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秋季《法理学(高起专)》期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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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秋季《法理学(高起专)》期末考核期末作业考核

《法理学》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30分)

1、构成性规则

2、违宪责任

3、民事制裁

4、法的生成

5、法律观念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内容?

2、举例说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3、资本注意法律制度的特征?

4守法的状态?

5、司法的特点?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述法的局限性。

2、试述生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

一、名词解释

1.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法律术语,构成性

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如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

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2.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违宪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上的的责任。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

3.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处的民

事制裁、处罚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4.

5.法律观念是指介于感性和理性阶段之间的一种特有的法律意识反映阶段。法

律观念既包括人们对法律的零散的、偶然的、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系统的、必然的、理性的认识。

二、简答题

1.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

一起的.对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

3. 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积极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

2)福利国家的政策 a 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

b 形式公正——结果公正

c 法律规则为中心——以目的和政策为依据

3)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社会立法的出现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

5)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加,议会立法的中心地位受到削弱

6)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7)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让位于严格责任原则,不论主观,只要犯错就要承担责任)

8)在法律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法律过程的影响

4.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包括(一)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二)守法的中层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三)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

5.(一)职权的法定性:司法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就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

(二)程序的法定性: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三)裁决的权威性: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门活动。

三、论述题

1.法的局限性

(一)、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二)、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三)、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因为(1)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2)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3)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四)、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五)、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六)、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七)、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补救措施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2.生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保护自然,促进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们生活、生产模式的改变,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生态平等与正义,消除不平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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