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正式版)

合集下载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设备事故是指在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或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设备损坏、破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

障碍是指设备运行或使用的过程中,显现一些不正常的情况,例如设备卡顿、无响应等情况。

异常则是指在设备运行或使用的过程中,显现的一些不明原因或不符合设备预期表现的情况,例如过热、自动关机等。

设备事故、障碍和异常的认定标准,是企业和个人进行设备管理和维护时的紧要基础。

合理的认定标准将有利于事故的防备和解决、提高设备的牢靠性和维护效率。

本文将会讨论一般的设备事故、障碍和异常的认定标准,并供给一些应用性的建议。

一、设备事故认定标准设备事故的情形有很多种,例如设备烧毁、断电、严重损伤等。

但是,为了更好地处理设备事故,我们需要依据一些标准来认定设备事故的情形。

设备事故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备未完成预定功能:设备无法完成其设计和预定的功能,包括未能开启、关机和运转。

2.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损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到磨损、故障、过载等原因,显现了部分损坏或无法正常工作。

3.设备严重损坏:设备的零部件彻底断裂、碎裂等,导致无法连续运用的情形即为严重损坏。

4.设备使用安全受到威逼:当存在设备损坏或操作时显现的其他不安全情况,例如电气或机械风险时,设备的安全被威逼中。

5.设备所具有的性能下降至无法充足要求:设备不充足其使用和功能要求时,被认为失效。

这里介绍的标准是一般涵盖大部分设备的认定标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们还可以依据设备性质、性能和工作状态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这些标准。

二、设备障碍认定标准设备的障碍相对于设备事故来说是一类较为细小的问题,但是假如忽视障碍现象,则可能导致设备更严重的问题。

1.设备响应速度变慢:设备在操作时迟迟无响应,或者在处理过程中显现了停顿,这时候速度变慢可能是由于程序或系统问题或者是由于设备所占用的资源不足引起的。

2.设备显现逻辑错误:设备在使用时能够正常工作,但在操作过程中常常显现一些错误或提示信息,或在输出结果的时候,结果与期望的结果不符。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1、设备事故的划分1.1设备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类。

1.2设备事故划分标准:1.2.1特大事故: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一百万元以上者,称为特大设备事故。

1.2.2重大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重大设备事故:1)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者;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24小时及以上者。

1.2.3一般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一般设备事故:1)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者;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8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下者。

设备事故停机时间:指事故发生后至修复投产为止时间。

设备事故的损失:仅计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用:事故是指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2、设备事故的分类2.1责任事故:由于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停车,以及维护保养不好,检修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2.2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设计,安装不良所造成的事故。

2.3自燃事故:由于自然原因如雷击、洪水所造成的非人力所能抗拒和消除者。

2.4其他事故:凡不属上述三类事故的事故。

3、设备事故的处理3.1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设备运行,以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现场,并及时报告班长、维修人员、车间领导会同设备科共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并应迅速抢修,恢复生产,如遇无法控制的易燃、易爆、剧毒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安环科发出警报,并采取正确措施。

3.2事故责任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制造假象,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3事故情节严重或隐瞒事故不报告者,按相关制度严厉考核。

3.4事故发生后应由设备科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设备事故分析会,运行人员应写出书面事故经过,设备科工(班)长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由设备科专工审核后拿出考核意见。

设备事故的界定制度

设备事故的界定制度

设备事故的界定制度
一、一般事故:
设备因非正常使用而损坏,经过小修后不影响设备精度、性能和效率而能恢复生产的为一般事故:
1、原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因非正常使用而损坏的
设备,其修理费用占原值的30%以下的属一般事故,责任人应赔偿修理费的10~20% 。

2、设备原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因非正常使用而
损坏的设备,其修复费用占原值50%以下的属于一般事故,责任人应赔偿修理费用的5~10% 。

3、设备原值在20000元以上的因非正常使用而损坏的设备,
其修复费用占原值50%以下的属于一般事故,责任人应赔偿修理费用的5~10%。

4、因非正常使用设备或过失造成全公司停电(水、气/汽)
时间在30分钟以下或车间停电1小时以下的均属于一般事故。

二、重大事故:
设备因非正常使用而损坏,必须经过大、中修后才能恢复生产,但对大合并原有精度有一定影响的属重大事故:
1、设备原值在5000 ~ 20000元的因操作不当而损,其修复费
用占原值30%以上的属于重大设备事故。

2、设备原值在20000元以上的因操作不当而损,其修复费用
占原值50%以上的属于重大设备事故
3、因非正常使用设备或过失造成全公司停电(水、气/汽)
时间在30分钟以上或车间停电1小时以上的均属于重大事故。

三、特大事故:
因违章操作或管理失职等原因造成设备直接或间接损坏而无法
修复使用的均属于特大事故。

XXXXXX有限公司。

异常、障碍、事故标准

异常、障碍、事故标准

异常、障碍、事故标准异常标准1、凡出现不安全现象,但未构成事故、障碍,只要达到本标准之一者,应定为异常。

2、异常标准2.1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异常2.1.1 损坏设备的主要部件或重要工具、量具、仪表等,价值在500元以上。

2.1.2 跑水、跑酸碱、跑树脂、跑油、跑药、经济损失在400元以上;运行设备断水、断油、断汽(气)、380V及以上电气设备断电;设备严重过负荷,造成保护动作跳闸。

2.1.3 生产现场设备着火,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

2.1.4 高空落物,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并已构成威胁人身安全。

转机吸绞棉丝杂物,需停止处理。

2.1.5 主要设备的保护定值错误整定,未造成保护误动、拒动。

主要辅助设备的保护定值错误整定,造成保护误动、拒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1.6 对热力、电气、油系统的检修,安全措施不全或修后设备没有按时恢复安全措施,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以及使设备失去备用。

2.1.7 烧毁5KW以上40KW以下电动机、直流电焊机或调速电机等主要的微型电机;机械损坏或轴瓦烧损。

2.1.8 转动设备或承压部件的检修工作或电气检修第一种工作票工作,未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就开始工作。

2.1.9 未采取防冻措施或防冻措施不完善,冻坏设备、仪表或该设备失去备用。

2.1.10 380V系统、直流系统(控制回路、保护回路除外)接地短路,造成上一级电源保险熔断。

2.1.11 主要热工仪表、电气仪表失灵指示误差超出标准,6小时内未能消除。

2.1.12 汽水品质不合格(给水、炉水、主汽、除盐水)超出标准,没有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时间延续2小时。

2.1.13 运行值班室的空调机故障停用,修复时间超过48小时。

2.2 由于运行人员过失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异常2.2.1 主要辅助设备、380V及以上厂用母线的自投装置、联锁装置、自动调整装置发生误投、忘投、忘停,时间超过4小时或被接班发现。

2.2.2 误开、误停380V及以下电动机(主要辅助设备除外),但未造成停机、停炉、设备损坏及人身伤害。

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

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

事故、障碍、异常定性标准编审批页编制:审核:审定:批准:目次1 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的定义 (1)2 人身轻伤的确定 (1)3 二类障碍 (1)4 异常 (2)5 严重人身未遂 (3)6 专业名词解释 (3)前言本标准是在原《障碍、异常、差错管理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包括了上述标准的全部内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废止。

1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的定义及等级划分依据《xxx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执行。

2人身轻伤的确定按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损失工作日的统计标准》规定执行。

3二类障碍3.1因设备故障、化学用品泄漏、仪器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者。

[例举]:因人员责任造成主、辅机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含修理费等与之有关的所有费用)。

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造成经济损失(包括环保部门的罚款和清污费用)。

因保管不善或使用、操作不当,损坏贵重仪表、仪器及其他设备造成经济损(包括维修费及检验费用)。

3.2生产设备或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不满1万元者。

[例举]:1)生产场所禁火区域未办理动火工作票发生明火。

2)生产现场起火。

3.3因操作、处理不当、监督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力或设备故障,造成主机、重要及主要辅助设备异常运行,以及重要运行参数超过规程规定限值或降负荷运行,且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例举]:1主机、重要及主要辅助设备保护拒动或误动。

2重要及主要辅助设备运行参数超过规程规定允许限值或报警等。

3在供热期间其中任一台机热网系统被迫退出运行或停止备用。

4故障时,自动记录装置、故障录波器不录波或录波不正常等。

5主要、重要辅助设备故障跳闸或备用设备联动。

6通讯、调度自动化设备故障、影响调度指挥和造成信息传送错误等。

3.4不遵守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违章操作(作业),过失及违章责任,造成的不安全事件,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精选-电厂二类障碍及异常认定标准

精选-电厂二类障碍及异常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二类障碍和异常认定标准设备二类障碍分级标准1、通用部分:1.1机组异常运行,引起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给定的有功负荷曲线低50MW,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1.2一次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3万元及以上但不满10万元的;1.3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有些大型设备计划检修有可能超过48小时建议延长为72小时),超过48小时。

1.4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重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1.5运行机组的主要参数值超过规程所规定的允许范围达30分钟的;1.6生产场所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或在明火禁区发生明火火险的;1.7检修工器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1.8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修后的主要辅机及公用系统设备连续三次试运,不能投入备用的;1.9汽、水、油、酸、碱等管道发生大面积冻害,48小时不能恢复的;1.10主厂房、泵房设备被水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11重要辅助设备: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给煤机、磨煤机、空预器、电除尘、给水泵、凝结泵、炉水循环泵、高低加、辅机冷却水泵、浆液循环泵;厂高变、380V厂用变、启备变;10KV及以上母线、断路器、电压/电流互感器;直流蓄电池;厂用380V母线;消防泵;脱硫脱硝装置等非计划停运-是否有时间限定。

1.12经公司研究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2.热力、机械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2.1主蒸汽、再热蒸汽温度、压力,高于或低于现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度和时间。

2.2 锅炉尾部、电除尘器内部可燃物着火。

2.3 锅炉点火后,必须停炉才能处理的缺陷或影响机组正常并网,时间推后2小时的;2.4 电除尘器发生三个及以上电场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者;2.5 制粉系统防爆门因超压动作者;2.6 捞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碎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运营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分类管理,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国家标准执行。

1一般设备事故:1.1全场被迫停止供电超过72鼠1.2非计划检修虽得到调度批准,但全场停止供电超过168孔1.3计划检修延期,未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1.435kV及以上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535KV及以上设备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1.6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1.7设备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1.8上级公司或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2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一般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2.1以下原因使全场被迫停止供电: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2.2全场被迫停止供电,未达到一般设备事故2.3风电场任一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超过24小时未构成事故者;2.4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3二类障碍: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3.1任一风机停运超过7天及以上;3.2任一条35kV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未达到一类障碍。

3.3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4异常:构不成二类障碍,但设备运行不正常的事件4.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异常,应立即停运,进行处理:1)设备内部有不均匀的响声,电气设备有放电声;2)设备表面严重破损和放电;4)设备温度异常升高,达到最高允许值;5)设备运行中电流超过额定值,经调整不返回。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5d 以内者;
2)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1~2000元或停产10d 以内者;
3)重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000元或停产10d 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

锅炉、受压容器、输气系统的机械设备发生爆炸事故,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厢坠落,履带吊、轮胎吊、汽车吊、压路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发生倾翻、井架倒塌等事故,不论损失大小,均属重大事故。

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2.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
1)一般事故工程队(厂、站)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处)备案;
2)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局备案;
3)重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审批,并报建委备案。

4)发生重大事故应在事发后4h内向局主管部门作概要汇报。

电厂障碍 异常标准

电厂障碍 异常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构成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由安监部门提出具体考核事项,企划部门进行考核;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定性、调查分析、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报告第七条发生设备故障,只涉及一个车间且情节较简单的,由车间负责人组织调查;故障涉及两个及以上车间,由发电、设备部门组织调查,安监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报告由发电、设备部门或车间技术人员填写。

第八条发生人身事故,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

报告由安监部门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第九条事故分析,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对性质严重的事故,有关领导、生产、安监等相关人员应参加。

第三章二类障碍标准第十条构成集团公司设备二类障碍的情况。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a 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因主要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故障,造成机组降出力,或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

b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保护装置故障越级跳闸或无保护运行超过48小时。

c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值及时间,尚不构成紧急停机条件的。

)第十一条主要发电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主设备非计划停运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者;2、主设备发生故障后申请低谷或系统调峰停运处理者;3、由于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降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为使我公司发生的设备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再次发生,以达到消除事故和安全运行的目的。

一、设备事故范围与分类设备因非正常磨损造成停车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下列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

1、特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修复费用达到50万元的为特大设备事故。

2、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系统装置产品(半成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50%,大型单系统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产品产量损失100%,或修复费用达到10万元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3、一般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量日作业计划产量10%以上和修复费用达到5000元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4、微小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日作业计划产量和修复费用低于一般设备事故的为微小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损失计算1、修复费用,包括人工、材料、配件及附加费等。

2、减产损失=减产数量×计划单位成本,其中采用的原材料等一律扣除,以便计算,无核算的半成品可估算。

以便计算,无核算的半成品可估算。

三、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1、设备事故调查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

A、微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及时组织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设备科,由设备科人员负责参加核实。

B、一般、重大事故有设备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处理。

C、发生长期特大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由设备主管副总组织设备动力部门及安全生产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处理,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

2、设备事故原因分析A、设计不合理B、安装调试有缺陷C、制造质量差D、违章指挥,违章操作F、维护保养不仔细G、检查方案有缺陷H、野蛮检修作业I、检修质量差(包括材质不合理)J、超期检修、检验K、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安全阀失灵L、其它3、事故处理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研究修复方案,事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调查组同意报上级部门研究后,向职工公布,对事故都要根据情况给予处理。

事故障异常界定标准

事故障异常界定标准

关于生产性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苏州惠龙热电有限公司二OO八年九月1 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严格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规定。

1.2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事故、障碍及异常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发生不安全情况的规律,积极开展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以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3 调查分析事故、故障及异常等情况,必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从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任何隐瞒不安全真相的错误做法,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4 各级领导应带头执行本规定,并积极支持安全员宣传、贯彻本规定,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

安全员要敢于坚持原则,有权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1.5 对事故责任者,要以教育为主,在弄清事故真相的基础上,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其本人,并提高大家的认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以致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者,应分清情况严肃处理。

1.6 对防止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1.7 本规定用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考核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和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1.8在仅因设备自身因素,即非人为责任,所造成的事故、障碍作为统计事故、障碍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1.9 凡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可参考相关案例处理或作个案处理, 并作为今后对同类情况进行界定的依据。

1.10 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不安全情况不列入本规定。

1.11规定已在原试行版的基础上经生产技术部相关人员的讨论修改,经公司批准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2 事故2.1 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

事故障碍未遂异常认定细则

事故障碍未遂异常认定细则

事故障碍未遂异常认定细则1 目的为了便于公司的安全管理, 使奖惩尺度有章可循,需对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故、障碍、异常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根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事故、障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 范围本规定适合于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各部门和所有参与本公司生产的外委维护单位。

3 定义事故障碍未遂异常认定指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去处理。

4 职责安环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制定、修改、审批,对各部门执行本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5 程序5.1 事故调查程序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最新《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程序规定及我公司《事故调查管理标准》规定的程序。

5.2 事故和一类障碍的认定5.2.1 事故、一类障碍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最新《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认定标准执行。

5.2.2 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仍应定为一类障碍:5.2.2.1 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 , 渣场漏水、滑坡等 , 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 ( 未达到 10 万元 ) 。

5.2.2.2 因异常运行引起发供电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损坏 , 直接经济损失 2万元以上( 未达到 10 万元 ) 。

5.2.2.3 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严重污染者。

5.2.2.4 生产场所发生火灾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 ( 未达到 1万元 ) 。

5.2.2.5 仪器、仪表、工具等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 万元以上。

5.2.2.6 发电机组、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未达到事故条件)。

5.2.2.7 发生人身轻伤者。

5.2.2.8 400V 以下的电气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带地线合闸、带电接地线等违章作业 , 未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者。

5.2.2.9 制粉系统爆炸。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引言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设备事故、障碍和异常情况。

这些情况会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认定和解决。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和异常的认定方法和步骤,以及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和异常的定义。

•设备事故:指在设备操作或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或其它问题。

设备事故可能会造成设备停机、功能异常、数据丢失等问题。

•设备障碍:指设备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困难、障碍,可能导致设备性能下降、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设备异常:指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与正常运行状态不符的情况,可能表现为设备噪音、异味、发热等异常现象。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步骤为了准确认定设备事故、障碍和异常,我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认定:1.收集信息:在认定设备事故、障碍、异常之前,我们需要收集足够的信息。

包括设备型号、使用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可以更好地进行认定分析。

2.分析问题:在收集到足够的信息之后,我们需要对问题进行分析。

可以从设备操作、环境因素、设备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可能原因。

3.实际测试:为了验证问题的具体原因,我们需要进行实际测试。

通过使用相同设备进行测试,可以重现问题并进一步确认问题的根源。

4.认定问题: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我们可以对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进行认定。

根据收集的信息、分析结果和测试实验,对问题进行准确的认定,并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

5.记录和报告:对认定的设备事故、障碍、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记录包括问题的原因、解决方法和经验教训,为后续解决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解决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方法认定设备事故、障碍、异常之后,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解决方法:•设备维护:对设备进行维护,包括清洁、润滑、更换零部件等。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IV级):(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较大(III级):(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重大(II级):(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特别重大(I级):(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设备事故的分类

设备事故的分类

设备事故的分类企业生产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为设备事故。

随着经济成分的发展变化,国有、集体、合资、外资、民营企业,可根据设备事故的国家安全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制度,制订本企业的设备事故的管理办法。

事故的分类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l )按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分类l)一般设备事故。

这是指损失价值 500元-50000元的事故。

2)重大设备事故。

这是指损失价值2000元-20万元的事故。

3)特大设备事故。

这是指损失价值 l~20万元的事故。

这里只列举了事故分类的损失价值范围,因为各个部门、各个行业规定的损失价值相差很大,如电子工业与钢铁工业规定的损失价值就十分不同。

各企业可根据国家安全部门的法规和参照相关的行业标准加以规定。

(2)按设备事故的责任分类1)责任事故。

凡属个人原因,例如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法规、擅离工作岗位、修理维护不良等原因,致使设备损坏、生产停顿,称之为责任事故。

2)事故。

凡因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更换零配件或检修等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

3)自然事故。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的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的分类只是一般原则,只有经过对事故的认真的调查分析才能确定事故的损失价值、原因及责任。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一、设备事故凡是正式投入生产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造成整机、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系统中断4小时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事件,称为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大小,或事故停产时间分为:较小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的分类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小设备事故:(1)设备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产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1)设备事故直接损失费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产8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
标准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运营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分类管理, 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国家标准执行。

1一般设备事故:
1.1 全场被迫停止供电超过72h。

1.2 非计划检修虽得到调度批准, 但全场停止供电超过168H。

1.3 计划检修延期, 未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1.4 35kV及以上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5 35KV及以上设备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1.6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 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1.7设备损坏, 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1.8上级公司或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2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一般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1以下原因使全场被迫停止供电: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2.2全场被迫停止供电, 未达到一般设备事故
2.3风电场任一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超过24小时未构成事故者;
2.4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3 二类障碍: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而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 定为二类障碍。

3.1任一风机停运超过7天及以上;
3.2 任一条35kV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 未达到一类障碍。

3.3 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4 异常:
构不成二类障碍, 但设备运行不正常的事件
4.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异常, 应立即停运, 进行处理:1)设备内部有不均匀的响声, 电气设备有放电声;
2)设备表面严重破损和放电;
4)设备温度异常升高, 达到最高允许值;
5)设备运行中电流超过额定值, 经调整不返回。

4.2下列情况应积极联系处理, 并加强监视:
1)设备套管有裂纹或有严重放电现象;
2)设备中油色或油质不合格;
3)设备内部声音异常, 但无放电声;
4)设备严重漏油;
5)设备引线接头发热变色, 但未熔化;
6)设备温度异常升高, 但未超过最高允许值;
7)设备振动过大但未超过允许值;
8)设备的机械损坏未到危险程度;
9)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
10)中控监控中断不超过30分钟;
11)远动数据信号不准确;
12)断路器、隔离开关误动或拒动;
13)35KV及以上主保护停运不超过30分钟;
5.本标准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