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检测仪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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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可燃有毒检测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购置、安装、维护、使用和报废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便携式氧含量分析仪的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自动化中心

4.1.1 负责公司范围内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1.2 负责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审核,参与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合格供应商的确定。

4.1.3 负责组织与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运维承包商签订定期维护的服务协议。4.1.4 负责建立完善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档案;

4.1.5 负责组织本单位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年度检定,并对各个分厂使用与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6 负责本单位更新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安装、投用和验收。

4.2 设备部

负责在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合格供方范围内组织商务谈判与采购。

4.3 工艺部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计、采购、安装、验收和按规定进行检测标定。

4.4 各分厂车间

4.4.1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资料及分布图;

4.4.2 负责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保证报警器的正常投用;

4.4.3 负责组织岗位员工进行技术培训,以满足正常使用和维护的需要。

5 管理内容

5.1 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及更新

5.1.1 新改扩建的输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方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5.1.2 现役装置按照规范要求需要新增报警器的,应组织进行设计,以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5.1.3 通过工程项目安装或购置的各类报警器,由承建单位利用工程投资进行首次检定,交工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各分厂进行日常管理。

5.1.4 报警器的更新自动化中心提出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按照《投资计划管理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5.1.5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应按照自动化中心规范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执行。

5.2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使用场所及配备要求

5.2.1 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

5.2.1.1 使用场所

a) 进入生产工艺区、输油泵房、阀室、压缩机房等区域时;

b) 维修保养输油气站内仪器设备、进行置换、通球清管、吹扫、放空、排污、清理分离器等,可能产生石油、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作业现场;

c) 进入容器或受限空间内部时。

5.2.1.2 配备要求

5.2.2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5.2.2.1 使用场所

a) 维修、动火作业期间需要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的;

b) 其它可能存在可燃气体,并且需要检测气体浓度是否超标的场所。

5.2.2.2 配备要求

5.2.3 便携式氧含量检测仪

5.2.3.1 使用场所

a) 进入油气管道储运生产区域的各类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阀井、排污池与作业坑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

时,必须携带便携式氧含量检测仪,并检测确认氧气浓度满足要求。;

b) 其它需判断氧气含量是否满足要求的场所。

5.2.3.2 配备要求

5.2.4 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

5.2.4.1 使用场所

a) 进入油气管道储运生产区域的各类罐、管道、容器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排污池、作业坑及其他可能含有硫化氢气体的封闭、半封

闭等受限空间。

b) 其它需判断硫化氢含量超标的场所。

5.2.4.2 配备要求

5.3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采购

5.3.1 自动化中心组织质量、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对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供应商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公司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产品供应商。设备部、工艺部不应在指定供应商以外进行采购。

5.3.2 合格的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供应商的准入原则是:

a) 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

b)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产品应取得国家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和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c) 生产厂家应有良好的业绩,售后服务质量好。

5.3.3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采购过程按照公司采购程序严格执行。

5.4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使用

5.4.1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使用前应进行首次检定。

5.4.2 各分厂负责人员应对报警器进行日常检查,发生报警及时检查确认,采取相应措施,发现故障应及时通知自动化中心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5.4.3 报警器所在各个分厂对因故障不能正常投用的报警器,应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或替代措施,同时报上自动化中心组织维修或更换。

5.4.4 输油气生产设施投用前,由自动化中心与安检部组织对现场报警器进行检

查,确认全部正常运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用。

5.5 报警器的日常维护

5.5.1 报警器运维承包商每年对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和便携式报警器分别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现场维护保养与校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5.2 各分厂仪表维修人员应定期对固定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内容包括:

a) 检查过滤罩畅通,在雨后、雪后、风沙后用清水或者毛刷进行清理,不应让水或其他液体进入仪器内部。

b) 每季度用标准气体对设备进行一次校对,发现示值漂移应及时处理。

5.5.3 各分厂人员应对现场安装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日常巡检,内容包括:

a) 检查现场探测器外观整洁,确保扣丝部分紧扣。

b) 检查现场带显示的探测器,确保显示部位清洁,显示正常

c) 检查报警控制器与现场探测器的状态完好,确保发生故障或者报警后,能迅速而准确的找到报警位置

d) 对于设备的报警、误报、故障要及时记录,并汇总提交自动化中心进行分析与检修。

5.5.4 各个分厂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对便携式报警器的管理与维护,建立管理台帐。责任人应接受专业培训,每两周应对便携式报警器进行外观检查和自检系统试验,出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记录。

5.6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维修、停用和报废

5.6.1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维修由自动化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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