转化为国有用地,首先需要省级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地转用审批,然后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只有土地征收手续办完了,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得以产生。

由于国家既要力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又要满足日益增长的建设用地需求,中央政府能够提供的国有土地指标不仅有限,而且价格也大大超过农村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这些有限的国有土地指标被层层分解,等到了乡镇这一级,国有土地指标基本上也就没有了,即便有一些指标,其价格也不是个体企业、私营企业所能支付得起的。

为求生存和发展,一些企业只能铤而走险,选择“以租代征”方式使用土地。

当然,根据《土地管理法》和《乡镇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农村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可以以乡镇企业的名义使用集体土地,但是,集体农用土地如果转化为建设用地,同样要经过严格的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样要支付高昂的土地占用费。

农民个体企业、私营企业既耗不起时间来等待漫长的、繁琐的土地审批,也交不起高昂的土地占用费。

如果一切都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举办企业,绝大多数农民通过举办企业来发家致富的梦想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因此,对所有的“以租代征”行为一概以违法论处,表面上看似严格执法,但实际上却等于直接剥夺了一些农村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从而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实际上对这些企业的所有者造成事实歧视[2]。

所以,本文认为,要根治“以租代征”问题,应当在宪法平等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的指引下,修改《土地管理法》,取消国家建设用地国家垄断制度,在符合国家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自由进入土地市场,最终建立起以“市场交易为主、国家强制征收为辅”的建设用地国家管理制度,而不应当对“以租代征”行为一概以违法论处。

二、“以租代征”的成因分析(一)现行建设用地国家垄断制度和农地转用国家审批制度不合理1.农村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很难以合法方式取得用地指标。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实行的是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制度和建设用地国家垄断制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为满足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等三种用地需要,才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其他任何形式的将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

然而,国家为了确保耕地总量不降低和保持粮食产量的稳定和持续提高,一直实行上述严格的土地用途国家管制制度和建设用地国家审批制度,国家建设用地指标一直是由中央政府分配给省级地方政府,省级地方政府再将用地指标逐级分配到市(地)、县级地方政府的,市(地)、县级政府对于有限的国有土地用地指标,往往用在能够体现出本地政府政绩的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或交通、医院、教育、绿化等公共建设上,等到了乡(镇)基层政府这一级,几乎没有什么指标了。

还有一些省份把指标全部或大部分直接留在省里,这样更加剧了指标紧张和与基层政府的矛盾。

调查资料显示,很多县级城市,通过招商引资,形成了合作意向,但因为拿不到用地指标,很多项目无法落实,极大影响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以2011年为例,2011年全国计划供地指标共670万亩,但31个省(区、市)全年用地需求总计就达到1616万亩,31个省(区、市)普遍反映,供地计划只能满足其三分之一的用地需求,其中有8个省份今年的用地缺口超过40万亩,像新疆用地需求预计将达120万亩以上[3]。

河南省每年建设用地约45万亩,但国家建设用地指标却只有17.5万亩,合法用地差额为28.5万亩,面对这28.5万亩国家合法用地建设需求,河南省政府只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坚决执行国家的建设用地指标政策,不允许任何企业违法占地;二是默许一些企业违法用地,满足用地需要。

由于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在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制体制下,不可能以合法的方式获得国家建设用地指标,要使用集体土地,也在时间上等不起、耗不起,更交不起价格不菲的集体土地占用费。

为求生存和发展,农民只能铤而走险,选择“以租代征”这种违法用地方式。

2.国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不合理。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农用地转化为国有用地,有权审批主体是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程序是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而在提出用地申请时,需要计划、规划、环保、消防、地灾、环评、文物保护等多个部门的审批手续,而且,主管部门以有限的人手管理全省,乃至全国征地审批,其工作量和效率也可想而知。

这样一圈下来,批块地时间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长。

在现代社会中,商机稍纵即逝,如果坐等用地手续办完再开办企业,商机也许早就过去了。

一些企业因此只好先和农民签一个租地合同,干起来再说。

调查资料显示,某村有100多亩的边角地,不能种,但地类还是耕地,村里派专人办手续,三年没办下来。

种不能种,用不能用,地就是动不了[4]。

目前,这样的例子在基层很常见,以致形成了这样的用地规则:先占后批,或者说“先上车,后买票”,如果国家发现了就采取罚款等补救措施,如果国家发现不了,就可能一直这样下去。

囿于信息和人力限制,中央政府对如此众多的“以租代征”,既不可能随时发现,也不可能随时“打击”,因此,尽管这种国家土地转用的国家审批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有耕地总量和保障粮食产量的逐步提高,但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制度的实践效果不理想。

(二)土地资源总体规划不合理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成为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成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

然而,很多地方在编制土地规划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规划期内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速度,致使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冲突日益激烈。

以河南省为例,2005年全省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229.00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4.25%;建设用地(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215.22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3.00%,其中农村居民点面积为140.43万公顷,占75.76%;未利用地面积211.14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2.75%,其中荒草地面积81.57万公顷,占未利用地面积的38.63%;滩涂面积31.61万公顷,占14.97%;河流水面24.99万公顷,占11.84%;裸岩石砾地、裸土地等50.77万公顷,占24.05%①。

进入21世纪以来,河南省建设用地每年以50万亩的需求持续增长,而未在利用的土地中,由于山地、滩涂、水面等不能作为大规模工业用地或城市住宅用地来开发,而严格的农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过高的农用地保有指标又严格限制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数量和规模,这样就必然造成很多土地利用问题,再加上1997年编制规划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盲目追求基本农田保护率,建设用地的预留指标过少,其结果导致土地资源实际的合理配置需要与严格的规划制度差生了强烈的冲突,最终导致建设用地供需严重失衡,为“以租代征”提供了必要的生存土壤。

(三)基层政府、用地单位及土地权利人的利益驱动从主体上来看,“以租代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政府主导的“以租代征”行为;二是用地企业与土地权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所谓的“以租代征”②。

从本质上来看,政府主导的“以租代征”行为是地方政府不经土地权利人同意,强行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然后在没有经过土地转用审批的情况下,直接将租用的土地进行“招、拍、挂”的违法行为。

这类政府组织的“以租代征”行为,与非法征收并无实质性区别。

由于政府组织的“以租代征”行为可以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无限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也可以逃避本应该向国家缴纳的有关税费,并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因而,这类“以租代征”可以极大地促进地方政府财政,颇受地方政府青睐,从而构成“以租代征”的最主要类型。

对“以租代征”协议主体来讲,尽管“以租代征”是违法的,但对租地者来讲,不仅租金远远低于国有土地出让金,而且还省去了土地转用审批、征收及招、拍、挂等各种繁琐的手续,既节约投资成本,又可以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投资成本的降低,自然也就意味着企业利润的增加。

而对土地租赁者来讲,由于土地出租并不减少土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相反,土地使用者还可以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可以自由地从事其他职业,从而增加了收入。

另外,这种土地流转方式,可以保证土地权属不变,农民永远拥有土地;农民年年有收益,生计有保障,满足了农民“手里有地,心里踏实”的愿望,有利于农民增收,也有利于农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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