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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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摘要】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方式及效力。《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本质上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婚姻法》里的体现。本文将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征、条件、效力、缺陷、建议等方面进行解析。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效力;缺陷;建议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①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
项重要内容,我国一直以来相当重视,并不断为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而几经修改。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约定方式,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这是前所未有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日益复杂,既有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也有夫或妻一方在婚后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既有家庭一般财产,也有夫妻所经营的企业财产等。夫妻财产的结构越来越复杂,财产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夫妻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的争议也越来越激烈。因此,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必然的趋势。
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约定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根据不同的发生原因所做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②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制是夫妻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二)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新的转变。任何一个时代的变化,归根结底都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各个历史时期的阶级斗争形势所决定的,但又不能离开前人所提的思想资料而凭空创造,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扬弃过去时代不适合需要的东西,吸收适合需要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和创新形成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随着婚姻立法的完善而逐步规范化,解决了现今社会对于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时可能出现的纠纷,满足了新形势下夫妻因各种原因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和婚姻纠纷处理有重要意义。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发展演变
(一)《中华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历史演变有较长的过程,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③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就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种具体表现表现”④
(三)1980年《婚姻法》简要规定了夫妻财产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对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1980年《婚姻法》适应了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一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
(四)2001年《婚姻法》较为全面规定了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在2001年对《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并比较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形式、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
三、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夫妻约定的效力可以表现在三方面:
(一)约定财产制对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所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二)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
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其一,依法达成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其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其三,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三)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
在我国规定的三种约定财产制类型中,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对各自的财产是独享权利,对财产债务也是各自承担,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